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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助力农村精准扶贫的现状和问题

2019-06-11王化琦

今日财富 2019年5期
关键词:贫困人口贫困地区贫困户

王化琦

随着全面脱贫的目标期限不断接近,金融扶贫的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重视,相关部门和企业也在不断创新金融扶贫工作机制,优化扶贫资源配置,取得了不少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文章旨在梳理近年来商业银行支持精准扶贫所发挥的作用,分析金融制度创新支持精准脱贫存在的诸多难点,并提出商业银行助力农村精准扶贫的意见与建议。

一、金融扶贫及其社会效益

(一)金融扶贫工作概况

十八大后,我国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由此我国的扶贫事业开始了新征程,随后习总书记于2013年到湖南湘西考察,期间做出了“精准扶贫”指示。商业银行助力农村精准扶贫即金融机构参与我国扶贫事业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政府通过发布各项政策,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为广大贫困地区的生产活动给予相应扶持,通过低息贷款、小额信贷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脱贫,确保其在解决了缺乏起步资金的困境后能够实现自力更生。

(二)金融精准扶贫的社会意义

党和政府在发布扶贫政策时积极探索扶贫方式,希望从各方面给予贫困群众支持,实现2020年全部脱贫,实现全面小康。其中,金融扶贫受到较大关注。根据2018年初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7年全国的农村人口共57661万人,农村的贫困人口共3046万人,贫困发生率达到3.1%。我国农村人口在国家经济结构中的地位重要,潜力巨大。商业银行通过金融手段在广大贫困地区助力扶贫工作,不仅能够达到扶贫的目标,还能够促进扶贫地点社会经济发展,有助于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商业银行也能够通过对贫困地区居民、村民的小额贷款来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谓是“一举两利”。

二、金融精准扶贫的难点

(一)扶贫款资金仍有较大缺口

要在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虽然政府扶贫资金的总量逐年增加(见下表),但实际上与扶贫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可以简单的计算:假设每个贫困人口需要2万元的贷款资金才能有效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真正实现脱贫,那么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贫困人口脱贫总共需要投入近6000亿元资金,平均到最后这三年来看就需要每年投入2000亿元。而我们从表可知,现在的扶贫款投入仍有较大缺口。

(二)金融扶贫认识不到位,工作协调难度加大

部分贫困户对金融扶贫款政策的理解存在误区。贫困地区农民需要的大型生产设备购置、住房建设、婚丧嫁娶、大病住院等都是一些大开支,部分贫困家庭将扶贫款用于非生产性认为扶贫款是政府发放的、能够自由支配的补贴,认为“是政府发的救济款”“扶贫款可还可不还”。 这实际上还是财政单方面"输血",而贷款人不用这笔资金来生产的窘境。同时,由于扶贫工作要涉及许多政府部门,如果没有一个专设的特别委员会的协调,开展扶贫工作的难度将更大。

(三)产业结构较单一,可持续发展难度大

贫困地区自身的农业资源条件本来就欠缺,他们大部分是山区、边区,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发展难度都较大,增加收入的渠道单一。农业占产业结构的绝大比例,粮食生产又占产业结构的较大比例。小农生产的生产成本高,生产发展水平低。在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贫困地区农业经营常常处于亏损状态,在生活中恢复贫困或维持低收入水平,很难实现资本积累。贫困村生产栽培技术含量低,配套产业薄弱,市场联系少,农产品数量少,导致贫困村镇产业市场竞争力差。

(四)贫困地区的金融扶贫生态不完善

比起城市而言,我国贫困区域不论是在资源可得性方面,或是在配套设施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例如网点分布、政策宣传等配套设施方面不到位,信用评估、担保体系等金融生态方面也存在差异,这使得扶贫工作开展难度加大,扶贫成本增加。

1.渠道建设等实体环境方面。具备放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主要分布在城市区域,尽管在县级行政区可能也有网点布局,但也仅限于在县域中心地段。在更低一级的行政区,商业银行的实体网点和金融服务网点布局密度极低。虽然农村信用社的分布可能较高,但因为他们规模较小、吸纳的社会资金较少的原因,因此无法满足扶贫资金的大量需求。而且当前的发展热点是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对布局实体网点的兴趣减少,加上留守贫困地区的人口文化程度较低,对互联网产品的接受程度较低,较少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衍生品。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实体布局密度低、潜在受贷人口又不愿意使用网上银行,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利用互联网金融能够跨地区、跨时间提金融供服务的优点。

2.信用环境较差。由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较差,长期经济基础薄弱,农民缺乏能够用于抵押的财物、房、车。加上贫困地区经济不活跃,群众没有树立起信用意识,这也使得贷款逾期现象发生概率较城市的大,这也是商业银行发放扶贫贷款意愿不足的原因。

3.贷款担保制度不完善。在扶贫工作中,政府虽然创造性地提出了不少担保措施,但比较而言,主要的担保方式仍为信用担保。由于贫困人口本来就财力不足,加上贫困地区的金融从业人员较少,评估成本大等原因,抵押担保只有在金融網点分布较密的地方才容易实现。目前最常采用的信用担保由于贷款对象财产匮乏、信用意识不强,所以风险较大。而由政府担保的范围、担保资金有所限制,由中介机构来担保由会使本来就不多的利润进一步缩小,不利于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扶贫工作。

三、对金融扶贫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要提高银行精准扶贫的效率,需要商业银行、政府、相关监管机构的通力合作,将各自职能配合起来,改进金融扶贫工作方法,才能不断克服扶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提高扶贫效率。

(一)商业银行:精准对接贫困户

1.制定扶贫阶段计划。首先是确定精准扶贫工作阶段性计划。立足当地情况,工作目标和放贷条件应结合当地情况适当放松,将全年性目标分解为各月目标、季度目标,这样既利于扶贫工作按计划开展,也利于检查自身工作是否到位。二是确定扶贫对象。对贫困户建立银行信资档案,通过定期走访完善贫困户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定,弄清楚贫困户对扶贫贷款的特殊需要。对有稳定还贷潜力、有意愿贷款、有技术技能的潜在贷款对象,要尽量解答其贷款需求、满足其贷款需求。三是分配精准扶贫责任。建立放贷员区域责任制,将银行网点所辖行政区根据网点分布、放贷人员等基本情况划分好区域,确保金融扶贫的责任落到个人。积极与贫困村户达成协议,建立区域信用员责任制,让每个村子都有一个信资审核工作人员负责,做到扶贫工作精准对接。

2.积极寻找项目资金需求。

第一,最大满足贫困户个人的信贷需求。对于贫困人口缺乏稳定收入、缺乏技术、缺乏项目启动资金等情况,适当调整信贷产品的条件,在保证商业银行较少盈利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贫困人口的信贷需要,给予贷款利率一定的优惠。针对贫困户的小额信贷,应当适当放宽信贷要求,完善扶贫贷款快速审批机制,尽量在放贷手续这一环减少贫困户的困难,使贫困地区农户的申贷获贷率得到提高。

第二,精准推进贫困地区金融网点建设。宣传普惠金融知识,培育借贷意识,推进贫困地区扶贫贷款发到有需求的贫困户手中。完善具有发放扶贫贷款功能的商业银行在乡镇的布局,创新商业银行对小额便民扶贫贷款发放点的借贷功能。同时,也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展移动银行业务,拓展贫困地区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渠道。

第三,对接招商引资项目。尤其是对于一些拆迁、扩建项目的信贷资金规模可以合理放宽,积极与这些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潜在贷款人进行沟通。利用当地龙头企业带动关联企业发展,鼓励当地青年人创业,带动贫困户家庭增加收入,实现精准扶贫产业化。

3.优化扶贫工作流程。首先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核定标准。扩大扶贫贷款、涉农贷款在绩效考核中的比例,缩小涉及精准扶贫工作的不良贷款的比例。其次是加强扶贫信息交流。创新基层党组织与企业的联系,尝试推动商业银行党组织与乡镇党组织扩大交流,促进精准扶贫贷款的供需信息交换、精准对接扶贫工作。

(二)政府:构建精准扶贫体系

1.完善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措施。首先是优化精准扶贫政府担保。由当地政府控股的相关金融投资类国有企业对扶贫贷款进行担保,承担扶贫贷款担保机构的职能,落实担保基金款项,为商业银行给贫困发放贷款进行保障。其次是提高对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对离退休职工创业、贫困人口助学贷款等特殊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政策,将借贷期限与贷款群众的收入周期进行匹配。

2.优化扶贫保障机制。首先是构建精准扶贫基础信息系统。这一系统是将原来为贫困群众建立的纸信息档案变为线上管理,更有利于贫困户的基础信息交流,使得贫困群众的金融需求能够直接被当地商业银行所了解,有利于各项精准扶贫政策能够落到真正对扶贫贷款有需求的群众身上。其次是税务部门加大精准扶贫政策性支持。合理减免、降低商业银行在借贷扶贫贷款时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或是通过其他方式对商业银行给予补贴和奖励。再次是通过开展专项讲座、政府工作人员下乡宣传等方式,为当地群众培育良好的金融意识、诚信意识。对不满足发放扶贫贷款条件却获得贷款的现象、或是恶意不履行还贷责任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对抵押品的处理要合理、人性化。

3.商业银行精准扶贫要有可持续性。首先,贫困地区要加快项目引入。加大科技、资金投入改善当地恶劣的自然条件,使自然条件更利于农业种养。例如在盐碱化地区,农民没有资金和渠道来改善土地盐碱化问题,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应当为贫困地区农民提供这一便利。在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地引入适合的產业项目,通过项目引进带动贫困地区的贫困户真脱贫。其次是给予经营权更灵活的地位,放活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为金融创新提供基本条件。通过推动“三权”流转,来实现金融创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贫困群众缺乏抵押品的窘境。

(三)监管部门层面:完善扶贫监管体系

监管不力是当前扶贫工作推进缓慢的主要问题,有的工作人员在面对困难群众评定时,根据对象与自己的亲疏关系来办事,更有甚者取决于自身“获利”多少来评定困难户和发放扶贫贷款。这会使得真正需要金融扶贫款的困难群众无法获得贷款。只有完善扶贫监管体系,依靠制度和体系来监督监察,对符合相关条例的困难群众进行扶贫贷款评定,避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情况发生,才能够保证扶贫政策能够切实帮助到贫困群众。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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