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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国家标准解读

2019-06-11应朝阳

汽车与安全 2019年2期
关键词:底盘货车公告

应朝阳

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国家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及车辆技术要求,适用于N2、N3、O3、O4类车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GB 11567-2017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产品、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年后开始执行。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装备发展中心介绍,自第316批《公告》起,货车和挂车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将执行GB 11567-2017国家标准。鉴于后下部防护要求一直以来都是货车和挂车查验的一项重要内容,而GB 11567-2017较先前的GB 11567.1-2001、GB 11567.2-2001在后下部防护的下边缘离地高度、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等相关要求上均有所调整,为使查验员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本工作提示对GB 7258-2017及其条文释义、GB 11567-2017、GA 801-2014及其修订报批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车辆该满足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7258-2017的12.9.1规定:“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GB 11567的规定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GB 7258-2017的12.9.3规定:“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及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专用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和挂车(长货挂车,即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除外)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 GB 11567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GB 11567-2017适用于N2、N3、O3、O4类车辆,但不适用于半挂牵引车及为了专门目的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侧面防护装置和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后下部防护要求还不适用于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辆(如运输木材等货物的车辆)。

综上可知,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其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以下简称“侧后防护要求”)应当符合GB 11567标准的规定。

但上述车辆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豁免侧后防护要求:

——为了专门目的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专用货车;

——为了专门目的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

——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挂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挂车。

需要说明的是:

1.对于可豁免侧后防护要求的车辆,属于2018年1月1日以后新生产的,其《公告》(对国产车)或《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技术文件(对进口车)上应说明该车型的车辆受结构限制无法安装侧面或后下部防护装置。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机动车上述特征进行有效验证后,应在《进口机动车辆隨车检验单》上予以注明。

2.根据GB 7258-2017的12.9.2规定,货车列车(包括牵引杆挂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3. 侧后防护要求不适用于客车改装的专项作业车。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查验侧后防护要求查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GA 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于总质量3500kg以上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办理以下机动车业务时需要查验侧后防护要求: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变更迁入、变更迁出、变更车身颜色、改变使用性质、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

——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查验侧后防护装置时,重点检查侧后防护装置的防护范围、端部形式是否符合GB 11567国家标准规定(具体见附表),对侧后防护的下边缘离地高度、横向构件截面高度等有疑问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国产车,还应目视检查后防护的连接方式与《公告》照片及备注栏的说明是否有明显区别。

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17日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告》增加货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的图示照片和主参数说明;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依据《公告》照片和参数对货车和挂车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进行严格查验,对与《公告》不符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并应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违规车辆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重型自卸车辆及经常在山区运行的货车和挂车的侧后防护(装置)损毁的情形突出,在对这些车辆进行查验时应严格执行相关查验要求。

三、第316批《公告》发布后注册登记查验侧后防护要求时应关注哪些变化

第316批《公告》起,货车和挂车的侧后防护要求执行GB 11567-2017,对依据第316批及以后批次《公告》生产的货车和挂车,其与查验相关的侧后防护要求的变化点主要有:

1.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要求统一调整为“空载状态下在全部宽度范围内不应大于500mm”;而先前实施的要求根据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是否可调整而有所区别,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450mm,对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550mm。

2.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要求,对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包括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有所加严,从“应不小于100mm”调整为“应不小于120mm”;而先前实施的要求,对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和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统一为“应不小于100mm”。

3.增加了罐式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应位于车辆最后端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GB 11567-2017修改了后下部防护装置静态加载试验时的三点加载试验载荷、加载程序等要求,增加了后下部防护装置施力点的更换要求;标准实施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要求较以往将有所提升,其与车身/车架的连接方式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注册登记查验时,对依据第316批及以后批次《公告》生产的货车和挂车,还应重点关注其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连接方式与《公告》照片及备注栏的说明的一致性。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GB 11567-2017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对于在生产的产品、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2年后开始执行。因此,对于2019年12月31日以前出厂的依据第315批及以前批次有效《公告》生产的货车和挂车,侧后防护要求仍执行 GB 11567.1-2001和GB 11567.2-2001标准的要求,其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对后下部防护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应不小于100mm;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货车和挂车的侧后防护要求,统一执行GB 11567-2017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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