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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交通安全的“灰犀牛”关进笼子

2019-06-11

汽车与安全 2019年2期
关键词:代步车上路犀牛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当前一个时期的重大主题。各类危险驾驶行为,就是防控道路交通领域重大风险必须盯紧的“灰犀牛”。面对艰巨挑战,我们应当牢牢树立风险忧患意识,从更高的站位重视危险驾驶,以更大的责任担当和智慧勇气治理危险驾驶,真正做到未雨而绸缪、防患于未然。

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效显著,整体形势稳中趋好,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满满的获得感。但越是取得成绩的时候,越是要有如履薄冰的谨慎,越是要有居安思危的忧患。审视当前种种危险驾驶现象,屡治不绝的货车超限超载、“入刑”呼声高涨的毒驾、以开车打手机为代表的分心驾驶、野蛮生长的老年代步车、已露苗頭的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这些风险隐患量大面广,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是亟待啃下的“硬骨头”。

亡羊补牢不可或缺,未雨绸缪尤显重要。多年前,在酒驾触目惊心、造成严重危害的背景下,危险驾驶作为一项罪名被纳入刑法,并在与时俱进中不断“扩容”,逐步覆盖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多种情形。其立法初衷,就是从以“结果犯”论处转向以“行为犯”论处,让“危险”的预期和刑罚的威慑时刻警醒、规范驾驶人的行为,阻断可能会导致危险后果的行为发生,从而发挥出刑法的预防功能。如今的“醉驾之治”,正是这一逻辑的生动诠释。

现代社会治理更加注重风险防控,刑法介入风险的适度提前,在道路交通领域的必要性进一步显现。与现行法律相比,人们一般认知中的“危险驾驶”涵义更为广泛。换句话说,从社会呼声和主管部门、学界的主流观点出发,有必要纳入刑法范围的危险驾驶行为还有更多。以货车超限超载为例,尽管治超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违法综合成本低、法律威慑不足是一大症结;对毒驾、分心驾驶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也存在类似问题。未来的立法工作中,应当迈出更多实质性步伐,为遏制危险驾驶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完善法制的同时,在现行法律政策体系下用足各类手段、严控危险驾驶亦大有可为。2018年4月,宁夏灵武一名64岁老人醉酒驾驶老年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定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醉驾,以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即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老年代步车不是“法外之车”,老年代步车驾驶者也不是“法外之人”。北京等地也出台了措施,对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违规销售、违规上路进行专项整治。这样的思路值得提倡。对于隐患问题巨大的各类危险驾驶行为,就是要坚守法律底线、敢于依法亮剑,并前置监管防线、把住上路关口,将其风险大面积爆发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从不断升级换代的平衡车、体感车,到引领风潮的无人驾驶,正向我们加速走来。对这些出行方式的创新乃至革命,我们既要敞开怀抱、鼓励创新创造,也应考量其中潜藏的危险驾驶问题。在这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前瞻思维,借鉴先行经验,及早制定积极审慎、符合国情的应对之策。

如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所言,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人类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仍在高位运行的危险驾驶时刻警醒我们,忧患之心必须常有,底线思维必须常在。只有从各个关口、环节入手,把隐患当作事故对待,将危险驾驶遏制在上路之前,才能把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这头“灰犀牛”真正关进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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