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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重庆公交坠江悲剧再现如何有效预防乘客干扰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2019-06-11黄婷王晓兴

汽车与安全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共汽车公共安全方向盘

黄婷 王晓兴

一、乘客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事件频发

近年来,我国公共交通发展迅速,但部分乘客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以辱骂驾驶人、抢夺方向盘,甚至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造成了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除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件外,近期,媒体还报道了多起类似案件:

湖南乘客与驾驶人抢夺方向盘

2018年4月20日,湖南一辆开往长沙的客车上,男子因错过站点要求驾驶人违规停车遭拒后,抢夺方向盘险致车辆失控。该男子行为引起同车乘客愤怒,被另一乘客飞踹,最后该男子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带走。

北京乘客用整箱牛奶击砸驾驶人

2018年10月29日,北京一名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坐过站,提出停车要求遭拒后,用整箱牛奶击砸驾驶人手部,驾驶人躲闪致使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路线,紧急刹车后,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该乘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关于乘客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的案件分析

从案发场所来看,此类案件普遍发生在城市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驾驶人与乘客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并不认识。

从案发诱因来看,乘客殴打驾驶人、抢夺方向盘前通常已与驾驶人发生争执,如乘客提出在指定停靠点外临时停靠下车的不合理要求后被驾驶人拒绝,乘客不文明乘车行为被驾驶人劝阻,乘客与驾驶人发生争吵并辱骂驾驶人等情况。

从表现形式来看,乘客采取抢夺方向盘的方式干预驾驶人正常驾驶,造成车辆甩尾、剧烈晃动,有倾覆危险,有的乘客甚至采取殴打驾驶人、脚踢踹行驶中车辆的挂档杆等暴力方式阻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从审判结果来看,涉事乘客因殴打驾驶人、抢夺方向盘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车辆,危及公共安全,绝大多数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

三、相关人员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即达到了特定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造成的实害后果不是构成犯罪的强制性要求,属于加重量刑的要件。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主要是指运用交通工具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驾驶车辆冲撞人群、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等。

(二)乘客暴力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行为表现来看,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对驾驶人的无理指责,不但激化了双方的矛盾,而且干扰了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殴打、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更是直接威胁驾驶人的人身安全,甚至严重影响了驾驶车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足以造成行驶中的车辆发生倾翻、车上人员伤亡及致使其他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达到了刑法上要求的特定危险状态。

从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表现为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該类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外,其他大多数属于间接故意,即对于自身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可能导致正在行驶的车辆发生倾覆、车内人员伤亡以及致使其他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

(三)驾驶人暴力回击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汽车驾驶人作为职业驾驶人,不仅应当按照职业规范要求,负有保护车上乘客与车辆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应当知晓车辆失控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施暴乘客予以暴力回击,从行为表现来看,不但严重违反了职业规范的要求,而且作为车辆的唯一控制人,没有采取确保行车安全控制措施,而是将车辆置于高度危险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其危险程度达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求;从主观心态来看,属于明知暴力回击将车辆置于失控的危险状态但放任危险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因此,乘客抢夺正在行驶车辆方向盘、殴打驾驶人、驾乘人员互殴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危险方法与刑法上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并在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四、国外关于乘客干扰驾驶行为的相关规定

乘客以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干扰驾驶的行为,并非孤例,在其他国家也频有发生。国外普遍加强立法,明确此类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并通过完善硬件设施、强化驾驶人培训和加强宣传等方式加以预防。

美国:美国重点通过立法方式预防乘客干扰驾驶。纽约州在2016年制定法律,严惩袭击公共汽车驾驶人等公共交通运营人员的行为,将原本属于“轻罪”的犯罪行为提升为最高刑期7年的“D级重罪”,并在公共汽车车门外,加装印有“根据纽约州法律规定,侵犯公交驾驶人的,将处以7年监禁”字样的警示标志。新泽西州立法规定,袭击驾驶人的,将处以7000美元罚款并处以5年监禁,并在公共汽车驾驶人座椅后树立警告牌,强调该项规定。洛杉矶市于2018年6月通过立法,要求公共汽车配备防护盾,并加强驾驶人安全培训。

新加坡:新加坡立法规定,袭击公共汽车驾驶人的,涉嫌故意伤害,将处2年以下监禁或者5000新币以下的罚款;酒后闹事的,还涉嫌公众场合醉酒罪,将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1000新币以下的罚款。此外,2006年,新加坡公交公司(SBS)发起一项公众宣传运动,在新加坡所有公交换乘站和终点站张贴了预防攻击事件的海报,并在其运营的2800辆公共汽车中悬挂标识,鼓励乘客对受攻击的驾驶人施以援手、及时报警。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将乘客以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干扰驾驶的行为列为行为犯罪。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立法规定,在乘客做出暴力、喧闹、侵犯性行为或者严重醉酒的情况下,驾驶人有权让乘客下车;负责公交安全的工作人员有责任采取行动,确保人员安全。此外,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在一份指南中提供了详细的建议,如果驾驶人感到乘客具有攻击性,建议驾驶人在安全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具有攻击性的乘客下车;如果具有攻击性的乘客拒绝下车,建议驾驶人在安全地点停车,开启所有车门,让所有乘客下车,并报警。

英国:英国除了将乘客以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干扰驾驶的行为列为行为犯罪外,还制定了反社会行为令制度(ASBO),被执行反社会行为令的乘客至少两年内不能乘坐公共汽车。英国政府发布了《公共交通反社会行为安全指南》,强调公交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公交公司和驾驶人有义务保证公共汽车的安全,建议公交公司加强应对犯罪和反社会行为的应对措施,制定安全政策和操作流程,加强驾驶人安全培训并对受侵犯的驾驶人提供关怀和法律援助。英国交通部发布了《保护巴士司机指南》,强调通过安装正确硬件设备来帮助保护乘务人员和乘客免受攻击,这些设备包括:双向电台,驾驶人可以借此与控制中心快速沟通,并迅速联系警方;防护屏,防护屏分为固定和驾驶人手动操作两种方式;警报器,警报器分为加装在公共汽车上的大型警报器和驾驶人随身携带的袖珍型个人警报器;摄像头和闭路电视,帮助识别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起到还原事实的作用;警示标志,在车门入口处和车身处张贴警示标志,明确袭击乘务人员将面临起诉,并列明最高刑罚;DNA检测试剂盒,用于识别向驾驶人吐口水的犯罪嫌疑人。

五、如何预防乘客干扰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对乘客以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干扰驾驶行为的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建議通过加强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建议公安机关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

实践中,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对乘客以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干扰驾驶的行为不处罚或者仅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法律震慑效果不足,纵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难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建议公安机关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正确厘清罪与非罪的区别,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切实做到“查办一起案件,警醒一大群体,规范一类行为”。

加强现场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法警情后,现场处置民警在开展现场调查时,应当注重搜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视频资料,对有证据证明乘客存在辱骂驾驶人、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等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分类移送案件。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区分情节,分类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对危险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做好后续处罚。查明案情后,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职责

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加快出台相应指导意见。一是出台驾驶人应急处置规范。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出台相应的操作规范、应对指南,指导企业、驾驶人正确应对此类突发事件。二是建立公共汽车安全员制度。在重点时段、重点线路设立安全员,协助维护公共汽车运营秩序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三是推广使用公共汽车安全防护设备。推动出台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推广使用安装防护屏、“玻璃隔间”等隔离设施的公共汽车。

(三)建议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建议公交公司在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中,加强突发情况应对培训,可以先行制定企业内部规范,明确对乘客辱骂、殴打等危害安全驾驶情形,驾驶人应当保持冷静,牢记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及时将车辆停放路边,并及时报警。

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安装“玻璃隔间”等隔离设施,避免驾驶人和乘客直接接触;协调公安机关,配备安全员,第一时间制止侵犯驾驶人的不法行为。

在公共汽车内张贴警告标志,强调辱骂、殴打驾驶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不断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视频资料,并第一时间主动提交公安机关。

(四)建议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树立规则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让司乘人员树立“不开斗气车”和让乘客“不与行进中的驾驶人交谈”的规则意识;遇有此类情况的,其他乘客可以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道德法治宣传,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公交公司和新闻媒体,曝光此类案件,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宣传制止以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干扰驾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宣传制止以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干扰驾驶的行为的见义勇为事迹,营造良好乘车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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