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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集群行为的辩证考量

2019-06-10谭治国

广西民族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谭治国

【摘 要】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是集群行为的高发区。集群行为的屡屡发生,除了西方反动势力蓄意支持“四独”(“台独”“港独”“藏独”“疆独”)、妄图分裂中华民族的政治企图的外因外,还有其内因。本文围绕少数民族心理的“失衡感”“分界感”“急切感”“独尊感”等机理深入剖析,力求找到对症下药的处方。为此,分门别类研究各种群体行为的类型、表现、症结及对策,不仅是本文的主旨,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事关重大。

【关键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集群行为;辩证考量;群体性事件;民族群众

【中图分类号】D631.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9)01-0082-008

集群行为与群体事件密切联系,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结果。无论是群体行为还是群体性事件,均有积极与消极之分。“消极性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发生在激烈互动的情境中,群体成员容易受暗示、感染和从众等影响,行为缺乏理性,不受社会规范的约束,并且扰乱和冲击正常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1 ]本文所研究的“少数民族地区集群行为”,总体上是侧重于对消极群体行为和事件的考量,但考量不是否决,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从消极中发现积极,从少数民族群众不满及发泄中发现其合理性乃至合法性。抱此思维,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争取民心”的治国方略。习近平总书记执政以来,一贯与民族群众心连心。他说:“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民心。” [2 ]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 [3 ]

一、经济性群体行为的冲动性与合理性

经济性群体行为的冲动性,是指少数民族中的“群众领袖”借群众对当下生活状态不满或地域生活水平差异而挑起的抗议政府的群起性事件。中国学者大多将集群行为定义为“由社会矛盾引起的,人民群众和党政机关之间的群体性事件比如示威、暴动骚乱等” [4 ]。经济性群体行为的合理性,是指在否定自发群体性行为和事件的方向、性质前提下,各级政府应冷静思考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自身工作的角度反省,即从自身工作中的缺失或失误中寻找问题的症结,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审视冲动性中的合理性、偶发性中的诉求性。

两分法是毛泽东教导人们看待和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群体行为和事件时有发生,是近年来令政府头痛、令国人十分担忧的一件揪心事。例如,“2008年的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新疆‘7·5事件就是最为典型的案例” [5 ]。民族群众不理智的冲动性,不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干扰破坏,而且对社会的政治稳定也造成了破坏。

另一方面,群体事件背后隐藏着某些合理的成分。客观地看,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体行为,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与经济问题相联系。我国少数民族众多,约有1亿人口(接近全国总人口的10%)。他们大多位于山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处在恶劣的生存环境,地广人稀,交通不发达,经济、科技、文化相对落后,生活水平不够高。这是造成人心不稳、社会动荡、群体事件频发的总根源。俗话说:“富贵思淫欲,贫困起盗心”“人穷志短,马瘦毛长”。实践证明,“穷”和“乱”往往结伴而行。社会上的犯罪现象、不道德行为、群体事件等,往往与贫穷现象交集在一起。为此,邓小平同志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邓小平在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站起来的基础上,通过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行改革开放的路径,使中国人民逐渐富起来了,这是解决中国各族人民生活幸福的基础和源泉,也是杜绝民族群众群体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上述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体现。

但是,较好地解决了中国各族人民生活幸福的物质基础,并不意味着中国各民族心理问题的解决和群体行为的绝迹。孔子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6 ]172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物质匮乏、人的贫穷并不可怕,这些都不是社会不安定、家庭不稳定的决定性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公平才是社会安定、家庭稳定的决定性因素。这一观点,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任何事物都是唯物论和辩证法、本体论和方法论的统一。

民族群众对社会公平的追求既有合理性又有误区。当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发展中,有必要优先发展经济特区和东南沿海地区,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再逐渐实现先富带动后富,目前国家所实行的扶贫政策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然而,在这一过程中,部分民族群众只看到了现实差距,看不清国家的规划和举措,一味错误地认为社会不公的根源在于民族差异,对“社会发展往往要以牺牲公平作为代价”的观点持坚决反对的态度。

民族群众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往往会产生一种“群体相对剥夺感”的心态,即民族个体并不以绝对的生活水准、工作满意度作为衡量幸福的尺度,而往往是以他人作为评价自身的参照物。当发现自身与他人相比,感知到自己所得的回报与所做的贡献不成比例,处于较低地位时,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出现不公平、不满足感和挫折感,心中油然而生憤怒、怨恨,当这种情绪超过一定限度,就会成为群体行为发作的导火索。民族群众随着眼界的开阔,发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差距明显,相对被剥夺感油然而生。尤其是以下两种情形,更是民族群众群体行为和事件爆发的助燃剂。一是民族群众的经济利益被直接或间接损害。首先,因资源开发而导致的利益受损。例如,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不完善以及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变形走样等,致使在民族地区的旧城改造、水电建设、矿山开发以及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城管执法等方面损害了民族群众的利益。其次,民族群众内部的利益冲突。例如,“云南省思茅市、玉溪市、红河州交界的黑树林地区,是哈尼族、彝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这里长期以来存在着山林、水利、土地等的权属纠纷。各个村寨在争夺山林、水利、土地等资源的时候,常常以民族纠纷的形式出现,使普通的利益争夺与民族间的利益纠纷交织在一起,从而使问题和矛盾具有了更大的复杂性” [7 ]。二是民族群众的诉求未果。随着国家经济运行的加快,各民族之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经济纠纷也纷至沓来。例如,在2004年2月26日,四川省阿坝洲黑水县石碉镇就发生了一起因民族群众诉求未果而引发的群体纠纷。当地有四位藏民(金古、日基木、三古、扎西)到犍为县城黄家超市购物,所寄存的包裹丢失,声称包裹内有价值2.38万元的虫草2.3斤。四藏民要求超市进行赔偿,扬言若不赔偿就组织50人到该超市拿走2.38万元的货物。经过当地派出所一天的协调未果,超市老板也针锋相对组织准备队伍予以反击。这一事件严重影响了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毋庸置疑,上述民族群众经济性群体行为的冲动性与合理性并存。一方面,民族群众由于存在“群体相对剥夺感”和某种条件下的利益受损,一时性起,促成了群体行为和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民族群众经济性群体行为和事件,又代表了民族群众某一方面的利益诉求,体现了对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不满和抗争。一种行为的两种属性并存,构成了把握和引导民族群众经济性群体行为的依据。

根据上述对民族群众经济性群体行为的冲动性与合理性的辩证分析,要从宏观和微观上对其行为进行引导。在宏观上,首先,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这包括提高少数民族劳动力素质;发展各具特色的少数民族产业;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提高农牧区生产力。其次,做好民族地区民生改善工作。包括努力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健全对少数民族困难人员的救助体系;尽量安排少数民族劳动力进企业工作。最后,要促进各民族大融合的格局,包括各民族大杂居、大交流的良性互动局面;强化汉族和少数民族成员的双语培训,为共同经济繁荣奠定共同语言交流基础等。

在微观方面,要做好民族群众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心理疏导,主要是解决“群体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公问题。要引导民族群众看到中央所采取的系列有利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举措和成果,尤其是要看到民族差异日趋缩小的事实。关于对民族群众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要提高民族群众的思想认知和政治站位,引导民族群众增强党中央提出来的“四个自信”,将当下所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看作发展中的问题、前进中的不足,教育引导民族群众做到为国分忧、为党分忧,与党和国家同心同德、共渡难关,相信以本民族的聪明才智一定能创造出未来的幸福美好生活。

二、政治性群体行为的动乱性与诉求性

政治性群体行为的动乱性,是指受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国外反动势力的暗中操纵和经济支持,加之国内唯恐天下不乱的敌对分子的煽动和鼓噪,民族群众中的一些“精英”分子以解决利益需求为借口,煽动民族群众起来向共产党示威、向社会主义制度挑衅的群体事件。这种幕后受政治目的操纵的动乱性,不仅破坏了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而且动摇了民族群众对党的信任,削弱了共产党执政的根基。政治性群体行为的诉求性,是指少数民族群众虽受反动势力的蛊惑而做出了不理智的冲动行为,但其中也内含了对民主自由的合理合法要求。这种要求不仅合理、正当,且与我党的根本宗旨和目标相一致。

二十一世纪初叶,有些受宗教势力影响深重的民族群众,在敌对势力的鼓噪下,有意识无意识地参与了新疆多次暴力恐怖活动,如在2008年奥运会前后,“疆独”势力精心组织策划了“炸机事件”,并先后组织酿成了“3·14”聚众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3·23”聚众滋事事件、“7·5”“8·4”“8·10”等严重的暴力恐怖案件。这些本不该发生事件的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政治损失和精神损失难以估量,更使国家的维稳难度加大、成本上升。

暴力恐怖行为的发生,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企图和罪恶谋划紧密相关。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从未停止过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颠覆阴谋和破坏活动,妄图搞“和平演变”、颜色革命。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冷战格局的结束,一股新的民族主义浪潮悄然升温。在西方敌对势力的挑唆和支持下,“东突”分裂势力、达赖集团、“台独”分子异常活跃。他们披着宗教的外衣,打着“人权”“民主”的旗号,恶毒攻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利用我国转型期的制度欠缺大做文章,利用“民族关系”“贫富差距”等敏感问题制造事端,利用宗教信仰及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挑拨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关系,并以欺骗手段和经济手段拉拢、收买、扶持骨干成员、组织群体事件队伍,有計划有步骤地对党和当地政府发起一轮又一轮的进攻。而少数民族中的部分落后群众,文化程度不高,正确信仰缺失,在国内外反动势力的蛊惑和金钱收买下,也干起了背叛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充当了反动势力实现罪恶阴谋的马前卒。

任何事物均有阴阳两面性。一方面,政治性群体行为的动乱性,是一种亲者痛、仇者快的极大坏事,它不仅破坏了民族团结,而且损害了中国的核心利益,是任何有爱国之心的中国人所不能容忍的。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事物的另一面:为什么部分民族群众能在反动势力的煽动下参与暴力恐怖活动?除了看到事物的内外因之外,应考究一下党组织和当地政府的民族工作是否到位。尤其是有没有将党中央的治国方略和民族政策宣传、执行、落实到位。不容否认,这些年来,地方党组织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政治宣传教育还是下了功夫的。例如,“四个认同教育”“五观教育”、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等,这对维护边疆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成绩不能掩饰工作中的失误。我们的失误就出现在没有精准深入地解决民族群众的社会心理问题。主要症结是未能很好地将科学的理论与民族群众的需要、愿望、情绪、情感结合起来,并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服务于民,充分激发起民族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人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但不论是决定还是反作用,在它们两者之间均有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就是社会心理。这是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认识循环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这是决定事情成败的关键。不了解和研究社会心理,就不能很好发挥意识形态的能动作用。马克思指出:“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实现实践力量的人。” [8 ]152由此看来,理论必须转化为民族群众的愿望和需要,最终形成民族心理认同和文化认同,才能转化为民族齐心的凝聚力、社会稳定的向心力。

民族群众在社会发展的大潮中,往往会产生一种狭隘的“民族意识”,“民族意识”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大家是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 [9 ]17,这种心理具有两重性。一方面,这种心理对内起着认同作用;另一方面,对外起着分界作用。前者固然好,对于加强内部团结起着凝聚作用;但后者的“分界”作用,却往往起着民族隔阂的作用。尤其是碰到敌对势力的煽动和国内谣言四起之时,民族分裂主义就会抬头,与社会主义分庭抗礼就难以避免。

根据上述对民族群众政治性群体行为的动乱性与诉求性的辩证分析,要从教育和政治诉求满足两个方面对其行为进行引导。首先,教育民族群众认清民族分裂主义的反动本质。一要批判穆罕默德·伊敏《“东突厥斯坦”历史》这本黑书中的“民族至上论”“新疆‘独立论”“反汉排汉论”“泛突厥共同论”等反动观点。二要引导民族群众认清民族分裂主义的思想根源:它是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的反动社会思潮,是适应国内外敌对势力政治需要、同党和社会主义顽强较量的敌对意识形态。三要引导民族群众认清其政治上的反动性。其实质是要取消共产党的领导,使边疆民族地区成为外国强权势力的附庸。四要引导民族群众认清其在民族关系处理上的欺骗性。这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的沙文主义只不过是一种虚伪的装饰,它给资产阶级的种种无理要求罩上一件民族的外衣” [10 ]427。五要引导民族群众认清民族分裂活动的历史背景,民族分裂主义的种种劣迹,无一不是帝国主义对我实施“西化”和“分化”战略的组成部分,他们利用民族分裂活动作为对我国“西化”“分化”的重要突破口。

其次,要在民族群众政治诉求满足上下功夫。一要格外关注边疆民族的心理承受能力。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他们在心理、观念、行为等方面较多地保留了某些传统和习惯,应对社会巨变和现代社会的能力较弱,加之生态环境的脆弱,导致人们心理心态不稳,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为此,要通过政策调整和相应举措,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努力缩小边疆与内地的差别,缩小各民族之间的差距,使各民族心态平衡,心理正常,承受力增强,促进社会和谐。二要淡化民族自我意识,增强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意识。去顺应历史发展、时代步伐、现实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转变观念、升华意识,大力培育民族群众新型民族意识,即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意识,使其疏远狭义性、小圈子,不做井底之蛙,不搞夜郎自大,努力践行费孝通所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思想” [11 ]9-10。三要用正确的舆论引导民族认知,唱响民族团结主旋律。发生在广东韶关的“6·26”事件是乌鲁木齐“7·5”事件的导火线。恶性事件给予人们深刻教训:要及时公开事实真相,控制好社会舆论,引导民族群众站在党和政府一边,不给敌对势力有空可钻。四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民族地区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大力构建促进民族群众心理健康和谐的心理教育疏导机制,建立健全能发挥心理教育疏导功能和“社会安全阀”作用的制度体系,配备专门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和人员,使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把握民族群众心理心态,教育引导他们形成理性平和、善良友爱、自尊自信、乐观豁达、积极向上的阳光心态。五要加强民族群众思想政治教育。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员结构、知识结构、素质能力等方面不断加强专职思政工作者队伍建设基础上,全面整合全社会有生力量汇聚强大合力,形成全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统一战线,构建应急状态下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参与机制。去耐心教育民族群众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践行“四个意识”,树立接受正确的政治观点、政治思想、政治追求、政治方向、政治路线,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共同营造优良政治生态环境。

三、社会性群体行为的失控性与维权性

社会性群体行为的失控性,是指少数民族中的“精英”人物以群众利益代表自居,利用社会上的某些偶发事件大造舆论,不顾国家法律尊严,煽动民族群众起来大造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这种反社会行为,有时声势浩大,局面失控。如1993年8月发生在成都,后又波及云南、甘肃、陕西等地的“脑筋急转弯”事件,1989年5月始于新疆乌鲁木齐,随后又波及甘肃、青海、北京等地的“性风俗”事件等。这些事件,起因虽是宗教纷争等缘由,但最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混乱和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践踏。社会性群体行为的维权性,是指大多数民族群众虽参与了动乱活动,但他们的本意是在维护自身权益,虽不符合社会法治化要求,但却从中表达了维权意识。

纵观史实,民族群体性事件的起因、目的性、做法虽各不一样,但其性质和后果却有着惊人的一致,即失控性与维权性的统一。从失控性来看,在诸多群体性事件中,民族群体性事件已不再满足于个别上访、集体静坐等方式,而是采取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群体上访、聚众械斗等极端方式对政府施加压力,以迫使政府让步。他们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对抗政府的手段花样百出、聪明用尽。有的甚至以自焚、自杀威胁政府。如西藏“3·14”事件和新疆“7·5”事件,所造成的激烈冲突程度空前,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难以估量。从维权性来看,民族群体性行为和事件,从定性看,大多属人民内部矛盾,应采取较为平和的解决处置方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民族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一定的组织性、规模性和烈度性。毋庸置疑,有些民族群体性事件是带有政治目的,但也有相当部分是由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以及诉求无门而引发的。倘若处置不当,或事态本身的敏感性或新闻舆论的推波助澜,极易使事态走向它的对立面。

民族群众社会性群体行为的失控性与维权性交织在一起难以剥离,因此,要对其实施扬弃,即对其失控性进行程度性把握,对其维权性予以重视和满足。所谓程度性把握,就是事先有预案,事中有介入,事后有矫正。所谓重视和满足,是指对事态尽量进行软处理。一般地说,在民族群众中所引发的群体行为和事件,其大多源于经济问题,只要将经济问题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就较易解决。

社会性群体行为的失控性与维权性,与民族群众的急于求变、急于求成的心理多少有关。少数民族多年的社会文化落后加剧了急于求成思变心理,他们对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抱以渴望热盼的态度。这里所指的现实问题,主要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如就业、医疗、教育、住房、交通、环保、食品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社会性群体行为和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群体事件参与者的一种呼唤和心声,即以唤起相关部门关注及问题的根本解決为动因。他们往往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为依据,不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一味追求群体或个体利益的实现,并以“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理念参与其中,使合理与不合法纠缠在一起。

根据上述对民族群众社会性群体行为的失控性与维权性的辩证分析,应从社会调控、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和心理疏导工作等方面对其行为进行引导。首先,社会调控要到位。一要抓提高认识,从源头上防范。各级政府要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落实到位,不断提升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能力。要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施策,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上下足功夫。二要强化政府部门合作,建立健全防范机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好综合治理工作,将经济的、组织的、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等多种综合手段结合利用起来,形成全社会力量的齐抓共管。三要加强各级政府组织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要克服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预防化解矛盾不力的状况,建设民主、廉洁、高效、务实政府,不断提高处理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水平和能力。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惩暴乱活动幕后的策划者、操纵者,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团结民族群众。四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境外敌对势力渗入。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防止境外势力利用投资、基金等手法对国内敌对势力的扶持和指挥,切实将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境内进行渗透的企图和机会消灭于萌芽状态。

其次,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和心理疏导工作。一要通过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和管理,凝聚民族群众的社会共识,强化国家认同。要准确全面把握少数民族地区及群众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心理变化状况和趋势。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置于市场化、城镇化和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不同群体之间在思想观念、价值信仰和文化心理上分歧日益扩大,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群体性冲突的深层根源。据2010年测算,“从民族地区走出来打工、经商、求学的少数民族人口超过了2000万。[12 ]“当前趋势是,少数民族在城市和民族混居地区生活人口数量已经超过了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3” [13 ]。在各民族人口的相互融合和互动下,民族群众的市场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显著提高,他们的民族身份认同和文化认同也得到极大强化,如果自身利益受损或政府干预失当,民族意识会得到空前激发,“我国各少数民族正是自觉不自觉地从民族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和接受国家政权的” [14 ]165。因此,必须高度关注民族心理变化的趋势走向,理解、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各种合理诉求。二要加强心理疏导工作。我们在探讨群体性事件中,有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其破坏性而不见其亲社会的一面。所谓亲社会的一面是指参与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绝大多数参与者在情绪上还是希望社会能解决诸如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希望群体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因为许多事件都是由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引起;希望有真正民主畅通的渠道表达诉求,因为现实中往往信息不透明、利益表达渠道不顺畅,社会谣言不能及时澄清。正因为如此,可以看出群体事件中不全是消极的东西,也隐秘着一定程度的亲社会的一面,在一定意义上来说,群体性行为和事件是社会的“振荡器”或“报警器”,它的出现告诉党委政府当前工作的不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群众的呼求心声和迫切需要,也提醒党委政府应该与时俱进、关注民生、正视民怨、不可懈怠、仍需努力,去不断适应社会变迁和外部环境挑战,切实提升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水平,做出更加合理、现实可行的决策、政策,既解决实际问题、当前问题、利益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心理问题、潜在问题,真正全面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为此,国家应发挥心理疏导功能,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咨询机构,构筑城乡心理咨询网络,组建专业化的心理咨询队伍,建设一支专业精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能力突出、能担大任的心理咨询(疏导)大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落实基层干部接待群众的信访制度,认真做好宗教人士信访、引导等工作。

四、文化性群体行为的排外性与内聚性

文化性群体行为的排外性,是指歪曲历史发展主流,把中国民族关系描黑成汉族同少数民族之间彼此仇恨、征战不断的历史,诬蔑汉族统一西域是“侵占”,是“并吞”,是“野蛮的侵略者”,将中国说成是“‘东突厥斯坦民族三千年的敌国”,叫嚣要消灭“异教徒”,要“反对突厥民族以外的一切民族”。这种排外性的文化性群体行为和事件,一旦爆发,情形相当严重。例如,在民族分裂主义的鼓噪下,自1990年至2001年间,新疆发生了200多起爆炸、暗杀事件,致使当地干部和民族群众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尤其是2009年的“7·5事件”,是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发生的最为严重的打砸抢烧事件。该事件死亡197人,受伤1700多人,房屋受损633户,被砸烧车辆627台,不少店铺的货物被哄抢,市内公共设施多处遭破坏。文化性群体行为的内聚性,主要是指民族群众的群体民族意识。这种群体民族意识是指在长期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内聚力的、达成共识的、对本民族的生存发展及荣辱得失、安危利害关系有着重大意义的观念,如公平感、公正感等,是民族群众的归属感、认同感、自豪感、自尊心、凝聚力的集中体现。

文化性群体行为的排外性与内聚性一身二任,是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外在反映。民族风俗习惯,“简言之,就是指各民族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习俗。它是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一种反映” [15 ]308。斯大林说:“每一个民族,无论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属于它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本质上的特点、特殊性” [16 ]328,如果不能很好地了解和认知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或对其尊重不够,就极易产生民族间的误解隔阂,乃至引发民族群体性事件。

宗教信仰心理,是民族群众文化性群体行为的排外性与内聚性的心理基础。民族群众精神生活的重头戏是信教,宗教是建立在某种信仰基础上的文化体系,是以某种“神圣者”为崇拜对象的忠实信仰。宗教观念一经形成,便充当起宗教灵魂的角色,便开始主导信教者的心理和行为。江泽民指出:“宗教通过對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也有积极的作用。” [17 ]389但是,宗教也可能被反动的“三股势力”所利用,其所造成的破坏作用也十分显著。

文化性群体行为的排外性与内聚性有着内在的生成根据。民族群众个体对本民族的母体文化高度崇拜和信仰,并认为本民族是最优秀的民族,对其他民族文化持偏见、抗拒、排斥的态度,甚至表现出冷漠或敌视。这一状况的出现,与其生存在地广人稀领域、较少与外界社会深入接触或生活在宗教意识、宗教氛围浓厚的地区有关。

针对民族群众文化性群体行为的排外性与内聚性特点,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做好淡化民族自我意识,增强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意识的工作。在此问题上,马戎教授提出了一种观点,即民族身份的“去政治化”思路,建议将56个“民族”改称“族群”,以便逐渐淡化目前各民族的民族意识。但也有学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各民族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是以民族心理、民族认同、民族感情为核心的,以社会和政治为纽带的民族共同体,它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显著标志,已在民族群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不是换个概念就能将民族认同问题一笔勾销的。这些观点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深思践行。对此,费孝通教授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 [18 ]58。他认为,民族认同可以分为高低两个层次:单一民族文化传统的认同为低层次认同,内含着民族的自我意识和内部凝聚力;中华民族认同是高层次认同,内含着中华民族意识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高低层次的结合,就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意识。“一体”指的是在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中,在各民族之间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水乳交融、血脉相连、紧密联系的整体;“多元”指的是保留整体的中华民族的大前提下,保留、丰富和发展各民族特征。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是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休戚与共、肝胆相照、风雨同舟、同荣辱、齐存亡、共命运的生命共同体;但高层次的认同并不排斥或取代低层次的认同,低层次的认同可在高层次认同的框架内,充实自我,保留和发展丰富多彩的个性。由此看来,“多元一体”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因其体现了中国各族人民的愿望和心理要求,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要求,有利于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更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适应民族群众文化性群体行为的排外性与内聚性的特点,除了淡化民族自我意识,增强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意识外,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就以新疆伊犁地区为例,“伊犁是一个多宗教的地区,信教群众100多万,伊斯兰教是当地的主要宗教,穆斯林群众90多万” [19 ]。各级党政组织要尊重当地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等少数民族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现实,要把穆斯林群众紧密地团结在自己周围。要看到,经过多年思想转化工作,伊斯兰教早已转化成为一种具有深厚民族情感和维系民族群体团结的精神纽带和桥梁。要以此为基础,引导信教群众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法律意识、科学意识;要将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诸如劝人为善等要素发扬光大,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要依法依规对宗教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取缔一切非法极端宗教活动,坚决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二要不断扩充少数民族党政干部队伍。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为例,其干部队伍结构大体是,“少数民族技术干部约占技术干部总数的60%,少数民族党政干部占党政干部总数的37%” [19 ]。少数民族干部发挥积极充分作用极为明显。为了更好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通过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路径大力培养、不断造就少数民族干部,不断增大少数民族在干部结构中的比例,以便使他们更好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中坚力量。三要快速推进少数民族现代文化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群众的文化素养有了显著进步,但同汉族兄弟相比,还有不小距离。这种距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发展程度的差异。实践证明,只有迎来先进文化基础上的民族大融合,才能迎来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大发展。因此,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让民族群众不断全面提升文化涵养和心理素质。其中,精神、理念是文化素养的核心。因此,要与时俱进,勇立潮头,在保留和尊重民族群众信仰本色的同时,将中华民族、新时代新的先进优秀的理论、精神、理念,尤其是要切实全面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注入其心灵、渗入其血脉。

综上所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集群行为,从大局上讲,是一种不受党和政府待见、众矢之的的不义行为。但在人们的谴责声中,也应静下心来做下换位思考,即在集群行为背后,除了受国内外反动敌对势力的怂恿和操纵外,也要清醒地看到,当民族群众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文化上等内在诉求未能达到预期的满足,又未得到及时的精神安抚时,就有可能因一点火星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应该看到,尽管民族群众有时表达诉求的方式方法欠妥,但其表达诉求的意愿想法却是显而易见。因此,各级党政对民族群众合理诉求应作及时地、妥善地正视和解决,力求将矛盾和冲突消灭于萌芽狀态,这才是治国之良策、为民之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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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LECTICAL CONSIDERATION ON THE CLUSTER BEHAVIOR OF ETHNIC MINORITY AREAS IN CHINA

Tan Zhiguo

Abstract: China's ethnic minority areas are high-risk areas for the cluster behavior.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the cluster behavior, in addition to the Western reactionary forces deliberately support the "four independence" ("Taiwan independence", "Hong Kong independence", "Tibet independence" and "Xinjiang independence"), and the external factors of the political attempt to split the Chinese nation, there are also internal factor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unbalanced sense", "the sense of division", "urgency" and "exclusive sense" and so on of the minority psychology, and strives to find the prescription for the right medicine. To this end, it is not only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paper to study the types, manifestations, crux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various group behaviors, but also to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and defend the core interests of the country.

Keywords: minority areas in China; cluster behavior; dialectical considerations; group events; national ma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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