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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的债务为何要我负担一半

2019-06-10刘亚

方圆 2019年9期
关键词:借款夫妻债务

刘亚

“从那一刻起,我感觉自己像跌入了深渊。”当回忆起那块差点压垮她的“被举债2000万元”的巨石,32岁的连小颖泪流满面。

时间回溯到十年多前。2008年5月,连小颖与自由恋爱多年的郑加文一起步入婚姻殿堂,生活可谓美满幸福。随着儿子郑磊的出生,连小颖对未来充满了憧憬。但在郑加文的生意日渐兴隆,家里也因为房屋拆迁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夫妻二人的感情却慢慢出现了问题。2014年5月,双方因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16年2月,郑加文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连小颖同意了。

但让连小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郑加文在诉讼离婚时主张,他与案外人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并附有银行单据为证,共计借款2108万元,称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一半。连小颖又委屈又不理解,自己对借款合同毫不知情,如此巨额债务也均未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郑加文凭什么让自己去承担?

从青梅竹马到拳脚相向

故事的开头总是很美好。连小颖16岁在学校上学时,就与大她5岁的郑加文相识并相恋。为了与连小颖能天天在一起,郑加文自确立恋爱关系后,就要求连小颖辍学在家,天天和他在一起,连小颖刚满20周岁,双方就登记结婚了。两人当时虽然没有钱,收入也很少,但两人很幸福,连小颖常从娘家拿钱补贴家用。2011年8月,儿子郑磊出生,全家人都将其视若珍宝。因与郑加文的感情深厚,也为了家庭的和睦完整,连小颖不管丈夫在外面闯了什么祸,都愿与其共同担当。

但生活总是喜欢和人开玩笑,天上掉馅饼的同时也可能在下刀子。由于连小颖与郑加文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村子拆迁,两人一夜之间从“贫贱夫妻”成了“暴发户”。同时,郑加文与亲属一起开沙场,偷挖沙子,收购渣土,赚了不少钱,后又相继因拆迁获得了巨额补偿,原本一个美好幸福的家庭开始发生变化。都说贫贱夫妻百事哀,但有了钱之后两人生活的轨道并没有向好的方向走去。刚开始,郑加文总以做生意忙、应酬为借口,夜里三四点钟回家,到后来夜不归宿,连小颖渐渐意识到郑加文已不是年少时认识的那个男人了。

不知道从哪天起,郑加文对连小颖再也不宠、再也不爱了,不管不顾,开始对连小颖实施冷暴力。无论是现金还是银行卡均不给连小颖,全家的经济大权全部掌控在郑加文手中。

其中原因连小颖并非一概不知。虽然,连小颖早听别人说郑加文外面有第三者,但也不愿相信是事实。因为连小颖一直认为郑加文很爱自己,即便郑加文有嫖、赌等恶习,以致曾使一名女子意外受孕,最终拿钱解决问题。“我嫖,我赌,但我真心爱你啊!”在郑加文的言语攻势下,连小颖始终相信与郑加文还是真心相爱的,加上孩子还年幼,家庭不能破裂,连小颖对郑加文的所作所为都选择了原谅和包容。

直至2014年5月,郑加文不但不知悔改,反而无事生非,捏造连小颖与其他男子有染,并与连小颖的父母吵闹,侮辱连小颖的父母。连小颖由于与郑加文置气以及因自尊心受伤,便主动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提出离婚,在离婚审理过程中,郑加文与第三者已公开居住在昌平区郑加文所租赁的厂院内。但后来,连小颖选择撤诉。

树欲静而风不止。2015年6月5日晚上7点多钟,连小颖到郑加文租赁的厂房时,正好遇到郑加文与第三者在房间内共进晚餐。郑加文当着连小颖的面,称第三者为老婆,第三者对连小颖还故意挑衅,致使双方发生冲突。郑加文为了保护第三者,对连小颖大打出手。连小颖被打后的次日就进医院进行治疗。因为无法面对郑加文如此绝情,更无法接受感情受到的巨大伤害,连小颖整个人彻底崩溃了,出现精神不正常的情况。

病历显示连小颖于2015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在医院住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连小颖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在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入院诊断为适应障碍。入院时情况记载:“称被丈夫殴打后,反复出现3次,每次持续数秒钟,能看到丈夫的小三在眼前喝茶,承认曾有过悲观厌世的想法,经家人劝说后目前无上述想法……”

之后,连小颖虽然已症状好转出院,但仍未痊愈。一想到郑加文给她的伤害,连小颖始终无法接受,仍然长期整夜无法入睡,因此诱发了多种疾病未治愈。连小颖在治疗期间,郑加文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民事判决书,未判决离婚。因没有钱治病,连小颖只能向父母借款看病,生活全靠父母帮助支持。更令人绝望的是,郑加文在连小颖生病期间,不但未支付过一分钱,还将家中的四辆汽车全部占为己有,并向外扬言:“离婚别想要一分钱”。

感情破裂诉至公堂

2016年2月,郑加文再次诉至昌平区法院请求判令郑加文与连小颖离婚,判令婚生子郑磊由郑加文抚养。对此,连小颖认为郑加文已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因第三者的存在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女人的尊严,连小颖也不同意与郑加文和好,故同意离婚。但连小颖认为,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完全是郑加文造成的,其理由并非是郑加文所述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没有感情,而是自2013年开始郑加文与一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对孩子不闻不问。郑加文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对给连小颖造成的伤害应给予赔偿。

昌平区法院一审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准许离婚。现郑加文起诉要求离婚,连小颖亦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对于婚生子郑磊,郑加文与连小颖均主張抚养权,郑加文称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连小颖要求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郑磊现跟随郑加文父母亲生活的情形,郑磊由郑加文抚养为宜。郑加文不要求连小颖承担抚养费,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离婚并不难,但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却是件难事。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本着对无过错方多分,有过错方少分的原则分割夫妻财产。依照该原则,法院对二人名下的房屋、汽车、公司及存款等均作出了相应分割。

此外,连小颖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称郑加文常年与他人同居,并提交开房记录、录音等为证。开房记录显示手写字体记录有入住时间、房号、酒店名称等。录音包括连小颖与郑加文母亲等其他人之间的对话录音,录音对话内容连小颖谈到郑加文与他人存在婚外情、郑加文与赵丙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等。郑加文对开房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录音取得的合法性不认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仅根据其提交的手写的开房记录与录音,无法认定郑加文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连小颖另提交的照片与病历,郑加文不认可与其有关,仅凭上述证据,法院对连小颖称郑加文实施家庭暴力无法采信,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从天而降”的2000万债务

财产可以分得清,随之而来的债务却让连小颖感觉胸口压了块巨石。对夫妻共同债务,郑加文突然主张有共同债务2258万元,包括向赵丙借款2108万元,以及向陈戊借款150万元。而连小颖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为38.5万元,系向乔某的借款。

在法庭上,郑加文主张曾向赵丙借款2108万元,并提交3份《借款合同》及对应的银行对账单为证:第1份《借款合同》显示为赵丙与郑加文于2010年10月7日签订,由郑加文向赵丙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为2%,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9日,过期未还约定有违约金,借款用途为投资。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显示郑加文的银行账户于2010年10月8日收到汇款1000万元。第2份《借款合同》显示为赵丙与郑加文于2012年4月17日签订,由郑加文向赵丙借款1000万元,利息为月2%,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18日,过期未还约定有违约金,借款用途为投资。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显示赵丙的银行账户于2012年4月18日转出1000万元。第3份《借款合同》显示为赵丙与郑加文于2014年1月29日签订,由郑加文向赵丙借款108万元,利息为月2%,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29日,过期未还约定有违约金,借款用途为投资。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显示郑加文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1月29日收到款项108万元。

郑加文称2010年10月7日的借款用于买房和买奥迪车、皮卡车及家庭支出和装修;2012年4月17日的借款用于注册公司;2014年1月29日的借款用途记不清了。看似每笔债务都有由来和用途,但连小颖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有这些借款合同的存在,对上述借款均不认可。

另外,郑加文主张曾向陈戊借款150万元用于支付一处房屋的购房款,并提交银行对账单、刷卡凭条为证。银行对账单显示陈戊的银行账户于2012年12月25日刷卡支出150万元。刷卡凭条显示陈戊于2012年12月25日向某地产有限公司刷卡支付150万元。连小颖认可这处房屋的购房款是刷的陈戊的银行卡,但称陈戊银行卡里的钱实际是郑加文经营沙坑生意的经营款,都由郑加文父母存入银行卡中。

除了郑加文提出的债务,连小颖主张曾向乔某借款38.5万元,并提交电汇凭证为证。电汇凭证显示2012年5月8日曾向郑加文汇款38.5万元。郑加文认可这笔借款。

夫妻共同债务应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郑加文主张向赵丙的借款2108万元,《借款合同》上仅有郑加文一人签字,应属郑加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同时《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为投资,再结合借款金额来看,所借款项明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郑加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借,因此郑加文现主张该2108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郑加文主张向陈戊的借款150万元,根据双方陈述及刷卡凭条来看,该笔款项用于购买一处房屋。连小颖虽称陈戊银行卡内存款系郑加文经营沙坑生意的款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该笔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郑加文与连小颖共同偿还。对于连小颖主张向乔某的借款38.5万元,郑加文表示认可,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016年8月,昌平区法院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第39条、第41条、第46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郑加文与连小颖离婚;婚生子郑磊由郑加文自行抚养;欠赵丙的债务2108万元,由郑加文负责偿还;欠陈戊的债务150万元及欠乔某的债务38.5万元,由郑加文与连小颖各负责偿还一半。

一审法院判决后,郑加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吴扬新表示,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郑加文上诉提出分割夫妻共同债务2108万元,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应限定于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二审期间,郑加文主张其借款2108万元系用于购买两套房屋和相应的两个车位,以及上述两套房屋的家电装修费用、两辆汽车,其余款项均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对此予以佐证。此外,郑加文在一审期间称其向陈戊借款15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房屋。同时其称于2014年之后支取的大额款项部分用于生活开支、买房装修、买车等。

“本案中,郑加文向赵丙借款2108万元所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上,均未有连小颖的签字,连小颖对上述债务的真实性亦均不予认可。”吴扬新说,郑加文主张的2108万元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郑加文在庭审中对该笔借款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其亦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之所负债务,故综合考虑,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加文上诉主张分割,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离婚“被负债”怎么办

2018年11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第六法庭,当32岁的连小颖听到审判长宣布“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时,泪水夺眶而出。因为那块差点压垮她的“被举债2000万元”的巨石终于被搬走了。

“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相处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女方更易面临‘未举债、被负债风险。”2019年3月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马来客通报了该院涉妇女权益保护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郑加文和连小颖一案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布的涉妇女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据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团河法庭作为家事案件专业审判庭,自2014年至今已审结含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在内的家事案件共计3500余件,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占到案件总量近30%。其中,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73%,而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可见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对于当事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部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占比20%以上,全部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占比超过50%。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该院在依法判定双方均担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债务发生原因等实际情况,落实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原则,有近30%的案件判定男方多承担债务。

实践中,离婚时女方“被负债”的问题屡有发生,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到女方的财产权益。吴扬新介绍,如何认定共同债务,首先要审查是否有夫妻借债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得到一方的事后追认。其次要审查借款的用途,即该债务是否是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又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时,则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介绍说,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认定标准,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時,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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