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销售方式变化下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措施研究

2019-06-06龚海凤

今日财富 2019年12期
关键词:代金券现金核算

龚海凤

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优势,采取向买方作出一定的金额减让和资金优惠等促销方式,吸引更多客户,扩大市场销售份额。本文中通过列举几种特殊的促销模式,予以财务核算剖析,探讨如何达到准确反映和核算的目的。(下文中均按最新税率进行核算,不涉及新旧税率转换问题。)

一、特殊销售模式下商业折扣及其处理

作为销售方,为了有效提升销售量,可以适当对购买方在价格方面进行优惠促销,称为商业折扣。举例来说,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结合购买方的购买情况给予折扣,如购买方的购买量在100件以内时,按照原价进行出售,如超过了100件时,可以给予购买方5%的商业折扣。

(一)销售折让的处理原则

针对附有销售折让的商业折扣模式,在核算时需要注意增值税计提依据,我国税务总局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是发票的开具和管理都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涉及到商业折扣,如果所开具的发票上同时填列销售额和折扣额或直接按折扣后实际金额填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按照发票上载明的销售净额计算,否则,只能按照未扣减折扣的销售净额进行税款缴纳。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增值税征收征缴环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有效规避销售方按照销售净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而购货方按未扣除折扣额后的购买金额计算增值税进项税并抵扣。

(二)销售退回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商业折扣问题,在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时,需要先将商业折扣扣除后再计入销售收入,也是就实际销售金额。同时在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时,结合已确认的销售收入予以计算,如果购买方因为货物质量问题,到货延误等预先约定情况,提出部分退货,在确认事实无误的情况下,销售方同意退回,发生退回时,已发生纳税义务的的已销商品允许冲减退回部分销项税额。

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商品含税价100000元,甲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给予乙企业5%的商业折扣,在乙企业未付款的情况下,需要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95000(折扣后)贷:主营业务收入  84070.80(95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929.20(84070.8*0.13)

假设约定3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经验收后部分商品存在缺陷,乙方退回不合格部分,退货率为10%,销售方需要就退货部分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8407.0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92.92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9500

如果购买方对发生销货退回的商品发票已认证,购买方需要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对退货的部分做进项税转出。收到红字发票后,购买方需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8407.08(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092.92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9500(红字)

二、特殊销售模式下现金折扣及其处理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方为了能够实现快速回款,会采取相应的政策和优惠措施,让购买方能够尽快付款,增强自身的资金运转,根据付款期间界定现金折扣力度。举例来说,销售方约定回款时间为15天,为了能够快速收回货款,承诺给购买方如在5天之内付款,可以给予2%的折扣,在10天之内回款,可以给予1%的折扣,如在10至15天内回款,不给予任何折扣。

(一)现金折扣的处理原则

根据我国税局总局的相关规定,在核算时必须根据实际销售额,即为实行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核算增值税销项额,不得扣除现金折扣(销售返还)金额。折扣额度视同销售方以债务扣除的方式鼓励购买方尽快付款。由此所产生的经营成本,需要计入财务费用,不得扣减相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现金折扣模式下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现金折扣的发生时间如果在销售确认之后,购买方未回款之前,这时现金折扣是否存在,决定权在于购买方,如果购买方没有在现金折扣的范围内完成交易,那么将不存在现金折扣。国际上通用的核算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根据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故按照总价法予以说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按照不包含现金折扣的实际销售金额计算,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时,作为销售方为尽快回款所付出的代价,不得冲减销项税,折扣金额直接计入销售方的财务费用中,不涉及到税款的调整。

例:甲企业性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商品价格为含税销售额100000元,销售给乙企业后,约定付款时间为15天,为了能够快速收回货款,对乙企业进行了现金折扣,如乙企业在5天之内付款,可以给予2%的折扣,如在10天之内回款,可以给予1%的折扣,如在10至15天内回款,不给予任何折扣。

甲企业将商品出售后,在乙企业未付款的情况下,甲企业需要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58 (100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42 (88495.58*0.13)

如果乙企业在5天内付款,甲企业需要做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8000 借:经营费用2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00000

如果在10天内参照上述方式处理,直到全额付款。

三、以物换物,以旧换新模式下处理原则

销售企业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依据同期销售额定价,不得按抵减后金额入账。因为销售与收购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核算时借记“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库存商品(旧

物回收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零售金额*销售数量),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以物换物涉及问题包括换出资产收益与换入资产确认,以物易物是非货币性資产交换。税法规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应作购销处理, 在作购销处理时,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并应分别开具发票。企业换入资产入账成本主要包含以下科目:企业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出资产销项税额。支付的补价或扣减收到的补价。采取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多体现在置换合同,对抵合约的情形之下,在会计处理时,应视同销售行为,如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税务风险。

四、发放代金券模式下处理原则

企业发放代金券模式,主要出现在零售模式下,比如大型商超的促销活动,由于发放时销售额还没有形成现实义务,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只有在企业收回代金券并相应扣除金额后会视为特殊现金折扣的兑现,在纳税实务中需注意将销售额的确认,规避纳税误区。发放代金券时由于不涉及现金交易, ,是应付未付折扣只做挂账处理。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当用代金券冲抵部分价款时,代金券入账具体处理如下,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实际支付现金),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代金券到期,核算时要冲回还没有兑换的代金券;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贷:销售费用。

五、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都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掌握特殊销售方式的财务处理办法,合理确认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有效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的进行纳税申报。(作者单位: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猜你喜欢

代金券现金核算
我国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碳核算研究
代金券
该你了
被饭店套牢
买365送365
被现金券套牢
商场拒绝客户使用未标注有效日期的代金券
今年3季度起实施季度GDP核算改革
南方现金通业绩领跑“宝宝”军团
谁窃走了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