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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典型福利国家儿童早期公共服务实践及启示

2019-06-01付帅王芙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付帅 王芙

【摘 要】自二十世纪以来北欧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以法律为保障、政府积极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完善的儿童照顾公共服务体系。本文主要介绍瑞典、挪威、丹麦三国在提供儿童早期托幼公共服务方面的成功经验,从法律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三个方面分析了三个国家在儿童早期公共服务实践上的特点,为我国借鉴相关成功经验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关键词】典型福利国家;早期公共服务;生育水平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的社会,提倡“办好学前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1] 这为我国托幼公共服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要求。

北欧福利国家公共托幼服务的实践走在世界的前列。经过多年的发展,先进的托幼服务理念已经在北欧国家深入人心,北欧国家把托幼公共服务当做家庭享受的基本权利对待,在家庭政策上他们奉行高度非商品化原则与普救主义。北欧福利国家在托幼服务理念以及托幼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和改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研究北欧福利国家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尤其是托幼公共服务体系对我国托幼服务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2]

一、北欧三国托幼公共服务实践

(一)法律体系。北欧三国在长期探索儿童公共服务的实践中形成了系统性的法律体系,通过回顾他们关于托幼公共服务立法的历史轨迹,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启发。

1.瑞典托幼法律出台历程。早在1924年,瑞典就率先在北欧国家颁布了首部规定儿童福利的《儿童福利法》,为瑞典托幼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在接下来的几十年的时间里,瑞典相继出台一系列涉及儿童照顾服务的法律法规,最终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支撑托幼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到20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瑞典托幼服务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往的保教服务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于是瑞典又率先开启了保教一体化的改革历程,注重提高保教的质量,并进一步出台一系列1-5岁早期儿童教育和保育全国性的政策及法律,使瑞典的托幼相关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瑞典健全和详尽的法律体系是北欧国家一个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典型模板。

2.挪威托幼法律出臺历程。挪威在长期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儿童福利尤其是儿童的早期照顾,并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开始制定涉及儿童福利的家庭政策,通过这些家庭政策明确了儿童的权利、政府的责任,确立了政策的大致框架,但这些政策对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支出都较少涉及。1975年,挪威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幼儿园法》,该法案规定,幼儿园要成为挪威学前保教的主要形式,规定了挪威儿童照顾的基本形式,并且鼓励幼儿园灵活办学发展形式多样的幼儿照顾形式,从此极大的推动了挪威幼儿保育的发展。随后,挪威开始了对幼儿教育和保育服务的长期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的丰富其幼儿教育和保育政策法规。

3.丹麦托幼法律出台历程。丹麦对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视更早。早在 1901 年,丹麦就颁布了第一部有关妇女产假的法规,规定5 人以上工厂的女职工生育之后可以享受 4 星期的无薪假期, 是北欧国家中最先将涉及儿童福利的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的国家。[3]接下来,丹麦在 1976 年颁布了《社会援助法》,强调了儿童享受学前教育的权利。1964年丹麦首先为儿童日托公共服务立法。

(二)制度体系。瑞典作为北欧三国中儿童早期公共服务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有着一整套完善的儿童福利配套制度,十分具有代表性,因此接下来主要介绍瑞典的儿童福利制度。瑞典的儿童福利制度不仅包括现金补贴制度和带薪假期制度等经济方面的支持,还有包括儿童公共托幼服务在内的儿童公共照料服务的提供。

首先在现金不贴制度方面瑞典针对家庭设立了有父母补贴、儿童津贴、家庭津贴、基于需要的补贴和带薪育儿假。瑞典的父母补贴包括怀孕补贴和临时补贴,怀孕补贴是指在女性怀孕的后期,尤其是从事体力性工作的女性,因身体状况的变化,无法继续工作,政府会为她们提供长达150天的怀孕补贴。[4]临时补贴是指当12岁(多数情况是16)以下的儿童生病需要照顾时,父母双方有权离幵工作岗位(每年最多60天),回家照顾生病的孩子,并可以获得临时补贴,以弥补无法工作带来的损失。[5]早在1947年,瑞典就建立了普遍的儿童津贴制度,规定每个儿童自出生之日(或延后,对于移民而言)直到16岁都有权获得儿童津贴。[6]

除了对父母和儿童的现金补贴来支持家庭对孩子的养育,瑞典政府同时还大力发展公共托幼服务和兴建儿童养育设施,朝实现托幼服务的公共化方向努力。随着时代的发展瑞典还大力倡导实现托幼一体化,0-3岁儿童不仅可以获得日常托管服务还可以获得早期教育服务。儿童自1岁开始,即可享受各类公共保育服务。未入学的儿童可参加学前活动,已入学儿童可在课余时间接受学龄儿童保育。瑞典的公共保育服务既包括全年开放的普通幼儿园,也有父母和子女可以同时参加的开放式幼儿园,市政儿童工作者还可以提供上门看护儿童服务等。[7]

(三)管理体系。北欧三国对儿童早期公共服务的管理不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也有一些各自的特色,各自形成了符合自己国情的、治理有效的管理格局。接下来主要介绍瑞典和挪威托幼管理经验。

1.瑞典托幼管理。瑞典的儿童保护与服务工作有着系统的、完备的管理体系。瑞典对儿童托幼服务从政策的制定,服务的监督到服务的组织实施都有着严格的制度和实施流程。中央政府需承担全国托育服务供给过程中的财政支持、标准制定、课程设置与监督管理责任,具体的儿童福利服务由各级政府来提供,各级政府在服务的具体实施方面有很大的独立性,需要承担辖区内托育服务财政支持与监督管理的责任。瑞典除了有这些相关的政府部门来帮助儿童相关政策的组织与实施外,还专门设有国家儿童权益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国家平等监察员办公室来负责监督儿童服务的工作。[8]

2.挪威托幼管理。挪威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政府中设立儿童与家庭事务部的国家,该部门以解决有关儿童和家人问题为己任,责任范围包括儿童照顾,日托以及平等问题。在挪威托育服务供给过程中,中央政府是最重要的责任承担者,地方政府也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日托与早教整合管理是其一大特色,中央政府需承担全国托育服务供给过程中的财政支持、标准制定、课程设置与监督管理责任,而地方政府需要承担辖区内托育服务财政支持与监督管理的责任。

二、启示

国外托幼服务体系十分发达,并且十分注重社会公平,各国政府都已经把托幼服务当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其家庭政策。我国托幼服务的发展水平还在起步阶段,政府、社会、家庭对托幼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托幼服务体系的建设还停留在制度设计层面,我国目前的托幼服务体系的建设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规划托幼服务的各项制度法规、设计并建立完善的托幼服务监管体系、加大对托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大政府对托幼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合理调控托幼服务市场的价格机制。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 人民日报,2017-10-28(001).

[2]吕世辰,许团结.发达国家生育支持政策及启示[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6(02):17-22.

[3]泥安儒. 北欧福利国家教育政策发展研究[D].河北大学,2016.

[4][7]戴建兵. 我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5.

[5][6]刘凡同. 瑞典儿童福利体系研究[D].山东大学,2014.

[8]瑞典儿童保护与服务的实践及启示[J].中国妇运,2014(0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