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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变之长应法之僵—论中国现代法律发展

2019-06-01毛思乙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

毛思乙

【摘 要】虽然中国法律的发展从古至今一直为人们所称道,但其中不乏有糟粕。现如今,问题也尚未被有效的解决。伴随着法律体系僵化,人们不断地探寻着真正的“以变之长应法之僵”之路。

【关键词】商鞅变法;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经济发展;道德与法治

在古代中国总是走在世界的前方,虽然中间有一时间的失误,但是对于不断向前发展的中国来说,中国的社会始终不断地发展,经济不断地提升,军事软实力不断地强大。

现如今中国在世界上也是数一数二的大国,但是在即将到来的新时代,中国仍需要进一步发展强大。因此,通过变法来进一步发展中国刻不容缓。

一、中国法与情的现状及原因

(一)中国现阶段法与情现状

现如今,中国社会法与情面临的基本问题有:经济发展与质量问题、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问题、经济模式的转化问题、劳动者素质与社会需求不完全一致的问题。

(二)现状产生的原因

柏拉图曾说过,“人类头脑中有一位理性的御车人,必须驾驭一匹桀骜不驯的马,只有用马鞭抽它,用马刺刺它才能使它就范。”这句话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人类知觉中理性与感性的关系。

心理学家普遍认为,在人类大脑中有两个相互关联的运作系统,一个是感性面,这个属于人类自我的天性本能,对事物会产生情绪,感受痛苦和快乐。还有一个是理性面,称为反思系统,能够让大脑进行深思熟虑,并且反思自己的行为。

在现如今,我们需要正确的去对待社会的发展,跟随时代的潮流,不断更新自我的实力,同时注意人类情感的变化,与法律合理的融合,交相变化,实现强大中国的伟大进化。

二、中国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文明,“道德”为中华立根之本。在君主专制的时代,君主无德,当乱天下,道德在未加上法律的管制时,就会逐渐沦落为低俗的社会变卖品,让人性逐渐的流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道德化肇始于社会的需要,及基于这种需要人们对德、法在治国中不同重要性的认识。在先贤的眼里,所讨论的不是君权、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在秩序的管束下,儒家思想理论的原点是专制主义与等级礼制,而到了汉代的时候对法家思想的批判导致儒家思想法律化,也影响了传统文化。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道德化先于社会的需要,对人们在法与德在治国中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在古人眼里,他们讨论的是在构建极权主义的目标下,让礼制、道德、法律共同执行高永沛分析道,王安石变法是中国传统皇权官僚集体体制的再一次以国家的力量直接掌握国家的尝试,其结果还是失败的。变法的失败实际上意味着中国传统对于商业直接的掌握是行不通的变法的失败不是一个人的问题,也不是一个触动既得利益者利益的问题,从根本上上说是一个分工中利益计算的问题。

三、法律条文的僵化

为了避免出现遗产的问题,如一些律师的建议,应尽可能在生前写下遗嘱,并在其中写明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最好是在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作为公证人。如果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出现一些继承人员死亡而又无法证明的情况时,可以像一些人所喊出的用声明来代替证明。因此,用“声明”代替“证明”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对于现在的社会中,人民的素质不断提升,对于各项的认知也不断加强,头脑也更加的发达,对于出现法律的无知已经很少出现了,但是在现在的社会中,利益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了自己的一丝利益不惜侵犯别人的权益,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让别人收到了伤害。

面对中国严重的社会利益现象,我们需要做出应对,为了做出自己最大的应对,以处理未来的事情,现在的政府应该做出更好的方案来应对社会日益上升的利益化的现象,想我泱泱中华,五千年的历史文化,多代的历史国君都以德收纳人才,以德治国。拒绝给老幼病残孕让座,是道德问题,而“把人赶下车”,则是法律问题。驾驶员是无权因为不让座而将乘客赶下车的,乘客买了票,就与营运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营运公司就要为乘客提供服务,将乘客送到目的地,怎么能轻易中止合同把乘客赶下车呢?公共汽车是一种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哪个人的私人财产,没有人有权将一个拒让座的人赶走。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在运行时要实现的价值,又是指人们的评价和判断对于某中法律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准则。根据价值关系中目的与法律的功能,法律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可分为两个基本方面:

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当法律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的结果在某方面有用并且有效作为价值标准。在评价程序结果是是独立的时候,他们称为实体主义等。实体价值对程序而言,不过是一种外在的目标。因此,往往法律程序能有多大的结果是取决于程度的作为一种衡量标准。

法律的内在价值是一种法律本身物质判断的标准,不但作为实体的实现手段,而是一个过程,其内在的不取决于好的结果的产生,而是程序本身的合理性,对于评价物体内在的标准。所以法律要产生好的结果完全取决于本身具有的价值,本身具有好呢的品质时,他就有价值,有他存在的意义。法律的内在和外在價值是相互联系的,其本身也有所存在的价值。

四、法律案例

据报道,湖北三峡67岁的市民徐义清去年春天开始办理父母留下的房产继承过户手续,此间却意外遭遇“奇葩证明”卡壳。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他必须证明“父母的父母”即爷爷奶奶已经死亡。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为第一继承人,所以,三峡市公证处在徐义清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时,要求他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证明,却并无过错。但需要看到的是,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为第一继承人,但是并未规定主张继承权利者只能用“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权利。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实际上并不是法律存在问题,而是因为部分地方相关部门僵化理解、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所导致。

五、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2)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①人情社会 ②法与利的冲突 ③法律落实不到位

(3)以传统法律体系与外国法律为借鉴

(4)以变化贯穿始终为其灵魂

六、总结

总之,历史上中国的变法案例不胜枚举,比如,春秋时期的管仲、李埋、吴起、商鞅等为国尽心尽力,提出改革方案,但大都失败了。商鞅无疑是成功的,虽然商鞅已死但秦不变其法,所以商鞅变法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的。所谓变法并不在于提出人的生或死,最主要的还是在于对于社会有多大的推动作用,以及变法的目的是否达到。在商鞅变法中,面对守旧贵族的反对,商鞅被处死,说明守旧势力的猖狂和统治者的昏庸。但是经过变法秦国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增强,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这无疑证明着变法的成功。

我们现代中国法律发展表现在:(1)法律作为中国社会理性的表现与中华民族行为的规范工具,应兼变化之长与感情之基。(2)法律灵活之后,对中华社会、中华民族现在与未来的意义,甚至可世界其他国家法律的借鉴。

中国现代的法律发展离不开借鉴古人的历史教训,中国要想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就必须真正做到“以法之长应法之僵”。只有这样,中国现代法律体系才能真正焕发生机!

【参考文献】

[1]高永沛.王安石变法中的分工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30):233-234

[2]李娟,刘哲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模式[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41(0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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