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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公证困惑与思考

2019-06-01徐叔聪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

徐叔聪

【摘 要】根据遗嘱人在他的生前所留下来的合法遗嘱内容的要求并且还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根据这样的要求把遗嘱的部分或者是全部去指定由多个继承人或者是一个继承人去进行有效的继承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遗嘱继承,但是在实际进行操作的时候都需要去办理相关的手续,通常来讲受法定继承人在办理公证手续的时候都会受到各种影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相关当事人都会认为遗嘱不能发挥作用,因此本文在遗嘱继承公证的时候同时在公证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结合并去对遗嘱继承公证问题进行优化与分析。

【关键词】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公证;遗嘱继承法律效益

我们国家公民的私有财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经济不断快速的发展在其数量上也在不断的增多,尤其是在现阶段法律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也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渐的形成同时广大群众在法律的有效约束下相关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进步。但是随着我国的物权法的颁发在其不断的发展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去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这些来咨询的人都希望可以通过遗嘱公证的方式来减少财产方面的纠纷并可以有效的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

一、遗嘱继承所具有的特点

根据遗嘱继承的叙述来说他的特点主要就体现在了三个方面,首先对于遗嘱公证人员来说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必须要坚持直接办证的原则去进行,同时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在公证处中有很多公证事项都可以去委托其他代理人去对各个公证事项进行办理,但是其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去委托他人来办理公证的,那就是相关人员在进行遗嘱的公证申办的时候。

其次在办理公证遗嘱的时候不但要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嘱进行公证同时也必须要用公证书的形式去对证明进行出具,尤其是在对一系列的信息进行确认之后不但要用公证书这样的形式去出具同时对公证遗嘱的相关法律效力也需要去进行有效的保障。

最后一方面主要说的就是公证遗嘱的撤销或者是公证遗嘱的变更在实际进行的时候都必须要采用公证的形式去对其进行撤销或是变更,但是也有不能变更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主要就出现在公证遗嘱已经成立的时候,但是如果这个期间还是想要对自己的遗嘱进行变更那么就需要再次以公证的形式去公正机关处对遗嘱进行重新的变更。

二、公证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遗嘱人在他生前进行立遗嘱的时候需要去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有效的结合同时对其他的事物以及个人财务进行处理的时候也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这不但是遗嘱人在死亡之后所产生的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同时这也是遗嘱的主要内涵。所以在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相关的遗嘱行为想要去有效的进行那么就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操作,对于一个有效的遗嘱来说是需要具备着一定的要求其中主要就体现在了五个方面。

首先第一个方面主要说明的就是只有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对遗嘱去进行确立,而这样的能力被限制的人或者不具备这样能力的人是不能去对自己的意思有效的表达出来同时对相关民事活动也没有能力去完成的人来说,这样的人所立的遗嘱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另外一方面说的就是遗嘱之中所体现出来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本身所要表达的意思同时也是自身真实的意愿不可以被随意的篡改或者是伪造,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那么所立的遗嘱也同样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个方面所要说明的就是在遗嘱中所要进行去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只有是自己的合法财产遗嘱人才可以去对其在遗嘱中进行处理。

第四个方面阐述的是公证遗嘱在实际进行的时候是需要相关的公证机关去进行公证的,尤其是根据公证所具有的发展特点中来看相关的公证机关在实际进行行使的时候对遗嘱所具有的功能以及作用可以进行更加充分的发挥。此外由于遗嘱继承的公证行使在现阶段通常都是使用书面的形式去进行的所以如果得到公证书发的有效支持那么就可以对遗嘱的效用进行更加充分的发挥。

最后一方面主要就是根据遗嘱的具体进行操作的程序上来看,相关的遗嘱人在对遗嘱进行制定的时候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向居住地公证处提出对实际的遗嘱进行公证的申请,公证处在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之后还需要对这些材料去进行全面的检查以及审查,在检查完之后最后就使用司法文书这样的形式去对其进行最后的确定。

三、对遗嘱继承进行公证相关的优化措施

(一)对公证实务去不断的优化

在对遗嘱继承进行公证的时候整个过程中还具有着一定的难点,所以在对遗嘱继承进行公证的时候为了可以保证其有效性所以还需要对几个方面去进行严格的检查。

首先需要检查的就是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其中的内容是不是自己真实所想要去表达的内容,对这方面进行严格的检查主要就是为了确保遗嘱中遗嘱人索要表达的具体意思,同时这也是对遗嘱继承的有效性进行公证的重要前提。

所以在对遗嘱人的身份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确认的同时也要去对遗嘱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的检查力度不断的加强,特别是在实际进行的时候公证处不但需要通过谈话的笔录这样的方式来对遗嘱人的身份进行确定同时对遗嘱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所拍的照片也要去进行检查,其次就是为了可以对遗嘱人进行有效的询问以及开导相关的公证人员还需要去创造一种十分独立的谈话条件来对遗嘱人进行相关事件的询问。

(二)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优化

遗嘱继承公证从实际的发展情况来看具有着十分费力以及费时的特点尤其是具体的表现上在进行遗嘱公证的时候所收取的费用比较低但是风险却非常大同时在实际公证办理的程序上也十分复杂,但是针对这些相关的问题工作人员在对遗嘱继承公证进行完善的时候还需要格外的去注意几个方面。

1.对遗嘱相关信息的明确

首先就是在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地方相关的参与人和公证处组织的申请人之间对遗嘱继承书的承诺书去进行签订同时在承诺书中对遗嘱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真是身份去有效的做出明确,尤其是在双方之间发生相关纠纷的时候根据承诺书中的实际内容来对双方具有的责任进行明确。

2.政府部门的支持

对于这方面的优化主要就是遗嘱继承公证方面的支持与补助都需要政府部门去进行提供,之所以在具体进行操作的时候政府部门要给相关的公证人员去提供补助主要就是因为在现阶段很多的工程人员并不愿意去对遗嘱公证相关事物进行办理而且公益性也严重的影响了遗嘱继承公证。

3.公证人员对自身素质的培养

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实际进行工作的时候还需要对相关的准则去不断的进行学习,不仅要对公证的具体办理操作程序去不断的进行明确同时对公证的操作流程也要去有效的进行熟悉,特别是在实际的日常工作中还需要去不停的累积相关的经验并对遗嘱继承公证纠纷方面的问题及时的做好相关的记录同时进行积极有效的分析以此来对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去进行全面的提升。

四、结束语

由此可知在一个遗嘱的有效规范内不仅可以对家庭财产方面的纠纷去尽可能的避免同时对遗嘱人的个人意愿也可以清晰的体现,而且在公证遗嘱的积极作用下讓遗嘱不但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而且遗嘱中的内容也不会被随意的篡改。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为了可以对遗嘱纠纷方面的问题去有效的减少那么相关人员就需要对继承权公证去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以此来让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去不断的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庄永松. 遗嘱继承公证困惑与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8(33):87-88.

[2]尹利. 公证遗嘱立法完善建议分析[J]. 法制博览,2018(27):134.

[3]张颖. 论遗嘱公证的风险及防范[J]. 法制与社会,2018(29):24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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