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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唐代女性民事权利浅析

2019-06-01王颖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唐代女性

王颖

【摘 要】女性法律地位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中一个重要课题。作为人类社会总人口一半的女性,其法律地位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女性自身的权益,而且还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者朝代文明程度和法律健全程度的体现。唐代是我国历来朝代中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封建法律制度最完善的时期。受唐代开放环境的影响,唐代女性所承受的封建约束较少,再加上唐律中不乏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由此唐代女性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本文主要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来研究唐代女性的民事权利。

【关键词】唐代;女性;民事权利

一、唐代妇女人身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对于人来说无疑是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命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然而在封建社会“男尊女卑”思想的控制下,女性的生命权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即便是风气开化的唐代也不例外。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奴隶一直作为商品买卖的对象,虽然唐政府禁止南方买卖奴婢,中原的奴隶买卖也十分稀少,但仍有买卖女性为奴婢的现象存在,贞观元年“关中饥,至有鬻男女者。” ①,还有韦丹作容州刺史,赎回“民贫自鬻者” ②。可以看出买卖人口的现象仍然存在,当天灾人祸发生时,首先被遗弃的一定是家中未成年的女儿,在一些贫穷人家饥寒交迫的情况下甚至会把女儿当作商品买卖,女性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二)人身自由权

1.上层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在唐代武则天执政时期,上层女性生活颇为自由,可以较为自由的进行社交活动,女官、宫人、后妃等都有机会与外臣来往,比如上官婉儿“多立外第,出入无节”③。除此以外官宦家庭的妇女还可以参加或者举办社交聚会,如“唐代开元中,广州都督唐昭夫人作为东道主曾设宴款待诸官夫人,次日,所属别驾、长史等官员之妻,又轮流设宴回请都督夫人”④,但是这些社交活动也都是经由丈夫同意才能够举办和参加的。由此可以看出唐代上层女性虽拥有诸多贵族特权,但由于其受封建礼教的约束更为严格,因此其人身自由权受到的限制也相对来说比较多,她们的社交活动大多数仍然要依附于丈夫而进行。

2.下层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相比于上层妇女来说,下层妇女所受的礼教约束非常少,尤其又处在唐朝较为开放的社会环境中,下层妇女所享有的人身自由权是比较大的。“都人士女,每至正月半后,各乘车跨马,供帐于园圃,或郊野中,为探春之宴”⑤,下层女性的出行和郊游是非常频繁的,并且可以自由的与他人交往而不受约束。即使为人妻之后,唐代妇女的人身也还是较为自由的。她们经常外出,参与社会交往并有着自己的兴趣爱好。比如她们可以在家中“设宴招待女宾”⑥,或“骑马驰骋”⑦。甚至唐朝下层妇女之间还结成了“女人社”,该组织以签订契约的方式成立,其目的在于一人有难时大家都伸出援手提供帮助,实为女性之间自发的互助组织。

(三)婚姻自主权。古代封建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年轻人的婚姻是要由父母做主的,唐代也不例外,但同时唐代又是个开放的社会,其婚姻也相对来说较为开放。《唐律·户婚律》中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这一项规定说明了未经过父母同意之前所自主决定结成的婚姻受法律认可,因此作为婚姻关系一方的女性可以选择自己心仪的配偶缔结婚姻,享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

关于离婚方面的规定,唐朝虽然继承了周礼以来“七出”的法定休妻事由,但同时也规定了“和离”,既两愿离婚,“若夫妻不相安谐和离者,不坐”⑧,这条规定将夫妻二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共同决定是否离婚,这无疑大大保障了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

二、唐代女性财产权

(一)在室女的财产权。唐代父母在女儿出嫁时一般都会为女儿准备嫁妆,而对嫁妆的这部分财物待嫁女享有财产权。而且在家族析产时,若家中还有未出嫁的女性包括归宗女,就要预先留出她们的奁产份额。唐代《户令》规定分家析产时,如果有未出嫁的姑、姊妹等,就要为她们预留出份额相当于“男聘財之半”的嫁奁。在古代社会,娘家为待嫁女准备嫁妆虽是一直以来的婚姻习俗,但据现存的资料,唐之前不见相关的法律规定。唐代法律规定女儿在出嫁时可以得到“男娉财之半”的嫁资,使得嫁奁由习俗上升为法律规定,或者说由事实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她们应该有的权利和利益。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唐代“户绝”女性继承权。唐代与其他朝代一样在一般情况下由男性继承家族财产,即便女性能分得一部分财产作为嫁妆,其数额也远远不如男性。但在本宗无男性继承人也即“户绝”的情形下,在室女可享有较为充分的财产权利。唐代《丧葬令》规定父母双亡家无子嗣继立门户的在室女可继承除去为父母治办丧事所需费用以外的全部遗产。如果没有女儿,遗产按远近顺序给近亲属,连近亲属也没有的,收归官有。令文中专门强调“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就是说在同籍异财的特殊团体内,女儿也享有对父母财产的完全继承权。

在室女虽然在“户绝”时拥有较为充分的财产权,但她们的权利并非绝对的,因为在“户绝”的情形下,父母是可以通过遗嘱来处分家产的,也就是说可以通过遗嘱来让其他亲属继承家产,因此女儿的继承权要收到遗嘱的限制。而且在重男轻女思想的控制下一般“户绝”家庭都会收养嗣子,而嗣子地位视同亲子,因此一旦收养嗣子,那么家产便由嗣子继承,由此在室女就会失去对家产的继承权。可见,即使“户绝”情况下在室女享有财产继承权,一旦有继子或是遗嘱处分,在室女的财产权还是要被全部或部分剥夺的,这在我国古代被男尊女卑思想所统治的情形下,是难以改变的。

(三)唐代出嫁女的财产权。自古以来女子出嫁之后便脱离了娘家家族进入了夫家的家族,因此出嫁女对娘家的财产是不再享有权利的,对于夫家财产来说,妻子依附于丈夫而存在因此妻子对夫家的财产同样不享有权利,仅仅能对夫家财产进行管理。但是对于妻子的嫁妆,唐朝法律规定妻子从娘家带到夫家的嫁妆,属于妻子私人所有的财产,享有财产权。这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利。

三、结语

唐朝因为其经济繁荣,政治开明,文化先进,社会开放而呈现出了空前的昌盛的景象,相比于其他朝代来说,对女性的封建礼教限制较少,在各个方面都对女性表现出了一定的尊重和宽容,更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来保障处于弱势的妇女的权益,但是我们要认识到唐朝对妇女的尊重也并未达到男女平等的高度,仅仅是相较于其他朝代来说较为开化和宽容。在当今和谐社会的理念下,我们也应以史为鉴,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保障女性权利的实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注释:

①《旧唐书.太宗纪》。

②《旧唐书》卷一九二本传。

③《资治通鉴》卷二零九《中宗景龙二年》。

④⑥《太平广记》卷三八六《李强名妻》。

⑤《开元天宝遗事》卷二。

⑦《旧唐书》卷四十五《舆服志》。

⑧曹漫之.唐律疏议译注[M].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521.

【参考文献】

[1] 《旧唐书.太宗纪》。

[2] 韩愈:《柳子厚墓志铭》。

[3] 《资治通鉴》卷二零九《中宗景龙二年》。

[4]《太平广记》。

[5]《开元天宝遗事》。

[6] 高世瑜.唐代妇女[M].三秦出版社,1988.

[7] 曹漫之.唐律疏议译注[M].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8]《旧唐书》。

[9]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户令》“开元二十五年令”,长春出版社,1989 年。

[10]范莺莺:《唐代法典对女性法律地位的保障》。

[11]冯红:《唐代法律中的女性地位研究》。

[12]翟元梅:《唐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研究》。

[13]米潇:《唐代上层女性与一般劳动女性法定权利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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