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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观念与行动探析:困境与进路

2019-06-01邱嘉晓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家暴

邱嘉晓

【摘 要】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来,我国各干预主体介入家暴从此有律可依,但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观念与行动仍面临法律规范不健全、政府支持力度不足和自身能力不足等困境,介入成效受到制约。面对这一系列困境,其根本出路就是分别以法律规范、政府和基层妇女干部为视角,探索提高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成效的进路设计,逐步提高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成效。

【关键词】基层妇女干部;家暴;观念与行动

我国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明确规制家庭暴力行为。然而,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1017年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这表明仍然存在诸多家暴行为。而基层妇女干部作为受暴者的第一层保护伞,具备政治优势、群众优势、组织优势和协调优势,其观念与行动直接关乎家暴治理工作的成效。鉴于此,本文将通过综合运用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文献分析等方法,深入了解潮州市湘桥区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观念与行动现状,分析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面临的现实困境,探讨提高基層妇女干部介入家暴成效的进路设计。

一、潮州市湘桥区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实证分析

问卷调查情况分析:

(一)基层妇女干部的学历情况。基层妇女干部学历是高中只占5%,本科或专科的占92%,可见基层妇女干部群体本身学历情况正在不断上升,但是仍然存在小部分学历比较低的情况。

(二)基层妇女干部是否接受过相关妇女维权的培训情况分析。根据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基层妇女干部都接受过相关培训,但仍有部分未接受过相关培训。社会在不断发展,需要基层妇女干部不断更新知识,以便能够更好地为受暴妇女提供帮助。资金的缺乏导致基层妇女干部接受相关的培训相对较少。

(三)基层妇女干部是否处理过家暴案件的情况分析。从调研结果可知,仅有50%的基层妇女干部处理过家暴案件,其他50%是没有接触过家暴案件的。这说明基层妇女干部干预家暴的力度不够,家暴的隐秘性要求基层妇女干部主动密切关注社区内潜在的家暴家庭,积极主动地为受暴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四)基层妇女干部对《反家暴法》的看法。其中33%的基层妇女干部认为基层妇女干部的标准很难界定,同时也有36%的基层妇女干部认为证据很难确定。

(五)基层妇女干部认为可以采取哪些渠道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27%的基层妇女干部认为可以通过开展法制宣传,不断提高自身保护能力来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24%的认为可以通过提高法律咨询服务,19%的认为可以通过提高妇女经济地位,17%的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13%的认为可以通过加大对家暴的惩罚力度。

(六)基层妇女干部所在的社区或组织是否有联合相关部门建立“隐性家暴档案”。据调研结果,目前潮州市湘桥区绝大部分社区都有建立“隐性的家暴档案”,基层妇女干部干预家暴的力度正在不断加强。

二、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层面

《反家暴法》出台意味着各干预主体规制家暴行为从此有章可循,但其是否“落地生根”仍有待商榷。具体而言,从宏观视角来说,《反家暴法》条款过于原则性,执行机制方面不够细化,可执行性弱。这给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从微观视角来说,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法律困境有以下四方面:其一,《反家暴法》尚未明确基层妇女干部在家暴治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干预功能,以致基层妇女干部难以利用其自身优势介入家暴;其二,《反家暴法》没有规定各干预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干预主体多元,而责任界限模糊,容易出现互相推脱现象;其三,合作机制缺失。不难发现家暴治理工作仅靠基层妇女干部是无法有效解决的,须多部门联合共同治理。但是如何达到权责清晰、衔接顺畅、程序规范,亟需法律不断完善。

(二)政府层面

从政府层面来说,基层妇女干部归属于政府监管,理论上政府应当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人财物的保障支持。然而,在实践中可发现国家财政没有反家暴专项拨款。缺乏资金支持,基层妇女组织只能采取发放宣传手册来予以宣传,而不能举办大型反家暴活动,并不能真正提高公众维权意识。同时,基于资金不足限制了基层妇女干部接受培训的机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介入家暴的成效。此外,大多数组织尚未将处理家暴的绩效纳入人事考核机制,这也影响着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观念与行动。

(三)基层妇女干部层面

不可否认,目前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观念与行动相比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现实需求相比,仍然具有较大的进步空间。一方面,基于原学习时代观念影响和较少接受培训,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方式滞后,尚未具备足够的治理家暴知识;另一方面,调研发现大多数基层妇女干部身兼数职,基本不存在专职做家暴工作的基层干部。大多基层妇女干部平时本身工作很忙,并没有时间、精力专门关注所在区域所存在的隐性家暴的家庭,对于上门信访的家暴家庭也没有进行事后回访,致使反家暴工作一直停滞不前。

三、提高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成效的进路设计

《反家暴法》实施后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观念与行动显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在其背后隐藏着法律规范不健全、政府支持力度不足和基层妇女干部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鉴于此,应当回馈这种现实需求,不断完善相关的机制来提高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成效。

(一)以法律为视角

从宏观层面来说,我国反家暴法律机制应当建立起“由上而下、上略下详”的规制体系。具体说来,“上”指的是代表国家最高权威的机关颁布的法律,毋庸置疑,《反家暴法》的颁布就是其的体现;“下”指的是各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反观我国现状,不难发现各地方已陆续出台了相关地方性反家暴条例,但尚未做到详,应当进一步完善,为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提供切实的保障。

从微观层面来说,完善相应法律规范机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明确基层妇女干部在家暴治理机制中的法律地位,综合考量其优缺点,科学设计符合其自身属性的功能属性,以便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基层妇女干部常年接触家暴事件,参与立法起草,能够使地方反家暴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当保证基层妇女干部参政比例,推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反家暴条例,这是基层妇女干部有效介入家庭暴力治理的关键。第二,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处理家暴事件的程序规则等进行细化规定,及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避免各个部门互相推脱的状况发生,使反家暴工作步入精细化、规范化道路。第三,加强村(居)委会、派出所、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合作,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对此予以规范。基于基層妇女干部的职能存在局限性,缺乏强制执行力,这就迫切需要妇联组织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系,形成反家暴的合力。诸如协调法院建立“反家暴合议庭”,选任基层妇女干部为人民陪审员;协调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健全受害者法律援助制度等,加强各职能部门合作,构建高效联动机制。此外,构建反家暴志愿者服务队伍,与本地高校进行合作,吸纳高校的老师和学生作为志愿者参与到反家暴工作中,发挥其在宣传、法援和立法推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以政府为视角

在政府方面,首先成立反家暴专项资金项目,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专项资金,不仅使基层妇女干部宣传反家暴有更多的选择空间,避免因缺乏资金导致宣传活动形式单一的状况,又有利于引进专业人才,加强基层妇女干部接受相关的反家暴知识培训,以此提高其介入家暴治理的能力。其次,可借鉴香港设置紧急救助金的做法,由基层妇女干部牵头,利用政府的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成立反家暴基金会,为受害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且提供住房援助,多方位地对受害者予以救助。最后,应当将家暴治理工作列入基层妇女干部个人绩效评估项目,从内部激励基层妇女干部通过提高自身能力来改变自身介入家暴的行动,以此来提高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成效。

(三)以基层妇女干部为视角

从基层妇女干部自身角度来说,提高其介入家暴成效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其一,积极主动学习相关反家暴知识,增加知识贮备,不断提升自身介入家暴的能力;其二,转变工作理念,将介入家暴工作纳入社区日常工作范畴和个人业务统计,积极介入。目前基层妇女干部大多身兼多职,处于被动处理而非主动了解。对比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的社区工作,她们以社区作为立足点,多个机构合作干预,日常中积极进行家庭走访,她们的意识是主动且积极的。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从思想意识上占据主动,是我国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工作的重要觉悟;其三,基层妇女干部应尽快联合相关部门建立“隐性”家暴档案,方便日常对社区内潜在家暴家庭密切关注。基于家暴隐蔽性特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隐性”家暴档案显得尤为重要;其四,构建家暴事件处理纠纷回馈机制,由基层妇女干部通过电话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处理过的事件,以此来不断总结反思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行动,逐步提高介入成效。

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观念与行动面临着法律规范不健全、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不足、自身能力不足等方面的困境。要破解这困境,其实践进路必须从法律规范、政府层面和基层妇女干部自身层面三个方面共同发力。只有多主体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逐步提高基层妇女干部介入家暴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周頔.反家庭暴力的国外经验[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5月08日(65).

[2] 杨柯.反家暴政策制定中社会组织参与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3] 卢文捷.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中的法律地位[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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