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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工作的困境及其对策

2019-06-01朱海鹏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困境对策

朱海鹏

【摘 要】我国的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社区戒毒的的重要地位,不仅对指导和帮助吸毒人员尽最大可能戒掉毒瘾,回归家庭,重返社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我国建设“四位一体”的戒除毒瘾重塑自我的相关体系意义重大。公安机关在社区戒毒的决定、社区戒毒的执行,再到违反社区戒毒相关规定的处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类原因,公安机关在从事社区戒毒的相关工作之中存在着种种困境。当前公安机关应努力破解难题,走出困境,充分履行社区戒毒相关法定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社区戒毒;困境;对策;公安机关

我国的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社区戒毒的的重要地位,不仅对指导和帮助吸毒人员尽最大可能戒掉毒瘾,回归家庭,重返社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我国建设“四位一体”的戒除毒瘾重塑自我的相关体系意义重大。总体上,我国处于社区戒毒这一戒毒措施的摸索阶段,存在着经验不够充足,组织不够完善,机制不够成熟,经费不够充分,人员不够完备等状况。公安机关在社区戒毒的决定、社区戒毒的执行,再到违反社区戒毒相关规定的处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类原因,公安机关在从事社区戒毒的相关工作之中存在着种种困境。当前公安机关应努力破解难题,走出困境,充分履行社区戒毒相关法定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一、社区戒毒的含义、特点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确立社区戒毒的地位,一改我国之前的戒毒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以下简称《戒毒条例》)于2011年6月26日起施行,这部法规再次将社区戒毒写入其中。但是,《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并未给出社区戒毒明确的相关定义。工作实践中,社区戒毒制度在我国尚不太成熟。学术界对于社区戒毒的含义、特点及意义还处在不断探索中。

(一)社区戒毒的含义

实践中,对于社区戒毒的含义有多种观点。云南警官学院蒋凌月教授认为“社区戒毒就是以城乡小型社区 (城市一般是街道办事处, 农村一般是乡镇 )为单位, 在社区政权组织统一领导下, 与戒毒人员签订戒毒协议,由社区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戒毒模式” [1]。

上海公安学院的何银松教授认为“所谓社区戒毒,是指对于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吸毒成瘾妇女以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吸毒成瘾者,先不进行强制戒毒,而是责令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治疗,并在社区专业人员的监督、指导、教育与帮助下,戒除毒瘾并康复的过程与措施”[2]。

综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参照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社区戒毒就是吸毒成瘾者在基层政府相关戒毒机构的监督、引导和帮助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多在社区范围内进行的一项逐步戒掉毒瘾的戒毒措施。

(二)社区戒毒的特点

1、戒毒方式更注重人的中心地位。社区戒毒同以往的戒毒方式有相当大的区别。社区戒毒采取的是半限制吸毒成瘾者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吸毒成瘾者只需要定期前往基层派出所参加吸毒检测,特殊情况请假即可外出,一般不影响吸毒成瘾者在社区的生活自由和工作自由,几乎消除了和社会与家庭的距离感和隔膜感。参加强制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一般不得离开戒毒场所,几乎和外界社会没有交集,一旦重返社会将会有一段时间的适应期限。因此,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讲,社区戒毒更以人为本,更注重培养戒毒者适应和融入社会的水平和能力。

2、戒毒力量多元化。按照《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力量不再仅限于公安机关,基层社区戒毒工作的负责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再次确认基层政府在社区戒毒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规定基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基层政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社区戒毒工作。这些法律法规改变此前公安机关在戒毒战场单打独斗的局面,促使社区戒毒力量多方化、综合化、社会化。

3、戒毒过程衔接更平稳。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山东省禁毒条例》的规定,从公安机关吸毒成瘾者的检测和强制检测,到吸毒成瘾的认定,责令社区戒毒,吸毒成瘾者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吸毒成瘾决定书到基层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报道,基层政权社区戒毒工作机构对吸毒成瘾者的监督、指导、教育和帮助,吸毒成瘾者在社区戒毒期间违反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处理等等,一系列社区戒毒程序规定十分规范和流畅,这些规定促使社区戒毒更具有现实操作性,社区戒毒的衔接也更加顺利。

(三)社区戒毒的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禁戒毒形势也越来越严峻。2016 年,全国查处有吸毒行为的人员 100.6 万名,其中新发现吸毒人员 44.5 万名, 依法强制隔离戒毒 35.7 万人次,责令社区戒毒 24.5 万人次、社区康复 5.9 万人次[3]。同时,截至2016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同比增长6.8%[4]。這些数字一再表明,能否进一步从源头上减少新增吸毒行为和吸毒人员,能否矫正、帮扶戒毒人员戒掉毒瘾,回归家庭,重返社会可能成为对当前社会安定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和传统的强制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相比,社区戒毒在防止戒毒者去社会化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它能让戒毒者和社会建立一种联系感,让戒毒者在家人、朋友和社会的帮助下戒除毒瘾,感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温暖,而不是和家庭和社会的距离感和隔阂感。另一方面,家人的沟通交流和帮助、社会的关怀温暖和帮扶能防止吸毒者复吸现象的发生,也能防止吸毒者铤而走险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有利于减少戒毒者去社会化现象的发生。

现代禁毒理念中,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吸毒成瘾不仅是一种危害自身和社会的行为,更是一种难以治愈的脑部慢性疾病。因此,抛开吸毒动机而言,从一方面来讲吸毒成瘾者是违法者,从另外一方面讲吸毒成瘾者是病人、是毒品受害者。我国社区戒毒采取的不是让戒毒者在戒备森严的高墙内远离家人和社会戒毒的方式,而是半限制戒毒者人身自由让其在家庭和社区内戒毒的方式,其根本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戒毒者去社会化现象的发生。

3、有利于促进“四位一体”戒毒治疗康复体系的建设。

当前我国以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为基础、以强制隔离戒毒为必要、以社区康复为补充的“四位一体”吸毒成瘾者社会治疗和康复体系正在逐步建设之中。社区戒毒是“四位一体”戒毒治疗康复体系中的重要方面,因此,社区戒毒的顺利的开展和落实对促进“四位一体”戒毒治疗康复体系的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二、当前山东省公安机关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存在的困境

(一)部分地区职责分工不明,对社区戒毒工作不够重视,沟通协作机制不畅通

《禁毒法》和《山东省禁毒条例》规定基层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同时对于公安机关对于基层社区戒毒工作的指导和协助地位加以确认。

当前公安机关在基层政府负责下的社区戒毒工作中的职责十分重大,扮演着重要角色。工作实践中,公安机关负责社区戒毒的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基层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对于社区戒毒工作的认知和重视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派出所对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视和参与水平。现实中,一方面,部分基层派出所负责人对禁戒毒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不扎实,单纯的认为社区戒毒是乡镇政府的职责,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另一方面,关于社区戒毒具体操作流程不规范,加之本辖区内社区戒毒人员不多,部分基层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存在消极的慢、等、靠的心理,未能落实好社区戒毒中派出所应履行的职责。

同时,部分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社区戒毒工作不够重视,尚且未能按照《戒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置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不健全,导致派出所在社区戒毒工作方面无法和基层政府对接,最终导致社区戒毒相关工作不能良好得开展和落实。

(二)部分地区公安机关社区戒毒人、财、物不足

1、社区戒毒警力不足

《戒毒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号)规定由派出所的社区民警积极参与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组建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现实中,一方面,基层派出所整日面临着繁重的警务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基层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难以抽调社区民警与乡镇政府对接负责社区戒毒相关工作。最终导致派出所在社区戒毒方面工作难以开展和落实。

2、社区戒毒经费不足

一份2015年全国抽样数据显示,在参与调查的31个省级行政区划中,省级财政经费占各地GDP比重万分之一以上的仅有广东省,为万分之1.324,介于万分之0.1至万分之0.9之间的省级行政区划有十个,其余均为万分之0.1以下。其中占比最少的为山东省,为万分之0.0003[5]。可见我省在禁毒方面的经费投入有待进一步增加,然而社区戒毒只是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他工作包括:毒品的预防宣传和教育、毒品原植物的铲除、禁毒信息系统的建设、禁毒情报的搜集及运用、毒品案件的查办、毒品检测设备的购买使用及维护等方面。公安机关社区戒毒工作又只是社区戒毒的一部分,当前公安机关社区戒毒经费困难问题可想而知。社区戒毒经费是开展相关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社区戒毒经费不足问题已成为顺利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绊脚石。

3、社区戒毒后勤装备能力有待加强

社区戒毒问题涉及毒品的鉴定、吸毒检测等检测鉴定,而这些检测和鉴定的顺利进行是以相关的装备和物资为前提的。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社区戒毒后勤装备能力有待加强,部分基层派出所的社区戒毒装备仅为毒品快速检测试纸。社区戒毒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的社区戒毒装备能力水平不强,直接限制和制约了社区戒毒工作的良好发展。

(三)社区戒毒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2015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各地贯彻落实中央系列决策部署加强禁毒工作的情况》显示:在参与调查的30个省级行政区划中,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禁毒工作协调机制比例为100%的省级行政区划有12个,占比40%;比例为70%至80%左右的有4个,占比13.33%;比例为50%至60%的有7个,占比23.33%;比例为50%以下的有7个,占比23.33%[6]。可见,禁毒工作协调机制设置的地区差异性,多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未能建立禁毒工作协调机制,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禁毒工作协调机制包括《戒毒条例》第十七条提及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然而,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由于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未能统筹各方人员建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另一方面由于各方人员禁戒毒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三、当前山东省公安机关解决社区戒毒工作中困难的几点对策

(一)采取打、防、控相結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社会面管理,进一步挤压涉毒违法犯罪空间,从源头上减少吸毒人员数量

第一,以高压的态势严肃处理涉毒违法犯罪案件,清除社会毒瘤,依法处理相关人员。第二,进一步提升对社会面特别是容易涉毒的出租屋、宾馆、洗浴、KTV等特种行业的管控能力。第三,社区民警定期走访,及时检测,密切关注吸毒人员,严防吸毒人员复吸,乃至再次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现象的发生。第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推进禁毒知识进万家,让群众知毒、防毒、远离毒品。

(二)明确职责,敢于担当,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

第一,建议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直接从事社区戒毒的派出所负责人应积极学习社区戒毒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职责所在。第二,做好辖区吸戒毒人员的信息采集和管控工作,为构建“无毒社区”,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保一方平安,发挥公安机关应有的重要作用。第三,建议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长任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副职负责人的作用,积极联系辖区党委政府,为社区戒毒工作献计献策,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开创社区戒毒工作新局面。

(三)多措并举,满足基层公安机关社区戒毒经费需求

第一,进一步推进基层基础三年攻坚战建设,形成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人、财、物向基层流动的良好态势,加大对于基层派出所的社区戒毒经费支持力度。

第二,积极汇报,努力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大对于社区戒毒工作的经费投入。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禁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禁毒法》第六条、《戒毒条例》第三条和《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条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毒情形势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社区戒毒工作情况,争取得到警力、装备和经费支持。

第三,充分发挥各地禁毒基金会的重要作用。禁毒基金会是经各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由各地公安部门主管的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建议各地禁毒基金会以服务禁毒工作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国家禁毒工作方针,充分发挥《禁毒法》第七条的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支持禁毒事业的发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社区戒毒专业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社区戒毒工作开展的成效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社区戒毒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公安机关社区戒毒专业队伍建设得力,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强,社区戒毒工作便能更顺利开展。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还存在基层派出所社区戒毒民警缺乏的局面。下一步,建议我省公安机关借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改革和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基层基础三年攻坚战的东风,进一步夯实基层社区戒毒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民警的配备,强化培训提高社区戒毒民警的业务水平和技能。

面对当前日益严峻、复杂多变的禁戒毒形势,我省公安机关应明确职责,牢记使命,不忘初心,奋力前行。为创建“平安山东”,开创我省社区戒毒工作新局面,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释:

[1]蒋凌月.社区戒毒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思考[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3)

[2]何银松.浅议社区戒毒[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學报,2009(3).

[3] 2017年中国禁毒报告。

[4] 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5][6]国家禁毒委办公室. 各地贯彻落实中央系列决策部署加强禁毒工作的情况[J].中国禁毒,20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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