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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秩序对现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影响

2019-06-01陈严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礼治礼法法治

陈严

【摘 要】回顾近现代的历史,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一路跌跌撞撞向前运动。不管是过去为破旧立新而进行的“打倒孔庙”运动,还是部分学者批判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的阻碍,礼治思想和传统文化一样,带着历史的惯性仍然活跃于现代中国人的生活和法律實践中。本文首先对礼与礼治做了简要概述,分析其主要内涵,接着分析传统中国社会中礼与法的交融关系,最后简要阐述礼法对现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中的主要影响。

【关键词】礼治;礼;影响

一、礼与礼治的概述

“礼”是华夏文化的根本所在,也是周公、孔子等先贤所开创的儒家思想文化的精髓。它原本属于宗教文化范畴,是古代先民祭祀天神的仪式节文。并且“礼”的概念出现较早,《说文》释:“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豐。”“豐,行礼之器也,从豆,象形。”这是说,礼是治理和安定国家,巩固等级制度,维护尊卑关系,以利于水远统治的工具。儒家孔子认为,礼是约束人的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妇都应该以礼为基本准则。“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礼是每个人的立身之基,不学礼,无以立,推而广之,礼可以规范人的全部社会关系。孟子的四心四端说认为“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礼,门也。”荀子认为,礼不单单是做人的准则,更是为政的大节。“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释明礼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独特作用,借此来阐述何谓礼。

“礼治”作为主张以礼来治理国家约束百姓的一种体制或规范,其渊源很早,夏、商、周三代“礼治”的实现已各显其特色。三代的礼治在政治、治民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后世持有不同政见的政治家、思想家大都从“礼治”体系的宝库中寻找出适应于自己的武器。①礼治”是夏、商、周三代留给后人最丰富的遗产。学术界一般将这一贡献最终归于周公,“周公制礼”的目的是要寻找一种适合宗族等级分封制和以德治国方略的国家观念形态,强调“以德配天”、“明德慎罚”。通过整理完善礼,周公找到了一种使伦理与政治相互统一的制度,即礼。周公时礼治思想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为后世“礼治”的变革奠定了基础。学者刘丰认为,“礼治是一种国家权力,但这种权力又集中在君主手中,因此礼作为一种权力也就是专制王权。‘以礼治国的主张成为专制君主的意识形态,与专制主义结合在一起”②个人认为,“礼治”包括“礼教”和“礼制”两大部分,在这里,“礼教”是指通过教化而建立起来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它的作用是维护意识形态,达到正人心的目的。“礼制”是依照“礼”建立起来的各项具体而明确的、可操作的制度,也包括法律制度。两者的结合,就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礼治”。

二、中国传统中的礼法一体

有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法是“律令体制”。古代法律形式以“律令”为主不假,但无论是律(实为刑律),还是令、科、比、格、式、例等,都遵循“礼法”,是“礼法”的一部分。“礼法”,才是中国传统法之“法统”形式。

夏、商、周三代之法就是礼法,“法在礼中”、“礼外无法”,违礼就是违法,也就是“出礼入刑”。例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和周朝的《吕刑》,这三代之刑从属于礼,是礼的组成部分。

春秋以降,天子式微,诸侯纷争,礼法滞塞。各国先后改革法律,战国时代的“法”“刑”“律”“令”等法律形式登上政治舞台,呈现出礼与法、礼与刑分离趋势。秦国在法律改革方面较为激进,采用法家的治国理念,但不能说秦朝全面废弃礼法,在提倡忠孝方面可见一斑。汉代一反秦之苛政酷刑,逐步复兴礼法体制。复兴不是复制,而是创新。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引经决狱”等使礼治达到到了一个历史高度。汉以后的新礼法体制具有礼律(法)融合的特征。“礼律融合”之“律”,指汉《九章律》、隋《开皇律》、唐《永微律》、宋《刑统》、明《大明律》、清《大清律例》之类的历朝正统刑律。律(刑律)以礼为指导,礼入于律、融于律,法史学界通称“礼法合一”。

三、礼法与中国现代法治构建

(一)西法东渐与传统法的融合

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不能再靠移植西方法律这样一条腿走下去,必须加上另一条腿,发掘传统中华法系的智慧。这个传统中包含着不少有恒常价值的法律智慧,值得尊重。譬如,受孔子“使无讼”、“和为贵”的思想影响,全社会比较重视运用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法律纠纷。又如,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观念支配下,能宽容别人,尊重对方的利益和人格。再如,强调“为政以德”的从政理念,上上下下非常关心和重视立法者、从政者、司法者的道德品质的提升,而这一点正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从古代传承下来的中华法系老传统重视家庭价值和人与自然、人与社群、人与人的协调,强调政府的亲民与德政,崇尚实践理性并追求实质正义。西来的法律新传统重视政府(指大政府)权力的分治与制约,尊重公民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强调形式法治和程序正义。这些古老的礼法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如婚姻法的诸多条文是对中国传统礼文化的宣扬。

(二)为政在人与依法治国

为政在人这句话出自《中庸》,其表述是:“哀公问政。子日;‘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这句话表达的核心意思是为政在人不是一概不要法律,而是在有法律和制度的前提之下来讲人的作用。孔、孟等强调人的作用,主观愿望上有力冬减缓法制酷严的一面,但他们的思路都是在非法治主义的前提下来设想人与法的关系。如王夫之认为恶法而有良吏可以减轻其恶的作用,良法而用恶吏则仍可滥杀无辜,这在非法治体制下不但是可能的,而且难以获得救济,但在法治体制下则能降低发生的机率,即使发生也比较能获得救济。所以,他们的议论极大部分都已过时了。不过,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承认人的作用,承认人的道德品格的作用仍是必要的,儒家的这些主张,其中也不乏启迪作用。在坚持“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下,提出“德治”,不是因为要补“法治”之不足,更不是以德代法,而是重视以德律己,主要是强调制定法事制度的人、执行法律制度去管人的人,需要有高尚的道德:廉洁奉公、关心民生。所以在当代,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精神文明建设,那是依法治国总体方略中的应有之义。

(三)礼治思想和现代法治思想的融合

“徒法不能够自行”,道德思想与法律思想相辅相成。儒家学派将“礼”入法,用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的同时,用“礼”来调整人们的内部心理,用道德观念来稳定人们的行为,更是体现了这一思想。而我们现代社会要建立法治社会,提倡依法治国,办事都要以法律为准绳,礼治中的道德因素被人们建设法治社会的热情逐渐湮灭,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道德问题的出现,以德治国的理念逐渐地得到重视,从这点上来看,儒家“礼法合一”的思想与我们法治社会的建设是相一致的。

注释:

①马小红.礼与法[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26.

②刘丰.先秦礼学思想与社会的整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17.

【参考文献】

[1]徐子棉.论现代法治禀赋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J].新疆社会科学,2017(01).

[2]丁进.礼学文献的重现与两汉礼学的演变[J].学术月刊,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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