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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影响

2019-06-01缪业光陈钢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纳税影响

缪业光 陈钢

【摘 要】基于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下,对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产生了比较深的影响,要求企业与时俱进,适应新收入准则,并明确新收入准则下纳税需注意的基本事项,进一步确保纳税筹划工作的合理性及科学性。鉴于此,本课题在分析比较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之间的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纳税基础和会计核算基础的差异,并提出新收入准则下纳税需注意的事项,以期为新收入准则的合理应用及纳税筹划工作质量的提高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会计收入确认;纳税;影响

自2017年我国财政部公布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来,其修订目标为与2014年所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内容保持趋同,经反复修订重新调整原有收入准则中界定模糊的部分,对不同类型企业收入及纳税等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1]。因此,企业应当结合新收入的准则具体要求重新调整自身准则,促使其与日常贸易及商业活动中始终保持一致,降低经济摩擦的发生率,提高总体工作效率。同时,新收入准则重新梳理企业商业活动期间中合同利润水平、系统构架及具体流程,特别是涉嫌捆绑销售商品及服务的企业或大型项目企业,例如:房地产、建造、工程、软件及电信通讯等,重新规定其收入确认时间点,有助于实现统一监管。鉴于此,本课题围绕“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一、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的差异比较

为了更深刻的了解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的影响,有必 要从新旧收入准则两者的差异性角度出发,进一步进行深入分析。总结起来,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的差异。对于旧收入准则,其定义为:企业基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与让渡资产的使用权等日常活动当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对于新收入准则,其收入指的是企业基于日常活动当中产生的,会致使所有者权益增加,且和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当中的日常活动指的是企业在完成经营成果中的相应活动[2]。

(2)销售商品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原则的差异。在旧收入准则中,明确其收入需以企业和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金额加以明确。而在新收入准则当中,对于收入计量要求使用公允价值;即要求企业以购货方已收,或者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款,对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加以确立;对于已收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则除外。若存在很大的差异,则将公允价值作为标准,进一步对收入金额加以确立;所产生的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当中。

(3)适用范围的差异。从旧收入准则角度分析,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建筑合同,同时对于非货币性交易、租赁以及原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等方式的收入均在适用范围。而对于新收入准则,明确建造合同、租赁以及原保险合同等方式的收入,均不在适用范围[3]。

(4)商业折扣核算的差异。旧收入准则不包括商业折扣核算,但在新收入准则当中增加了商业折扣核算,对于企业在销售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商业折扣,需根据商业折扣之后的金额为依据,进一步对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加以确定。

二、纳税基础和会计核算基础的差异比较

在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下,要想了解其对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产生的影响,还需要了解纳税基础和会计核算基础之间的差异。具体差异内容如下:

(1)首先,对于纳税基础来说,纳税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是通过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2)其次,对于会计核算基础来说,其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三、新收入准则下纳税需注意的事项分析

如前所述,新舊收入准则之间存在较多方面的差异,同时纳税基础和会计核算基础之间也存在差异。因此,基于新收入准则下,纳税工作便需注意一些基本事项,从而确保纳税的规范性及科学性。总结起来,具体需注意的事项包括:

(一)在增值税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一方面,在变更收入确认标志过程中,基于新收入准则应用的背景下,和旧收入准则不同的是,将商品控制权进行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唯一标准;变更之后,使收入确认界限更加清楚,同时以相关法律文件为基础,使涉及的内容事项得到了更加详细的说明。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提供的差异性产品,需使用合同所采纳的相应的收入确认办法;一般条件下,对于无形、有形产品,其掌握控制权均比较简单;例如:如果企业的产品类型属于劳务,由于自身有变动性的特征,因此其控制权的归属难以界定;对此,需以《物权法》的相应规定,通过物权变更的方法,针对劳务控制行为进行决策,进一步确保收入确认工作有据可循。

(二)在合同变更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在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条件下,对于合同变更,若合同当中部分条款发生了变化,首先需了解合同中产品关系及收入确认情况,然后针对修改的内容进行提供意见,进一步上报企业管理层,通过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重新拟定合同[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在法律效用上需加以明确,部分合同将变更条款作为之前合同的有效补充,因此对收入确认的相应时间不会造成影响;部分合同将变更条款作为独立性合同,那么在收入确认工作过程中,便需根据独立性合同进行单独计算。

(三)在所得税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对于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确认,然而对于权债及会计核算均未做出改变。所以,在会计核算工作过程中,需严格遵循“重内容,轻形式”的工作原则;比如:将企业盈利情况作为所得税征收的根本依据,进一步使所得税与会计收入确认确保相对统一。此外,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当中,如果产品的归属不确定,然后将其划分至“另有规定”当中,那么此类产品的纳税方式和收入确认之间便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样,基于准则相同条件下产生的差异,相关工作人员便需充分重视,需协调新准则与所得税政策制度,确保纳税的合理、规范。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的影响深远,同时新旧收入准则之间,纳税基础和会计核算基础之间,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基于新收入准则背景下,纳税工作便需注意一些基本事项,包括增值税、合同变更以及所得税等方面的基本事项,确保纳税工作质量的提高,进一步确保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有效性及科学性。

【参考文献】

[1]马晨艳.浅谈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论,2018(34):143-144.

[2]陈西宝.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探讨[J].科技经济导刊,2018,26(28):231.

[3]申山宏.新收入准则对税收的影响[J].纳税,2018(04):1-3.

[4]高玉玉,高允斌.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计量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8(0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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