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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军品合同印花税优惠问题浅析

2019-06-01田贵兵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问题

田贵兵

【摘 要】在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机制、军品价格及采购政策改革力度不断深入,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印花税立法、“金税三期”、减税降费大力推进的新环境下,与时俱进地优化军品合同印花税政策的需求日益迫切。本文通过对军品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现状的分析,指出其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优惠政策的建议,以进一步减轻税负、降低税务风险,促进国防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军品合同;印花税优惠;问题;对策建议

对军品合同印花税的减免优惠,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军工行业的扶持。随着军品任务由指令性计划向合同制转变,国防投入的增长,军品合同金额逐步加大,印花税负也逐渐由小变大,三十年前出台的军品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新形势,调整或改革势在必行。

一、分析背景

1、2018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目税率,以便让印花税法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现代财税制度需要。印花税立法开始启动,引发市场关注。2019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含印花税在内的7项减税措施,进一步促进降低企业成本。

2、国地税机构合并、税收征管体制变革,“金税三期”的推广应用,各种税收政策推陈出新,“大数据”、“互联网”的运用,纳税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外部信息更易于交叉验证,将过去不匹配、不比对的风险台面化,税收监管手段不断加强,这些都给企业带来税收筹划的难度和风险。

3、随着军民融合的深化,“民参军”将成为军工行业发展的新常态,对税收政策的一致遵从性将成为民企的迫切需求。

二、现行军品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依据

当前军品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主要为原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的相关减免政策。从北京市来看,主要为:

(一)1990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以下简称“200号文”)规定,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明确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1、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1990年12月29日,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通知》的通知(京税三字[1990]910号,以下简称“910号文”)中进一步明确:《通知》所说的免税合同是指签订的研制军火武器的技术合同和签订的供应军火武器的购销合同。对为生产和研制军火武器而签订的采购原材料、备品备件的购销合同,应按规定贴花完税。

三、存在的问题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有限。目前的免税范围主要限于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随着近三十年国防科技行业、军工单位、军品采购体制机制的改革发展,承担军品任务的主体呈现多元化,早已超出此免税范围。这种根据“出身”区别对待的政策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当前的军品任务现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不相适应。

2、享受免税政策的合同环节似有矛盾。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既有原材料研制生产单位、单(整)机生产单位,又有总装单位,相互间存在购销关系。按200号文中规定,其相互间为研制军火武器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按910号文规定,其为生产和研制军火武器而签订的采购原材料、备品备件的购销合同不享受免税政策,二者之间的免税要求似有冲突之处。

3、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通知,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原在“管理费用”核算的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调整至该科目下核算;利润表中的“營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由于核算科目的调整,导致军品项目审计审价中原可在“管理费用”中认可的印花税可能漏记漏算,对本就“保本微利”的效益造成影响。

4、部分军工企业对新环境下军品合同的印花税政策理解和认识存在差距。军品合同免征印花税出台的90年代,承担军品任务的主要为军工企业,且当时基本靠指令性计划,极少签订合同,基本上都免征印花税。同时,由于印花税金额较小、不易管控,纳税遵从度较低,导致逐渐形成“军品任务免征印花税”的思维意识,对军品任务合同制改革、税收征管工具和手段加强等新环境下军品合同印花税风险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四、对策建议

1、优化优惠政策,扩大优惠范围。既从享受对象上扩大范围,又从享受内容上扩大范围。结合印花税立法修订,适应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塑造企业公平竞争氛围,对所有军品研制、生产单位,不分企业性质,只要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军品在许可目录范围内,双方签订的军品销售合同及为生产和研制军火武器而签订的采购原材料、备品备件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进一步促进降低企业税负。

2、加强对印花税政策的学习及筹划。印花税虽小,在企业中的税负比重不大,但它是小税种大风险,所带来的纳税风险很大,不能因税小而忽视。为避免涉税风险,企业需加强和完善合同台账管理,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同时,需结合不同类型业务及税率、税基,提前做好策划和预防:没有确定下来的事项先不要签合同;对于不确定的合同金额不要高估;不同类型的经济事项尽量分开签订合同;适用不同税率事项的金额千万不要混淆;购销合同签订时价格和税金要分开记载。

3、适应军品项目审计审价环境变化,完善数据统计管理口径。印花税率虽低,但对于合同数量多、金额达的企业来说,也是一项不小的费用。对于因核算科目调整的印花税等税费,加强对新修订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军品定价审价及各项财税改革政策制度的学习,建立有效的统计机制,确保在军品合同项目审计审价时不漏项、不漏计,正确维护企业利益。

印花税,税种虽小,风险不小。事变则法移,用好税收政策“利器”,设计精巧的税收支持政策,有利于军民深度融合,助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1990(11).

[2]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0]910号).1990(12).

[3]孟子喻,苏仁贤.从法律视角下浅议我国印花税.山西青年报,2015.

[4]李瑞云.关于我国印花税税制改革的几点思考.财政与金融,20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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