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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分析及建议

2019-06-01刘佳慧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监管

刘佳慧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增长,但其问题也逐渐暴露,近年来发生的大大集团、E租宝、3M集团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非法集资事件,对P2P行业的社会信任度造成了极大的负面的影响。

本文以E租宝事件为例,分析了当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立足国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为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E租宝;P2P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引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所认可。新兴的经济形态摆脱了传统金融理财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且其投资回报率远高于传统的理财投资,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然而,网络借贷平台这个新兴行业的资金安全问题也不断暴露在投资者眼前。2016年波及90余万人的E租宝事件的发生使更多投资者对整个行业都处于一种观望状态,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本文以E租宝为例,针对我国P2P行业存在的问题,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情,研究分析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法。

二、网络借贷平台定义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接向个人提供贷款和投资的金融方式。借款者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

三、E租宝事件概述

E租宝的主营业务是转让融资租赁的债券,其所经营的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最低9%,最高可达到14%,远高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同期理财产品。E租宝自称A2P模式,即资产对个人,宣称比一般的P2P模式更安全收益更高。其流程为:E租宝本身只作为一个第三方平台,通过发布标的,从投资者处获取资金,将资金投入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平台拿到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后,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品并将其提供给承租人有偿使用,承租人定期将租金交付给第三方平台,平台拿到租金后将支付给投资人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与此同时,保理公司会对平台做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三家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这种高收益率和表面看起来毫无端疑的保理机制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仅在2015年11月底,E租宝的成交额超过728亿元,待收余额高达524.89亿元,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总投资人数超过了90余万人。

2015年12月,由于全国多地金融监管部门皆检测到E租宝内部经营资金不正常的流向,E租宝平台开展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被相关部门调查。经过一系列的相关调查取证,查明包括钰诚集团董事会主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丁寧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利用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私设资金池,挪用投资人资金,以及自融自保,共计非法集资500亿元,受害投资人数达到90余万人。

四、E租宝内在问题分析

(一)无第三方资金的托管

E租宝曾多次对外宣称所涉及的资金并不由企业接触,而是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托管。在2015年7月时,E租宝就曾单方面宣称由兴业银行为投资者进行资金的管存,但是兴业银行随后发布声明否定了曾与E租宝签订合作意向书,并声称从未和E租宝开展资金管存业务。实际上,E租宝并未和任何第三方平台存在着合作协议,并未实现资金托管,投资者用于投资项目的资金已经暗中流入了E租宝私设的资金池。同时也说明,E租宝完全有能力操控投资者资金的流向,存在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二)涉嫌投放虚假标的

根据大数据统计,E租宝存在着大量虚构的融资项目,平台上300多家借款公司的借款标的皆为虚假标的,占到E租宝平台上总借款项目的97%。这些虚假的融资项目的获得途径绝大部分来自于企业购买,在已确认的与E租宝发生融资租赁关系的207家项目公司中,仅有一家公司真正的与钰诚公司发生了融资租赁关系。

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行业自身性质

从国际上开看,P2P行业大部分是纯粹的中介性质,然而我国大部分P2P网络信贷平台集合了信用中介、信用评级、和项目担保等多种职能为一体,不利于行业监管和发展。因此,P2P平台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尽可能的减少除信用中介以外的职能,主要任务是对借款人尤其是借款项目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审核而非其他任务。平台不应直接经手投资者的资金,也不能触到资金的支付和管存,应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分别为借贷双方提供支付和托管服务。第三方机构完全独立于网贷平台和投资者,进而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离。

(二)加强我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审查制度

监管部门应将平台的风险控制状况和运营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随之平台则会加强信息审核和风险评估。国家可从对于每笔借贷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是否挂钩挂钩,是否控制了单个投资者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否实名制等方面来监管平台。平台应该尽量减少信用贷款,多使用担保借款,采用多种担保形式,除了有形的不动产,还可以使用商誉或者个人名誉等无性资产,健全完善的风险评估指标,建立信息披露和交易记录上报制度等加强风险控制。

六、启示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效的节省了运营成本,减少了了交易时间,为扩大金融界限,优化金融配置做出了积极的贡献。E租宝事件的发生只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道路上的一段小波折,只有吸取教训,借鉴经验,才能在互联网金融兴起的道路上走得更快更稳。

【参考文献】

[1]黄鑫宇.钰诚:e租宝去向何方[J].首席财务官,2015(18):20-23.

[2]陈文.“e租宝”事件,折射P2P现实及未来[J].金融博览(财富),2016(01):81-83.

[3]杨天楠.e租宝背后的互联网金融之殇[J].英才,2016(03):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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