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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探讨

2019-05-24袁自强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9年11期
关键词:保密管理信息公开

袁自强

摘要:21世纪互联网诞生与光速发展的时代,为了将政府信息做到公开化、透明化,同时充分满足对于公民的知情权,切实地将公民的参与权落实到位,必须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充分结合,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到实处。该文需要论述了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与保密工作的关系,论述了如何通过现代科技互联网的力量提高政府信息的透明化,基于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现状,并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制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以及在这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信息公开;政府工作;保密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9)11-0069-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我国政府机关、单位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通过其自身制作的或其他方式获取的,以文字或其他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通过相关媒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主要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进而保障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公众参与具体可以表达成一种政治参与,它是我国保持民主公开的基础体现,更为具体地说公众参与是一种通过某种手段、某种方式、某种方法对政府活动开展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是人民合法权益的一直体现。政府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都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政策与手段,更有利于凝聚公民对于国家的向心力壮大国家势力。

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1.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体系已初步形成

在我国,政府的信息管理体制是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的,目前,已经形成了信息分级管理的体制。信息管理的最高行政机构是国务院,各类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都是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在危机信息管理中,各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范围,发布与之相关的危机信息,例如民政部发布人员流动信息,财政部发布经济损失信息,最终由最高部门进行信息的综合发布。这样的管理方式既保证了对信息管理的统一领导,又形成不同层级及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保证了信息的有效传递,又提高了信息收集的效率[1]。

1.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在21世纪,我国进入了信息大繁荣时代,各种各样的信息穿插在人们的生活之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对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主流的传统信息发布模式(报刊、广播、电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共的需求。因此,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政府应采用什么方式及时、准确地让公众了解到危机信息,成为新的问题。而建立起领导人动态和新闻为主的信息传播的原因,就是要通过中央的政治意图和经济建设思路对大众的影响,不断引导大众产生与国家战略思想的共鸣,这样才能够让中央的决策为大多数民众的支持,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方针得到有力推进。

政府官方网站是在我国建设电子政务的基础上创建的,现今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国政府部门面向公众最直接的窗口之一,已成为一种新型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不仅可以大幅度的降低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而且能够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在政府门户网站的基础上建立危机信息公布交流平台,不仅涵括了信息的发布,同时进行与公众的危机信息交流,让公众及时地了解信息,并反馈信息,实时了解公众的需求,完善危机的管理[2]。

2 发展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2.1 互联网时效问题所带来的挑战

在过去,政府利用信息媒体发布重要消息,往往耗时长、覆盖面小并且消耗物资大。但是如果切换成互联网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政府便可以实时的、高效的、低门槛的发布重要消息,并且公众也可以借助自己的力量,使各类新闻的传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高效率的传播同样也会产生弊端,公众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对重大新闻进行传播,并利用互联网的高效传播被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从而形成一场众说纷纭的网络舆论。由此可见,当今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极快,并且已经远远赶超传统媒体的传播速度,导致政府通过媒体发布的信息如果有所不妥,就会会由主动化为被动,为政府的形象带来不小影响[3]。

2.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际运行时存在的不足

关于这一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长久以来的影响,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时,有时候某些信息在公开时会存在不及时、不充分,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上,公众不能及时了解真相,于是不断发酵以至于会产生虚假信息,信息公开者没有认真履行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也正是这种思想的存在,它影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顺利实行,也不利于政府良好形象的经营维持。

2.3 公众参与制度实际运行时存在的缺陷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的高速自由传播为公众参与带来了不可控的难题,我国一直秉着人人可发言,言论自由的思想,這便将言论失控的发生概率提升了几十倍,人们可以通过自由言论从而产生信息的“广场效应”,这便为政府带来了巨大的难题,此类事件的发生控制困难、影响力极大且无法彻底治理[4]。

3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信息的公开与保密是一对矛盾体的兄弟。因此,政府如何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如何准确有效对政府信息进行定密,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进行有效保密审查信息,这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点,主要有保密审查标准过于抽象、保密审查权力过于宽泛、保密审查定密程序过于随意等[5]。

3.1 保密审查标准过于抽象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值得政府探讨研究的难点,就是如何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施信息公开,既能让社会公众获得知情权、参与权,又能维护政府信息安全稳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2 保密审查权力过于宽泛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般规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单位分级负责的制度。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只简单规定保密审查主体,保密审查权利和义务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审查原则不清晰,审查职责不规范,导致把握审查标准时过宽过高,存在着该审查没有去审查,不该审查的乱审查。政府通常实行各单位承担各自管辖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审查权力宽泛,审查责任不明确,容易造成袒护本部门利益,很难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总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完善,无法保证密审查过程、内容、结果的合理合法,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安全稳定。

3.3保密审查定密程序过于随意

政府信息公开开展保密審查定密工作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可是现实情况与《保密法》在对于信息定密衔接方面上,存在着一定的不一致、不协调。《保密法》强调国家秘密范围与密级确定的基本原则,没有规定定密主体的主要职责,也没有制定具体的定密程序,导致定密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遵循,难以正确行使定密权力,加大了定密过程的随意性,容易造成定密结果或行为不当。由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法律依据不够清晰,在正确判断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条款的涉密事项时,很大程度上依赖自身的思想意识、主观认识、自由判断,随意裁量[6]。

4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解决对策

政府保密审查机制对于信息公开有着独一无二的决定权,无论该公开的还是不该公开的,都由政府保密审查体系审核拍板。但现行的政府保密审查标准模糊,保密审查权力宽泛,保密审查定密程序随意,这些隐患极大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积极寻求新形势下改进保密审查工作的新途径。

4.1 设立独立的保密审查机构

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充分考虑政府信息公开的一条线特点,设立专门的统一、独立的保密审查机构,负责对各单位公开信息的科学审查,坚持保密审查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保密审查功能的优势,确保利益上没有相关的联系,有利于信息公开审查落实到位,进一步保障信息公开顺利进行[7]。

4.2 配备专业的保密审查人员

在进行保密审查人员选拔时,要严格依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岗位的特性进行择优挑选,选择有保密审查专业知识、有保密审查能力的工作人员,可以避免当前保密审查随意性,充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安全[8]。

4.3 科学规范保密审查程序

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完善保密审查程序,明确保密审查主体、主要职责、基本原则、保密审查流程、保密审查时限等等内容,杜绝信息公开的随意性,有效规制领导权力滥用,保证合理做出保密审查决定,促使保密审查成为一个理性决策的过程,杜绝保密审查成为个人或者某个小团体的专制权力。

4.4 依法确定密范围,明确保密审查标准

现行《保密法》由于制定的时间比较早,其内容规定的国家秘密法律定义相对比较抽象,实际操作上也存在着诸多不便之处。而依法确定信息定密范围,明确保密审查标准,这既有利于有效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最大限度增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也有利于梳理清晰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信息之间的模糊界限,明确哪些理应公开,哪些不应公开。

参考文献:

[1] 金小娴.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

[2] 邱丽玲.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豁免中的保密审查机制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5.

[3] 金小娴.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研究——以“国家秘密”为观察视角[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

[4] 李延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

[5] 丁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研究[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5.

[6] 李毅,付璐.试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问题[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4):113-117.

[7] 王子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之法律规制[D].延吉:延边大学,2011.

[8] 韦景竹,马翠嫦.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协调机制实证研究——基于百个政府机关的调查[J].档案学研究,2016(3):105-109.

【通联编辑:谢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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