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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面面观

2019-05-23

曲艺 2019年5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文化发展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聚焦曲藝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在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审视和了解曲艺文化产业。我们从制度设计、市场要素建设、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三个方面对近年来的文化产业发展进行梳理,以期得窥全貌,找到曲艺文化产业的发展道路。

第一,着力顶层制度设计,推进文化产业规范发展。文化产业是朝阳产业,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在把握文化工作全局的基础上进行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将文化产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 “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2015年9月6日,文化部牵头在北京召开文化产业促进法起草工作会,正式启动《文化产业促进法》起草工作。经过国务院、各级部委机构的多次审议、修改,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文化产业促进法》正式被列入立法规划。期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等文化产业细分领域法规相继出台。2017年4月,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围绕“2020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和“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行业和保障措施,并以8个专栏列出22项重大工程和项目,着力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印发《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做出全面部署,优化数字文化产业供给结构,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培育文化产业发展新动能,构建数字文化产业创新生态体系。

为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地构建具有鲜明区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2014年,财政部和文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做出部署,并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将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列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通过项目补助等方式扶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为强化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产业中的先导作用,构建与相关产业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融合,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四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7项主要任务,加快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探索。

为扩大文化产业的规模,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竞争力、影响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文化产业集群和骨干文化企业,党中央、国务院把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抓手,以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为引领,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园区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20家国家级园区共集聚文化企业21457家,文化产业从业人员55.87万人,园区内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总额2743.97亿元,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发展质量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第二,推进文化金融合作,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为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党中央、国务院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拓宽社会资本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健全包括中央财政、地方政府、银行、保险、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机制,着力解决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与文化产业发展实际需求间的矛盾。

1989年,中国电影基金会成立,成为我国首支正式以基金模式运营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范畴的基金。该基金作为全国性公募基金,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拉开了中国文化产业基金发展的序幕。1994年,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成立,主要用于: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致力于增进中国文学艺术界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2007年,国家出版基金成立,该基金主要资助优秀的公益性出版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200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目的是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资金专项用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影视产业发展、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实体书店发展、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和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10类重大项目,着力提高财政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改革贡献度。资金同时注重在市场化配置资源方面的有关要求,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支持地方优秀文化产业基金和省级国有文投集团发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文化产业发展。2015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亿元,共支持项目850个;2016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44.2亿元,支持项目944个;2017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2.56亿元。2019年专项资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在推动影视产业发展和对外文化贸易发展两类项目上进行重点扶持,促进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有机衔接,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2013年12月,国家艺术基金成立,该基金为公益性基金,资助范围包括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人才培养四方面,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努力体现国家艺术水准。基金打破体制、系统、行业局限,保持开放性和广泛性,国有、民营、单位、个人均可申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创新文化产业融资模式,推动文化资源與金融资本有效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文化金融产品;积极探索文化资产管理、文化产业融资租赁、文化保险等业务创新;鼓励发展文化金融专营机构、特色支行、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扩大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融资规模;大力发展文化产业股权融资,引导面向文化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发展。2014年,按照中央关于“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发挥文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的协同作用,全面深化文化金融合作。在南京、哈尔滨、西安、长沙、潍坊等地建立起23个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以“文化征信贷”“文化资产管理公司”“文化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扶持骨干文化企业和小微文化企业。按照新《预算法》精神和财政资金“间接化、有偿化、市场化”使用的趋势,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累计支持近500个重点融资项目。按照“三去一降一补”的要求,降低文化企业“杠杆率”,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7年7月底,文化产业中长期本外币贷款余额达2848亿元,同比增长8.1%;文化企业债券累计发行763只,融资6130亿元。全国累计注册412只文化产业相关投资基金,总募资金额达到10797亿元。

同时,中央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用好各类型政府工具,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文化领域,扩大文化产业有效供给。文化部联合财政部等部门积极推广文化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截至2017年5月,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文化基础设施类项目达到407个,总投资2677.7亿元;文化旅游类项目223个,总投资2843.5亿元。文化类PPP示范项目达到31个,获得财政“以奖代补”资金1.62亿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二批PPP推介项目中,文化类项目达到146个,投资总额近900亿元。

在以拨款形式对文化事业和产业进行支持的同时,国家财政资金积极顺应传统政府投资向政府投融资模式转变的趋势,探索以私募股权投资和其他形式对文化产业进行引导性投资。2011年7月中国文化产业基金成立,发起人包括财政部、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及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有限公司。该基金定位为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新闻出版和发行、广播影视、文化科技、文化休闲、文化艺术、网络文化及其他细分文化及领域未上市企业,基金总规模为200亿元。2017年8月,文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文化产业专项债券,首次从企业债券领域为文化产业单列门类,并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契合文化类项目“轻资产、重创意”的特点,有利于盘活文化类无形资产,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

2010年以来,地方政府开始纷纷成立专项文化发展基金,改变传统的财政投入方式,以私募股权投资文化产业的方式,重点支持区域性文化产业发展。这类基金由当地政府牵头,作为发起人参与投资并且牵头组织当地国有企业参与资金募集。财政资金加金融资本融合传媒资本是区域性文化产业资金发起人的特性,譬如湖南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广东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广东广电基金、南京文化创业投资基金、天津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山东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云南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等。

第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中央坚强领导下,宣传文化战线科学区分文化单位性质,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把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培育合格文化市场主体作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要求,2003年,在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改革的同时,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开始进行转企改制。近年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一大批新型文化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重现生机与活力,文化生产力被激活,文化产业异军突起,国家文化软实力不断增强。文化发展焕发出勃勃生机,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新时代,结合文化改革发展的新实践新要求,党中央加大文化体制改革力度,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激发内在动力,释放改革发展红利,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通知》从财政税收、投资融资、资产管理、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工商管理等多方面对文化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譬如,《通知》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进一步落实《通知》要求,2014年1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有关税收进行减免和优惠。如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18年2月,财政部和中共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对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安排,并从划拨土地处置、落实税收优惠、工商变更登记、资质资格承继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进一步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鼓励中华文化“走出去”,国家税务总局对向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文化等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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