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立法的演进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9-05-21胡家强司羽嘉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3期
胡家强 司羽嘉
(中国海洋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是该国经济实力与创新能力的综合体现。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良好发展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增加社会财富,从而带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并提高一国的国际地位。而科技成果转化立法是科技成果转化领域良势发展的制度保障。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立法相对落后。目前国内许多科技成果处于闲置状态,难以发挥其价值和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对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反观美国,其早在1980年便意识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并开始不断完善相关立法。迄今为止,美国基本已建成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其中各部立法相辅相成,促进了美国经济、社会甚至军事的发展。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属于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立法体系。
一、美国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演进疏理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源起
众所周知,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制订了曼哈顿计划并取得了巨大成功。此后,由于研究型大学在上述计划中的卓越表现,大学的科学研究慢慢得到政府的大力资助。美国的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资助、实施了一系列大型的项目,如卫星通信、航天事业、计算机开发等。这种来源于二战的方式成就了一大批科技项目,使美国科技创新能力一度居于世界前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弊端慢慢地显现:在曼哈顿计划中,科技成果的研制和开发多数由政府出资扶持,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也被政府收归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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