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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查验要求

2019-05-14应朝阳

汽车与安全 2019年12期
关键词:剧毒化学品货物

应朝阳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标注要求,允许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更换运输介质,规定了装货人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检查确认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职责。具体如下: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按照GB 21668国家标准标注,具体分为EX/Ⅱ型、EX/Ⅲ型、FL型、OX型和AT型车辆。

2.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装货人应当查验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3.装货人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GB 13392国家标准要求安装、悬挂标志,属于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GB 20300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为在机动车查验环节落实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相关规定,实现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告》管理要求的有效衔接,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现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查验要求提示如下:

1.《公告》信息“备注”栏中的描述不能体现该车型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时不能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

2.注册登记查验时:对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的,比对《公告》照片,确认实车安装的标志灯是否符合规定,确认实车(危險品运输半挂牵引车除外)安装、悬挂的标志牌是否在《公告》照片中有反映(《公告》照片中有多张标志牌照片的,与其中一张标志牌照片相符即符合要求);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装、悬挂的标志牌为爆炸品标志牌或剧毒品标志牌的,下同),还应当确认实车后部及左右两侧是否安装、粘贴有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的项目应完整、内容可空,内容非空时不审核内容的符合性)。

3.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对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确认实车安装/悬挂的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规定,发现罐式车辆实车安装、悬挂的标志牌与注册登记查验时的照片不一致的,核实是否与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相匹配;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确认实车后部及左右两侧是否安装、粘贴有安全标示牌(对安全标示牌内容的符合性不进行审核)。

需要说明的是: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不允许安装/悬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不允许安装、粘贴安全标示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点及要求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摘抄)

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二、GB 21668-2008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分类

1. EX/Ⅱ型车辆,用于运输配载限额符合标准附录A中序列Ⅱ规定之爆炸性货物的车辆。

2. EX/Ⅲ型车辆,用于运输配载限额符合标准附录A中序列Ⅲ规定之爆炸性货物的车辆。

3. FL型车辆,用于运输闪点不高于61℃之液体或用于运输易燃气体的车辆,其载货容器为车载罐或罐式集装箱,容器的容积大于3 m2。

4. OX型车辆;用于运输稳定的过氧化氢或其水溶液(浓度大于60%)的车辆,其载货容器为车载罐或罐式集装箱,容器的容积大于3 m2。

5. AT型车辆,载货容器与FL型和OX型车辆相同的非FL型和OX型车辆。

三、GB 20300-2018规定的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

1. 爆炸品,指GB 12668中规定的第一类爆炸品。

2. 剧毒化学品,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委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

四、GB 13392—2005规定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1.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分为标志灯和标志牌。

2. 标志牌按GB 6944规定的危险货物的类、项和车辆载质量分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悬挂的标志牌应按GB 6944与所运载危险货物(一种危险货物具有多重危险特性时与主要危险性、多种危险货物混装时与主要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的类、项相对应,与标志灯同时使用。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告》管理要求

1.运输介质为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物品的车辆,在《公告》管理中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管理。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0300《道路運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QC/T 93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3.《公告》参数页其它栏应注明以下内容:

3.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辆类型(按照GB 21668的规定填写,EX/Ⅱ型车辆、EX/Ⅲ型车辆、FL型车辆、OX型车辆、AT型车辆,下同)和介质类项号(按照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填写,1.1D、2.2、3等,下同);

3.2危险货物厢式运输车产品,注明运输介质具有独立容器(瓶)包装;

3.3对于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注明“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对于运送危险品的半挂车产品应注明“采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的牵引车”;

3.4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应注明罐箱尺寸,以及罐箱装运的危险品类别(分为非剧毒化学品及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三类);

3.5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注明“前轮安装盘式制动器”“安装子午线轮胎”“排气管前置”“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后轴为空气悬架结构;

3.6罐式车辆填写罐体有效容积及罐体外形尺寸,罐体安装保温层的罐式汽车,应注明保温层厚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国际、统筹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制定了《办法》,以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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