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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放创新深化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

2019-05-13李越刘洪愧

现代管理科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中国工商银行商业银行

李越 刘洪愧

摘要:金融开放创新的深化迫切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加快综合化经营。文章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说明商业银行综合化举措,包括:制定较为完善的综合化经营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化子公司,提高银行与综合化子公司协同发展能力,且将综合化与国际化相结合。文章进而提出了国家支持商业银行综合化的政策建议:国家层面要坚定支持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战略方针;具体则要放宽银行业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限制,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差异化推进方式,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综合化经营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金融开放创新;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中国工商银行

一、 金融开放创新倒逼中国商业银行加快综合化经营

1. 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要求国内银行业加快综合化经营。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加深,外资金融机构加快进入中国。这将有利于引入国际化金融机构的先进经验,但也会加剧国内银行业和金融业的竞争程度。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已达39家和57家;截至2017年5月,已有473家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截止2018年8月,QFII和QDII机构已达287家和152家。

国外跨国金融机构普遍实行综合化经营模型,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模型,综合竞争力强。例如英国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美国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德国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相对于我国银行业普遍处于综合化初期阶段的事实,国外金融机构具备更强的竞争力,这将对国内银行业造成较大冲击。现有研究发现,对于全球20家国际银行,在与银行业相关的21项业务中,它们仅有少数业务没有开展或开展度较低,综合化经营程度很高;此外,国外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管理架构也较为完善和全面,已经实施覆盖所有业务条线的全面风险管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2016)。

与国际大型金融集团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尚处于起步阶段,国际竞争力较弱。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代表,虽然其总资产、资本、利润均在全球银行业中均排名第一,但在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综合化业务领域,其全球服务能力与国际大型银行仍有较大差距。而且,中国商业银行以传统业务为主的结构并无根本改变,贷款在银行资产中仍占较大比重,高度依赖利差收入状况依然明显。在综合经营方面,以与银行高度相关业务为主体,在投资银行、信托、租赁、保险等领域,仅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了初步尝试;对于相关度不高或风险较高的业务领域,如证券自营买卖,则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基本没有涉及。

2. 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创新促使国内银行业加快综合化经营。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以及传统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能力的上升,商业银行吸收存款能力不断下降。国内商业银行竞争更加激烈,银行出于拉存款压力不断抬高存款利率,导致银行存款成本上升,利差进一步收窄。2014年中国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后,依靠存贷利差赚取利润的方式已經难以为继,商业银行需要通过综合化服务实现规模和利润增长。通过综合性经营,加强传统动能的改造和新动能的培育,更加主动地发展低资本占用业务,如基金、信托、资产管理、综合金融服务等业务;也通过交叉销售、品牌共用、人员交流、技术转移、后台共享、资本配置等途径展开业务协同,实现规模经济,从而提高利润(李志刚,2012)。

利率市场化和各类金融创新的推进也将提高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综合化经营则有利于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全球银行发展史和金融危机表明,实现综合化经营的银行机构具有更均衡的业务组合、更稳健的核心负债、更多元化的资产以及更持续的利润增长能力,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小,其各项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波动特征和相关性,更有利于抵御经济周期波动造成的风险,从而实现稳健发展。

3. 金融开放需要国内银行业提供综合化服务。随着汇率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金融市场对汇率和利率产品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国际化,对中国银行业的汇率和利率交易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随着中国对国际商品市场、服务市场、金融市场的融入程度进一步加深,中国银行业的贸易融资、国际支付和结算、外汇交易等各项服务能力与中国庞大的贸易交易需求极不相称。所以,为快速提升中国银行业在国际贸易和金融市场的参与度和服务能力,形成具有较强连接国内外市场,具备跨地域、跨市场避险、投资能力的金融市场服务能力,中国银行业也亟需提高综合化经营能力。

二、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举措: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目前,中国工商银行的总资产、资本、利润均在全球银行业中排名第一,具有较强代表性。所以,本文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说明中国商业综合化举措。

1. 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综合化经营发展战略。

(1)战略目标。中国工商银行围绕构建大型综合金融集团的战略目标,深化综合化发展战略,不断完善境内外综合化金融的机构平台布局,巩固提升现有综合化子公司领先同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优化完善集团协同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通过母子公司一体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显著提升集团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初步形成以客户需求为核心的全产品、全市场、全服务链、全价值链的金融生态体系。

(2)基本任务。一是通过市场收购,探索布局券商、信托、期货等领域,完善集团全牌照经营架构,且与国际化战略形成协同效应;二是进一步提升现有综合化子公司的专业化、特色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对集团的盈利贡献程度;三是顺应金融创新背景下跨市场融合发展趋势,加强集团母子公司战略协同,优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机制。

2. 基本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化子公司。通过新设或收购形式,工行先后组建工银瑞信、工银租赁、工银国际、工银安盛和工银金融,成功进入基金、租赁、牌照类投行、保险、证券清算等综合化业务领域。第一,工银瑞信基本建成全能型资产管理平台,成长为国内最大的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截至2018年6月,工银瑞信资产管理总规模已经高达1.38万亿,其中公募业务规模6 493亿元,年金和社保等养老金业务合计规模2 374亿元。第二,工银安盛基本完成业务转型并完善资产管理。截至2018年6月,总资产已高达1 108.65亿元。第三,工银租赁自2007年11月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应银行系租赁公司发展的路径,已成为国内综合实力最强、最具创新能力、国际化经营程度最高的金融租赁公司。截至2018年6月,总资产3 417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154亿元,净利润35.68亿元。第四,工银国际通过提升产品线、夯实管理基础等措施,资产和收入结构不断优化,可持续发展能力稳步提升。截至2018年6月,总资产85.67亿美元,2017年净利润1.77亿美元。在具体项目上,工银国际成功参与了巴西石油、AIA、中信证券、Prada等多项大型和标志性IPO项目和债券发行项目。

3. 不断提高集团与综合化子公司联动发展和业务协同能力。工行以“集团化、市场化、协同化”为原则,研究制订了综合化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引导子公司与集团业务协同发展。第一,协同对象进一步拓展。以工银瑞信为例,与集团的协同已由最初的个金代销基金业务逐步扩展至结现、资管、私银、投行、养老金、公司、机构等诸多业务条线,并与总行前、中、后台专业营销、综合管理和支持保障部门进行良好的对接,协同部门拓展至20多个,并已全面覆盖所有一级分行。第二,协同领域进一步拓宽。以工银租赁为例,积极推动与分行在大项目方面“租赁+保理”业务模式的合作,从集团整体考虑,该业务模式可比传统项目贷款多创造40%的净利润。第三,协同合作深度进一步提升。以工银安盛为例,与总行已在会议联动、机制联动、资金联动、精准营销联动及培训联动等方面,取得一系列进展,有效推动了业务发展。

4. 综合化与国际化相结合。

第一,以总行级“走出去”企业为重点,开展全产品内外联动,提升国际化综合化竞争能力。工行已经与超过10家总行级客户签署海外全面合作协议,牵头或参与数百亿美元的国际银团业务,为中石油、中石化、三峡集团等几十户总行级客户及关联企业承销各币种债券,发行额合计数百亿美元。通过为总行业“走出去”提供各类投融资、财务顾问、并购、跨境资金池等跨境综合服务,工行明显提升了综合化经营能力和经验。

第二,通过工银国际提高投资银行业务和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工银国际已经可为全球客户提供股票发行与承销、上市保荐、兼并收购、债务融资、企业重组、证券经纪和直接投资等全方位的投资银行服务。其先后成功参与了巴西石油、AIA、中信证券、Prada、Ferragamo、海通证券等多项在全球资本市场融资额排名靠前的IPO项目和债券发行项目,积累了国际资本市场综合化经营运作经验,建立了规范的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通过工银亚洲提高综合化经营实践能力。工银亚洲具有全牌照经营和全球化服务的优势,可向市场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其不断推动综合化经营发展,实现利润来源的多元化。在债券承销业务方面,主动适应市场发展与企业融资新趋势,积极拓展债务资本市场,债券承销市场排名位居香港前三。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工银亚洲已成为香港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整体经营规模和综合盈利能力已稳居同业前六名。

第四,通过收购海外综合化经营金融机构,提高综合化经营能力。工行通过新设和收购境外机构获得境外资产管理牌照,加快形成跨境资产管理服务能力。

三、 国家支持中国银行业综合化經营的政策建议

1. 积极支持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增强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加快加入我国金融市场,我国银行业深入推进综合化经营以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更加迫切,政府层面需要对此提供政策支持(彦法,2016)。

第一,积极支持商业银行拓展综合化经营的广度和深度,提升新形势下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方案选择上,可从我国分业监管现状和银行业占金融业主体的实际出发,考虑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存。对于国有四大行,可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对于股份制银行,可以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第二,国家层面需要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构建国家支持大型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体制机制,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监管。建议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优化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监管机制并提升监管协调性,同时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调和沟通。第三,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实质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综合化经营,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金融监管机构要从体制机制出台更多综合化经营的方案和细则。此外,还要在人才市场化、薪酬、牌照、金融创新、资本补充、监管审批与国际协同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2. 放宽银行业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限制。

第一,基金业务领域。一是允许商业银行托管其控股的基金公司所管基金;二是明确基金子公司可作为受托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以拓宽参与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数量与类型,增强此类证券的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有效性。第二,金融租赁领域。建议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租赁公司具体情况,对于资产质量良好、风险管理完善且以大型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租赁公司,适度放松其对母行的负债依存度和单一客户集中度的监管限制,进一步降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成本,降低流动性风险,便利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高端制造业的支持力度。第三,投资银行领域。建议放宽国内银行系投资银行的母行负债依存度监管要求以缩小与外资投行资金实力等方面的差距。第四,保险领域。建议在政策上放宽商业银行对保险子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以进一步促进业务协同发展。第五,其他方面。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通过收购或新设进入证券、信托和期货等领域,实现资本集约型转型,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3.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差异化推进方式。

第一,综合化经营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要求,通过综合化经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并切实降低企业投融资成本,从而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第二,根据经营特征对商业银行分类,在综合化经营中强化战略和业务协同,探索各类银行特色经营模式,提高综合经营的质量。综合化经营对资本实力、经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都有较高要求,我国各类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步伐要与自身经验积累程度相适应,与自身核心竞争力相匹配。所以,建议国家实施差异化的商业综合化政策,引导大型商业银行扩大综合化经营,限制不良率较高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从而避免风险传染。综合化经营银行需满足若干条件,如一级资本达到较大规模,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满足监管要求等。通过差异化推进方式,加快实现国有大银行战略转型,引导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4. 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综合化经营在带来规模收益和成本降低的同时,也可能诱发更为严重的系统性风险,需要监管层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督促商业银行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第一,虽然单项业务均受到监管,但频繁的内部交易、交叉性金融业务等都将使得系统性风险增加,且难以被全面监管;第二,综合化经营将增加金融体系风险传染性,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会带来交叉感染隐患;第三,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化分散出去的风险,可能会通过商业银行证券投资、承销、融资承诺等表内外业务,重新回到商业银行内;第四,综合化经营各类业务的协同效应和风险协同同时存在。

面对各类风险,监管层需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益。第一,从总体上明确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从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集中度等方面加强整体监管;第二,要求综合化经营银行构建针对集团整体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系统,完善风险隔离措施;第三,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要有更高资本要求,加强对市场集中度、交易透明度、业务关联度等各方面的监管;第四,对系统重要性综合化经营商业银行实行更加严格的资本要求和风险防控措施。

5. 完善综合化经营的法律法规。从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实践看,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主导着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如美国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拓宽了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经营权限,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任何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使得美国进入混业经营时代,银行业迅速进入保险、证券等领域。我国已经初步建立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监管框架。例如,前银监会(现银保监会)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但2015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仍要求:商业银行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非国家另有规定。2014修订的《证券法》则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除非国家另有规定”。这意味着,我国总体仍实施较为严格的分业监管政策,未来综合化经营的监管环境需进一步放松,要出台更多适用综合化经营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参考文献:

[1]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商业银行法》修法研究课题组.综合化经营下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研究[J].清华金融评论,2016,(6):36-43.

[2] 彦法.优化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环境的立法讨论[J].中国城市金融,2016,(3):55-58.

[3] 李志剛.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战略的实施研究[J].金融论坛,2012,17(9):4-1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号:14CJY003;15CJY062)。

作者简介:李越(1981-),男,汉族,北京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副处长,研究方向为商业银行;刘洪愧(1987-),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

收稿日期: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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