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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增值税探讨

2019-05-09陈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个税手续费财政补贴

摘 要:针对“营改增”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应缴纳增值税,总局、各省税务局规定不一。为清晰明确该问题,本文从代扣代缴行为是否是经营活动及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属于财政补贴资金两方面分析,判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增值税问题。

关键词:个税;手续费;经营活动;财政补贴

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国家为了调动相关税种的扣缴义务人的积极性,每年按实际代扣代缴税款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扣缴义务人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在取得该项手续费收入时,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呢?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执行口径,一种认为征收,另一种认为不征收。其中,湖南国税及青岛国税明确不征收;而湖北、重庆等国税均认为要按“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虽然明确了执行口径,但只是答复层面,并没有单独发文明确。

而针对个税代扣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在营改增前就存在争议。其主要的分歧点主要是该项业务到底是经营活动还是财政补贴收入的争辩,本文也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否是经营活动收入分析

经营性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商品或服务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就是说为了利润而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赚钱。

经营性活动与非经营性活动区分主要是看其目的是否是为了赚钱。同时,从《汉语词典》中对“营利”一词的解释——营利:指谋取利润。在词语的解释中,更强调有计划、有行动、主动的去寻求做某件事的利润。这不同于盈利(或赢利)——指扣除成本,还赚到了钱。

同时,对于一项经营活动,经济主体应有自主的权利来接受或拒绝与某主体进行交易的权利,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可以明显看出,企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强制义务,且若企业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还可能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从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文,发现企业除了应履行相关的代扣代缴义务外,还负有保存相关凭证、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义务。从这里判断,税务机关支付给企业的手续费更多是对企业因代扣代缴业务产生的成本的一种补偿,而非企业去主动谋求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是否财政补贴收入分析

政府补贴指一方向政府或公共机构向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其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a.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b.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c.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

d.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政府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政府补贴

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一)‘三代稅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二)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明确负担办法。”

从上述规定,结合财政补贴的相关特征,可以看到,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是按国家的相关要求从事的一项原应由税务机关实施的活动,是一项政府行为;对于手续费的支出也明确是由中央财政负责负担,属于从政府公共帐户收支项目;在分析经营活动时,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需要自行计算、自行扣缴相应的税款、保存相关的凭据、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等,企业为了履行该项义务是付出了一定的成本的,2%的手续费返还更多的是对于该项义务发生的成本的一种补偿,且按365号文的规定,企业对于这部分的支出还应单独核算,且规定了比较明确的支出范围,属于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最后,按365号的规定,向企业支付代扣代缴的手续费只针对是切实履行了该项义务的企业,未履行的不得支付相关手续费,说明该项手续费也符合财政补贴中的专向性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税的手续费返还应作为财政补贴收入予以确认。

增值税具有不重复征税的特点,其代扣代缴的手续费来源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款时产生的所得,若对该项手续费再进行税款扣缴,属于重复征税,不符合增值税设计的特点。

因此,个人代扣代缴手续费应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管税务机关不应对该项业务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1]王骏.用扣缴个税手续费对办税人员进行奖励引发的争论[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0.01:45-47.

[2]许前章.改进返还个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探讨[J].时代经贸,2008年第7月(第6卷)第189页.

[3]包玖珍.取得“三代”手续费收入的财税风险防范[J].中国保险报,2018年11月15日第004版.

作者简介:

陈勇(1986~ ),男,汉族,湖南湘潭人。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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