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及其功能

2019-05-05吴家清宁凯惠

法学论坛 2019年3期
关键词:序言宪法价值

吴家清 宁凯惠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16)

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由若干价值要素构成的价值整体(或价值丛、价值集)。宪法序言是立宪者(或制宪主体)立宪目的和意志的最集中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的“价值宣言”在宪法文本上的集中体现。宪法序言的价值是蕴含在宪法序言中的立宪者的目的(应然价值)和宪法颁布实施后宪法序言发生的客观作用(实然价值)的统一。宪法序言的价值属于宪法价值系统下的一个子系统,既具有宪法价值的一般规定性,也具有自己的价值特质。研究宪法价值首先需要分析宪法序言的价值特质;而要分析宪法序言的价值特质,就必须要研究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问题。那么,何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具有哪些典型的形态?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发挥什么功能?本文运用价值宪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就这些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何为宪法序言价值构造

在学术界,尚未对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作出界定和研究。本文将在明确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基础上,阐释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基本内涵。

(一)宪法序言

像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的不成文宪法是由一系列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等组成的,因此,不成文宪法严格说来不存在结构问题,狭义的宪法结构是相对成文宪法而言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是成文宪法,也就是以宪法典的样式集中、全面、系统地界定宪法概念、确立宪法原则、规定宪法规范的宪法形态。在这个意义上说,严格意义的宪法结构也就是宪法典的结构(或宪法文本的结构)。从宪法典的整体结构上看,有的国家宪法典由序言、条文主体注鉴于有的宪法序言和附则也存在条文的情形,笔者将序言和附则之外的条文部分称之为“条文主体”。在笔者看来,宪法的序言和附则也属于宪法正文,只是表达形式不同罢了,宪法文本的整个文字都是正文。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有的国家宪法典没有序言,只有条文主体和附则两个部分;有的国家宪法典只有序言和条文主体,没有附则;极少数国家宪法典只有条文主体(如1972年朝鲜宪法)。从世界各国宪法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典一般由序言、条文主体和附则三大部分组成,序言是宪法典较为普遍的组成部分。宪法序言有长有短,如欧洲国家宪法序言相对较短,而亚洲的伊斯兰国家和非洲的个别国家宪法序言相对较长。从根本上讲,一个国家宪法典的整体结构在形式上反映着该国立法、制宪技术的成熟程度,在内容上则体现了该国统治者治理国家的经验和理想。

从世界各国宪法序言及其功能来看,宪法序言一般指的是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注]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页。这段叙述性文字放在宪法正文之前,说明宪法制定的由来、目的、制宪者意图、治国的基本原理等内容的一段陈述性或宣告性文字。[注]参见[日]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宪法正文之前的这一段叙述性文字之所以称之为序言,是相对于宪法条文的规范性条款而言的。宪法序言是宪法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序言的产生,是由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决定的”。[注]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0页。从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内容来看,宪法序言一般包括五个主要方面:一是关于国家与民族、文化与传统的历史叙事;二是关于主权者(制宪主体)的自我“告白”;三是关于宪法基本价值的概括展现;四是关于立宪主旨和宪法精神的宏观宣示;五是关于宪法效力的刚性规定。对于取得政权的统治阶级来说,对过去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以及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字来表述,而这些表述又不需要、不方便或者很难通过明确性的规范判断来规定,于是就有了宪法序言。

宪法序言的语言形式,基本上都是肯定性的陈述句(包括不少的是判断),不是直接的规范判断,但可以通过中介句间接地转换为规范判断。宪法序言的逻辑形式,除了国家、民族和作为集合概念的人民外,一般极少用单称判断(即主项是专有名词的判断),也不用特称判断,几乎都是使用全称判断,这样做是为了突出宪法的人民性、民族性、国家性;宪法序言的陈述句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形成大小不等的句群,但它们又构不成直接推理关系。宪法的规范形式,有的陈述句是“空规范”(如关于文化、历史传统述说的陈述句),有的陈述句是“软规范”(如关于宪法基本价值的陈述),有的是“硬规范”(如关于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陈述)。宪法序言在形式上的三个特点,为承载价值因素、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提供了很好的语言载体、逻辑载体和规范载体。

(二)价值构造

价值构造并不是一个宪法学概念,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和哲学概念。在经济学中,价值构造也指“价值构成”,一般指价值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价值构成最早理论渊源之一,是马克思对资本价值构成的研究。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将资本价值构成(Value Composition of Capital)的要素分为 “不变资本”(C)和“可变资本”(V),“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所构成比例关系就是资本价值构成。显然,资本的价值构成分类依据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从资本的价值构成可以看出,价值构成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价值构成所包含的要素;二是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即不同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及运行机制等。

在哲学领域,价值构成一般指的是相关价值元素按照一定结构组成的价值整体。例如,幸福、财富、安全等要素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包括替代性关系、机会成本、生活方式的选择等。在法学研究领域,对价值构成的研究主要是从部门法领域开始的。例如,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以恢复正义为核心,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包括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注]参见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 利益平衡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内核。[注]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中国社会法治价值应建构以秩序为框架价值,平等为价值主导,公平与效率为两翼,自由人权理性等价值跟进的法治价值构造体系。[注]参见钟桂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价值构造论》,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表现为自由、效率和公平价值并存、竞争和融合的动态关系。[注]参见叶卫平:《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刑法的价值构造包括公正性、谦抑性和人道性三大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关系。[注]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在一定意义上说,价值构成和价值构造具有大体相同的意蕴,都指的是价值要素之间相互联系构成的价值整体。笔者认为,对价值构造不能只从静力学的角度去理解,把价值构造仅仅理解为价值要素的横向、静止的结构,而应该进一步从动力学的角度去理解,将价值构造理解为价值要素的纵向、动态的结构。价值构造,既表征一种价值关系的状态,也表征一种价值运动的过程,是价值状态和价值过程的统一。法律价值构成主要是不同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有几种样态:一个价值为主的多元价值结构,或二元价值主导下的价值结构,或多元价值并立的结构等,即“共存而优先”或“多元价值共存”。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并没有相关研究,仅有的研究也主要是通过部门法的价值构造间接体现出来的。

(三)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是在研究价值构造、宪法序言和宪法序言价值的基础上得出的一个重要概念。从现有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研究现状来看,我国在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研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系统性不够,即现有的宪法价值研究较少涉及价值构造问题,仅有的宪法价值研究集中在基本价值结构方面。由于对宪法序言研究力度不够,宪法序言的价值及其构造研究并没有体系化。二是研究路径偏差,宪法学的规范科学立场决定了以往对宪法序言的研究主要是规范研究,或者政治学者以政治哲学方法的研究,却很少有学者从价值哲学的方面对宪法序言展开深入研究。笔者管窥所及,我国还没有出现专门系统地研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学术成果。

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属于价值构造的子系统,同时也属于法的价值构造、宪法价值构造的子系统,需要进行交叉、互补性研究。因此,对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概括和总结,就必须立于价值构造、法的价值及其构造和宪法序言价值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价值构造理论是一个系统论范畴,它不仅是构成价值的要素之间的静态的关系,而是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构造是以“多元”价值要素存在为前提的概念,如果仅存在“一元”价值,这种价值根本就无法呈现出一定的结构,其建立在结构基础上的构成也不可能真正得以发挥。其次,价值构造不仅指“多元”价值的随机排列关系,而且指的是按照一定依据和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构。另一方面,宪法价值指的是主体与宪法之间的意义和效应关系,宪法价值也是“多元”要素的集合体,宪法价值本身就是由一系列不同的价值构成的系统。而且通过部门法的价值构成研究也可以发现,法的价值构成也指的是不同价值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在结合价值构造理论、宪法价值理论和部门法的价值构造研究基础上,我们可以将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定义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就是宪法序言的价值要素按一定的结构和机制形成的价值系统和价值过程。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不仅仅指宪法价值状态即宪法横向结构,而且更包括宪法价值的动态过程即纵向运演。当我们研究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问题时,至少亟待探究如下几个相关联的问题:尽管各国宪法序言不同,它们到底蕴含了哪些共同的价值——价值要素;每个价值要素的特质及功能是什么;这些价值要素之间的关系怎样,如何发生相互作用的——价值的静态结构;这些价值要素如何殊异且同一,相互作用,促进价值变迁的——价值的动态结构;宪法序言的价值结构对整个宪法文本的价值及其构造、如何影响宪法价值的实现的。宪法序言价值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动态运演过程是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核心。

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类型

从世界各国宪法序言来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呈现不同的形态。总体而言,大部分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是以多种价值要素共存的形式。但是,由于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表现形式多样,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也呈现出不同的类型。根据各国宪法序言的文本分析,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形式可以“类型化”为“立宪宗旨型”、“基本原则型”、“宏观纲领型”、“价值宣示型”四种。

(一)“立宪宗旨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

“立宪宗旨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是指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以多种不同的制宪目的表现出来。根据卡尔·施密特的观点,宪法是制宪权主体对政治共同体存在形式的一次政治决断,通过这样的决断创制了宪法。因此,宪法首先体现了制宪权主体的意志。

现代宪法以来,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制宪权主体只能是人民,人民行使制宪权将自己最高的共同目的固化在宪法中,这就构成了立宪宗旨或制宪目的。立宪宗旨还反映了制宪者的意志。制宪者是宪法的具体制定者,是制宪权主体的具体行使者,一般情况下是人民的代表机关。人民的代表机关一方面必须如实反映人民的意志,将人民的意志如实体现在宪法中;另一方面,人民代表机关也有自己的意志,制宪的过程同时也是他们意志的实现过程。但是,“人民主权原则”确保了人民与其代表意志的统一,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逻辑。联邦党人对“司法审查”正当性的辩护也处于同样立场,“宪法亦应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如果二者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较大之法为准。亦即: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人民与其代表相较,以人民的意志为准。”[注]参见The Federalist No.45.因此,制宪目的本质上表达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

在世界各国宪法中,立项宗旨实际上是以各种不同功能的价值宣示和国家未来目的达到的,大多数表述的是多种近期和远期目的集合。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就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条件,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注]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这种绝对制宪往往体现了法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或者说未来将要实现的价值。制宪目的的功能就是这种“绝对超越指向”的集中体现。例如美国宪法序言不到100个字,是这样写的:“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注]朱福惠、胡婧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美州·大洋州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91页。从美国宪法序言可以看出,美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是由七个不同的立宪宗旨构成的:第一个目的交代了宪法是为美利坚民族制定的;第二个目的是建立更加完善联邦;第三个目的是树立正义;第四个目的是保障国内安宁;第五个目的是提供共同防务;第六个目的是共同福利;第七个目的是人民的幸福。以上七个目的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除了第一个目的交代了宪法是为各州联合起来的美国人民制定外,“建立更加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和确保国内安宁,前后相继。各个州必须被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他们之间的关系(不仅包括州与州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公民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来确定、这样来处理,方可实现正义……如果要保障国内安宁(包括这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安宁和联邦各州之间的安宁),就必须确立正义,而且大家都必须承认正义已被确立……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是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也可以认为其间存在相似的联系。一旦能够确保国内安宁——这是由某一特定联盟所确定而由人民之间的正义所巩固的民族安宁—则在此一联合与世界其他联合的关系中,实际上就能够考虑共同防御。一旦能够提供国内和平(‘国内安宁’)和国外和平(‘共同防务’)就能够有效推进公共福利(特别是经济和社会福利),尤其是推进共同体意识的深化。”[注][美]阿纳斯塔普罗:《美国1787年〈宪法〉讲疏》,赵雪纲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宪法序言的七个目的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它表达了美利坚人民期望建立一个大陆帝国,而且正在建立的这个政府可以实现上述七个目的。

德国基本法序言也规定了立宪宗旨。德国基本法序言规定:“我德意志人民,意识到自己对上帝与人类所负的责任,以及作为联合欧洲当中平等的一员,决心促进世界和平,待行使制宪权制定本基本法……各州依德意志人民自主决定完成德国的统一与自由大业。因此,本基本法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民。”[注]朱福惠、邵自红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5页。本序言的制宪目的可以概括如下:上帝和人类的责任、世界和平、统一、自由。德国基本法建立在对第三帝国的罪恶的反思之上,建立在德国历史和现实基础之上,体现了战后全体德意志人民的成熟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除了美国和德国之外,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都体现了立宪宗旨。例如,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阿尔巴尼亚人民,为自己的历史而自豪,秉承对未来负责、对上帝以及其他普世价值的信仰……表达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和民主国家,维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决心……体现宗教并存和宽容的精神……致力于保护人的尊严和人格,促进民族的繁荣……维护和平、安宁、文明和社会团结……坚信各民族公正、和平、和谐与合作是人类的最高价值”。[注]朱福惠、邵自江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瓦努阿图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瓦努阿图人民,以争取自由为荣,并坚决捍卫这一奋斗成果,我们珍视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多样性,亦未曾忘却我们的共同命运,因此,基于美拉尼西亚传统价值观、对上帝的信仰和基督教义,宣布建立统一、自由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注]朱福惠、胡婧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美洲·大洋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36页。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为了建立一个以人民意志和民主为基础的政府……为了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暴政、歧视和暴力的,以法治为基础的,富于社会公正平等的,保护人权和尊严的,保证人民之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市民社会”。[注]朱福惠、邵自江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亚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吉布提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吉布提人民决心建立一个法治、多元民主的国家,保障个人和集体权利的全面实现和民族共同体的和谐发展”。[注]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非洲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234页。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序言则明确列举了制宪的目的:“我们阿塞拜疆人民……渴望确立公正、自由,安全,认识到对过去、当代和下一代的责任,运用主权权力庄严宣告下列目标:维护阿塞拜疆共和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宪法范围内的民主制度;确立公民社会;建立一个法制的、世俗的国家,保障法律至上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全体人民达到与经济、社会目标相一致的适当的生活水平,忠于全人类共同的价值,与其他国家的人民在友谊、和平和安全的条件下生活,达到实现互利合作的目的。”[注]朱福惠、王建学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亚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2页。

(二)“基本原则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

世界各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中,还有一类宪法序言的价值是以宪法基本原则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的“基本原则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指的是宪法序言价值有若干个宪法原则构成,这些宪法原则共同组成了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宪法原则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般、高级、基本、稳定的宪法规范,对于宪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德沃金的“整体的法律”立场就注重宪法原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行宪过程的依据和准则。”[注]秦前红《宪法原则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

宪法原则不同于宪法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分权制衡等四大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是从长期宪政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并能体现现代立宪精神的固有的、根本的、基础的和普遍的宪法原则,而除基本原则之外的宪法原则可能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以宪法原则的形式体现出来,可能也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法国的《人权宣言》本身并不是宪法序言的构成部分,而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性宣言。《人权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权力分立”、“法治原则”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宪法原则,是法国宪政体系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继续将《人权宣言》规定的诸原则,以及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纳入到新宪法序言中。除了法国之外,其他一些国家也在宪法序言中列举了宪法原则,例如,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序言在进行一段历史叙事之后,确立了五项宪法原则。[注]阿拉伯叙利亚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有下列基本原则:一、全阿拉伯革命是实现阿拉伯民族统一、自由和社会主义的愿望的现实需要和长期趋势。阿拉伯叙利亚地区的革命是全阿拉伯革命的组成部分。它的一切政策方针都来自阿拉伯革命的总战略。二、在分裂的现实下,任何阿拉伯国家单独的成就,都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只能受到歪曲和挫折,除非这些成就由阿拉伯统一来维护和支持。同样,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对任何阿拉伯国家的任何威胁和危害,也是对整个阿拉伯民族的威胁和危害。三、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前进,不仅是出于满足阿拉伯的社会需要,也是出于动员阿拉伯人民潜在力量同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作斗争的根本需要。四、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民民主是保证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理想准则。正是这种自由权利使公民成为享有人格尊严的人,能为自己的祖国作出贡献、建设祖国、保卫祖国,并为自己的民族作出牺牲。祖国的自由只能由自由的公民来维护,公民的自由只有获得经济上社会上的解放才能实现。五、阿拉伯革命运动是世界民族解放的基本组成部分。我们阿拉伯人民的斗争是世界各国人民争取自由、独立和进步的斗争的组成部分…”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序言也是明确列举了一系列的宪法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民族意志至上、分权制衡的原则、政教分离原则、社会正义原则等。

(三)“宏观纲领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

宪法序言还可以以“宏观纲领型”这种价值构造形态体现出来。“宏观纲领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指的是由历史叙事、基本原则、根本任务、基本国策和国际关系和宪法最高效力等综合内容共同构成该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宏观纲领型”是对“史论性序言”和“纲领性序言”宪法序言形态的扬弃基础上形成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类型。[注]参见杨临宏、刘亚梅:《宪法序言比较研究》,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宏观纲领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形态涵盖的内容较多,与前面的“立宪宗旨型”和“基本原则型”构造类型不同,在价值构造上具有综合性、纲领性等特征。从世界各国宪法序言来看,采用此种价值构造类型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其中最典型的是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的序言,长达2万多字,其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国策、国际关系和宪法的最高效力”。[注]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页。除此之外,如中国、越南、蒙古、阿尔巴尼亚、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宪法序言都具有这样的价值构造特征。

例如,中国宪法序言用了13个自然段叙述了国家的斗争历史和成就,建国宗旨和奋斗目标、制宪目的、国家活动的指导原则等,具有纲领性和综合性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斗争历史;20世纪以来中国的四件大事;国家根本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现代化建设的国内外条件;宪法的最高地位。[注]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孙谦、韩士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美洲大洋洲卷)》,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986-987页。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宪法序言包括:国家目标和指导方针(人类的整体发展、平等和参与、国家主权与自力更生、自然资源与环境、巴布亚新几内亚道路)、基本权利、基本社会义务等,以上这些纲领性内容共同构成了巴布亚新几内亚宪法序言的价值整体,其中以列举方式对基本权利和基本社会义务的规定是其亮点,其他国家将基本权利和义务独立放在正文之中,以体现独特的宪法功能。[注]巴布亚新几内亚宪法序言规定:“…在不违背法律对非公民所施加的限制的前提下,我们谨此承认,我国所有公民均拥有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是说,不分种族、部族、籍贯、政治倾向、肤色、宗教信仰或性别,在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尊重法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每个人都享有下述权利:(a)生存、自由、人身安全与法律保护; (b)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c)免受残酷虐待与强迫劳动;(d)良心、表达、了解情况、集会结社之自由; (e)就业自由与迁移自由;(f)保护公民住宅与其他财产的隐私权,保护财产免受非法剥夺…”“…我们兹宣布,我国一切个人对自己、对后代、对国家以及相互之间负有下述基本义务:(a)尊重宪法,按宪法精神行事;(b)承认只有通过积极参与全国社区的整体发展才能充分发挥个人的才能,才能充分增进个人的真正利益;(c)行使本宪法所保证或所赋予的权利、利用本宪法提供的机会,充分参与国家管理;(d)保卫巴布亚新几内亚,保护国家财富、资源、环境,不仅为当代人着想、也为后代着想;(e)根据本人的才能从事于社会有益的职业,必要时为从事这种工作自行创造合法的机会;(f)尊重他人的权利与自由,与他人充分合作以利于互助和团结;(g)为了国家的进步,为了实现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目标,根据自己的财产多寡;依法纳税;(h)为人父母者应抚养、帮助和教育其子女(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特别要使子女真正了解他们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的目标与指导方针;(i)子女应尊重父母……”

(四)“价值宣示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

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除了以上三种类型之外,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还以“价值宣示型”的形态表现出来。所谓的“价值宣示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指的是由没有明显的核心价值、不分主次地位和作用的多个价值要素并列构成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形态。一般来讲,世界各国宪法的价值要素主要包括人的尊严、自由、平等、民主、国家权力的分工制约、法治、社会自治、地方分权等等,以上价值元素是宪法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另一些宪法价值元素并不是通过宪法文本体现出来,而是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稳定性宪事行为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将前者称之为文本型宪法价值,后者称之为行为型宪法价值。

宪法序言作为宪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可能比正文蕴含更丰富的价值元素。如果宪法条文所蕴含的宪法价值是具体、直接、单一的宪法价值的话,那么宪法序言所蕴含的价值则是抽象、间接、复合的宪法价值。世界不少国家宪法序言文本基本上都是由一系列的价值元素并列构成的。例如,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阿尔巴尼亚人民……表达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和民主国家,维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决心”。[注]朱福惠、邵自江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把马其顿共和国建设成为一个主权独立和人民民主的国家”。[注]朱福惠、邵自江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76页。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承认法治、公民和平、民主、人的尊严、人的权利和自由、人格的自由发展、正义和政治多元是至高无上的政治价值”。[注]朱福惠、邵自江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91页。瑞士联邦宪法序言规定:“瑞士人民及各州,认识到其对世界的责任;瑞士人民及各州,决心重整其联盟,以团结与开放之精神面向世界,达到增进自由、民主、独立于和平之目标”。[注]朱福惠、邵自江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52页。乌克兰宪法序言规定:“表达人民的主权意志;基于乌克兰国家建设的悠久历史和民族自决权的实现……出于为人权、自由和有价值的人类生活条件提供保障……出于努力发展和加强民主的、社会的法治国家”。[注]朱福惠、邵自江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25页。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缔造能够促进协同奋斗、实现国民广泛决策程序的政府体制以推动建立民主价值、社会公正、基本人权和法制为基础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区之发展”。[注]朱福惠、胡婧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美洲·大洋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65页。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将共和国重塑为一个民主、参与、自立、多民族、多文化的社会,一个彰显自由、独立、和平、团结、诚信、领土完整、国际礼让和法治价值准则的公正、联邦制的分权国家”。[注]朱福惠、胡婧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美洲·大洋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51页。图瓦卢宪法序言规定:“鉴于图瓦卢人民渴望建立一个以基督教原则、法治与图瓦卢的习惯和传统为基础的独立国家……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主权国家”。[注]朱福惠、胡婧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美洲·大洋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51页。乌干达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决心在团结、和平、平等、民主、自由、社会公正与进步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民的,永久的宪法,以巩固社会经济和政治秩序,创造更美好的未来”。[注]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非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1023页。

三、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

宪法序言是一系列价值构成的联合体。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与宪法价值一样,具有重要的功能。宪法价值构造的功能既与宪法序言的效力和作用紧密相连,也与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类型密切相关。因为一方面,宪法序言是宪法文本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与宪法条文一样,具有重要社会作用,有的国家如我国的宪法序言还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中理念和取向具有始源的规范性。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包括三个维度:法律效力、社会作用和综合效益。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的实现经过了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部分到整体的逻辑链条和历史过程,这就是: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对宪法直接所及事项的效力、作用和效益——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对人(作为人的国籍化的公民)的效力、作用和效益——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对人权、平等、民主、国家权力分工制约、法治、社会自治、地方分权的效力、作用和效益——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对自由—宪法基本秩序的效力、作用和效益——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对宪治正义(作为法律根本价值的正义在宪法上的体现)的效力、作用和效益。纵观近现代宪法,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具有如下五种基本功能:

(一)法律体系整合功能

一个国家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效力位阶、不同部门法律(广义的)构成的国家性规范体系,它表达的是“一种对于存在一种有效规范的信念,而一个规范构成一种价值”。[注][英]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仅设定国家需要的一个个行为模式,而且也承载主体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的某种价值关系。宪法规范作为最高等级的规范,体现了一个根本的价值关系,即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价值关系(其中最主要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价值关系),而其他法律价值关系则是通过其他普通法律规范来实现的。因此,公民和国家作为宪法基本主体的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不断推进和具体化,以此来保证国家与公民等法律主体宪法价值的实现。

在宪法价值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体系内的冲突问题。对于这些冲突,实证法体系通过一套制度安排来确保冲突的解决,而解决这个冲突的最终依据必须由宪法规范承担。在这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的功能在于协调、整合所有法律规范,消弭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协调整个法律秩序。宪法序言作为宪法重要构成部分,它具有和宪法规范一样的功能作用,宪法序言所有的价值同样也是整个宪法的总括性一般性价值,是宪法的价值基石,因而也是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体系赖以建立的价值基础。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整合作用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一是通过宪法序言中的宪法原则发挥作用;二是通过宪法序言关于最高效力的规定发挥作用;三是通过宪法序言中的价值元素的具体化实现对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整合;四是类似巴布亚新几内亚宪法序言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发挥作用。通过以上方式,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同整个宪法一起,确保整个法律体系价值秩序的和谐、统一。只有依靠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根本性、最高性,才能将整个法律体系整合成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有机统一体。

(二)宪法解释指导功能

法律的实践在于解释,解释不仅包括具体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注]参见刘星:《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页。德沃金认为,法律除了哈特意义上的“规则”之外,而且还包括原则和政策。“原则的论据意在确立一种个人的权利,政策的论据意在确立集体的目标。原则是描述性的陈述,政策则是描述集体性的陈述,”[注][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原则和政策都是司法决策的依据。原则在裁决中的作用在于论证个人和团体权利的正当性,而政策则在于论证裁决对于整体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二者通过证成而获得合法性和合理性。

德沃金的原则和政策观与他坚持法律解释理论中的“整体性”立场密切相关。法律解释是法官用“内在视角”阐释明确法律含义的过程,它不同于哈特所坚持的外在视角中的“承认规则”,在法律体系内部,所有的疑难案件都可以通过法律本身的原则和政策来获取唯一的正解。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对于宪法解释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宪法规范是由规则、原则、国策、概念、程序性、技术性规定构成的,[注]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宪法原则是宪法规范的核心,是保证宪法规范内容逻辑统一的关键要素,而宪法政策则是一国大政方针在宪法上的体现,二者都是宪法解释必须遵循的规范。

(三)宪法修改约束功能

尽管宪法是法律体系中最具安定性的部门法,但为了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宪法解释无济于事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宪法的有形修改。在学术界,受宪法形式论、法律相对主义和政治现实论的影响,德国和日本一些国家的学者否定宪法修改的界限,认为宪法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修改。[注]参见豆星星:《修宪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宪法良性化之若干思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141页。而另一些学者主张宪法修改是有界限的,卡尔·施密特就认为修宪权属于宪定权,不能改变制宪权所作的根本政治决断。约翰·罗尔斯、沃尔特·F.墨菲、斯蒂芬·麦西多、塞缪尔·弗里曼等学者也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韩大元、林来梵、秦前红等众多学者也认为宪法修改是有界限的,如林来梵认为宪法修改在内容上、时间上和形式上是有严格限制的。[注]参见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9页。李晓波也认为宪法修改界限包括修改程序、宪法结构、宪法基本价值和修改类型等因素。[注]参见李晓波:《论宪法变化的形态》,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来看,修宪权显然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主要在于宪法的精神与基本原则、自然法精神、实定法(宪法)和国际法等因素,[注]参见豆星星:《修宪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宪法良性化之若干思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173页。而实定宪法对修宪权主体、程序、行使方式、内容和时间的规定是宪法修改必须遵守的硬性规定。

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属于宪法的根本原旨、总体取向和基本精神的范畴,宪法修改当然要依循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而不能通过修宪权的形式破坏宪法价值构造所决定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否则就是对制宪权的僭越,破坏宪法的基本价值内核。而有些国家直接在序言中规定宪法修改的界限,例如,巴勒斯坦国基本法序言及《基本法》修正说明备忘录规定:“《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立法委员会有权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之同意修改《基本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基本法》以允许在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内增设总理(Prime Minister)一职,并对其权力以及对其工作的法律及政治上的控制加以规定,同时划定并厘清与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以及其与立法部门的关系。”[注]朱福惠、王建学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亚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页。

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对宪法修改的约束性功能,在宪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可以在遵循宪法基本精神、原则的前提下,维护宪法的同一性、稳定性、连续性,防止修宪权对制宪权的恶意篡夺,维护宪法基本价值恒定性;另一方面可以强化、彰显宪法的核心价值,通过宪法序言约束偏离其价值构造的所谓修改行为,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在分工制约中实现整体的合宪性。

(四)宪法变迁规制功能

宪法规范价值性与社会实际必要性之间稳定—适应关系是宪法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当稳定的宪法规范无法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实践的时候,宪法变迁的出现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宪法变迁不等于宪法的一切变化,它有其特定含义和内在规定性。如果将宪法变迁等同于一切宪法变化形态,这个概念就失去独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注]李晓波:《论宪法变化的形态》,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第121页.耶林内克认为宪法变迁指“宪法文本形式上保持不变,而是通过某些非已修改宪法为目的或者无意识的事实行为而对宪法所作的修改”。[注][德]格奥尔格·耶利内克:《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论》,柳建龙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芦部信喜也认为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现实意义发生变化的现象,[注]参见[日]芦部信喜:《制宪权》,王贵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4页。秦前红将此种宪法变迁可以称之为“无形修改”[注]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也就是作为宪法变化和发展形态之一的宪法演变。

宪法变迁在宪法实践中有多种表现形式,耶林内克将其概括为:“基于议会、行政和司法解释的宪法变迁;基于政治必要的宪法变迁;基于宪法习惯的宪法变迁、宪法习惯;基于国家权力不行使的宪法变迁”等六种情形。[注]参见[德]格奥尔格·耶利内克:《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论》,柳建龙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除了宪法解释要遵循既定的宪法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之外,其他的宪法变迁形式并非都具有直接的规范依据,有的甚至是不符合宪法的行为,对此就不能一概认为其违背宪法,或者说“良性违宪”,而要根据一定标准来评价判断其正当性。

在宪法实践中,对没有规范依据的“事实规范力”变迁行为,识别、判断其正当性的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宪法基本价值。宪法基本价值的主要、集中的载体是宪法序言,宪法序言确立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等都是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重要元素。因此,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决定着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当然也就调控或规制宪法变迁,确保宪法有其“善”相。[注]参见李晓波:《论宪法变化的形态》,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五)宪法评价基准功能

宪法评价是宪法活动的重要方面和环节。宪治即宪法实现,意味着宪法价值工程的“施工”完成。通过宪法评价,可以对宪法及其产生的宪法现象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促进宪法逐步完善,提高宪法有效限制国家权力以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效果。宪法评价的客体是多样的,既有宪法现象,也有宪法文本、惯例、判例;就宪法文本而言,既有宪法概念、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制度,也有宪法序言和宪法条文。尽管如此,它们都是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直接或间接、刚性或柔性的体现。要正确评价宪法,就必须以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为评价基准。

根据一般评价规律和法律评价规律,宪法评价是主体根据一定标准对客体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宪法评价本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价值认知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形成宪法价值关系。宪法主体在某种环境和氛围中基于自己的利益和立场,通过一定的手段和中介进行宪法评价。宪法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公民、社会、国家等,都对宪法有着“应怎样”(应然)的期盼,用“应怎样”去比较、衡量“是怎样”(实然),就得出不同乃至对立的宪法价值判断,于是形成宪法评价冲突。要解决宪法评价冲突,形成基本一致的价值判断,必须去寻找宪法价值标准,特别是寻找统摄具体宪法价值标准的宪法价值基准,这个宪法价值基准,就是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宪法评价的关键是评价标准问题。在具体的宪法评价活动中,评价标准解决的是评价活动的根据和尺度问题。如果没有评价标准,评价就没有依据可循,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也存在问题。而统一的评价标准来源于作为宪法价值基准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宪法价值也有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之分,如果条文部分承载的是宪法的手段价值的话,那么序言就蕴含着宪法的目的价值,目的价值决定手段价值,手段价值为目的价值服务。

结语

宪法是充满价值的规范体系。在规范宪法学为主流研究范式的影响之下,一段时间的宪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宪法的规范条文进行的,对宪法序言及其价值却关注不够。而政治宪法学从政治维度研究宪法序言,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但主要也在于挖掘宪法序言中的政治决断及其他政治性元素,较少从宪法价值的角度来研究宪法序言。从宪法价值角度研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含义、类型和功能,有利于从主观目的和客观作用的结合上深刻揭示宪法序言的意义、地位和功能,转换宪法序言研究的基本范式,挖掘宪法序言的价值要素及其静态结构状态和动态构造过程,在宪法序言与宪法条文、宪法文本与宪法现象、宪法实施与宪法价值实现之间构建共同的价值基石和重要的价值纽带。

猜你喜欢

序言宪法价值
序言
序言
序言
宪法伴我们成长
《名人传》序言
《宪法伴我们成长》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一粒米的价值
“给”的价值
三十而立:“八二宪法”的回顾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