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审查要点分析
2019-04-30岳启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3期
岳启杰
摘 要: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由于食品领域的专业性和具体个案纷繁复杂性,该类案件的办理比较复杂,证据审查颇有难度,要注意重点审查主观明知、鉴定意见、共犯、量刑情节等内容。
关键词: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证据审查 量刑情节 共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方式: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还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由于食品行业的专业性以及案件的复杂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办理该类案件时,往往面临主观认定难、有毒有害食品鉴定难等诸多困惑和难题。因此,有必要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审查要点进行探讨。
一、 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审查要点
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明知。该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如其主观不明知,即使客观上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也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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