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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走马承受”到“廉访使者”

2019-04-29张浩宇

文史杂志 2019年3期
关键词:宋徽宗

张浩宇

摘   要:“走马承受”是宋代特有的差遣,作为当时路级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能主要是负责奏报边情、传递信息、监视将帅等。宋徽宗政和年间‘走马承受易名为廉访使者。这一改易过程一方面显示徽宗与官僚集体在政治运作中的政治力量角逐;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徽宗朝乃至有宋一代整个内外政治局势的暗流与困局。

关键词:宋徽宗;走马承受;廉访使者;祖宗之法

一、走马承受一职溯源

走马承受为宋代特有差遣官名,全称都总管司走马承受公事。考诸史籍,其简称和别名有走马、承受、走马承受、承受公事、都总管承受、都总管司承受等。由于徽宗朝政和年间将走马承受易名为廉访使者,因此廉访使者、廉访使也为其别名。其中较常见的是走马承受、承受公事。

关于走马承受一职始设时间,《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等史籍均无明确记载,仅《文献通考》有“走马承受,诸路各一员,宋仁宗时置”[1]之语。对于《文献通考》的这一记载,魏志江在其《宋代“走马承受”设置时间考》一文中结合《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宋会要辑稿》相关史料进行了详细考辨,认为走马承受由仁宗设置与相关史实不符,但并未对走马承受一职具体何时设置有所深究。[2]走马承受一职的相关记载首见于《文献通考》中淳化年间太宗认为转运使权力过大“复置朝臣于诸路为承受公事,是机察漕司也”[3]。其后《宋会要辑稿》亦载“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年)九月,供奉官宋元度等五人分往镇、定、并等州及高阳关承受公事,当言上者驰传以闻” [4]。以上两则史料中的“承受公事”是史书关于走马承受一职的较早记载,可以看出太宗时期在河北诸路已经设有走马承受。这里需要注意,镇、定、并州及高阳关都分布在河北四路,故而不能以此确定走马承受此时已作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官职出现。《宋会要辑稿》后有“三年二月。诏知沧州、西上阁门使何承矩觉察诸路走马承受并体量公事朝臣、使臣逾违公事”[5]的记载,这是诏文中初见“走马承受”一词。后《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至道三年(公元997年)“二月两浙转运使承受公事刘文质入奏,察举部内官高辅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询、高贻庆、姜屿、戚纶等八人有治迹” [6],这表明在太宗至道三年南方地区也已设置走马承受。又《职官分纪》记载真宗即位初期“至道三年五月,诏诸路承受公事使臣归阙,真宗听政之初,务从简易故也。”[7]可较为明显地看出,此时走马承受已逐渐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职官。到真宗时期,史籍中已多见走马承受之名。

综上所述,可作出太宗朝已设立走马承受的推断。其时政治背景有二:其一,太宗时期,宋朝政治已从草创期逐渐向和平建设时期转变,鉴于前朝教训,太宗已开始有意识地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监察系统,加强中央集权。至道三年,太宗改变以往“道”“路”并存的行政区划,始定天下为十五路,而走马承受一职本身即为路级监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信息是政务裁决的重要依据,基于此,为保障独裁统治的稳定,皇帝迫切需要开拓多方面的信息来源,以确保信息直接有效地传达给最高决策者。军事方面,宋太宗实行“将从中御”政策,由中央决定前线军事活动的进程,因此势必需要走马承受往返奔命,传递信息,这从这一时期走马承受的设置多集中在宋与西夏、辽的交界的事实也可以印证。其二则是由于太宗在“烛声斧影”中即位,即位的不正当性迫使他更加急切地多方面搜集信息,以把握朝堂政治态势的动向,确保自身统治的稳定性。基于上述政治需要,走马承受一职遂在宋太宗之时应运而生,且于后世一直得以沿用。

关于走马承受一职的人员编制和职能。走马承受一职,多由三班使臣 以上的武臣、内侍或外戚担任,他们大多是皇帝的亲信,如《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二月两浙转运使承受公事刘文质入奏,察举部内官高辅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询、高贻庆、姜屿、戚纶等八人有治迹” [8],刘文质为宋太祖赵匡胤祖母简穆皇后刘氏的从孙,太宗曾赞他“文质善于采听” [9]。身份的特质决定了其品阶不高但是位卑权重,体现赵宋王朝统治“上下相维,轻重相制”[10],追求稳妥的特点。而走马承受一职人员编制具体情况,则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先是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选内侍及三班各一员,充秦州沿边走马承受公事” [11],其后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五月“复置麟府路走马承受内臣一员” [12],嘉祐五年(1060年)三月又“罢代州驻泊司走马承受,减麟府路、成都路、利州路走马承受使臣一员”[13],再至哲宗时“每路选使臣二人,令入内侍省引见取旨,定差一名”[14],最后是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二月诏令“成都府、利州路、泸南路各添差内臣一员为走马承受” [15]。梳理上述史料所提到的地区行政区划,可发现走马承受设置二员制的地区多为秦州沿边、成都路、利州路等这些靠近西夏、吐蕃的西部边境地区。而崇宁四年(1105年)诏“江南东、西,两浙各共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于东、西路驻扎。” [16]由西部诸路与南方诸路走马承受人员设置相较,不难看出走马承受的设置与边疆问题有密切的联系。这一时期,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已逐渐强大到可抗衡甚至是威胁汉族中央王朝的统治。在“外患”的压力下,宋朝朝廷率先在边境地区设置二员制的走马承受职官也就不难理解了。其后,从太宗时期到徽宗时期,随着走马承受这一官职的不断发展完善,其设置模式经历了诸路设一员逐步发展为诸路设二员的过程,并最终完成了二员制从西部地区向全国范围内各帅府设置的一个过渡,其完成标志为徽宗时期下达的“帅府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武臣一员” [17]诏书。

走马承受作为耳目之任,其主要职能是监察军事、传达命令、奏报边情、监视将帅失职违法情况等。但在宋代的不同歷史时期,走马承受的职能侧重也多有不同。真宗时期,对走马承受职责有“朝廷置此职,欲令视军政,察边事”[18],“边防有警,不以时驰驲上闻” [19]的规定。到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十月二十一日,(诏)自来诸路走马承受使臣春秋赴阙,并于经略安抚司取索管下城寨平安文状赴阙进呈。” [20]徽宗则要求走马承受一季一入奏,大观年间允其风闻行事,最后政和六年(1116年)将走马承受改名为廉访使者,使其职能几乎和监司等同。总体而言,走马承受的职权逐渐扩大,且在徽宗朝达到顶峰。

二、宋徽宗时期走马承受易名缘由探析

徽宗政和六年(1116年)七月十三日,朝廷下诏“改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为廉访使者” [21]。走马承受简称走马或承受,前者根据字面意是指驰马禀报军情或传递文书的人,即驱使快马,传达命令到边境军队驻扎地,或将军事情报火速上奏天子;后者据《说文解字》的解释,乃是对所托付之事须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按《宋会要辑稿》的说法,其“虽名承受,其实监军也” [22]。不过,《老学庵笔记》有“宣和中,百司庶府悉有内侍官为承受,实专其事,长贰皆取决焉。梁师成为秘书省承受,坐于长贰之上。所不置承受者,三省、密院、学士院而已”[23]一语。这里中央百司所说的承受,并非我们讨论的路级监察机构走马承受,而是中央所设置的官职。中央百司的承受因与天子接触较多,为天子所亲近之人,因此职权颇重。而张邦炜先生认为梁师成任秘书省承受即为廉访使的观点尚有待商榷。[24]

在廉访使者一词中,廉字本作“覝”,察看之意,因此廉访有察访的意思;而使者则是奉使命办事的人。如徽宗时期臣僚上奏称:

窃以朝廷更置廉访使者,选委甚重,俾廉访一路,全赖监司,若不优假体貌,则无以表仪郡县。唯每岁使押赐衣袄,至于计会户部请领,沿路使押,近乎押纲使臣,窃恐非朝廷以使者呼之之意。 [25]

这段文字说明廉访使者负责一路的监察工作,因此朝廷对这一官职的选派十分重视,如强调仪表须庄严得体,以为各郡县的模范与表率。但是廉访使者在押送从户部所领的衣袄物资的过程中,一路上多有贪赃搜刮,违背了朝廷设他们为使者的初衷。总之,走马承受的重点在于“承受”,表明其职能更多侧重于向朝堂奏报文书、传递信息;而廉访使者的重点则在于“廉访”,即监察,即对其所属各路政务“事无巨细,皆得按刺” [26],其职能不断增加,上言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后者作为皇权加强的产物,以至高无上的皇权为依托,保障了担任这一职务的官员的“底气”,正所谓“昨蒙睿旨改正名称,叙官述职几厕监司之列”[27]。

在此基础上,可以明确的是政和六年走马承受改称为廉访使者,后者“几厕监司之列”。不过,从史料记载来看,政和六年七月十三,朝堂并没有关于走马承受一职的讨论。只是在政和六年四月一日,有臣僚上言称:“恭观去冬御笔诫饬走马承受,至于告以任遇之诫……欲下诸路,许令刊石于厅事,昭示永远之诫。”[28]徽宗最终听从了臣僚建议,将对走马承受的训诫刊刻于诸路的内厅,以示警戒。这里的“去冬御笔”实为政和五年(1115年)徽宗下诏称“诸路走马承受耳目之寄,实司按察,体均使华,而迩来皆贪贿……其不职者已形澄汰,宜务首公,以称任使”[29]。这则史料涉及徽宗对走马承受一职地位定义及实际态度等问题。徽宗首先强调走马承受的“耳目之寄”的重要性,同时提出因走马承受职务特点,传递信息、往返郡邑过程中多有贪污受贿情况发生,故将其中不法者淘汰,并希望以后官员能够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政和六年四月一日,麟府路走马承受公事杨延宗向徽宗申明说“帅司被受御前发下朱红金字牌,因季奏齐赴枢密院送纳……合兴不合计会齐赴朝廷送纳?”[30]徽宗采纳其建议,诏令以后就由走马承受将诸路帅司的朱红金字牌收集送纳朝廷。综合徽宗在四月一日的两则诏令联系来看,他一方面刻碑警戒走马承受,另一方面在实际行动上却不但没有削弱走马承受职权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其职能范围。由此可见徽宗对走马承受一职的借重和依恃态度。

早在大观三年(1109年),御史中丞石公弼就有上奏:“臣伏以诸路监司为朝廷耳目之寄,责任非轻……由是走马承受廉访实事,有专为蔽欺稍稍奏闻。是监司不足以取信而事移于走马也。臣恐久之亦不舞弊,非陛下循名责实之旨”[31]。石公弼认为,从监察角度来看,监司本身腐败,不能承担重任,此时走马承受一职较之监司反而能够较为真实公正地上达信息。正如大观四年(1110年)十月十九日又有臣僚的进言:“东南诸路近置走马承受公事,圣听四达,周知远迩,无壅蔽之患,天下幸甚。窃谓官吏贪暴,民间屈抑,监司职事隳废,而走马承受能得其实状以闻,此其所补故不为小。”[32]从这个上奏可以看到,就地域方面而言,走马承受设置范围有所扩大,不再局限与边塞要地,亦扩展到东南诸路。其原因正如史料所云监司自身腐败,已无力担当对地方官员的监察重任,而此时走马承受弥补了这一缺陷。再者,监察官吏与军队固然重要,东南地区作为经济重心亦不能小觑。故设走马承受监察东南诸路,使其地信息直达天听。

然而,随着走马承受职权的不断扩大,又出现了政治运行方面的一些弊端,如以权谋私、越职擅权、贪赃枉法等等。对于这些弊端,朝廷内部自有批评的声音。针对这些批评,徽宗于大观四年(1110年)三月三十日下诏:

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使臣。大小行人之职,耳目之任,旧许风闻,庶几边防动息得以上达。近有陈请不实重行降黜之文,例皆偷安苟简,避罪缄默,甚失设置之意。可仍旧许风闻奏事。[33]

徽宗一方面对走马承受职权扩大的弊端有所察觉,提出对陈情不实的官员罢免降职;但另一方面却是担心如果相关官员因怕出错而保持缄默,则朝廷设置走马承受以监察地方便失去了意义。徽宗了解走马承受在监察工作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诸如传言有误、误听误信或所见不周等失误,但仍允许其风闻奏事,真可谓深思熟虑。“风闻奏事”的允诺扩大了走马承受奏言的自由度和范围,事无巨细,涉及到边防军事、经济民生等诸方面,同时也使皇帝眼观八方,了解地方動态。走马承受有监察地方财政的职能,可以点检人员和封桩钱物,如大观年间徽宗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今后取索本路封桩见在钱物粮斛数目闻奏” [34]。我们还注意到,走马承受所传达的内容多为涉及机密朝旨的重要文件,如李焘所述:“诸路走马承受使臣,应合遵守条贯及被受机密朝旨,非专下本官者,仰取索编类,各抄录成册,于本司密收照用……除朝廷专下本官及已见奏报文字外,并不许带行” [35]。这表明重要机密信息的传递需先经过走马承受,其机要地位显而易见。

我们再纵向考察史料,可一窥政和六年之前走马承受职权逐步扩大的具体过程。首先,走马承受初期虽能监察军队,但并不能干预军事。如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八月下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非本职不得辄言他事” [36],后神宗时期继续下诏强调“走马承受不得干预军事”[37];但在徽宗时期这一规定发生了变化,此时走马承受一职已然参与到政治军事活动中。如崇宁四年(1105年),徽宗下诏“边界探报事宜,依条令实封送走马承受看祥” [38],后政和四年(1114年)下诏“诸路州军有走马承受处,除边机、兵防、军期急速等自依条制外,如有事出非常、稍涉要害等,仰州郡合属去处,限日下关报本路走马承受所” [39]。

此外,走马承受职权的不断扩大,从其身份象征的变化亦可窥一二。神宗熙宁五年(1106年)四月庚午,“铸诸路走马承受铜朱给之,仍收所授奉使印。故事,诸路走马承受书衔皆曰‘某路都总管司走马承受公事,而任职者恶有所隶属,故于衔位中阴去‘都总管司字,冀擅其权。至是,始厘正之,仍铸为铜朱记”[40]。走马承受一职开始是以使印作为其身份的象征,后来因用其擅权作恶而收回,改用朱铜记,每路一枚且有明确隶属。到徽宗元符三年(1100年)五月,诏“诸路走马二员处。人给朱记一枚。令礼部铸造颁布”[41]。相较神宗时期,徽宗对诸路走马承受各给朱记一枚,表明了徽宗朝走马承受事务繁多,职权也有所扩大。

综上,无论是从走马承受与廉访使者职官名称来看,还是从当时整体政治环境观察,政和以降走马承受的职权是在逐步扩大。因此徽宗于政和六年将走马承受易名为廉访使者是一种顺势而为的政治行为,意在使走马承受一职名实相符。只是在这一更名行为之下,实际掩藏著徽宗朝乃至有宋一代内外政治局势的暗流与困局。

三、从走马承受易名看徽宗朝政治

徽宗政和六年(1116年)将走马承受易名为廉访使者后,同年九月,为规避不同官职称谓造成地方行政划分混乱的弊端,便规定“以某路廉访所为名” [42]。后廉访使者的权力越来越大,“凡耳目所及,皆以闻,于是与帅臣抗礼而胁制郡县,无所不至”[43]。那么,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呢?

首先,走马承受作为路级监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子耳目,代表皇权监察天下百官百司。信息是皇帝坐制四方,发布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其驾驭群臣的重要手段;信息的即时性、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务裁决、政策发布的合理性。走马承受的设置为皇帝打破了与地方的距离阻碍,形成一个动态、即时的信息传递渠道,其上达信息的范围十分广泛,“民生之利病,法令之废举,吏治之清污能否,凡郡邑之政”[44],这些都在奏报之列。自太宗朝起,走马承受即成为皇帝“将从中御”、把握前线实况的一枚特殊政治棋子。徽宗朝还规定走马承受“不得乘船,违者以违制论” [45],实则为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且走马承受上达信息时,可直接进入便殿,由皇帝直接接见,由此亦可见走马承受一职与皇帝关系密切,受皇帝的垂直领导。走马承受的设置,意在加大对地方权力的控制,进而加强皇权;而这一职官既为皇权统治服务,也便因此获得权力,扩大职权。

其次,在人员编制上,走马承受一职多由宦官担任。宦官与皇帝及其家族在生活上密切相关,扮演着皇帝家奴的角色,故而在信息上达方面具有其他官职所没有的便利。徽宗朝从崇宁二年(1103年)“成都府、利州路、泸南路各添差内臣一员为走马承受” [46]逐渐发展到大观年间“帅府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武臣一员” [47],其时宦寺之盛可见一斑。同时值得注意是“迨至政、宣间,一时权幸,皆自此(走马承受)进,气焰赫然” [48]。政和、宣和年间,朝廷内的掌权者多出自走马承受一职。考诸史料童贯、谭稹等即自走马承受一职发家。

第三,就徽宗时王朝内部来看,以“六贼”为首的官僚集团已然丧失政治活力,渐趋腐败。而政治腐朽、官僚腐败则导致众多农民起义。在这样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统治的稳定性,监察地方官员与地区情况便刻不容缓。同时,徽宗时期在四邻关系方面主要继承神宗时期积极强硬的态度,实施“绍述政策”,向北扩展,收复失地。在与西夏交恶、进攻吐蕃和结金攻辽的紧张的军事外交环境下,走马承受传递军情的职能自显得尤为重要。如大观年间“每季取索本路州军粮草文帐,备录闻奏” [49],要求走马承受将边地具体情况送达朝廷,以便皇帝及时应对。由此可见徽宗朝走马承受职权不断扩大与其内外政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将走马承受易名为廉访使者后,“其权与监司均敌。朝廷每有所为,辄为廉访使所雌黄”[50]。走马承受一职本是太宗守成时期,祖宗之法逐渐发展过程中创建的官职;可徽宗时期将其改为廉访使者后,后者“身为使臣,经涉岁月,略无建明,春秋季奏,乃毛举无益之务”[51]。这从表面来看,徽宗皇帝已经违背了最初在祖宗之法指导下设置这一官职的初衷,其实不然。因为所谓祖宗之法并非是一成不变,历代皆有因有革,在因循中变革,在变革中发展。在宋代不同的历史时期,祖宗之法根据当时的情况和政治统治需要,也多有不同与侧重。仅从走马承受一职的发展来看,徽宗时期对于祖宗之法并非死守,而是从维护和扩大皇权的立场出发来调整祖宗之法中的权力制约体系。

当然,不能否认的是走马承受易名后出现了种种弊端,反映出徽宗时期王朝政治运行已经力不从心。赵宋皇朝在经历一百六十多年的稳定发展后,直到徽宗即位之初还是励精图治。政和七年徽宗还曾下诏称“率循旧章”[52]。但徽宗本人因其放荡不羁的文人气质与被礼制约束的皇帝身份相冲突等一系列的原因,使他很难安于做一个循规蹈矩、继体守成之主。所以“在权力结构的层面,徽宗极为在意自身的‘存在感”[53],如蔡绦在《铁围山丛谈》中提到徽宗的自揽权纲之举,“及政和三、四年,由上自揽权纲,政归九重,而后皆以御笔从事,于是宦者乃出,无复自顾藉……外路则有廉访使者或置承受官,于是天下一听,而纪律大紊矣”[54]。在蔡绦眼中,宋徽宗更为注重皇帝主体地位而使权力膨胀,无兼听之明。从徽宗时期的一系列政治整顿措施来看,自有其积极合理的成分,亦不乏是好大喜功,粉饰太平的面子工程,已与赵宋建国初所强调的追求稳健的发展模式愈行愈远。宋徽宗作为王朝的最高决策者,其后期亲小人远贤臣,造成政策随意。其时缺乏相对严格地制约皇帝权力的机构和措施,为北宋晚期的政治危机埋下伏笔。太祖曾与赵普说:“朕与卿定祸乱以取天下,所创法度,子孙若能谨守,虽百世可也”[55]。只是宋徽宗未能谨守矣!

历史事件的发生必然与当时政治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一个王朝的覆灭并非一朝一夕,而是由多种复杂的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徽宗时期,由于内外政治环境的需要,皇帝不断扩大走马承受的职权,更将其易名为廉访使者,意欲将皇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里。殊不知政治是一個相互联系的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走马承受易名为廉访使者后,皇权看似扩大了,其实经后者之手而放纵了,以致到不可驾驭的地步。廉访使者职权扩大,等同监司。他们借皇帝之权,甚至与地方行政机构大胆勾结,使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透过从走马承受到廉访使者变迁这一政治行为造成的结果,我们可看到宋王朝在12世纪初叶的政治危机。它其实已显示了宋王朝必然走向衰亡的结局。

注释:

[1][3][4][5]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版。

[2]魏志江:《宋代“走马承受”设置时间考》,《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1期,第33页。

[6][8][9][18][35][36][4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版。

[7]孙逢吉:《职官分纪》,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66页。

[10]范祖禹:《范太史文集》,清钞本,第276页。

[11][12][13][14][15][16][17][19][20][21][22][25][26][27][28][29][30][32][33][34][37][38][39][41][42][45][46][47][48][49][52]徐松辑,刘琳点校《宋会要辑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

[23]陆游:《老学庵笔记》,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9页。

[24]张邦炜:《北宋亡国与权力膨胀》,《天府新论》2000年第1期,第78页。

[31]吕公弼:《上徽宗论监司不得人而走马奏事》,载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745页。

[43]徐度:《却扫编》,《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0页。

[44][51]《宋大诏令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807页。

[50][5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华书局1956年版。

[53]方诚峰:《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6页。

[54]蔡绦:《铁围山丛谈》,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9—110页。

作者: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地理研究所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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