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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

2019-04-29陈咪咪

世界家苑 2019年3期
关键词:养育司法权利

陈咪咪

摘要:随着家事诉讼案件的增多,探望权执行难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探望权案件作为特殊的家事诉讼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探望权执行问题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将从探望权确立意义、我国探望权执行的困境及原因和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1 探望权制度确立意义

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父母在婚姻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它既维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抚养的权利,又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各国也将探望权制度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中,例如美国民法的探视权、接触权;德国民法的人身交往权;日本民法的见面交流权等,都是对于探望权制度的确立,从而实现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保护。

探望权在我国2001年《婚姻法》中首次确定以来,成为婚姻家庭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不仅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团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父母离异对子女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我国宪法就规定子女从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就有父爱、母爱等家庭权利,是子女成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对社会道德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该制度的确立有着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方面,理论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是对于监护制度的补充,行使监护权包括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法律规定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与子女有联系交往的权利,间接行使监护权,从而保证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实践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的确立符合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也解决了父母双方离异后对于子女轮流抚养的弊端,一方面未直接抚养一方在法律规定下经常性与子女维系感情,另一方面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因此探望权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中子女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我国探望权执行困境与原因

探望权自确立以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凸显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一般的民事案件的执行都会有明显的执行标的,要么是钱财、物品,要么是履行一定的行为,然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则是探望权及其行使的方式,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这也给案件实践执行造成一定的阻碍。

(2)一般的民事案件执行内容都具有短期性,除了定期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基本上都是一次性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于执行结束而归于消灭。然而探望权是基于婚姻家庭产生的一种权利,为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需要长期有效的执行,而长期执行又会无法确定案件结案的时间,因此结案时间确定难也是探望权执行难的又一困境。

(3)探望权案件执行发生主要是适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父母一方的阻碍或者是亲戚朋友的协助藏匿子女,不让另一方探望,或者是履行了探望义务也仅仅是远远地看上子女一眼,这也就更加加剧了矛盾,对于子女的身心发展造成不利的后果。

在充分了解我国探望权执行难的现状之后,要究其原因然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其表层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协助执行难求,其明确的执行主体是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或母,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形形色色的感情纠葛、家庭琐事使得当事人在审判庭上相互指责,这中矛盾也会延续到婚后,就给探望权的行使埋下了隐患。其次是抗拒执行难纠,我国《婚姻法》48条规定了探望权的执行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并没有明确当事人抗拒执行的惩罚性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第三人协助藏匿子女的情形,由于大量情感因素的介入,执行人员也很难在法律与情感之间找出准确的定位。最后是执行的尺度无法把握,探望权的特殊性,一旦强制措施不当就会进一步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家庭矛盾,违背执行的初衷。其深层原因主要表现在父母本位代替子女本位,我国探望权的制度设计并未从子女的利益出发,而是从父母的利益出发,这也就让探望权成为离婚父母的争战平台,最终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是探望的方式简单机械,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逗留和探视两种方式,均是父母双方与子女的直接见面,两者主要的不同就在于时间的长短,若是一方故意阻碍,就会给探望权的行使造成困难。

3 探望权执行难的应对策略

探望权是人类文明的发展体现,也是对子女亲权权益保障体现,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执行难则是子女实现亲权的一种阻碍。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普法的力度,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在司法实践中探索解决的路径,不断的积累经验,从而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

(1)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本位过渡。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本位”的转换是现代亲子法的发展趋势,在离婚后的探望权的执行中不仅光是考虑到父母对于子女的探望权,也要考虑到子女的利益。例如在“《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在允许或限制探望子女时,衡量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除此之外在制度设计方面也要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将子女也列入到探望权的主体之中,不仅是父母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也有探望父母的权利。

(2)对抗性判决到协商性养育计划。因为探望权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到离婚之后的未来关系的持续,所以法院的强行判决就会导致执行难以实现。在各国的实践过程中,逐渐从对抗性判决到协商性养育计划进行转化,有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协商计划,可以有效的执行。在現行澳大利亚的《家庭法》鼓励父母就涉及养育子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法律仅仅是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美国的一些州法院就鼓励制定养育计划,有些州就在受理离婚案件时要求提交协商养育计划,这样可以更好的减少当事人对于养育子女的分歧,也能最大的维护子女的权益。

(3)确立父母教育制度。父母教育制度是指在离婚案件审理之前法官将会对父母双方进行离婚指导,主要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先发展与美国,随后被很多国家进行借鉴,现今对于离婚父母教育制度较为发达的是韩国,它的离婚父母教育不仅包含离婚申请事项,离婚咨询还有离婚所产生的后果,其中就包含离婚之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使得父母双方了解协商达成养育计划的重要性,这样就会很大程度上减少探望权执行等后续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由此规定,仅有协助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可以借鉴该制度更好的完善探望权制度。

(4)协助义务主体的完善。婚姻法中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义务,但是并没有明确协助主体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也会常常出现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的亲戚进行藏匿子女,阻碍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将这些主体纳入协助义务的主体之中,协助法院的执行。

(5)追求探望权执行方式的多元化。强制执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纠纷,因此可以寻求执行方式的多元化,更好的维护子女的利益。一些国家在实践过程中积极采取其他替代探望权执行的方式,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鼓励网上视频等方式作为探望方式,法国则设立“子女探望中心”等,我国也应该鼓励通过互联网等先进手段来完善执行手段的多样化,另一方面还可以借鉴加拿大关于对于拒绝、阻碍探望人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制定我国对于强制措施的惩罚性规定,从而解决执行难问题。

4 小结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家庭亲情交流的延续保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但是因探望权本身的制度特点,使得探望权执行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该制度的完善需要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积累。

参考文献:

[1] 冉启玉.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离婚亲子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J].湖北社会科学,2012(11).

[2] 张一易.家事诉讼法院司法服务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8.

[3] 张淑芹.论探望权的主体范围[D].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2017.

[4] 杨帆.论我国探望权制度完善[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8(03).

[5] 秦秀敏.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J].人民司法,2001(0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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