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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单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9-04-29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4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理发店名义

【来信】

编辑同志:

2010年7月,我与女友万某登记结婚。婚后,万某经营一家理发店。2016年3月,我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地,加之夫妻感情不和,我与万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7年4月,因理发店经营需要,万某向朋友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因万某故意隐瞒,我对此借款毫不知情。2018年5月10日,我与万某协议离婚。

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针对上述借款问题,万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但我认为,自己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且在万某借款发生之前我已与其分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我们共同生活开销,不应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需要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吗?

汪清林

【答疑】

根据汪清林的来信,本栏编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信中所述情况,万某的举债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成了本案的关键。

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夠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万某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数额较大,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汪清林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与万某进行沟通。若双方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汪清林可以收集微信、短信、录音等证据,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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