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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视角解析新租赁会计准则对租赁行业的影响

2019-04-28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财会学习 2019年11期
关键词:承租人售后实务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正式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从实务视角探讨新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背景、对承租人的影响、对租赁公司的影响以及其他新租赁准则相关的问题。

一、新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背景

经营租赁业务一直作为企业表外融资的重要形式存在,在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下(国际会计准则IAS17,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CAS21)经营租赁未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导致其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差异以及明线划分标准的存在,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的定义创造了动力和机会,从而导致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会计处理迥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以飞机经营租赁业务为例,一架波音737或空客A320的使用年限可达25-30年,而飞机经营租赁的期限一般为12年,但是这么长期限的租赁业务却不符合目前判断融资租赁的五条标准,租赁年限不到资产使用寿命的75%,未来的应付租金折现也不到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也没有所有权转移条款。这样一项长期的业务没有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每年只体现租赁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财务报告附注会披露经营租赁承担,但由于不在显要位置,许多财务报表阅读者会忽略其潜在的负债和资产。

实务中许多评级机构在分析经营租赁业务较多的企业财务报表时,会将年度租赁费用乘8倍,再加到资产和负债当中,以考量其真实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二、新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人的影响

新租赁会计准则的核心变化就是将经营租赁表外业务表内化,将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新租赁会计准则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在出租人方面,该准则基本沿袭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IAS17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一)新租赁会计准则下承租人经营租赁核算举例

假设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设备租赁合同。相关租赁安排如下:年租金为10万元,内含利率为6%,则租赁付款额现值为267,301。

原租赁会计准则之下,承租人只需每年确认10万元的租赁费用,对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新租赁会计准则之下,承租人在期初需确认一项金额为267,301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之后每年按直线法确认使用权资产的折旧89,100(267,301/3)、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费用并增加租赁负债,每年支付的租金冲减租赁负债。报表相关结果列示如表1:

(二)新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人财务报表影响

如上表所示,在新租赁会计准则之下,使用权资产折旧以直线法计算,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随着租赁负债的减少而减少,因此承租人损益表中总体成本呈现前高后低的特点,相应初期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下降。前期利息费用增加,也会使利息保障倍数下降。

从资产负债表来看,因为经营租赁业务入表,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增加会导致资产负债率提高。确认使用权资产也会使资产周转率下降。

从现金流量表来看,原准则之下支付经营租赁租金一般计入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流量,新准则实施后计入筹资活动流出的现金流量。新准则的实施会导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增加、筹资活动净现金流减少。

表1

三、新租赁会计准则对租赁行业的影响

新租赁会计准则从会计核算来讲对租赁公司影响不大,但承租人财务处理的变化会对租赁公司业务带来一定影响。

(一)新租赁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业务会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新租赁会计准则之下经营租赁承租人资产负债率增加、租赁初期利润下降等原因,承租人可能会结束一些出于调节资产负债率动机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例如对航空业来讲,许多航空公司一半甚至三分之二的飞机是通过经营租赁形式取得的,如果航空公司的出发点主要是想降低负债率,则租赁到期后可能不续租。新租赁会计准则实施后,租赁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退租风险,另外,如果市场上退租的飞机多的话,短期来讲会有租赁物残值下降的风险。

同时,新租赁会计准则对短期租赁(小于12个月)和低价值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未给量化金额,IFRS之下为5000美元)可以应用会计处理豁免,但这一豁免由于其金额过小、期限过短很难在租赁行业应用。

综上所述,新租赁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业务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二)新租赁会计准则不影响融资租赁业务

新租赁会计准则之下,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基本不变,同时,除了之前的五条判别融资租赁的标准之外,还新引入了以下三条标准: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这三条标准都属于转移资产实质性的风险和报酬的条款,新租赁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的内涵更为丰富。

国内目前80%的业务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新租赁会计准则的实施总体对租赁行业来讲影响并不大。同时,融资租赁业务的传统优势并未改变,比如融资租赁相比银行期限长、融资比例高,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也未改变(全面“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是为数不多的保留了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

即使是经营租赁业务,承租人也不一定会因为资产负债率的提高而放弃经营租赁的形式,比如对航空公司来讲经营租赁可以增加机队弹性和灵活性,同时降低一次性付款的压力。

总之,租赁业赖以生存的根基并没有动摇,租赁在税务筹划、增值服务、融资比例和期限等方面的优势并未消失。同时,新租赁会计准则也要求租赁公司尝试由租赁向服务和资产管理转型。租赁公司也需要防范经营租赁存量业务退租和租赁物残值风险。

四、新租赁会计准则的其他问题

除了经营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变化带来的影响之外,新租赁会计准则还有其他的一些影响。

(一)承租人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更贴近实务

关于售后回租业务,原租赁会计准则是首先判断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然后根据不同的模式来处理。原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而实际业务中售后回租承租人很少做固定资产清理及折旧费用调整,而是保持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不变,直接增加银行存款和长期应付款。

新租赁会计准则是首先判断售后回租是否属于销售,新租赁会计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所保留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第五十二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大部分售后回租都不属于销售,新准则实施后承租人直接增加银行存款和租赁负债即可,之前承租人实践中常用的做法相当于得到了会计准则的认可,新会计准则下承租人售后回租会计处理的规定更接近实务。

(二)经营租赁业务会产生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按照新租赁会计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相应地要在损益表中确认折旧和利息,租赁期内总成本会呈现前高后低的情况。而按照所得税法的要求,只认可实际支出的租金,实践中经营租赁通常会采用直线法的支付方式,这将导致税务和会计上关于经营租赁业务处理的差异,从而在租赁前期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产生影响。

(三)售后回租业务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处理仍不合理

原租赁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从实践情况来看,其实需要区分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形成的融资租赁。在直接融资租赁的情况下,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的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直租情况下,初始直接费用属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费用,资本化是合理的。而在售后租回的情况下,租赁资产的状态并未实质转移,将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有虚增资产的嫌疑,计入当期费用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新租赁会计准则第十六条在计算使用权资产价值时,仍包括了初始直接费用,沿袭了原租赁会计准则下售后回租业务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这可能是租赁会计准则一个缺陷。当然在实务中,也很少有承租人会将售后回租的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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