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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分配原则研究

2019-04-23田颖爱

财讯 2019年28期

田颖爱

摘 要:本文以我国民族地区为研究视角,结合本国具体国情与国际经验,创新性地构建适合我国的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分配原则。

关键词:“营改增”;消费地原则;均等化原则

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确定了中央与地方增值税“五五分成”划分方案,该方案自执行起至今已历时三年,即将迎来方案原暂定过渡期结束而正式方案出台的关键阶段。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探讨增值税地区间的横向分配。本文就其分配原则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分配原则的国际比较

综合国际上诸多增值税开征国家关于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分配的设计,尽管由于各国增值税征收制度、分配制度的不同会有所差异,但大致可分为:生产地原则、消费地原则、均等化原则、消费地原则与均等化原则相结合四种原则。其中增值税横向分配实施生产地原则的主要是中国与部分中东欧国家,这些国家之所以实施该原则主要是考虑到便于税收征管且能够有效地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程度;实施消费地原则的主要是加拿大、西班牙、奥地利等国家,该增值税横向分配原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生产地原则下产生的税源与税收收益相背离的问题,遵循税收来源与税收收益的相互匹配;阿根廷、澳大利亚及韩国增值税横向分配实施的是均等化原则,主要根据人口、财政支出情况以及其他因素而对增值税收入进行分配,相当于中央对地方施行的一种均衡性转移支付;德国、中国台湾及日本的增值税横向分配遵循的是消费地原则与均等化原则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为了实现地区间均衡协调的发展,在考虑最终消费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其他影响地区间横向公平发展的因素。

为了解决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在考虑与我国增值税分享制度的可比性的基础上,以上所列国家(地区)中属德国与中国台湾地区的增值税横向分享机制最值得探讨和借鉴。其中,德国与台湾增值税收入横向分享机制又有所差别。就横向分配原则而言,德国与台湾均实行消费地原则与均等化原则;主要衡量依据德国主要是依据人口数量为权重,并通过再分配进一步均衡地方财力;而台湾综合考虑消费规模、人口、土地面积、地方财力等;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德国选择消费地原则划分+均衡性转移支付平滑;台湾选择一次性实现横向财政平衡。笔者认为,面对后“营改增”时代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大、不平衡问题凸显的现实背景,台湾地区实行的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来一次性实现横向财政平衡的增值税横向分配机制要较德国分两步走的横向分配机制更有效、更公平,其在實际发展过程中可基于整体制度设计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关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变动灵活调整权重分配。

二、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分配原则设计思路

(1)       生产地原则不公平,要转向消费地原则

由于增值税为间接税,税负可转嫁。那么对一直处于发展劣势的民族地区来说,在这种税源与税收明显背离的分配原则下民族地区的消费者会通过购买商品的形式实际承担了增值税,但由此产生的增值税收入却并没有留在民族地区,而是留在作为生产地(销售地)、未实际承担此税负的经济发达地区。长远看来民族地区这种税收收益的缺失使得其缺乏吸引人才、资本、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财力,发展的劣势地位无法扭转。再者,“营改增”之后增值税规模的扩大、增值税央地分享比例的提高还会进一步加重生产地原则下增值税横向分配导致的地区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程度。由此可见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分配遵循生产地原则对民族地区的发展并不公平,可以考虑转向注重税收收益与税收负担匹配的消费地原则。

(2)单纯消费地原则也不公平,要结合均等化原则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共计17881.92亿元,而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高达242842.8亿元,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仅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36%。那么,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分配原则若只简单由生产地原则转为以消费品零售额为衡量依据的消费地原则对生活水平低、消费能力弱、财政压力大的民族地区而言也难以获取公平的税收分配。对此,由单纯实行消费地原则对民族地区税收收益的不利影响可通过生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这两种不同横向分配原则下各民族地区增值税背离额与背离率的测算有所体现。为此需运用的相关测算公式有:省增值税背离额=生产地原则下省级增值税税额-消费地原则下省级增值税税额(其中消费地原则下各省分享的增值税税额=全国地方级增值税额×(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和);该省增值税背离率=该省增值税背离额/生产地原则下省级增值税税额。其中省增值税背离额反映两种横向分配原则下增值税收入差额的大小,若背离额为正则表示消费地原则下可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小于生产地原则下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反之,若背离额为负,则表示消费地原则下可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大于生产地原则下分享的增值税收入。经笔者测算2014年~2016年民族地区增值税生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下的背离额与背离率,结果显示8个民族省份中只有广西与内蒙古该值显示为负,其中,广西省2014年至2016年其背离额分别为-135.42亿元、-155.65亿元与-170.34亿元,其背离率分别为-30.25%、-33.70与-38.58%;内蒙古2014年至2016年其背离额分别为-58.46亿元、-108.69亿元与-127.65亿元,其背离率分别为-11.40%、-22.39%与-28.01亿元。而贵州、云南、西藏、青海、新疆、宁夏6民族地区的增值税背离额与背离率都为正值。此结果表示绝大部分民族地区消费地原则下可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小于生产地原则下的增值税收入,单纯实行消费地原则依旧会使大部分民族地区在增值税收入划分中处于劣势地位,难达到增值税税收分配的横向公平。

三、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分配原则的具体方法

对此,笔者认为构建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公平机制可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的发展经验,在消费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均等化原则,综合考虑,一次性实现横向财政平衡。为此,笔者分别测算了增值税横向分配考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单一因素、消费品零售额与人口两影响因素、消费品零售额、人口与财政能力三因素及综合消费品零售额、人口、财政能力与面积四因素情况下各民族地区增值税分享份额。此四种情况增值税测算依据的综合权重公式分别为:综合权重=本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国消费品零售额*1、综合权重=本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国消费品零售额*1/2+本地区人口/全国人口*1/2、综合权重=本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国消费品零售额*1/3+本地区人口/全国人口*1/3+本地区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的差额/全国总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的差额*1/3、综合权重=本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国消费品零售额*1/4+本地区人口/全国人口*1/4+本地区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的差额/全国总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的差额*1/4+本地区面积/全国面积*1/4。经测算,结果显示:除贵州、广西两省增值税横向分享综合考虑四因素比考虑三因素情况下稍有下降,其余民族地区测算数据都表明随着综合考虑因素的增多,民族地区增值税收入分享份额也在逐渐提高,民族地区增值税横向分配的劣势局面会有所改善。因此,据该测算,笔者认为在近期,我国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公平分配应综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口、面积、财政能力影响因素而确定各地区增值税收入分享份额,并不断根据现实经济发展要求与财政政策目标来动态调整各因素的具体权重分配来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情况。长期可参照均等化转移支付公式,再进一步细化指标,与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结合来促进地区间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青,吴珊.增值税央地分享:中国现状、国际比较及政策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03):119-12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