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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按需交通法规中的安全责任体系

2019-04-22重庆交通大学共享出行实验室王涛王健

运输经理世界 2019年4期
关键词:服务

文/重庆交通大学共享出行实验室 王涛 王健

早在2018年,西澳大利亚议会废除原有的出租汽车法规,颁布了《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并已于2019年全面实施。《法案》重新定义了道路旅客运输的服务类型,其中,按需交通成为一个重要类别,同时,还对按需交通的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进行了界定。

按需交通(Mobility On Transport)是《法案》中的一个术语,指由乘客或租赁人员确定旅程开始和结束的位置以及旅行时间的乘客运输,交通部的客运行业部门负责监督按需旅客运输服务业务,以确保其满足公共安全标准。

按需预订服务(On-Demand Booking Service)指由按需服务的提供商提供的接收乘客的按需出行请求和传达乘客的按需交通信息,并将与车辆和驾驶人连接起来或直接为乘客安排按需出行的车辆服务。根据《法案》,人们购买按需乘客服务或安排驾驶人与车辆的预订都被归类为按需预订服务,且需要授权。

此外,《法案》中还出现另外两个关键词:Hire(出租)和Reward(收酬),分别用来定义按需交通的两种主要业务类型,这两种业务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车辆类型和服务类型,也分别意味着提前预定和立即出发的服务。出租服务和收酬服务的具体划分界限在于车辆所有权:拥有车辆所有权,通过车辆以任何方式为乘客提供服务并获取利益皆属于出租;没有车辆所有权,只通过特定方式使用车辆为乘客提供服务并获取利益则应被视为收酬。

因此,无论车辆所有权或车辆类型,把提供运输服务和预订服务获取报酬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统一归入按需交通的范畴,这是《法案》值得借鉴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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