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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楔形文字法系的证据制度

2019-04-20魏桥一

卷宗 2019年11期

魏桥一

摘 要:上古时期两河流域作为早期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也诞生了最早的法系,即楔形文字法系。无论法律产生时间的早晚,证据制度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在较为原始的楔形文字法中,我们同样能够找到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文将以时间为轴,以法典为载体,分析楔形文字法系的各类具体证据制度,并对该法系证据制度的整体发展过程进行论述。

关键词:楔形文字法系;证据制度;神示证据

1 引言

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出现一样,它也是随着文明的发达而演变的,证据制度作为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发展过程亦是如此。楔形文字法系产生时间早,存续时间长,从该法系入手,既能探寻证据制度的起源,也能了解证据制度早期的发展轨迹。

楔形文字法系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的法律不仅都用楔形文字书写,而且还具有相似的内容与特征。由于采用楔形文字法的国家几乎都坐落于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之上,楔形文字法系还被称为美索不达米亚法系。楔形文字法系是西亚地区最早的法系,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诞生的法系。不仅如此,楔形文字法系还在时间上跨度很大,从公元前3000年一直延续至公元前后。期间有诸多成文法典问世,如《乌尔纳木法典》、《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赫梯法典》等,其中一些法典还保存至今。

2 楔形文字法系的证据制度

2.1 早期楔形文字法系的证据制度

公元前三千纪末期的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其创始者乌尔纳木颁布了《乌尔纳木法典》,一部迄今为止已知的世界最古老成文法典。在该法典之后,一些小城邦也陆续颁布了法典,如《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大量成文法典的出现,标志着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的立法活动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进入了一个高潮时期。在大名鼎鼎《汉穆拉比法典》出现之前,这一系列法典是人类社会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却也只是初创的法典,它们有着时间早、条文少的特点,甚至有的还原件破损严重、难以研究。然而通过现存的材料,依然能够从中发现证据制度的端倪。

2.2 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制社会时期,并且一直沿用到中世纪时期,是证据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根据神的启示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的制度。在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中,也出现了最早的神示证据制度,可具体分为神裁与神誓两种。

1)神裁制度。即神明裁判,在早期楔形文字法中表现为河神裁判,属于水审中的凉水审。河神裁判最早见于《乌尔纳木法典》的第10-11条。其中,法典的第10条写道:“倘有人控告他人···并将他诉诸河神裁决,而河神裁决;证实他无罪,则将他诉诸河神裁决的人须赔偿他银三舍克勒。”法典第11条也规定:“倘有人控告他人的妻子不贞, 而河神(裁决)证实她无罪, 则控告她的人须赔偿银1 / 3明那。”不过,法典尚未明确规定运用河神裁判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的标准,结合当时的社会习惯以及后来法典的规定,可以推断判断罪与无罪的标准应是被控告者在水中的沉浮情况,若被控告者能够浮于水中,则他无罪,倘若其沉于水下,被水吞噬,则为有罪。根据法典的条文来看,此时河神裁判尚且只集证明标准与证据裁判于一身,并未涉及其它方面。而在《乌尔纳木法典》之后,《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典》、《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以及《俾拉拉马法典》都没有关于河神裁判的相关条文,所以早期楔形文字法系中关于神裁制度的规定也是有限的。

2)神誓制度。神誓是指当事人和证人以向神灵宣誓的方式來证明其所提供的事实或者提出的主张是真实的,这种证明方法又被称为直接宣誓或者证实宣誓。还有一种保证宣誓(辅助宣誓),指当事人找到一定数量的保证人对神宣誓,以保证其品质纯正与陈述真实,不会犯被控罪行。其实,对神誓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既能将其看作一种证据证明方式,也能将其直接看作是一个古代的证据种类,证明人是以誓为证或以誓代证。值得注意的是,早期楔形文字法系中的神誓制度仅只直接宣誓,不包括保证宣誓。

《乌尔纳木法典》第26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宣誓:“倘有人(在诉讼中)出席作证,但避不宣誓,则他须按他卷入该诉讼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赔偿。”《苏美尔法典》第7条规定了涉嫌引诱自由民之女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无罪的宣誓:“引诱自由民之女离家外出,而女之父母知之者,则引诱此女之人应对神发誓云:‘彼实知情,过应在彼。”同样,在《俾拉拉马法典》第22条、第37条中也有相应的规定,第22条写道“倘自由民并无他人所负任何之债,而拘他人之婢为质,则婢之主人应对神宣誓云:‘我不负你任何债务;而自由民应付出与一婢之身价相等之银。“第37条又规定“倘自由民之屋倒坍,或除托交彼之财物外,屋主财物亦有遗失,则屋主应在提什帕克庙对神发誓:我之财产与彼之财产一并遗失;我不欺人,亦不说谎。”他应对彼如此发誓,而后可不负任何责任。”就早期楔形文字法系的法典条文来看,对神誓制度的规定较为普遍,条款也多于神裁制度。

3)小结。早期楔形文字法系所确立的神示证据制度还处在原始阶段,其制度内容相对朴素,方法也比较单一,反映了人类早期法律的情况。后来欧洲中世纪将这项制度发展到极致,却也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神示制度的初衷。神示证据制度是以神的威严来使得证人或当事人对自己陈述的内容担负责任,而中世纪的神示证据制度却常有宗教迫害之嫌。

2.3 其它证据制度

早期楔形文字法系中还涉及到一些证据制度,其中有部分与今日的证据制度都存在相似之处。由于这些制度出现次数不多,在法典中分布零散,地位不如神示证据制度突出,所以将其归为其它证据制度。

1)证人不得作伪证。这是现代法律中一项重要规定,但是在人类最早的法典《乌尔纳木法典》中就已经出现。该法典在证人的宣誓制度条款前的第25条规定证人不得作伪证:倘有人(在诉讼中)出席作证而被表明是个作伪证者,则他须赔偿银15舍克勒。该条款连证人作伪证的后果的加以规定,即以货币进行赔偿,至于赔偿对象是谁,法条尚未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