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研究

2019-04-20罗伊茹高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9期
关键词:家庭成员隐私权

罗伊茹 高华

摘 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的亲密稳定與社会的和谐发展密不可分。每位家庭成员个体都难免会与其他成员共享一定的私人事务或信息,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使得成员间的隐私权往往非常容易被家庭内部获取和侵犯。目前,我国学界对此问题高度关注并逐步取得成果。本文以家庭成员间的隐私权为主体,分别从配偶及未成年人两类群体间的隐私权保护现状和不足缺陷为切入点进行分析,以期使家庭成员隐私权能得到更充足的保障。

关键词 隐私权  家庭成员  立法保护

基金项目:本文是宁夏大学2018年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GIP2018026)资助成果。

作者简介:罗伊茹、高华,宁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346

一、家庭成员间隐私权及其特殊性

(一)家庭成员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是一种与群体公共利益无关的,仅受当事人其个人意志而支配决定,当事人可根据私人领域内私人信息与事务的私密程度来衡量是否愿意允许他人知悉。隐私作为隐私权的客体,唯有划分清隐私的范围,才有助于为隐私权划定出明确而统一的定义。美国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后,西方国家的立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国法律在规范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将家庭成员间的隐私权纳入规范保护范围。与此相比,我国立法明显滞后于域外法律,隐私权始终依附于名誉权,尚未取得一个独立的地位,具体到家庭成员间隐私权的保护研究更是鲜有论及,特别是权威性的法学理论基本不存在,可谓是学术界的空白。个人认为,关于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可理解定义为:家庭内部成员虽共同起居生活,但各个成员依然拥有其各自的隐私权,只要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之下,家庭成员有着私生活信息不对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或团体公开,个人独立的生活空间不被干涉侵扰的权利。

(二)家庭成员隐私权的特殊性

家庭成员隐私权保护与普通个人隐私权保护相比较所面临的问题更棘手,一旦侵犯了家庭成员间的隐私权,那么将对权利主体带来更为严重的心理伤害。其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体现:

1. 家庭内部对成员隐私权的易侵犯性

家庭成员在同一个有限的居住环境下共同生活,以几近同样的生活方式分享使用着生活物品,彼此间密切联系且相互影响,很容易在无意时侵犯对方成员的隐私权。另一方面,由于家庭成员所居住空间距离的有限性,很难划分出独立的隐私空间,即使有条件的区分出隐私空间,也一样存在着相互交叉影响的情况。因此,在各类局限性下家庭成员的私人事务很难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保密,且更加难以控制不受任何侵犯。

2. 家庭成员隐私权难以寻求法律救济

家庭成员常年共居形成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当出现家庭成员间严重的侵权行为时,传统的家庭观念往往迫使被侵权主体放弃其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而依靠亲情来化解内部矛盾。所以,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很难做到寻求公权力进行强力而有效的保护。

3. 家庭成员隐私权缺乏平等的保护环境

在中国传统的家庭本位文化影响下,家庭成员间的相处始终受着不平等的长幼辈分关系而约束,长辈既可以很好的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又往往使用高等的地位优势随意侵犯晚辈的隐私权,而晚辈因处于弱势地位,则其隐私权几乎不可能存在于权利相衡的环境中得到充分保护。

二、家庭成员间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一)家庭成员间配偶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英国曾早在判例中规定家庭成员间配偶无权公开配偶另一方的私密事项。目前,我国立法中还没有专门针对保护家庭成员间配偶隐私权的直接性规定,但是通过其他法律条文可以侧面显现出我国对家庭成员间配偶隐私权的保护重视。例如,我国法律在家庭关系准则方面要求配偶应当尊重其另一方的人格权,这一点涵盖了对家庭成员间配偶的人格权保护问题。我国婚姻法还提出配偶双方具有选择参与知识能力提升、人际关系发展等各类活动的自由。此条款反映出家庭成员间配偶的私生活及其私人事务不受他人限制及干涉,这也同样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但由于以上两个法律条款针对一些具体的情形条件都未作详细的规定,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准确地适用于家庭内部侵权案件。

(二)家庭成员间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域外各国立法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通常采取三种保护模式,分别为直接保护模式、间接保护模式和概括保护模式。美国是国际上最重视人权保护问题的国家,也是第一个提出隐私权保护的国家。美国一直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尤为重视,制定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我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单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既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保护条款,也有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通信权的保护。总言之,我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还是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更好地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我国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一)家庭成员间配偶隐私权保护存在不足

1. 配偶隐私权客体范围的界定不明

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针对配偶隐私权的客体范围进行界定,所以一旦配偶双方发生冲突时,很难以一个考虑双方相互利益的统一标准来衡量认定冲突问题,也导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2. 缺乏适用于配偶隐私权的完善规定

家庭成员配偶间产生隐私权侵权案件时,虽然可以借助于《宪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规,但是这些法律仅仅属于对其表浅的涉及,并未有明确而详尽的法规来有针对性的解决配偶隐私权侵权案件,所以在司法实践上缺乏适用于配偶隐私权的完善规定。

(二) 家庭成员间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存在不足

1. 缺乏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客体的界定

隐私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凡是自然人均应享有独立的隐私权。但未成年人因其自身年龄界限,在我国法律上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所以,当划分界定隐私权客体时,人们总是将未成年人与普通个体进行区分,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譬如,在合理范围内,家庭成员间的配偶及普通个体都能正常享受独处的权利,而未成年人是否能享有独处则完全由其监护人来决定,监护人既可赋予也可以剥夺。所以在权利保护上有着明显的缺失,立法需要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客体准确明晰的做出界定,才能彰显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性保护。

2. 缺乏对监护人的限制条款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了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但未指出监护人监护义务的具体行为规范要求。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随意依靠主观思想及态度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因为监护力度不当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情况。虽然监护的起初目的是使未成年人享有法定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当监护人转变为侵权者时,未成年人则很难寻求法律的救济。法律上因为缺乏对监护人监护行为的具体限制范围,所以难以区分判定监护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当。

四、家庭成员间隐私权法律保护之完善

(一)加大相关法律的立法力度

隐私权作为一项体现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在国际上早已受到高度关注。联合国大会在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确认了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平等的法律地位。而我国隐私权始终依附于名誉权,尚未取得一个独立的地位。在各项法律法规中仅仅是有所体现,并无直接规定,需要借助于司法解释并通过寄生于名誉权的间接保护方式而进行。显然,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不完备、不周密,且在立法上散乱而滞后。因此,应当将隐私权写入宪法及民法典之中,为隐私权确立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规范隐私权的主客体及其范围、隐私权侵权行为中侵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只有提高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加大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力度,家庭成员间的隐私权才能实现充分的保障。

(二)明确侵犯家庭成员间隐私权的认定标准

家庭成员间常常会出现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问题,以及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问题。这两类冲突问题的主要原因皆归于个人隐私权利的界限范围不够分明。司法实践中难以判定父母对子女监护的同时,是否因监护过度而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以及配偶一方是权利的正当行使还是侵犯他人权利行为。美国在司法判例中确立了隐私权合理期待理论,从而有效解决了权利界限模糊的问题。此理论指当事人如果对其个人隐私权有一定的期待,那么需要向外界准确地表达出其个人期待意愿,并且所表達的个人期待意愿必须具备大众主观可认同的合理条件。我国可将美国提出的此项理论纳入到司法实践之中,当家庭成员间未成年子女或配偶一方对其隐私权表达出合理的个人期待意愿时,父母或配偶另一方的干涉侵扰或是未经同意的探知行为即可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在家庭内部运用合理期待理论,可以明确地判断出一方的相关行为是否侵犯到了另一方的私权,并且对于解决沟通家庭间的内部冲突问题起到了重要性作用。

(三)完善在隐私权侵权行为中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国外各国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承担上,基本都以赔偿损害作为唯一或者主要的处罚方式。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只要受到他人侵犯,就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一直借助于司法解释并通过寄生于名誉权的间接保护方式而进行。所以,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他人侵犯时,等同适用于名誉权的侵权处罚方式。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处罚方式,较国外各国立法相比明显更为合理。但在未来我国立法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时,还应当多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更为完善对隐私权侵权行为救济方式的规定,实现对隐私权的多方位与多层次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 1 ]邹文韬.中国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

[ 2 ]周琪.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广西师范大学.2009.

[ 3 ]马翰斌.家庭成员间隐私权及其保护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3.

[ 4 ]李显为.论家庭成员隐私权.西南政法大学.2007.

[ 5 ]张颖娟.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重庆大学.2011.

猜你喜欢

家庭成员隐私权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家庭成员的排序 决定孩子的格局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论蔡和森、李富春革命家庭成员赴法勤工俭学之原因
家庭成员疾病管理水平与肺结核患者治疗依从性及生存质量的相关性研究
论患者隐私权之法律保护
论患者隐私权保护
患者隐私权之法律保护
老年人受家庭成员侵害维权体制改革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