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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路径探析

2019-04-20孙保山

法制与社会 2019年9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

摘 要 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辩护制度是其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司法体制不断得到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切入点。近几年,刑事、民事以及行政交叉案件的数量持续增加,从被告人需求的角度来看,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以会见为代表的传统的保守服务方式已经无法完全与被告人权利维护的需求相契合,将辩护工作向前推进,将其放到侦查阶段,或者是刑事案件立案之前的初步调查期体现了较为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就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路径展开了一系列的探析。

关键词 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 有效辩护

作者简介:孙保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89

在我国召开的第十四届刑法大会中,就已经明确指出,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以侦查作为起点,所有人都具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的侦查阶段辩护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推动力。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使得我国对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路径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体现了法律体系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的决心。因此,对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路径展开探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将辩护前移到侦查阶段体现的必要性

(一)体现辩护的法律原则

在刑法的基本原则当中,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是两项基本内容。在刑法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必须坚守这些基本原则。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刑法是最终的手段,绝对不能马虎使用。从2002年至2016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所显示的结果来看,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被告人最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对于能被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以采用训诫、赔偿损失、责令改过或者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处分的方式。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不被进行刑事处罚,存在不以犯罪定论的空间。专业有效的辩护能在很大的程度上推动案件处理工作朝着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

(二) 降低刑事化处罚的概率

在侦查阶段或者立案前进行辩护对于降低刑事介入民事、商业等纠纷以及违法行为刑事化处罚的概率具有重要作用。从最高院司法所收集和统计的数据信息显示的结果来看,无罪人数以及案件的数量仍然没有什么变化,在侦查阶段展示一些无罪的觀点和措施能使得冤案以及错案的数量有所减少。在社会经济形式呈现出越来越多样的特点背景下,刑事、民事以及行政交叉的案件数量在逐年攀升。从刑事案件所延伸出来的不仅仅是定罪量刑,还包括财产权,私有财产的合法性需要律师来主张和维护。最重要的是,刑事、民事以及行政交叉案件出现的前提是出现民事违法或者行政违法行为,而对于这两种情况都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和处罚标准。刑事处罚是治理社会的终极的手段,其使用的前提需要考虑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侦查阶段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关键阶段,将辩护移动到侦查阶段能更好的认识到行为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从而使刑事与民事、商业或者行政案件的混乱程度有所降低。

(三)对侦查思维进行引导

在一段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在我国,刑事案件体现出较强的以侦查为中心的特点,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成为了形成和确认证据的依据。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的相关司法部门出台了关于打破这种传统模式的规定,强化推进将审判作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将其作为制度改革的着手点。要想使这项改革制度得到有效的推行,需要一些可以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作为保障,比如,排除非法证据、庭前会议以及证人出庭等。尽管这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状态,但是,在较短的时间内仍然无法得到完全的改善,从这个角度来看,就能将侦查阶段进行有效辩护的重要性完全凸显出来。

(四)夯实速裁程序正当性基础

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最适当的辩护环节应该在侦查阶段。将辩护前移到侦查阶段对夯实速裁程序的正当性基础具有重要作用。在2016年9月初,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会议中通过了一项工作决定,即将一部分地区作为试点,进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行。诉讼的效率是速裁程序的关键,应该在侦查阶段使嫌疑人的实质权利得到维护 。这种将有效辩护前移至侦查阶段的方式能为嫌疑人提供真实供述形成一道保障,体现了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更重要的是夯实了速裁程序的正当性基础。

二、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标准

首先,在侦查阶段,律师能进行辩护的空间是有限的。尽管负责辩护工作的律师在侦查部门第一次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就能够在委托条件下介入到诉讼当中,但是相比于法庭审判,辩护律师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更重的一个方面是,在法庭审理中,只有合议庭评议环节辩护律师不能参与其中,其他环节,辩护律师都可以参与进来,能将自己的辩护意见充分发表出来。但是,一般情况下,侦查行为具有较强的单向性,辩护律师根本无法参与 。这就使得辩护的效果并不理想。

其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进来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代理申诉、控告等形式为嫌疑人提供帮助。在法庭当中,辩护律师可以出席,将被告人无罪或者罪名较轻的意见提出来。案件处于侦查期间,嫌疑人仍然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辩护律师要想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意见就比较困难。

三、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有效辩护实现路径

(一)明确行为性质和出罪规则

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嫌疑人的行为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就按无罪处理。但是至于嫌疑人的行为要如何确定其性质,就需要结合一些相关领域的规定 。市场经济环境和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的交叉性比较模糊,这一类案件发生的概率还有上升的趋势。在民事或者行政中的不法行为的判断依据较为简单,但是要想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参考刑法的规定。例如,在诈骗类犯罪中,借贷类型的诈骗犯罪需要有民事违约和非法占有作为要件,如果仅仅有借款逾期未还的行为还是无法以诈骗定罪。因为借款未还仅仅是一种违约行为,要想确定其是否构成诈骗犯罪,还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非法占有这一动机,比如,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款项与经营活动存在较大偏差等。所以,在辩护环节应该严格区分民事、行政与刑事的区别。如果嫌疑人的行为中不具有刑事犯罪的要件,就不能将其的定为犯罪行为。

(二) 利用证据引导侦查思维

从宏观的角度把握案件的走向,利用证据引导侦查思维,出现必要情况应该积极提交相关证据。证据的形成一般在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在这个环节的介入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将侦查思维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对案件证据调取方向等方面形成影响,特别是对嫌疑人的有利证据的获取。例如,在一起诈骗案件中,嫌疑人向朋友借款七十万,借款理由是缓解资金周转困难,但是却将这笔资金用于赌博,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就将这笔借款输光。被害人在借款到期后就报了案,以刑事案件立案。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了解了情况,原来嫌疑人之前就曾多次向被害人借款,借款时间基本一致,大约在三天。对于嫌疑人来说之前比较幸运,不仅能收回成本,还能获得一些收益,但是这次却失利了。嫌疑人告知辩护律师被害人清楚款项的去向,但是被害人的供述中却对这点有所否认。辩护律师将有利因素告知嫌疑人,并对公安机关提出侦查的建议。律师给出的建议调取双方的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等资料。后来,在公安机关获得相关证据后,检察院的决定是不逮捕嫌疑人。如果没有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询问,了解真实情况,那么很有可能会对嫌疑人以虚构借款理由并用于挥霍的罪名定为刑事犯罪。在这个案例中,辩护律师提供了正确的侦查思维引导。

(三) 从宏观角度分析案件内容

在侦查信息失衡且不对称的情况下,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把握立案标准,分析证据体系,能为侦查机关提供办案思路以及参照物。从辩护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对侦查阶段造成较大的障碍。所以,很多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会有较多的顾虑,甚至直接回避这个环节 。在侦查阶段,律师与嫌疑人进行会见后,可以将嫌疑人所提供的线索进行明示,可以将证据体系作為案件分析的着手点。值得注意的是,应该将证据与嫌疑人对供述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对比。在侦查环节,将证据体系作为切入点来分析一项罪名的成立要件,从实质的角度来看是暗含出罪思维,对侦查人员形成引导作用,使其在法律意见的指导下,选择正确的侦查思路,得出是否达到入罪程度的结论。从宏观的角度以及证据体系对案件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是侦查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一个重要路径。

(四) 利用民事仲裁等程序消除刑事犯罪壁垒

对于公安部门而言,在其接到报案人的刑事控告后,一直到刑事案件立案之前的这段时间属于初查期。初查期为消除刑事犯罪壁垒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可以在这个阶段通过其他程序,对刑事犯罪壁垒进行消除 。例如,在被害人以诈骗罪控告嫌疑人并为还款,但是嫌疑人供述已经偿还的经济纠纷这类案件中,在初查期,嫌疑人可以提起消极确认是债权已经消灭之诉,使之以经济纠纷的性质,使侦查机关有所动摇。税务局所能提供的报告往往能为侦查机关提供关于经济类犯罪的证据,这也是一个侦查重点。辩护并不是依靠想象就能达到效果的过程,而是需要在掌握多个领域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合法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利用民事仲裁等程序消除刑事犯罪壁垒对在侦查阶段实现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专业化的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法律事业得到长远发展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专业化并不仅仅指的是某个专业,而是建立在多领域知识的基础之上。在侦查阶段进行辩护具有关键性的法律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从明确行为性质和出罪规则,利用证据引导侦查思维,从宏观角度分析案件内容,利用民事仲裁等程序消除刑事犯罪壁垒的路径来实现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通过本文对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路径展开的一系列探析,希望能为促进我国法律事业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注释:

刘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以三地试点规则为例.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5):14-19.

兰跃军.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新型侦辩、诉辩和审辩关系.学术界.2018(6):162- 174.

吴德朝.刑事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审视与完善探讨.法制与社会.2018(11):25-26.

张中.论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当代法学.2017,31(6):25-34.

韩笑,郭华.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的有效性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16(10):48-53.

李思远.有效辩护与有效公诉——审判中心改革下新型诉辩关系的构建.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8(1):81-8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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