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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斯密已经看见的那只看不见的手

2019-04-20刘清平

人文杂志 2019年4期
关键词:斯密利己动机

内容提要在西方道德哲学有关利己与利他二元对立架构的影响下,斯密试图诉诸“看不见的手”解答只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人为什么能够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增进社会利益的难题,结果将它变成了一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神秘理念。然而,从道德哲学的视角分析他的经典论述可以发现,斯密在通过揭示交易通义自发地指认了交易者兼有利己和利他动机的时候,已经看见了那只被他命名为“看不见”的手,我们则可以凭借这只手说明市场交易行为何以既有可能增进社会利益、也有可能损害社会利益的复杂机制。

关键词斯密看不见的手经济人利己利他

〔中图分类号〕B82-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4-0051-10

“看不见的手(无形之手)”可以说是亚当·斯密经济学思想的一个标志性理念,不仅引发了后世学者迄今为止尚无定论的大量探究,而且还从中衍生出了另一个与之对应的“看得见的手”的理念。不过,人们在从各种角度阐释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神秘存在和神奇效应时,似乎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斯密在有关交易通义的经典论述中,已经自发指认了这只看不见的手是怎样的一只手了。本文试图通过研读斯密的原初文本,从道德哲学的视角出发,揭示他在利己与利他二元对立架构的误导下如何将自己业已看见的这只手命名为“看不见”的自败悖论,以及这只手又是怎样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具有增进或损害社会利益的正反两方面作用的内在机制。

一、“看不见的手”的理念内涵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里讨论资本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觉目的和实际后果时,两次提到了“看不见的手”,原文如下:

尽管他们的天性自私贪婪,尽管他们只图自己便利,尽管他们雇用千百人劳作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永不餍足的无聊欲望,他们还是与穷人分享了他们所做一切改良的成果。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他们,……在既没有意愿、也不自知的情况下增进了社会利益,为不断增长的人口提供了生活资料。[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沈凱璋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29~230页。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引用西方论著的中文译文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他通常既不打算增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正在什么程度上增进公共利益。……他只想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下,就像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去达成一个完全不是他本意的目的。也不因为完全不是他的本意,就总是对社会有害。通过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往往能比在实际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增进社会利益。[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28~30页。

显而易见,虽然两部代表作的主题明显不同(《道德情操论》偏重于探究人们主要基于利他同情心从事的道德行为,《国富论》偏重于探究人们单纯基于利己自私欲从事的经济活动),斯密在这两段话里陈述的是一个前后一致的见解,体现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一贯立场:经营者在从事以市场交易为核心内容的经济活动时,其自觉意图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满足自己的欲望),不会考虑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属于后来人们所说的单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利己经济人”。朱绍文:《〈国富论〉中“经济人”的属性及其品德问题》,《经济研究》1987年第4期。可是,处于这种“既没有意愿、也不自知”的状态中,他们却能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下,以无心插柳柳成荫的奇妙方式,超出他们的本来意愿有效地增进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满足他人的欲望,为他人提供生活必需品等)。毫不夸张地说,这个见解不仅构成了斯密经济学的一个原创性理念,而且对于现代经济学也产生了深远广泛的重大影响。例如,当前流行的一本经济学教材便指出:斯密的这个见解是“全部经济学中最著名的观察结果……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释这只‘看不见的手如何施展它的魔力”。[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5版),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12页。

进一步看,斯密将这只手界定成“看不见”的,至少包含了两层意蕴。第一层是说经营者们看不见这只手是什么或在哪里,因为按照斯密的陈述,他们是在“既没有意愿、也不自知”的情况下增进社会利益的,完全不了解自己基于利己动机从事的经济活动怎么会产生有利于他人和公众的实际后果。第二层是说斯密自己也看不见这只手是什么或在哪里,尽管他没有明白表达这层意思,但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事实中略见一斑:他在这两部长篇巨作里都仅仅是点到为止地提及了这只他无疑认为是至关紧要的手,却没有再做出任何自觉的理论努力,围绕着这只手的实际存在和作用机制展开进一步的详细阐释,就是蜻蜓点水般地点到为止。无论如何,假如斯密认为自己已经看见了这只手,鉴于它对说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以及实际后果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他肯定不会单纯满足于这种蜻蜓点水般的点到为止。值得一提的是,在强调每个人改善自身状况的持续努力可以强大到足以克服种种浪费和错误、促进私人和公共财富的增长时,斯密还曾特地谈到了一个有趣的类比:“这就像人世间虽然既有疾病、也有庸医,但总有某种未知的力量足以让机体自身恢复健康活力一个样”;[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324页。后来米尔顿·弗里德曼和罗丝·弗里德曼也专门将这个类比与斯密看不见的手理念直接关联起来。[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美]罗丝·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张琦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第7页。从这个角度看,斯密或许是真诚地觉得自己无力解释这只手的神秘存在和神奇效应,所以才会用这种点到为止的方式将它的“未知”谜底敞开,留待后人去揭示。

无需细说,后世众多论者确实对这只看不见的手做出了种种解释,虽然细节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可以大致归结为市场经济通过自由竞争、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等中间环节展开的“自发”调节。杨春学:《关于“无形之手”的经济学解释》,《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2期。然而,尽管这类解释的确从不同角度具体指出了某些有着重要作用的相关因素,却还是没能自觉地澄清这只手本身到底是什么以及在哪里,因为自由竞争、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等是如何促使只想利己的经济人通过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关键原因,依然处于云山雾罩之中。毕竟,“自发”调节的流行说法就在很大程度上照旧回归到了斯密说的“看不见”那里,因为其潜台词等于是承认:无论经营者们还是经济学家,尽管都有“自觉意识”,却就是没法“自觉”地“意识”到这种调节是怎样展开的。换言之,虽然人们可以凭借直觉或猜测宣布这只手不仅实际存在着,而且具有无从否认的重大影响,但还是难以运用理性的术语明确指出它是怎样通过自由竞争、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等中间环节,让单纯具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人通过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最终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斯密命名为“看不见”的那只手,迄今为止还是未被人们自觉清晰地看见,仍然处在某种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神秘状态之中:虽然知道它存在着,却不知道它存在于何处,也不知道它是如何发挥自身那种从自觉利己突然跃升到自发利他的神奇效应的。

可以从一个侧面佐证这一点的,是从看不见的手那里衍生而来的看得见的手理念。无论从凯恩斯主张的政府自觉干预的角度看,[英]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金碚、张世贤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还是从钱德勒主张的企业自觉管理的角度看,[美]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重武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所谓看得见的手着力突显的都是行为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状态,因此才与看不见的手着力突显的经营者们无意识无目的地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自发”状态形成了强烈对照。就此而言,人们对于各种看得见的手看得越清楚,可以说也就越是衬托出了斯密说的那只看不见的手的神秘之处。

但反讽的是,如果我们仔细研读斯密的原初文本,就能发现他其实已经自发地看见了这只被他命名为看不见的手是怎样的一只手,甚至还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这只手是如何发挥它对市场经济的自觉调节作用的。所以,比看不见的手更神秘的,或许是斯密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认为这只手是看不见的。

二、利己与利他动机的内在交织

在此最值得我们注意的,首先是《国富论》第一篇第二章开始处人们耳熟能详的那段著名文本。众所周知,在把分工原由归因于人类互通有无的交易倾向时,斯密先是通过与其他动物的比较指出,人们在相互表达了“我想用我拥有的东西换取你拥有的东西”的意愿后,就会按照一致同意的“协议契约”,“公平审慎”地交换各自的物品以实现彼此间的“合作互助”,然后便进一步阐发了他所谓的“交易通义”:“一个人几乎随时随地需要同胞的帮助,要想仅仅依赖其他人的仁惠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之有利于他,告诉他们为他做事情对他们自己也有利,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多了。不論是谁要与旁人做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这是交易的通义。……我们每天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面包师的仁惠,而是出自他们的利己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1~12页。

撇开其中在分工与交换的因果关系问题上出现的失误不谈,斯密这段经典论述的字面意思很简单,就是想具体陈述那个支撑着看不见的手理念的有关利己经济人的基本预设: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交易行为的时候,单纯基于利己动机,完全没有利他动机,但这些行为依然能够通过相互帮助的自发途径,产生有利于他人的实际后果。这种理解也可以说是当前学界的流行共识了,几乎没有人对此提出过什么实质性的异议。不过,要是紧扣文本进行语义分析,我们却会发现,这段论述的字里行间恰恰隐含着一层与斯密自己原本想要自觉证明的相反意思: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交易行为的时候,不仅基于利己动机,而且基于利他动机,并且只有将两种动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付诸实施,才能完成交易行为。考虑到这段论述涉及的是交易行为这种市场经济有机体的组成细胞的基本运行机制,澄清它的深层内涵而纠正斯密自己造成的扭曲遮蔽,对于我们的理论研究可以说具有无论怎么强调也许都不会太过分的重要意义。

先来看作为交易通义核心内容的那句话:“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想要的东西。”毋庸讳言,前半句“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无疑展示了交易者具有的自觉利己动机:我想要得到你拥有的那个好东西(作为我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可是,在这样的语境关联中,后半句“你也可以获得你想要的东西”岂不是恰恰以类似的方式表露了交易者同时具有的自觉利他动机吗:我也愿意给你我拥有的这个好东西(作为我在交易中付出的成本)?更有甚者,不仅在“我想要”与“你想要”之间存在这种关联,在“不说自己有需要”与“而说对他们有利”之间明显也存在着类似的关联:我不说自己有需要,当然不意味着我自己就没有利己的动机了,而仅仅意味着假如我只说自己有需要的话,你是不会因此就把你拥有的东西交给我以满足我的需要、让我的利己动机得以实现的(除非你是想要无偿施惠给我、因此已被斯密排除在市场经济范围之外的慈善人士);所以,我才有必要向你表达“我也会做对你有利之事”的真诚意愿,让你相信我也愿意把我拥有的东西交给你以满足你的需要,来换取你同样愿意把你拥有的东西交给我以满足我的需要——这正是“协议契约”的实质所在:双方一致同意。至于斯密提到的“同胞的帮助”,自然也意味着我和你都愿意去做有利于对方的事情(帮助对方);但这种互利的意图倘若不能归结为交易双方既有利己动机又有利他动机,并且想将两者关联在一起付诸实施,又该做何解释呢?就此而言,虽然斯密在这段论述里可以说始终都在自觉地强调经济人只有利己动机,但他的话语却处处自发地暗示了经济人同时还有利他动机,并且后者还不是外在赋予的,而是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总是与利己动机内在地联结在一起的。

要是这样的语义分析还显得比较空洞的话,我们不妨再反思一下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事实:在市场经济氛围下,有哪个商家会只考虑自己怎么赚钱却完全无视顾客的需要呢?又有哪个顾客会只考虑自己如何弄到商品却不肯把手里的钞票交给商家呢?在这个意义上说,假如交易双方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交易行为还能以符合交易通义的方式完成吗?有鉴于此,倘若现代经济学广泛承认的那条直接源于斯密揭示的交易通义的基本原理——“自愿交换对双方都有利……可以改善双方的福利”能够成立,[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美]卡尔·沃尔什:《经济学》上册(第4版),黄险峰、张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页。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既然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契约性基础之上,那么,他们通过买卖最终实现的“互利”后果(而非单向度的“利己”后果),当然就一定是以他们都有“互利”动机为前提的,而不会是以他们只有“利己”动机为前提的。毕竟,假如你心里压根就不愿意自己付出一定的成本而让对方也能从交易中获取收益,你干嘛还要自愿签订那份一致同意的交易契约呢?

如果再从这个角度研读斯密用来批判重商主义的那个论断——“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它们对于增进消费者的利益必不可少的时候才应当关注”,[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233页。我们或许就容易理解他在自相矛盾中流露出来的精辟洞见了:尽管斯密反复主张生产者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但在此还是明确承认了消费才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以致我们从中势必得出一个结论:即便生产者也不得不自觉地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倘若进一步联想到由此衍生出来的“消费者至上论”,事情便更清晰了:“顾客就是上帝”的口号肯定带有夸张的成分,因为商家不太可能把顾客当成了崇拜的对象;但要是断言他们连一点儿指向顾客的利他动机也没有,未免就冤枉他们了。不管怎样,要是商家的产品难以满足顾客需要,无法吸引后者前来“惠顾”(这个词语同样隐含着顾客购买产品是基于指向商家的利他动机的意思),他们岂不是就会面临生死攸关的危机了吗?

不错,在市场经济的氛围下,如同交易者通常把付出成本视为获得收益的手段一样,交易者通常也是把利他动机视为达成利己动机的工具,亦即斯密清晰指出的“如果我能告诉你为我做事情对你自己也有利,我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多了”。就此而言,在交易行为中,与作为目的占据第一位的利己动机相比,利他动机一般只是作为手段具有第二位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为了实现第一位的利己动机,才在市场交易这种特定的人际关系中形成的。主要也是由于这个缘故,在交易者的自觉意愿里,利他动机往往不像利己动机那样明晰迫切,以致后者的主导性地位很可能遮蔽前者的实然性存在,让他们误以为自己从事市场交易的目的只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对方的利益。不过,假如我们因此就断然否认交易者在利己动机之外还有利他动机,在逻辑上显然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两种动机在主次方面的上述地位差异,恰恰是以它们在交易者自觉意愿中的并立共存为前提的;否则的话,要是交易者像斯密自觉宣布的那样根本没有利他动机,他们怎么可能以利他动机为手段去达成利己的目的呢?更重要的是,如同下面将表明的那样,也只有在利己与利他动机分别作为目的与工具通过交易行为一起得以实施的过程中,它们之间才有可能像收益与成本那样,一方面形成交易双方都无法避免的张力冲突,另一方面又在限定条件下实现交易双方都努力达成的和谐统一。

作为有着众多原创性理论贡献的经济学家,斯密怎么没有意识到自己业已自发指出的清晰事实,反倒自觉地声称人们从事交易行为只有利己动机却没有利他动机,以致落入了在事实维度上扭曲交易通义、在逻辑维度上也很难自圆其说的自败境地呢?除了主次地位差异的一叶障目效应之外,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西方道德哲学中早已形成的利己与利他二元对立架构的积淀性影响。本来,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已经针对以往某些分别强调利他与利己的道德学说展开了批判,其中既包括主张“人的心智的完美德性在于……仁惠和关爱原则”的晚期柏拉图主义,以及认为“德性必定只存在于纯粹无私的仁惠之中”的哈奇森,也包括从“人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存……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的“自然法”出发宣称“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的霍布斯,以及主张“人更关心自己的幸福而非他人的幸福……所有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做法只是对人类的欺诈哄骗”的孟德维尔等。②④⑤[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沈凯璋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95~400、406~407、420,5、96~108、164~170,76、164~165,413页。正是与这些批判相呼应,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不仅从实然性视角出发承认了自私欲与同情心在人的自然本性中的并立共存,主张“无论我们假定人是怎样地自私,其本性中都明显有某些原则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把他人的幸福看成自己的事”,而且进一步从“无偏私(impartial)旁观者”的应然性视角出发,明确要求人们凭借利他同情心克制利己自私欲的偏私性扩张,并且因此将“不可害人”的正义德性说成是个人行为不可突破的道德底线和人类社会的主要支柱,从而在伦理学研究中流露出了把利己与利他统一在正义底线之中的哲理倾向。②

然而,斯密在经济学研究中似乎并没有完全摆脱上述二元对立架构的阴影笼罩,所以才会站在利己主义立场上,片面地强调了利己动机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排斥利他动机的独占地位,结果让经济人落入了由于缺失利他同情心而无法约束利己自私欲的不道德地步,乃至生成了把经济人与道德人隔绝开来的所谓“斯密悖论”,并进一步引发了那种主张经济学研究应当避免卷入伦理因素、涉及道德评判的所谓“价值中立”倾向。王曙光:《论经济学的道德中性与经济学家的道德关怀——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和“斯密悖论”》,《学术月刊》2004年第11期。事实上,撇开《国富论》的大量论述不谈,即便在《道德情操论》里,斯密也曾以与霍布斯相似的口吻宣称,“人性中的原初利己动机……决不会限制我们去做任何有助于增进我们利益而损害他人的事情”,甚至以“为富不仁”的偏激方式认为,通向德性和财富的道路有时候是截然相反的。④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他好像也没有察觉到自己在阐释看不见的手的时候,一方面运用“天性自私贪婪”等贬抑性语词描述经营者,另一方面又认为他们的行为会自发地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与他猛烈抨击的孟德维尔有关“所有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做法只是对人类的欺诈哄骗”,“私人的劣行就是公共的福祉,因为没有这些劣行就没有任何社会能够繁荣昌盛”的利己主义见解几乎是如出一辙,因而也有可能造成他自己指出过的那种负面效应:“它至少会教唆由于其他原因所产生的罪恶,使之表现得更为厚颜無耻。”⑤这个相关的案例足以从一个侧面表明,源远流长的二元对立架构是如何误导斯密把自己业已看见的那只内在兼容了两种动机的手单向度地归结为利己动机,却断然否定了利他动机的实际存在和重要效应,结果无从解释这只手为什么能够具有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神奇作用,只好无可奈何地把它命名为“看不见”的,最终基于利己经济人的理论预设扭曲了市场经济的本来面目。

三、增进社会利益的正面效应

一旦澄清了斯密是怎样自发地指认了利己与利他动机在交易行为中的内在交织,我们或许就能以“斯密反对斯密”的方式,说明被他说成是“看不见”的那只手是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神奇效应的:既然作为经济人的交易双方并非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而是同时兼有两者,那么,他们的正常交易行为能够通过相互帮助的途径不仅增进自己的利益、而且增进对方的利益,当然也就不再是无可理喻的天方夜谭了。归根结底,与交易双方拥有利己动机的实质性内容在于考虑自己的利益如何能够通过交易行为得以实现相似,他们拥有利他动机的实质性内容也就在于:从相互帮助的角度考虑对方的利益如何能够通过交易行为得以实现,以便让对方心甘情愿地同意从事交易行为;不然的话,按照斯密揭示的交易通义,他们自己的利益也没法通过交易行为得以实现了。所以,鉴于交易双方本来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成员,在没有与其他成员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他们通过彼此间的正常交易行为直接达成的对双方都有益的互利后果,自然也就等于间接地增进了社会利益。不难想象,在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能遵循交易通义展开正常交易行为,同时各种正常交易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张力矛盾的理想局面下,整个社会或全体公众的利益肯定会因此得到提升,进入繁荣状态。用斯密自己的话说就是:“别人需要的东西他能充分供给,他需要的东西别人也能充分供给,于是社会各阶层就普遍富裕了。”[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9页。

值得指出的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米塞斯在依据他所谓的“行为逻辑学(praxeology)”批判“用来交换的物品和服务彼此等价”这个起源于亚里士多德而一直绵延到当代的流行说法时,曾提出了一个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个问题的洞见(虽然他的自觉意图原本不是想要说明看不见的手的神奇效应):“行为是用更满意的状态取代不太满意状态的努力……放弃不太满意的东西是为了获得更令人愉悦的东西。……人们从事买卖只是因为他们看重所换得的物品超过了被放弃的物品。……某人可能把两件物品看成是等价的,但这样一来根本就不会有交换了。”[奥]米塞斯:《人的行动》,余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08、227~228页。无论我们如何惊诧于这个见解对于斯密自己也认同的等价交换说的颠覆性否定,它在逻辑上其实是与斯密自己揭示的交易通义根本一致的,甚至可以说进一步深化了后者的实质性内涵,因为经济人之所以愿意用自己拥有的好东西换取对方拥有的好东西,根本原因只能是他在权衡比较后得出了一个结论:对自己来说,对方拥有的好东西(自己想要从交易中获取的收益)比自己拥有的好东西(自己应当在交易中付出的成本)更重要(更能满足自己的需要);不然的话,他要是觉得自己获取的收益在值得意欲的权重程度上还赶不上自己付出的成本,就会宁愿保留自己拥有的东西而放弃交易行为了。换言之,在交易行为中,双方虽然都会遭受付出成本的损失(把自己拥有的东西交给对方),但同时也都能够获取自己认为是更重要更可欲的收益(得到对方拥有的东西)。哪怕某个交易行为是通过锱铢必较的讨价还价达成的,以致双方都觉得自己是做了一笔不划算的买卖,经过上述深化之后的交易通义在此照样还是适用的:他们只不过是在默认了收益确实超过成本的基础上,觉得自己付出的成本要比预期偏高一些罢了(“我原本希望能用更低的代价获取这一收益的”),否则他们同样不会在不得已的勉强心态中,劳神费力地从事这个交易行为。刘清平:《找寻经济学原理中的“人性逻辑”——米塞斯行为逻辑学批判》,《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所以,反讽的是,倘若从斯密揭示的交易通义看,尽管米塞斯在主观价值论基础上提出的不等价交换说与斯密在客观价值论基础上提出的等价交换说不仅在基本理念上彼此抵触,而且在术语运用上也相互有别,前者却比后者更贴近交易行为的本来面目,更能澄清看不见的手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神奇效应的内在奥秘。毕竟,假如市场交易行为只是按照斯密主张的“等量”劳动交换原理展开的,它们怎么可以“增进”交易双方以及社会利益的问题就很难得到解释了。相比之下,按照米塞斯主张的不等价交换说,答案却比较简单:既然交易双方都能从交易行为中获取超过自己付出成本的收益,其结果岂不就是实际增进而非减少了他们各自的利益吗?在这个意义上说,那只并非看不见的手能够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奇妙之处主要在于:尽管交易双方在自觉意愿中都仅仅是把利他动机当成了实现利己目的的手段,交易行为的最终后果却是他们既有效地增进了自己的利益,也有效地增进了对方的利益,以致对于自己来说原本只是“次要”的利他动机,居然出乎意料地生成了对于对方来说恰恰是“重要”的实际后果。

有必要指出的是,斯密虽然将等量劳动交换视为商品的真实价格,但同时也敏锐地注意到了由于交易通义所决定的事情的这个方面。例如,在谈到商品的市场价格时,他就不再局限于单纯强调经营者为了制作商品付出的(劳动)成本的构成意义,而是着重彰显了消费者对于这些商品的有效需求(收益)的主导效应,认为“每件商品的市场价格取决于它的实际供应量和愿意支付它的自然价格的人们的需求量之间的比例”,因此会受到“商品对于求购者的重要程度”的影响。[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50~51页。此外,他还指出:“在各个国度里,人类勤劳所能购买或生产的各种商品的数量都会按照有效需求(亦即愿意支付生产和经营这些商品所需支付的全部地租、劳动和利润的那些人的需求)自行调节。”③[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0、356页。至于他引用的休谟在《英国史》里谈论各種职业如何增进社会利益的那段话——“工匠知道了自己的利润来自顾客的惠顾,就会尽可能增进自己的技术和勤劳。事情要是没有受到有害的干扰,无论何时商品的供给都会与需求几近相称”,③同样透过“勤劳”和“惠顾”这两个含有特定语义的词汇,潜在指认了工匠和顾客各自兼有的利他动机是怎样通过商品供给和相关需求的内在关联,不仅增进彼此的利益,而且增进社会利益的。

进一步看,主要也是基于这些洞见,现代经济学在探讨自由竞争、价格机制对于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作用时,才会十分看重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互动交织。按照前面的分析,这两条曲线的实际存在和内在关联恰恰映射出经营者基于利他动机对于消费者利益的认真关注:无论他们作为经济人怎样优先考虑自己的收益,都不得不同时考虑消费者的收益(如何“勤劳”地提供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商品),不然的话他们就没法在自由竞争中实现赚取利润的目的了。说白了,商家之间基于利己动机展开市场竞争的实质性内容,也就在于谁才能基于利他动机更充分地满足顾客需求,吸引顾客前来“惠顾”。所以,虽然商家之间在竞争中一般来说确实缺乏指向其他商家的利他动机(这也是诱导人们误以为经济人只有利己动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他们却依然拥有指向顾客的利他动机,不然的话我们就很难理解:他们为什么总是在竞争中打出“顾客就是上帝”这种旨在彰显顾客“惠顾”的重要意义的热情口号了。

不幸的是,与斯密相似,由于执着于利己经济人的预设,现代经济学在这个问题上迄今为止仍然未能看到关键的一点:需求与供给两条曲线通过价格机制对于市场经济所发挥的调节作用(其中也包括政府自觉干预和企业自觉管理借助于这两条曲线展开的相关调节作用),归根结底还是建立在经营者兼有利己与利他动机的基础之上的;不然的话,假如经营者只有单向度的利己动机,他们的自觉意愿里就只会活跃着一条专注于最大利润的上行直线,而不必考虑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互动交织了。此外,与斯密相似,由于在不同程度上依然执着于等价交换说的前提,大多数经济学流派在将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归结为看不见的手的自发效应时,不仅难以说清楚经营者怎么能够基于利己动机增进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没有看到按照交易通义,消费者同样能够基于利他动机增进经营者的利益:通过支付商品的市场价格,让经营者得到朝思暮想的收益——利润。

毋庸讳言,由于整个社会中人际互动的宏观情况远比刚才分析的交易双方的微观范围复杂得多,要从交易双方的各自利益都能通过正常交易行为得到增进的前提出发,得出这些行为能够增进社会利益的结论,还需要一系列严格规范了正常交易行为的限定条件,尤其是有必要诉诸交易双方的利益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互不抵触的必要前提。不过,上面的分析足以从某种角度表明:在市场经济氛围下,交易双方的确能够通过正常交易行为直接达成对双方都有益的互利后果,从而在这个意义上间接地增进社会利益。就此而言,斯密命名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也就不再是神秘不可见的了;毋宁说,只要依据他自发指出的交易双方兼有利己与利他动机的简单事实,我们完全可以看见这只能够增进社会利益的手是怎样的一只手,又是如何按照交易通义发挥其重大效应的(虽然我们也许很难具体说清楚它实际发挥这种效应的所有细节)。所以,假如我们今天依然把它说成是一只看不见的手,那只是意味着我们“不想”看见它,并不等于说我们“不能”看见它。说破了,不管我们宣布它是看不见还是看得见,这只手都在那里,通过经济人内在兼有的利己与利他动机,发挥着它自身一点也不神秘的神奇作用。

四、损害社会利益的负面效应

在探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看不见的手的神奇作用时,人们往往偏重于彰显它能够增进他人或社会利益的一面,却几乎忽视了它也会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一面——虽然斯密自己曾通过“也不因为完全不是他的本意,就总是对社会有害”的命题暗示了这一点。进一步看,在澄清了看不见的手是怎样的一只手之后,事情的这一面还会引发另外一个难题:在交易双方都是基于利己和利他动机从事交易行为的情况下,市场经济怎么还会具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负面效應呢?

首先可以指出的是所谓的“非意图后果”:交易者在做出权衡比较的时候,由于不够审慎、缺乏信息、放纵欲情等诸多因素,针对收益与成本的权重做出了错误的评判,结果在心甘情愿地从事了正常交易行为后又生成了后悔自责的体验,觉得自己当初不该做那笔买卖的。像“买买买”之后紧接着想“剁手”的现象,便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当然,这类情况往往是由于交易者自己的判断失误造成的,直接损害的也主要是交易者自己的长远利益,许多时候还能够通过交易者的自我节制加以纠正,所以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间接损害通常不太严重。不过,它们却呈现出一个鲜明的反讽特征:交易者在充分实现了利他动机、有效增进对方利益的同时,又由于增进了自己当下利益的缘故损害了自己的长远利益,结果让利己动机的实现陷入了自败的悖论。事实上,斯密在《国富论》里也反复谈到,人们在贪婪欲望的主导下,会从事某些挥霍财富、纸醉金迷、贪图享受、滥用资本的交易行为,不仅会毁灭自己,而且还会损害社会利益。②[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278~279、317~330,55~62、92页;《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40、480,69~72、212~215页。

其次,交易一方有意利用自己在信息、资金、特权、机遇等方面的强势地位,诱导或迫使弱势一方按照自己提出的条件进行交易行为,结果一方面让自己获得了超出应得范围的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在满足对方某些应得利益的同时(假如没有这个因素对方就不会同意从事交易行为了),又损害了对方的另一些应得利益。像某些经营者凭借虚假信息、广告宣传、舆论操控误导消费者购买不能充分满足其需要的商品,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利用垄断特权、资金雄厚、突发灾害等因素强买强卖等,便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这类交易行为虽然也是在市场经济的氛围下展开的,但同时又明显违反了斯密揭示的“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想要的东西”的交易通义,而是呈现出“你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我却不给你以你想要的东西”的扭曲特征,结果否定了正常交易行为原本具有的平等公正等属性,尤其会因为施害方的“有意为之”(而非第一类情况涉及到的“非意图”)在道德维度上具有坑人害人的不义价值。斯密虽然在悖论中将经济人与道德人隔绝开来了,但也注意到了这类不正当的交易行为,所以曾依据自己在《道德情操论》里自觉划出的“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在《国富论》里猛烈抨击了某些扭曲交易通义的负面现象,尤其严厉地谴责了当时某些经营者诉诸欺骗公众、压制竞争等手段追求不正当的最大利润,结果严重损害劳工、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不道德做法。②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这类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实际后果,但并不意味着施害方就是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的了。正如刚才提到的那样,在市场经济氛围下,为了让受害方同意从事交易行为,施害方仍然不得不通过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害方某些急迫需要的途径,来为自己谋取不应得的利益。否则的话,假如施害方完全缺失利他动机,他就会像斯密自己指出的那样基于“人性中的原初利己动机”去做任何有助于增进自己利益而损害他人的事情,乃至像霍布斯按照所谓“自然法”指出的那样,“凭借武力或机诈”从受害方那里夺取或骗来自己想要的东西,结果让自己的所作所为变成偷窃或抢劫的罪行了。问题仅仅在于,在这类市场交易行为中,施害方不仅把利他动机看成了实现利己目的的单纯工具,而且还把本来与自己在作为交易者方面享有平等地位的受害方本人也看成了实现利己目的的单纯工具,从而以损他人利自己的不道德方式,在给予对方想要的某些好东西的同时,又把对方不想要的某些坏东西也强加在对方身上了,借此换取自己想要的好东西,最终导致了利他动机被利己动机所否定、不能像正常交易行为那样达成和谐统一的负面后果。

最后,交易双方为了谋取各自的不应得利益,从事了某个会损害第三方应得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的交易行为。像生产商和销售商串通一气,为了自己和对方得到最大利润,经营某些或者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或者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商品,以及斯密提到的凭借同业组合形成垄断优势以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的现象,便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说白了,在日常言谈中,人们往往就是因为某个交易行为会给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或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缘故,才会谴责说“这是一场交易”,从而赋予“交易”这个术语以贬抑性的内涵。细究起来,在这类交易行为中,虽然交易双方旨在满足自己和对方需要的利己和利他动机都得到了实现,以致的确达成了彼此间的互利后果,但这种后果同时又在更广泛的人际关系中严重违反了正常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条件,损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应得利益,因此与第二类情况相似,实际上是以某种扩展了的损他人利自己的不道德方式,让交易行为具有了不义的负面属性。

上面的讨论肯定无法涵盖现实中有可能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所有交易行为,但足以让我们看出,斯密已然看见的经济人兼有利己与利他动机的那只手在能够发挥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良性效应的同时,也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恶性后果,其主要机制在于:当利己与利他动机出现冲突的时候(集中表现在实现利他动机要支付的成本与实现利己动机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张力抵触),经济人不是按照交易通义努力达成两者的统一,而是设法在不同程度上凭借利己动机压倒或否定利他动机(集中表现在为了让自己获取最大收益尽可能减少自己支付的成本,不惜妨碍对方获取理应享有的正当收益),结果在范围不同的人际关系中为了实现自己的不应得利益损害了他人的应得利益,最终生成了危害社会利益的不义后果。就此而言,如果像斯密自觉所做的那样仅仅把看不见的手单向度地归结为利己动机却把利他动机排斥在外,我们同样无法说明他自己给出的“并不总是对社会有害”命题的潜含意蕴,以及为什么会出现他反复抨击的那些恶性现象的内在根源,甚至有可能形成他在抨击孟德维尔时业已指出的那种负面效应:无视甚至默许某些经济人由于“天性自私贪婪”所从事的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毕竟,如果说在经济人的所作所为增进了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引导他们的那只手究竟是看不见还是看得见的问题尚属无关紧要的话,那么,在他们的所作所为损害了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不再是我们能够以无可无不可的态度漠然处之的了。

不过,与此同时也有必要肯定的是,正是由于察觉到了看不见的手还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造成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后果,斯密即便在《国富论》里也多次强调,立法和政府机构应当一方面纠正那些有可能助长这类危害的法条政策,另一方面制定符合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的公平法规,惩罚和防止种种道德上不义的交易行为。[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14~139页;《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45、106~119页。显而易见,与后来看得见的手理念偏重于强调政府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发挥的干预作用相比,斯密的这些洞见更深刻地指出了政府在自觉调控市场经济方面理应承担的头号使命:依据道德领域的正义底线,针对市场经济展开自觉有效的法律监管,像对待其他领域突破正义底线的违法行为那样,通过国家机器对于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实施惩罚,防止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不义后果。从这个角度看,在斯密所说的那只看不见的手变成了看得见的手之后,其他所有看得见的手就不应当再与它保持隔膜或对立的状态了,相反只有以它为枢纽,才能真正发挥出让市场经济在正义基础上尽可能增进每个社会成员应得利益的积极效应。遗憾的是,现代经济学却对斯密的这些洞见缺乏足够的重视,往往采取为经济而经济的所谓“价值中立”态度,主张在考察经济行为的时候避免道德评判,结果相对忽视了正义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底线效应,甚至以无关于道德的在商言商方式,鼓励经营者一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却不顾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害他人应得利益的负面后果。当然,反讽的是,这种对斯密洞见的麻木不仁归根结底还是来自斯密悖论的自败误导,因为恰恰是他自己率先凭借看不见的手理念,依据利己经济人的预设将经济人与道德人截然分离开来了,结果不仅掏空了他自己在考察经济问题时实际看重正义底线的立论基础,而且也诱发了现代经济学对他在这方面的有关洞见的置若罔闻。

进一步看,同样由于未能自觉承认经营者兼有利他动机的简单事实,斯密从每个人都能比其他人更好地判断自己利益的理据出发,声称其他人特别是政府对经营活动的指导干预“几乎毫无例外必定是无用或有害的”说法,[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30~31页。在理论上也有其片面之处。因为他显然没有注意到经营者兼有的利他动机在此引发的一个重要问题:既然身为经营者的我不见得能比消费者更好地判断他们的利益,我如何确保自己基于利己和利他动机从事的经营行为可以产生能够充分满足消费者需要、最终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可欲后果呢?從这个角度看,即便在符合交易通义的情况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者依然会面临某种内在悖论:他们从事的经营活动如何可能在基于利己动机充分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又能基于利他动机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以避免市场失灵乃至经济危机的结局呢?就此而言,倘若承认了利己与利他动机在经营者自觉意愿中的内在交织,现代经济学或许也能围绕包括政府和智库在内的种种看得见的手怎样自觉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的棘手难题,形成某些不同于以往的新视角和新见解。

综上所述,斯密主要是因为意识到了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的基本预设无从解释他们为什么会在只想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同时还能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现象,才诉诸看不见的手的神秘理念描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这类神奇效应。但他没有意识到的是,他自己有关交易通义的精辟论述已经自发地指出了这只看不见的手是怎样的一只手、又是如何发挥神奇效应的:一方面,只有在经济人兼有利己和利他动机的前提下,他们才有可能凭借“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你也可以获得你想要的东西”的公平机制从事符合正义底线的交易行为,达成增进自己和对方利益的互利后果,从而最终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如果经济人在处理收益与成本的冲突时凭借利己动机压倒或否定了利他动机,他们就会以“你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我却不给你以你想要的东西”的扭曲机制从事违反正义底线的交易行为,结果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己不应得利益的同时,严重损害他人的应得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换句话说,只要以“斯密反对斯密”的方式澄清了经济人兼有的利己与利他动机在交易行为中展开交互作用的复杂机制,无论所谓看不见的手增进或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复杂效应乍看起来怎样玄乎其玄,都可以得到顺理成章的清晰阐释。就此而言,根本否定利己经济人的基本预设,深入澄清斯密业已自发指认的经济人不仅拥有利己动机、而且拥有利他动机的事实真相,既是我们破解将经济人与道德人隔绝开来的斯密悖论的先决条件,也是我们揭示在层层面纱中隐藏了两百多年的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庐山真面目的关键因素。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武汉传媒学院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王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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