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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

2019-04-18李晓巧

公务员文萃 2019年3期
关键词:百姓皇帝

李晓巧

封建专权时期,最高统治者为巩固统治常常出台一些笼络安抚、听取百姓疾苦的措施,直诉制(上访制)即其中之一。直诉制的意思是,某些重大案情和冤屈莫申者,觉得自己的正当利益被误判而受侵犯时,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度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申诉(类似“上访”),以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

各个朝代都有接受百姓上访的渠道

相传,大禹在住地附近设置钟、鼓、磬、铎、鞀五种乐器,并广泛告知人们使用方法:传道的人击鼓,谕义的就敲钟,告事的就振铎,讲忧虑的就敲磬,有冤狱的就摇鞀。这是政府接待上访的古代雏形。

西周有“肺石听辞”的制度,“以肺石远达穷民,凡远近恂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这里的“士”即专门接待群众的信访官员。

汉宣帝元康二年(公元前64年)正月的一道诏书中提及:“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可见,当时百姓写“上访信”给最高统治者以及诣阙上书乃是常有之事。汉代还有御驾前“庶行上书”的,即为后代“邀车驾”或“告御状”信访形式的源头。

北齐时期,正式出现了“邀车驾”这种上访形式,即在皇帝外出时,阻拦皇帝的车马申诉。这种上访形式也一直延续到清代。隋朝的隋炀帝设置了谒者台,《隋书》记载,其职责是“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授,及受冤枉而申奏之。驾出,对御史引驾”。很重要的一项即为负责吏民申奏冤屈等事。

唐代继续设肺石和登闻鼓。清人黄本骥《历代职官表》记载:“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此外,唐代一个非常重要的信访形式就是“邀车驾”。

武则天垂拱二年(686年)于朝堂东西南北四面置青、丹、白、黑四匦,上访书信分养民劝农、议论时政、陈诉冤屈、告天文密策四类依次投入,由匦使院管理,开了一条使民间下情大量上达中央政府的渠道,建立起了比较正规的信访制度。

宋代信访机构的设置继承了唐代的登闻鼓和匦使院两个系统,登闻鼓院成为一个正式受理百姓信访的部门。淳化三年(992年)增设理检司。理检司设立后,对鼓、检两院不受理或受理迟滞的,可到理检司上访申诉。天圣七年(1029年)又另置匦函,处理累经申诉而未得辨明和事关机密的上访、上书。

元代采用击登闻鼓、邀车驾等上访形式。《元史·世祖本纪》中记载:“诸事赴台、省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明代信访制有登闻鼓、邀车驾等信访方式。明代的登闻鼓先放置在午门外,“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来,移至长安右门外,让六科锦衣卫轮流值班,接纳击鼓申诉上奏,不许阻遏。此外,明代设立了一个重要的信访机构——通政使司。

《清史稿·刑法志》载:“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击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叩阍”分两种方式,即鼓状和告御状。顺治十三年(1656年)冬十月“戊寅,设登闻鼓”(《清史稿》卷五)。清代早期的登闻院类似于今天的信访局,地点在西长安门街东,负责的官员是满、汉科道各一员。雍正二年(1724年),统一于通政司,主受诉讼之事。“告御状”是从前代一直延续下来的“邀車驾”,这两种信访方式一直沿用至清末。

古代政府对于上访提供政策性保护

秦汉时期,宫城外门设有公车司马令一职,负责接待上书或请求面见皇帝陈言的官员。汉朝严格要求各级官吏必须对上访百姓提供方便,不得随意阻断刁难,若不及时向上转达,满半月以上将受惩罚。

汉武帝时期,政府信用酷吏严刑。汉宣帝即位后,舆论要求赶紧整顿狱政不公,于是,宣帝下诏书选拔精明能干的官吏担任廷尉、廷平审理自下上呈的冤屈案件,并且,皇帝还常亲自过问案情。

唐太宗曾亲手拟定了《司门式》文稿:“其有无门籍人有急奏者,皆令监门司与仗家引奏,不得关碍。”派遣两名武装警卫,随时护送上访人去皇宫见皇帝。颜真卿评价说,“所以平治天下,正用此道”。

清朝的社会矛盾尖锐,越级申诉上访很普遍,政府明确了上访接待部门,如步军统领衙门的职责就包括受理申诉案件,同样,刑部也负有受理审核地方上诉案件的责任。清代对于京控的处理流程有明确规定:都察院接受上访后,认为情节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节较轻的,受理之后再转回各省总督、巡抚办理。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每年两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结的案子,并向皇帝汇报。

古代直诉制在机构设置和制度规定上,开辟了一条民情上达的重要渠道,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上访例子

南朝梁武帝时发生过一件有政治意义的上访事件。当时的政府对皇族以及世家大族,乃至士人都相当照顾,他们即使违法犯罪,政府也会法外施恩。但是,普通百姓违反了法令,其惩罚则相当严厉,并且,还实行连坐,“一人逃亡,举家质作”,民怨极大,民间违法犯罪行为不减反增。

天监十年(511年)某一天,梁武帝到郊区祭祀,一个老人拦住了皇帝的车驾。梁武帝允许上访人陈述事实,老者直奔主题:“陛下实行的法令,对于普通百姓极其严厉,对于豪强权贵却相当宽松,这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正常方法。假如,陛下能反过来实行,那才是天下黎民百姓的莫大福分!”随臣们惊得大汗淋漓,呼喝御林军拿下刁民。梁武帝沉思良久,叫放了老者。

随后,梁武帝颁发圣旨:“自今逋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将送。”对于老百姓的惩罚宽松了些,但是,并没有改变对当时权贵阶层的庇护,使社会不公平并无实质性好转。史家评论“不能绳权贵以法,君子是以知梁政之乱也”,最终导致政权崩溃。

古代上访有哪些影响因素

首先,古代信访制度要求必须逐级上访。隋代就确立了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案件必须经过当时的县郡、州、中央省部逐级上告,否则就是“越诉”,只有走完上述程序,或者是官员都不受理时,才可以向皇帝直诉。

宋代对上访进状的程序规定得更严密。百姓到京城上访必须先由登闻鼓院受理,检院不得收接。如果鼓院不受理,才可以到检院,如还不受理,即“判状付之,许邀车驾,如不给判状,听诣御史台自陈”。

元朝把向地方政府的申诉作为直诉的前提。

清朝信访制度中具体分为地方上控与京控。清代以州、县为初审级,当事人不服初审的判决,可以依照府、道、司(臬司)、院(巡抚)的顺序逐级上控,这是正常的通道,此外的都属越级上控。

其次,越級上访、控告不实都要打板子,到京师向皇帝告御状,构成“越级上访”,唐代法律规定要笞四十。拦轿申冤叫做“邀车驾”,也属于“越诉”,但是,唐代视其为普通的“越诉”,即便冲入皇帝仪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对此处分严厉,告状者冲入皇帝仪仗的,可判绞刑。元代规定:“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乘舆诉者罪之。”清朝干脆规定不允许“邀车驾直诉”。1851年,咸丰从西陵回京,当地妇女拦驾上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此事为首者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上诉不成,反被治罪。

此外,清代法律在认可百姓上诉上访权利的同时,又制定不许刁民“假地方公事聚众联谋、约会抗粮、聚钱构讼”,以及“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扛帮赴京”等罪名,这几乎就是让上访百姓“戴着镣铐跳舞”。如此规定反而成了地方上那些心虚的官吏、豪强截访抓人的“利器”。

第三,地方“被告”对“上访户”的阻挠、截访。基层百姓上访,一般是因为地方官吏和豪强违法聚敛、欺压百姓、草菅人命等严重危害百姓经济、生命的行为引起的,怕京控的某些地方官员、豪绅,为了“息讼”,手段层出不穷,最恶劣的是截访、截拿上访人的伎俩。历史上就有很多地方豪绅、官吏派人在路上抢走上访者的盘缠——上访者绝大多数都是贫苦百姓,没了路费川资,自然就寸步难行,更不用说是到京城上访了。

封建时代允许“来京上访”及“告御状”,被视为统治者的德政,或者亦可说是皇权对于官僚体系的一种监督、约束,但是,上访直诉制也存在诸多“硬伤”。

其一,皇权直接干预司法,行政与司法难以真正分开,局限了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同时,历代虽然都安排了官员负责接待上访,但是并没有哪个机构来监督这些官员有效执行、处理百姓的上访,偏离直诉制的本义。其二,古代只在京城皇宫外设立登闻鼓以及处理京控案件,使得各地百姓特别是偏远地区百姓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到京城击鼓鸣冤、上访申控,使得制度就流于形式了。其三,在制度上,古代的统治阶级给百姓上访制定了很多限制性因素,遏止了许多冤屈百姓向上反映问题、寻求伸冤的可能性,养痈贻患,积聚、酿化了众多社会矛盾。

但是,综而言之,历代帝王对直接来自民间的百姓控诉认真对待、畅通反映问题渠道的出发点是值得赞赏的。

(摘自《文史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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