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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音乐版权估值研究

2019-04-11王磊钦

中国资产评估 2019年3期
关键词:音乐作品许可收益

■ 王磊钦

一、引言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以及国家出台系列相关政策的管理、规范和引导下,中国文化产业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期,音乐产业也随之快速发展。2017年中国音乐行业总产值达到3 470.94亿元,占文化产业总产值的比重为9.92%。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自愿登记的音乐版权数量从2010年的1 425件增长至2017年的11 619件,年均增幅高达134.95%。如图1所示,2012-2017年中国数字音乐用户付费收入规模也实现了爆发式增长,从2012年的1.6亿元,突增到2017年31.8亿元,这种井喷式的增长如实地反映了我国音乐产业的广阔发展前景。

图1 2012-2017年我国数字音乐用户付费收入变化图

表1 主流在线音乐平台版权纷争情况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版权交易活跃、版权纷争频繁、盗版侵权严重等现象,部分版权纷争事件和版权合作事件如表1所示。这些现象都引发了对音乐版权价值评估的需求。然而,由于音乐版权自身特殊性和版权估值系统的缺失,音乐版权的定价权长期由大型唱片公司或音乐服务商把持,导致音乐版权管理混乱,产业链版权利益分配不均,严重制约了音乐产业的发展。本文在分析音乐版权特点的基础上,探寻影响音乐版权价值的因素,并提出适宜的估值方法,以期为音乐版权的价值评估提供有益的思考。

二、音乐版权的特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可具体分为4项人身权和12项财产权,这些权利是构成版权价值的基础。然而并非所有作品类型都拥有全部权利。大部分的作品都拥有复制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但未必涉及其他权利。例如计算机软件实现版权价值主要依赖出租权,而电影作品主要依赖放映权。与其他类型作品相比,音乐版权涉及的财产权利更加多元化,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和汇编权等。因此,音乐版权价值的构成维度也更加复杂。

另外,相较于其他类型作品,音乐占用内存少,载体多,使其更易于被传播和消费。互联网的普及,也大大拓宽了音乐的流通渠道,提升了音乐传播速度。这种可获得性加大了对音乐版权的管理难度,为音乐版权的转让和许可带来了更多挑战。这也是造成音乐版权纷争频繁和盗版侵权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极大损害了音乐版权价值的实现。

鉴于音乐作品的特殊性,音乐版权的许可制度表现得更为纷繁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许可制度:(1)法定许可制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所有使用者均可支付使用费后自行使用作品;(2)集中许可制度:像音乐作品这种权利人和使用者为数众多、使用方式复杂的作品,比较适宜通过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作品授权、使用费转收等权利;(3)公共许可制度:网络服务商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免费提供给网络用户,再通过网络服务平台的广告费、会员费等方式赚取收入。

法定许可形成了事实上的“先斩后奏”,难以使音乐版权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相关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由于缺乏实权、管理制度不完善、版权收费和分账不透明等原因,也未能有效行使其职能。在数字化和互联网时代,传统由上游内容提供商(唱片公司)主导的音乐产业链,逐渐转变为由中下游渠道商主导的新产业链。诸如腾讯等在线音乐服务商,凭借着巨量的用户规模和资金优势,拥有极强的议价能力和一定的垄断能力,导致音乐产业链版权利益分配不均,音乐版权价值扭曲,严重制约音乐产业的发展。

因此,为了长期的繁荣和发展,音乐行业亟需建立一套公允完善的版权估价体系。合理的版权估值有利于推动音乐版权资产的合理流转与高效利用,实现相关文化企业的资产增值,从而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

三、影响音乐版权价值的因素

(一)宏观经济环境和相关行业政策

宏观经济环境是音乐版权运营的背景。经济景气与否,对音乐内容的生产和消费可能并不会产生显著影响,但对音乐版权的交易和许可,以及相关企业的并购和运营会产生较大影响。经济蓬勃发展时,市场会对音乐行业的前景拥有更为乐观的预期,行业内也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交易和并购,能够推高音乐版权价值。

相关行业政策能够对音乐版权运营的整体环境产生广泛影响,进而影响音乐版权的价值。全国政协会议首次提出《音乐产业促进法》提案、国家版权局引导数字音乐独家版权相互授权、音集协大规模下架涉诉歌曲以规范KTV歌曲版权市场等政策和措施,都会对音乐版权价值产生深远影响。

(二)法律因素

版权人是否能够充分实现音乐版权的价值取决于法律环境。当法律完善、执行严格、诉讼公平、社会版权意识普遍提高时,相应的音乐版权价值自然也会较高。另外,由于我国实行版权自愿登记的制度,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起,作者就依法自动获得相应版权,而无需履行发表、登记等手续。但音乐作品的发表和登记情况,依然会对音乐版权价值产生影响。一旦涉及质押或诉讼,良好的发表、登记状态能够更好地保障版权人的利益。在评估音乐版权价值时,还需要格外关注相关版权资产的各种权利限制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质押、诉讼等瑕疵。

(三)作品因素

音乐作品的自身质量是版权价值的重中之重。首先,创作者的知名度与音乐版权价值有极大关系。音乐作品的曲作者、词作者和演唱者知名度越高,其作品的潜在接受者就越多,相应的版权价值也越高。其次,不同的音乐类型对版权价值的影响也较大。同样是音乐作品,流行音乐和轻音乐在创作投入、潜在听众、寿命周期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从而对版权价值产生不同影响。最后,音乐作品的艺术水平也是形成音乐版权价值的重要因素。有些经典的音乐能够影响一代人,而有些音乐一经发表则会快速消弭,其背后的艺术水平值得着重考虑。

(四)传播影响力

音乐的传播是形成音乐版权价值的另一重要因素。音乐的传播渠道和传播力度直接影响音乐版权价值。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成为广播、影视之外重要的音乐传播渠道,具有传播成本低、速度快、网络评价对作品收益影响大等特点。另外,网络环境下还产生了购买会员、数字专辑、专业音响耳机、音乐周边等衍生收入。因此,在评估音乐版权价值时,应当谨慎地考虑相关音乐作品在网络平台的下载量、搜索量、粉丝数和网络评价等信息。

四、音乐版权的评估方法及评估参数的选取

(一)音乐版权评估方法的选择

成本法主要基于资产的构成成本进行定价,既考虑资产的现行重置价格,又要考虑资产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但音乐作为一种精神化的艺术产品,其价值高低主要取决于市场需求与受众所获得的精神享受程度,而与音乐创作所投入的成本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市场法主要选取公开市场上可比参照物及可比交易案例,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其差异,调整各项参数,进而估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由于音乐作品具有文化创意属性,不同作品之间可比性较差,很难找到合适的参照物。另一方面,虽然市场上有大量的版权交易和许可的案例,但其细节通常作为商业秘密并不会公布。因此,市场法在音乐版权估值中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收益法通过将版权的未来预期收益进行折现,最终确定音乐版权的评估值。它着眼于版权资产所能带来的未来收益,从理论上讲,与版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本质最为契合。因此,评估音乐版权价值最适宜使用收益法。

从音乐产生的总收益入手,确定其能够为版权持有者所带来的未来收益,再通过一定的分成率,即可计算出由音乐版权所贡献的预期收益额。然后选取合适的折现率和折现期限,就能得到音乐版权相应的评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如下:

(二)音乐版权评估参数的选取

如上文所述,音乐版权所涉及的财产权利更加多元,又有着独特的许可模式,其运营和利益分配也比较复杂。因此,在预测音乐版权未来收益额时,要着重考虑音乐版权的特点和利益流入方式。除此之外,还要考虑被评估音乐作品的历史收益、许可方式、传播渠道和市场反响等因素,并与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相适应。

广受欢迎的音乐作品是取得收益的前提,良好的管理和运营是获得收益的重要环节,充足的资金投入是取得收益的保证。因此,评估人员需要在行业平均值的基础上,根据被评估音乐作品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分成率,进而计算出有音乐版权所贡献的收益额。

关于收益期限的选取,则需要考虑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期限和经济寿命。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截止日期为作者死后50年。但音乐版权的经济寿命通常不会这么长,而应该根据市场需求来确定。一首经典的音乐可能会被多次复制、改编、翻唱、许可,能够持续获得收益,从而具有较长的经济寿命。而普通音乐作品可能只会流行一段时间,甚至是昙花一现。因此,主要通过市场需求来选取合理的收益期限。

折现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现率=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

其中,无风险利率一般选取对应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风险报酬率需要综合考虑行业平均风险和个别风险来确定。具体而言,由于音乐版权自身特殊性,特别容易涉及版权纷争和盗版侵权,从而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市场容量有限、存在竞争会导致市场风险。此外,由于音乐作品本身的文化创意属性,其传播和消费过程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着重考虑被评估版权资产的个别风险。

五、结论

音乐产业具有广阔的前景,但囿于合理估值系统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发展。由于音乐版权自身的特殊性,对其价值的评估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难题。本文在分析影响其价值的因素基础上,提出采用收益法对音乐版权进行评估,并对评估参数的选取提出建议。这仅是一种抛砖引玉式的探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深化。总之,希望能够对音乐版权的估值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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