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未提前30天告知单位,是否要付违约金
2019-04-04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1期
咨询问答
辞职时未提前30天告知单位,是否要付违约金?
【提问】
编辑同志:
2014年,我入职一家广告公司,月薪5000元。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员工辞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如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则员工需支付一个月工資作为违约金。”
2014年12月,我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并于当日自行离职。公司要求我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被我拒绝。随后,公司在对我进行离职结算时,扣下5000元作为违约金。请问,我真的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读者:叶小光
【答疑】
根据叶小光所述的情况,本栏编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在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的规定。这一法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若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便自行离职,就需要额外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相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约定服务期情形和约定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叶小光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无法律依据,应视为无效。
当然,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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