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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例改变书写风格案件的检验

2019-03-29彭美婷彭锦花李晴

科学与技术 2019年10期

彭美婷 彭锦花 李晴

摘要:在笔迹检验工作中,鉴定人员往往首先会从笔迹的概貌特征和細节特征上来综合评断所鉴定的笔迹是否存在自我伪装、他人摹仿还是条件变化笔迹。这在笔迹鉴定中难度很大,但如果要来确定系同一人不同书写风格的笔迹,难度就更大。本文力求通过对一例不同书写风格的正常笔迹案件的检验,谈谈对同一人不同书写风格的笔迹特征的辨别与体会。

关键词:书写风格;笔迹检验;自我伪装;套摹

一、简要案情

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周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XX向法院递交了涉案证据《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圣奇付饲料四万元整。(¥40000、00)此据:周遵平2015、2、10号”,周XX认为不是本人书写。为查明案件事实,XX县人民法院将此有争议的《收条》和提取的周XX的案前自然样本一并委托至我所进行笔迹鉴定(见检材及部分样本扫描件)。

二、检验情况

检材系客户留存联,手写字迹为第一联上书写的复写联原件,其书写水平中等,书写自然流利,经与周某某的案前自然样本进行比对发现,落款日期存在异常现象(2015中多个0),其他手写字迹除周某某的签名在分布及概貌特征上不同(检材中签名为自上而下分布,而样本中的签名均是从左向右分布)外,其他手写字迹在整体特征或细节特征上均相符合。由于落款日期存在笔误及形态不自然现象,我们首先想到应是在非正常心里状态下书写完成的,又因为检材系第一联上书写的复制件,内容字迹与样本符合点多,检材在书写条件上存在他人套摹的可能性,但唯独签名字迹的概貌特征差异大,这就给我们造成了疑惑:若为他人摹写,为何单独改变签名字迹的概貌特征?若为周某某本人所写,那一些关键的差异点又如何解释。而且周某某文化程度仅是初中毕业,年龄大,基本的书写习惯应已定型,而检材中的“周某某”签名笔迹运笔非常流利,一气呵成,以周某某的文化程度和年龄段很难以伪装。本着对案件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我们决定要求法院补充样本,并提出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带领下,到我所由我们鉴定人员亲自提取实验样本。

在提取实验样本的过程中,我们采用询问周某某相关情况来减小周某某书写样本时的心理压力,通过让周某某记忆性书写和我们报给他写以及快速书写与慢速书写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反复提取样本.在书写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周某某书写流利、自然,其签名均为从左往右的布局书写。于是,我们给他报写检材原文,并在最后落款处签名的时候要求他将签名竖着写(从上至下),明显可见周某某犹豫了一下,放慢了书写速度,但由于事发突然,竖着书写的“周某某”签名虽系单字逐个书写而成,但本质的书写习惯及特征稳定。

经过将检材上手写字迹与实验样本上相同内容的手写字迹进行比对,发现之前检验过程中的很多难以解释的差异点均得到了印证:“四”字的左半部分均有“¥”(见图一);数字“¥4000.00元”在书写形态上相一致(见图二);实验样本中竖着书写的“周某某”签名字迹,书写流利,连笔动作多,特征稳定,与检材中“周某某”签名字迹在单字的搭配比例、连笔形态、运笔趋势、起收笔方向等细节特征上均相符合,例如“周”字左上角没有封口,“丿”部书写形态似半圆形、“平”字的收笔方向一致等(见图三);落款日期“2015、2、10号”中数字“5”上部“一”的提笔方向上相符合,数字“2”和“10”写法一致,汉字“号”上半部分“口”与下半部分连笔写成了数字“9”的形状(见图四),综合印证了检材是周某某本人所书写。

三、检验体会

1.以了解案情为前提,充分考虑问题的方方面面。

案情是指某一案件存在争议的前提,是我们客观公正考虑问题的重要依据。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笔迹鉴定的案件均存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对某一材料上的签名或其他手写字迹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各方都坚持自己所说的是事实,而我们不能被双方争执的内容所影响。但笔迹的变化存在多样性,会受到书写条件、所用工具、心情、年龄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真实的案情或部分,在把问题的方方面面考虑周全的前提下,从而综合客观的检验。

2.系统检验,合理理解差异点。

在笔迹鉴定中,我们首先要对检材进行系统检验,然后客观全面的将检材与样本进行对比,合理的比较相同点或差异点。对比较中出现的一些难以解释而又很重要的差异点,一定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差异点的成因,必要时须补充样本。只有科学合理的论证,才能得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由于本案《收条》为客户留存联,理论上来说其手写字迹是在第一联上书写的同时复制而成,故存在被套摹伪造的条件,但问题的突破口出现在落款处“周某某”的书写风格不同、“四”字为别字上。不难理解,如果一个人想要套摹另一个人的笔迹,正常情况下都会套摹被模仿人的较为普遍常见的书写笔迹。本案检材中的手写字迹书写自然流利,无伪装现象,从案前自然样本二中可以看出王某某的书写水平明显低于周某某,经过系统检验与综合比对得出检材笔迹系周某某本人所写,检材中“周某某”签名笔迹与样本中的“周某某”签名笔迹系同一人所写。

3、多种方式相结合,注重亲自提取案后实验样本。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脑和手机等电子产品日益普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变得便捷而快速,再加上人员流动大等因素,致使笔迹鉴定中案前自然样本的提取困难变大,就算有时能提取到一些,对方却常不认可,这就使提取案后实验样本工作变得很关键。若不亲自提取案后实验样本,就难以对症下药完成鉴定,因此,要尽可能提取当事人较为自然书写的样本,这样可以透视书写人的心理,提高样本可靠性,从而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作者单位:1.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2.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

3.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