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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权主义与婚姻的性别基础

2019-03-29郑轶之

青年与社会 2019年4期
关键词:性别平等女权主义

摘 要:社会性别的构建理论最初只是哲学层面上做性别平等讨论时应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权主义流派诞生,为了解放女性,推动性别在法律上的平等而逐步运用到国家法律之中,成为当前人们讨论婚姻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和关键点。文章从女权主义入手,分析女权主义与性别平等、婚姻中性别基础的关系,希望可以为改善我国对女性、婚姻的落后观念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女权主义;婚姻性别基础;性别平等

以两个不同性别个体组成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婚姻的存在形式,也在长久的社会发展中被视为“自然要求”,成为异性婚姻貌似坚不可摧的根基,也成为同性婚姻遭到排挤打压的原因之一。然而,婚姻真如所说的那样是自然的要求吗?自然界并没有婚姻要求概念,只有原始的性爱要求、生育要求,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人类社会构建的产物,并不具有自然属性,婚姻的异性基础也就不再坚不可摧。在人们反思婚姻性别基础的过程中,女权主义是十分重要的组成环节,正因为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冲击了传统婚姻、社会观念,使得婚姻不再仅代表异性婚姻,婚姻中的弱者也不仅代表女性,女性从传统婚姻观念中解脱方能真正意义上得到性别平等。

一、女权主义

女权主义,feminism,是西方国家主流社会思潮之一,起源于上世纪60/70年代,消除社会对于女性及其他受压迫群体的经济歧视、社会歧视、政治歧视是女权主义宗旨。女权主义运动是一种由理念到实践的社会意识变革运动,根据其发展重要方向可以划分为自由、差异、后现代三个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到今天,女权主义已经不将自己局限于女性权利范围,而是更多地关注女性及其他社会群体受到的不平等、压迫待遇的解决,女权主义逐渐在向平权主义靠拢。自由女权主义主要关注女性在受教育、立法、政治活动中的被压迫现象,致力于重新衡量社会解放的标准和尺度,要求与男性得到平等的对待;在此阶段中,很多有关女权主义的书籍中都提到一个概念,那就是性别的社会属性,并第一次将女性在社会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从性别、生理弱势中摘除,从社会传统观念角度解释了女性不平等待遇的源头,为女性解放提供了正确方向。差异女权主义主要关注女性在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待遇,致力于为女性群体争取平等的生存基础和话语权。后现代女权主义主要关注女性解放的多元化发展,将争取方向转向女性个人发展,追求更加广泛的性别平等,主张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无论发展到哪一个阶段,女权主义始终围绕女性的需求展开,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而调整。

二、婚姻的性别基础

婚姻的性别基础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性性别,正如笔者在引言中所说,传统观念中认为的婚姻自然属性并没有坚实的基础,自然界中存在很多同性恋行为,并不是人们认为的普遍异性恋,例如:黑天鹅种群中,同性结合的比例巨大,平均每四对黑天鹅家庭中就有一对是同性,甚至黑天鹅种群中还存在不低比例的“同妻”现象;热爱和平的海豚,被誉为人类的朋友,然而宽吻海豚种群中同性结合、异性结合的频率几乎一致,几乎每一只雄性宽吻海豚都是双性恋,都会经历完全的同性恋时期;长颈鹿种群中的同性结合十分忠贞,同性伴侣的长颈鹿基本会与自己的伴侣长长久久的相伴生活。自然界中没有婚姻的概念,却有伴侣和家庭的概念,也比人类要更加坦誠,同性结合行为十分常见,并不被动物们所排斥,也就将异性婚姻符合自然规律的基础打破。婚姻从本质上来讲是契约,是两个独立个体、两个家庭的结合,这个结合后来被国家法律参与,是人类才有的行为,那么从本质上来将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没有区别,婚姻中的两个人也没有本质上的强弱势之分,相互陪伴、相互支持、相互照顾才是真正的婚姻。婚姻中出现家暴、婚内强奸、生育权丧失、个人隐私受侵犯等现象都是婚姻内性别基础扭曲的产物,既有婚姻性别基础是社会性压迫制度的基础,为男性压迫女性、多数人压迫少数人、不承认个性等社会现象提供了正当性理由。

三、女权主义与婚姻性别基础

女权主义是为了提高女性社会地位而进行社会意识解放运动,在女权主义运动进行过程中,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尊重和认可,然而在婚姻领域中,尤其是传统观念占据主流国家的婚姻领域中,女性仍然处于婚姻中的弱势地位,及时女性经济获取能力提高,也没能有效改善这种情况的延续,婚姻存续期内,女性仍然处于弱势一方,在如此性别基础之上,女性成为受害者几乎是必然状况。若婚姻中性别平等,那么特定的性别强弱势就不存在了,强弱势差不存在的情况下,家庭暴力、婚内强奸、生育权丧失等婚姻法律问题也随之得到缓解,婚姻环境更加和谐,甚至可以有效影响到社会整体的稳定。想要达到婚姻中的性别平等,女权主义社会思潮必不可少,是对传统社会观念的挑战,也是两性平等的重要途径。因此,女权主义是婚姻性别基础平等的重要途径。

四、性别平等的婚姻基础

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的现代法律契约,是两个独立平等个体的结合,婚姻不是为了生育后代、不是为了抚养子女、不是为了获取钱财、更不是为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一段婚姻中,双方是平等的,不论是性别、付出还是合法权益,都是平等的,没有哪一方天生强势,也没有哪一方天生弱势。传统婚姻观念中将婚姻与抚养子女、生育捆绑在一起,因为只有两性结合才能生育后代而被视作“自然”,剥离了婚姻中的感情基础,也剥离了女性除了生育之外的存在,是男权社会压迫女性的重要途径和体现,使性别歧视从法律、政治、社会地位上披上了一层合法的、自然的外衣。而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生育在婚姻中的地位不再唯一,避孕技术、堕胎技术、人工生育技术赋予了女性掌控生育的权利和能力,养子女的合法地位使不能生育夫妇、同性结合家庭有了形成完整家庭的机会,婚姻中的生育基础、抚养基础被分离出来也就意味着婚姻的性别基础不成立,婚姻中的感情基础重新有机会占据主导地位,使情感需求、共同生活需求成为现代人们走入婚姻生活的原因。在性别基础不存在于婚姻中的情况下,性别平等成为婚姻的常态,同性婚姻就有了进入现代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人们不能因为同性婚姻违反了传统婚姻性别基础、公序良俗而将之拒绝在法律的门外,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使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国籍、出身真正不成为歧视行为的起点,使人权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

五、我国婚姻现状的发展趋势

截至今日,世界范围内已经飘扬了大量的彩虹旗,1989年丹麦国会全票通过《家庭伴侣法》认可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权利相同;从1996年的美国福蒙特州开始,美国范围内已经有18个州对反对同性婚姻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在法律上赋予了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等同的法律地位和保障;2001年,荷兰《开放婚姻法》使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取得完全相同的法律身份和权利义务;2005年,加拿大参议院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在传统观念强大的我国,同性恋者的生存依然比较艰难,被认为违反传统道德、破坏社会稳定、会传播艾滋病,在此种观念高压之下,同性婚姻法律的推行和出台显得无力,但为了社会的有序发展、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性婚姻法案出台终有发展的必要,舆论与观念环境的营造和转变,是使婚姻性别基础剥离的重要途径,是性别平等下婚姻基础建立的重要途径。

六、结语

在我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力量依旧巨大,在全世界飘起彩虹旗的当代,我们尚且不能强行推动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但努力永远不嫌早,为两性社会权利平等、婚姻内性别平等创造良性的环境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事情,随着公众传统观念的转变,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那一天才会到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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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罗敏敏.论女权主义与婚姻的性别基础[J].法制与社会, 2009(17):231-232.

作者简介:郑轶之(1989.06- ),女,回族,江苏扬州人,上海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从社会角色视角看现代社会婚姻中女性意识和女性身份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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