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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风险与对策分析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0期
关键词:众筹股权投资者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 济南 250358)

一、引言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股权众筹起源于美国,通过众筹平台从投资者处筹集资金。股权众筹与传统融资方式的最大的区别是募集资金方式不同,股权众筹做的是一个开放的、基于互联网的平台,能够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投资创业企业的过程中。股权众筹在帮助中小创业企业的融资同时,也由于其对企业的要求较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对于投资者而言,则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将从企业本身、众筹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等角度进行风险分析,进而制定合理、有效的对策。

二、我国股权众筹的近期发展现状

据人创咨询最新统计,2018年上半年共有股权型众筹项目875个,其中有253个项目众筹成功,45个项目众筹失败,577个项目仍在众筹中。股权型成功项目的预期总融资额约9.53亿元,实际总融资额约12.99亿元,总投资人次约为1.52万人次,从融资额及投资人数来看,我国股权众筹还处于初级阶段。股权型众筹成功项目融资额前十的平台中有4家超过亿元,分别是多彩投、分分投、青春梦和云投汇。其中多彩投成功项目融资额最高,为3.83亿元,其次是分分投和青春梦,分别为1.28亿元和1.06亿元。股权型众筹成功项目中筹资额排名前十的项目实际融资额均超过2000万元,其中多彩投的“摩洛哥喜悦秘境酒店”以9900万元的融资额排名第一。总的来说,与2017年上半年相比,2018年上半年股权型总项目数有所增加,不过成功项目数、实际总融资额、总投资人次均有所减少。由此可以看出股权众筹中暴露出了大量的问题,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速度进一步的减缓,不合理、不合规的平台将会逐渐地被淘汰。

三、股权众筹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

2018年12月1日的第三届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局长李至斌透露,根据《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准备先行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建立小额投融资制度。透露了目前监管部门对于股权众筹发展的积极态度,表明建立股权众筹试点指日可待,但具体股权众筹试点的建立情况还未明朗,暂时无法解决国内公募股权众筹受到限制的问题。另外,我国目前缺乏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具体监管准则,仅仅规定由证监会来监管股权众筹,但实际上并未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未明确指出对众筹平台及第三方机构等单位的监管职责。这增加了股权众筹平台为谋取一己私利,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方式滥用权力,使投资者陷入投资风险之中。

(二)投资者管理不当风险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之一,具有低门槛、大众化的特点。众多股权众筹平台为降低融资成本,主动降低投资门槛,使普通民众也可参与众筹。然而普通民众的投资理财知识不够充足,无法有效地判断众筹项目的风险与收益,往往选择高收益和高风险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行为缺乏理性。为解决这个问题,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投资者的资格进行了设置,但此规定对投资者来说明显偏高,从而将普通投资者排除在外。因此,应对投资者进行合理地管理,通过对投资者多方面的考量,实行“投资者梯度”制度,防止投资门槛过低或过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资金监管风险

资金监管主要是股权众筹平台方面的风险。由于发展不够成熟,没有形成统一的方式,各融资平台采取了不同的资金监管措施,比如线上转账还是线下提交现金、是否引入第三方平台等。

线上转账比线下提交现金更容易产生风险,一方面对资金去向不够了解,另一方面增加了融资平台携款潜逃的风险。在股权众筹项目中,大多数的众筹平台将筹集到的资金建立单独的账户进行代为保管,而未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保管。一旦众筹平台出现现金流断裂的状况,众筹平台则极有可能利用投资者的资金进行资金周转,加大了对投资者资金的风险。即使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不能保证该机构的信誉。

(四)道德风险

在学界最关心的风险当属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主要由融资者、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三方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当任何一方的信息传达错误造成信息偏离时,就极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融资者方面的风险主要由夸大信息甚至失真信息造成的。融资者为了吸引投资者,会将个人的信息进行包装,而且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对参与主体的信用信息无法便捷、低成本地获取和审查,因此无法对融资者的信用进行保证,这增加了融资者发布夸大信息或虚假信息的机会。

股权众筹平台方面的风险主要由盈利的商业模式带来的。因为要盈利,所以要同时吸引融资者和投资者,对融资者降低准入标准、放宽审查和监管力度,帮助融资者发布吸引投资者的夸大信息或失真信息;即使监管得当,由于绝大部分融资平台未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而由融资平台代为保管,因此也可能存在挪用融资资金的风险。

最后是投资人,虽然投资人看似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方,但由于“领投+跟投”的模式,仍存在风险。“领投+跟投”的模式看似解决了投资者经验不足的问题,但领投人有可能与融资平台达成某种协议,给跟投人带来误导。

(五)股权退出风险

股权众筹的股权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因为发展不过四年,时间较短,大多数项目还在进行中,因此少有退出的项目。众筹股东的退出请求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回应,仍然是不确定事件。从已退出的案例来看,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大概包括以下五种:获得下一轮融资退出、并购退出、股权众筹生态圈退出、本金退出和大股东回购退出。我国大多数的股权退出模式是获得下一轮融资退出,即项目获得下一轮投资之后,上一轮的投资便可全部撤出;并购退出即新投资方并购了该项目之后,之前参与的投资可以撤出,在这个概念上讲,获得下一融资退出也属于并购退出;股权生态圈退出即形成具有合理机制的生态圈,保障投资者的退出自由;本金退出是一种新的退出方式,即退回本金,但增值的收益继续作为股权持有。大股东回购退出的前提是之前已签订相关协议。无论哪种退出方式,都无法避免风险,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若项目公司拒绝众筹股东的投资回报诉求,那么众筹股东可能会撤出股权。

四、股权众筹的对策分析

(一)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对于投资主体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了解国家法律关于集资的最新动态,发现项目问题及时询问清楚,对雷越法律界限的行为及时举报,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此,才可保证项目实施的安全性透明性。

对于立法者而言,应及时建立起全面的、成熟的股权众筹法律体系,及时修改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法律条款。目前我国相关经济法律依然存在权责不清晰,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问题,应当明确运营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如股东权利与义务、退出机制、以及详细的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立法,融资平台的职责与义务做出详细规定,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擦边球,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对于监督者而言,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应形成一套完整的流畅的监督体系。股权众筹机制涉及主体众多,牵扯各方利益较广,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负外部性较强,且影响恶劣,所以更需要监督者主动执法,防微杜渐。

(二)设立投资者准入门槛

投资者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理智的投资头脑,尤其谨慎“小投入大回报”骗局,及时了解资金去向以及用途,监督项目的各个阶段进程,要求众筹平台保持过程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监督者应建立规范的投资者准入标准,根据当地收入水平设置投资者投资额度的上下限,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加大法律宣传,针对投资者进行普法教育,提高中小投资者法律意识和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对投资者的审核和教育也应加强。首先是对投资者的审核,实行投资者准入制,对投资者的审核制度应严格起来。其次是要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教育,投资者处于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环境之下,这样可以使投资者识别风险并且学会规避风险。

(三)完善资金监管体系

股权众筹平台是处于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机构,通过发布信息来促成投融资双方交易并且达成投资协议。众筹平台的专业性与可靠性对股权众筹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对众筹平台的监管应加强。对于股权众筹来说,传统的监管模式已力不从心,因此可采取平台准入制,完善平台的注册制度,采取实名制的同时用相关的规章和制度进行约束。明确地列出股权众筹平台设立所需要的条件,优质的众筹平台可以保障股权众筹的顺利保证其投资与融资功能。

为了更好地了解资金去向,降低融资平台携款潜逃的风险,可尽量采取线下提交现金的方式。

(四)防范道德风险

构建并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首先融资者应真实完整而又明确地对项目资金的基本情况有所披露。其次融资者必须对风险有明确的揭示,不能为了吸引投资者而夸大项目的盈利性而不谈项目的风险性。

众筹平台也应该对信息进行详尽的披露,包括项目资金的使用进度、各个阶段的经营成果等。同时,平台筹集的资金应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保管,以防融资者和平台合谋损害投资方利益。

(五)健全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及缺失问题严重地影响了股权众筹的发展。在此问题下,首先建议政府机构建立股权交易平台,用以众筹份额转让与交易,比如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中交易转让股权份额、建立专门的交易场所等,保证能够流通并且转让众筹股份。其次,建立并完善股权退出纠纷解决机制,使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之间产生的纠纷能够廉价、快速的解决,保证投资者的股权退出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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