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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障

2019-03-27周子湞

现代企业文化·综合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

周子湞

摘 要 在当前城市化、网络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农村人口结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的同時,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事件日益增多。农村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的表现呈多样性化,原因呈复杂化,因此针对农村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关键词 农村青少年 合法权益 校园侵害 维权机构

一、引言

近年来,农村青少年受到虐待、权益被侵害等恶性事件高发。例如,2018年10月8日,《北京青年报》曝光了河南商城刘某虐待子女事件(以下简称“刘某虐童事件”);2018年10月31日,《新华网》详细报道了陕西渭南“继母虐童事件”(以下简称“继母虐童案”)。农村青少年的权益遭受侵害现象引起社会大众的密切关注,全面加强保障、维护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当前迫切解决的社会问题。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农村人口结构、经济体制等诸多方面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一系列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加剧了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不断遭受侵害的事实。笔者以实际发生的案例为出发点,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学者观点,对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原因等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尽绵薄之力。

二、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主要来源

(一)人身权利受侵害

人身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

1.家庭侵害。农村家长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一部分家长不认为孩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当农村青少年犯错、家长酗酒等原因,导致家长情绪巨大波动时,家长对青少年随意打骂,遵循所谓的“家长制”进行肆意“管教”,会将子女打成轻伤、重伤、致死的现象并非少见,这些行为对青少年人身造成了直接或致命的伤害。加之“不要多管闲事”的思想影响,邻居面对“管教”事件多视而不见,即使要管,也多为劝架,难有直接制止侵害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类似事件的发生。例如刘某虐童事件里,刘某已经多次出现虐待子女的情节和明显的暴力倾向,但警方多次干涉都仅仅是口头批评教育。在“乐清狼爸”教育6岁女儿致死案件中,也体现了农村家长关于“教育”和尊重青少年权利界限的不清晰。

2.校园侵害。农村学校受客观因素影响,其师资力量相对不足,教师教育理念相对落后,法律意识较为淡漠,对犯错学生往往通过体罚等落后的方式进行教育,因此造成学生身心遭受侵害,更有甚者造成学生死亡的后果。在“刘某虐童事件”中,中国青年报记者向受害学生所在学校校长咨询相关案情时,校长对此含糊其辞。在2014年,19岁的河南新乡少女郭某被郑州一家某培训学校体罚致死的事件也能体现出农村学校及其教师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此同时,学生本身也存在着法律意识浅薄、社会习气重的现象,导致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发生。如2016年,基于冀川两省17841名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遭受欺凌的检出率为16.03%,较城市非寄宿制学校问题更为凸显,严重影响农村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有可能造成受欺凌者抑郁、焦虑、社会退缩和低自尊等一系列问题。

3.网络侵害。当前互联网蓬勃发展,信息量暴增,信息来源混乱,信息质量良莠不齐。又因为农村地区黑网吧相对较多,加之农村父母外出打工难以进行正确教育引导,农村青少年产生网瘾,受网络暴力、色情文化侵蚀的可能性更大,极易使农村青少年误入歧途,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例如,湖南武陵山区的贫困县15岁少年,因沉迷于暴力电子游戏而残忍杀害的23岁女孩的事件。

(二)教育权受侵害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未成年人为了赚钱而放弃学业,以及初中辍学打工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在“继母虐童案”中,孩子之所以无法接受义务教育其原因在于继母的干涉和阻挠。

(三)心灵受到伤害

随着媒体对于青少年群体的关注,尤其对农村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事件的报导,引发社会各界开始对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村青少年群体给予帮助和救济。一方面,这些帮助和救济对农村青少年权益的保障带来了直接的正面影响,及时制止了一些伤害的进一步发生;另一方面,媒体将农村青年的问题曝光,让青少年成为话题的焦点,也可能会给农村青少年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和二次伤害。例如,个别媒体忽视农村青少年隐私保护,在报道中直接使用孩子的真实信息,甚至有的社会爱心组织通过“直播捐钱”的方式提高其知名度,这极有可能对农村青少年的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对其自尊心、自信心都可能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农村青少年权益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教育的不当或监护的缺失

农村家长受教育水平普遍相对较低,其家庭教育能力相对欠缺。这样往往会导致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例如,缺乏耐心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依赖棍棒教育或者对青少年的行为有强硬的限制等等。这些情况严重压抑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心理创伤。同时,一部分农村家长常年外出打工,缺乏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也无法给青少年灌输法律观念知识。

(二)学校相关法律教育资源的不当或缺失

农村学校师资力量相对落后,部分老师欠缺法律知识和较先进的教学方式 。加之一部分学校不清楚学生学习基础法律知识的作用和意义,导致学校只重视学习成绩,而忽略思想品德教育以及忽略对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致使学生无法全面发展,欠缺法律保护意识及维权意识。

(三)青少年维权机构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官方青少年维权机构(即青少年维权岗)自1998年成立至今已20年,但由于受宣传不到位等客观原因,其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形象并未在学生中树立起来,学生对其存在及职能知之甚少。其存在感在农村更为薄弱,因而农村青少年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后无法寻求帮助。同时,青少年维权现行机制具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官方青少年维权机构权责不一致方面。官方青少年维权组织作为行政部门下设的青少年维权机构,对个人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事件和因相关单位不当履责侵犯青少年权益的事件,具有监督检查、维权服务等职责。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当发生相关恶性事件时,组织并没有相应执法权和行政权进行管控。

(四)对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不力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我国针对青少年颁布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涉及面相对狭窄。其他的都散见于其他法律部门难成体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上述法律条文过于抽象扁平,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此外,现有的司法保障措施并不完整。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同,司法权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权力,司法机关一般只有经过当事人的自诉才能启动司法程序。但农村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决定了他们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去寻求法律庇护。

四、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政府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政府采取措施发展农村经济,以经济带动“返乡潮”从而确保家庭教育。政府通过借力乡村振兴计划,来引导农村积极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从而促使农村家长本地就业,确保家庭教育。同时,在针对农村人口的技能培训中,引入普法课程、教育课程,不断提高农村家庭教育水平。

(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通过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引入优质教育资“下乡”从而确保学校教育。提倡教育政策、教育资金向农村倾斜。一方面加强现有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其素质能力;另一方面,从大学生中,选聘一批优秀教师,下乡实习、甚至留下了,優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根本上保障农村青少年教育及教育期间的权利保障。同时,加大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打击,增设心理、法律课程,完善学生心理辅导,提升学生法律意识。

(三)发挥青少年维权机构作用

推进维权机构与农村学校对口帮扶,定期组织去农村学校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送“服务”,送“课程”。同时,可在学校设立维权工作站,常态化提供服务,不断提高维权机构知晓率和权威性,加强农村青少年维权实效。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国家机关摸底调研农村青少年权利保障情况,有针对性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并组织开展普法进校园活动。同时,理顺各相关职能部门职权,并向农村适当倾斜,确保维权有门。

(五)发挥良好网络环境的正向引导作用

开展全方位网络环境整治,净化网络环境,并依法打击黑网吧等非法上网场所,确保农村青少年绿色上网。同时,开发出正面网络游戏,宣扬正能量,寓教育于娱乐。

五、结语

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是基于当前深化改革,加快城市化背景下,在农村人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过程中,引发的一个社会问题。该问题既有其历史性,又有其时代性。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侵害来源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不仅来源于学校、家庭,还可能来源于社会。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仅体现于其身心遭受创伤,更影响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正因如此,笔者认为我们从家庭、学校、社会机构等多个方面分析青少年遭受侵害的原因,针对现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和建议,从而为农村青少年保护工作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505.

[2] 吴方文,宋映泉,黄晓婷.校园欺凌:让农村寄宿生更“受伤”——基于17841名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实证研究[J].中小学生管理,2016(08):8.

[3] 王军,赵禹桥.校园欺凌事件媒体传播中的问题及青少年权益保护[J].中国记者,2016(12):42.

[4] 朱凯玲,乔臣.青少年权益维护个案介入机制研究——以湖南地方高校大学生为例[J].武陵学刊,2017(02):43.

[5] 龙克琼.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的权益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4(0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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