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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作品著作权及其保护

2019-03-27陈曈

现代企业文化·综合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建议

陈曈

摘 要 在当今网络大爆炸的时代,微博作为一个方便、快捷、门槛低的信息交互共享平台,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伴随大量信息的涌现,抄袭等侵权行为纷纷粉墨登场。这让我们不得不关注微博作品背后所蕴含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文通过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保护方式进行阐释,分析微博作品侵权行为界定标准,指出当前著作权法对于微博作品保护的不足,并就微博平台、立法机关和大众如何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 微博作品 著作权保护 建议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微博、QQ这样的集即时信息交互、自主发表作品为一体的应用慢慢成为主流。但是,近年来抄袭侵权的事件屡屡出现,不断进入人们的视线。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亟需得到重视与解决。

二、微博作品的概念

(一)微博作品的概念

微博,顾名思义就是微型博客,是一个即时的信息交互传播平台。自2009年新浪微博上线以来,其简单易操作,便捷可分享的特征便迅速吸引了一大波忠实用户。时至今日,它在科技的推动下,与现代生活的快节奏紧密呼应,依旧占据着信息交互软件的半壁江山。微博作品就是发布在微博平台上的具有新颖性的文章、短视频、音频、图片等内容,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微博作品的特点

由2009年字数限制在140字以内到2015年放开到2000字以下,小至一个“段子”,大至一篇时评,都可以是微博用户发布的作品。用户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便可得到想要获取的信息。微博用户可以在其主页上畅所欲言,与他人分享、传递自己的想法,微博也真正成为了那个“随时随地发现新鲜事”的交互平台。其作品特征可概括为:简练性、便捷性、大众性、原创性、可分享性。微博作品短小精悍,用语较为犀利,常常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极易受到具有相同感受人群的转发和认同。

三、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微博作品的保护

(一)著作权的含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共有三个特征:一是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是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本人的智力成果;三是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微博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一般具备新颖性,符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作者通常享有对应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界定

1.作品发表形式。仔细阅读《微博用户手册》并结合自身的使用经验,我们不难发现在发布微博时,可以选择公开发布或是仅对xx公布,后者一般作为与好友之间的互动,希望对方看到该条微博,与在原微博下@某用户所带来的效果相同。此时,这条“仅xx可见”的微博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2.作品本身的性质。由上述著作权的含义我们可以窥见,著作权保护的是真正拥有知识产权,有智力成果身份的作品,这不会是几个随意的字,它是由发布者自身所独创的,即便是由前人的观点而来,其衍发的思考与想法也属于智力成果的保护范畴。需要区分的是,在文学领域,相似或是直接相同的描写、叙述在创作的后者而言是不属于智力成果范畴的。就如同轰动一时的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事件。2006年5月22日,持续了两年多的“郭敬明抄袭事件”画上了句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

3.转发、分享不属于侵权。经常使用微博的用户都十分熟悉每一条微博下方所出现的左下角框中的转发二字,用户快速浏览网帖的同时也希望省去繁琐的编写转发理由,因而微博平台推出了快转功能。这一功能一经上线,便获得了一致好评。在转发后,出现在用户首页的内容会明确保存原发布者的用户名及其详细信息,并且点击该内容便可迅速跳转到原发布者的该条微博下。这一项功能既方便了转发者同时也保护了原发布者的著作权,这也可称为是微博客户端较为明智之处。因微博平台转发和分享功能系发布作者同意的引用方式,且系统自动标明原作品链接和著作权人,因此转发和分享不属于侵权。

4.区分抄袭与合理使用。侵权行为大多数是直接使用原作品,与转发不同,这种行为往往带有强烈的目的性并且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2012年,一位名为“猫力”的网友在网站穷游网上发布了一篇内容为如何攒钱、说服男友一起毕业旅行的游记,帖子阅读量至今破千萬次。但是,2014年摄影师“咖小西”在微博维权,提出“猫力”引用其摄影图却不署名,这场文艺美好的“穷游”背后的商业痕迹也因此浮现出清晰的轮廓,这属于赤裸裸的抄袭行为。另一种侵权形式则存在于我们平时浏览的公众号、网页中,即文末的“图文来自网络,侵权即删”。然而,这种“侵权即删”看似无懈可击,细究下来,直接在自己的主页里为放上他人辛辛苦苦收集数据所写出来的图文精美的文章,而只是在文尾打一个括号,在其中写上“侵权即删”的字样,也是一种抄袭,属于掩耳盗铃式的自我安慰。而真正的合理使用是指在征求作者同意后,标明出处的引用行为。

四、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一)被认同感与被侵权意识的辨别困难

微博上的网友可以自由地、不受拘束地就自己所见所闻以图片、音频、文字的形式发表感想,与他人交流。作者会通过某些途径看到自己的作品被他人引用,虽然不加上来源、不标明出处,但是作者却往往不会意识到自己被侵权了,而是会带着一种欣喜的感受,感觉到这是一种认同感。这种维权意识的淡薄,恰恰也助长了侵权者的恣意妄为。

(二)认定侵权行为的困难

构成侵权行为不在于数量的多少。在广告业快速发展壮大的当下,区区几字的广告词,不合理引用也会被认定为抄袭。因而,在微博作品中,十几字的照搬是侵权,几百字的“借鉴”也是侵权。最近的几次抄袭大案中,侵权往往是出现在几十万篇目中的几小段。但我们要看到的是,更多被侵权者是手无寸铁、背无靠山的普通网民。著名作家有其庞大的粉丝以及强大的能力为自己维权,而普通作者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并且,由于侵权者有时不总局限于某一个用户,往往会出现一个公司或是一个团体,更有甚者一群人同时侵权。这是就很难认定侵权责任的分担,也很难找到侵权者。

(三)缺乏严格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纵观我国的著作法,很难找到十分具体明确的针对微博这种即时信息交互系统的著作权的保护条例。纸质书媒的著作权保护可谓日渐成熟,报紙、报刊的中缝处往往会强调其刊登的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而出现在微博上,情节并不十分严重的,亦或是未被原作者诉诸法庭的侵权行为就很难得到有效的责惩。

五、针对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微博客户端应提高准入门槛

作为平台,微博应提到准入门槛。在初次进入客户端时,往往会有用户守则的阅读,可以选择直接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上述规定”,许多用户会直接跳过,默认点击肯定性按钮。此时,可以仿效某些网站的做法,强制用户必须读满40秒,才可通过此流程。虽然只是形式上的改变,但实行后可能有不错的效果。

(二)增强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方法

小众品牌锤子近期推出了一项名为“大爆炸”的系统功能,可以随时随地地将所需要的内容复制、剪切下来,只需要手指在屏幕上长按,滑动几下。技术上的便捷也会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不止是锤子科技,“长按复制粘贴”的快捷功能已经出现在很多人的手机中。因此,为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客户端本身也应该限制这种系统功能在应用内的使用,比如知乎等知识分享平台。

(三)建立著作权侵权网络监督机制

鉴于成文法所固有的滞后性,相关机构可通过建立网络举报投诉机制,为用户提供维权平台,以达到简化维权流程的效果。监督平台亦可直接在微博客户端上开设账号,既节省成本也提高了效率。

(四)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

创作的动力一方面来自于被认同的喜悦。但是,要学会辨别对方的行为究竟是欣赏还是赤裸裸的偷窃。此时,可在作品的底部或是图片的某一处印上水印。最后,也可在末尾附加著作权声明以提醒浏览者,用作别处时应标明出处并且与原作者联系。

六、结语

在大数字时代的背景下,科技不仅带来了简易迅捷的应用,也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作为使用者,一方面应培养强化自己的维权意识与辨别能力,同时,应自觉主动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在有借鉴需要时,应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并标明出处。微博客户端本身也不能掉以轻心,应提高准入门槛,限制部分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系统功能。执法机关更要与时俱进,与客户端合作,借助其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三管齐下,才能真正有效保护用户们的智力成果,才能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开辟出一条阳关大道。

参考文献:

[1] 胡卫萍.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相关问题探讨[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2(03):20-26.

[2] 张晶晶.浅论微博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保护[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6(04):91-94.

[3] 程姣.论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J].宿州学院学报,2017,32(06):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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