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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关于受贿性质犯罪的研究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唐律官吏受贿罪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最为完备的一部刑法典,立法内容全面立法技术完备,其中关于官吏贪污腐败的规定全面而严密。

在唐朝建国之初,统治者们吸取前朝经验,主张加强对官吏的治理和约束,《唐律疏议》中首次规定了“六脏”,分别是强盗、盗窃赃、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其中针对官吏这一特定主体的有这四种罪名,分别是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在《唐律疏议》中并没有关于贪污贿赂这样的说法,但其中与现代受贿犯罪的规定具有相同的性质,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分析。

一、关于受贿性质的犯罪的规定

《唐律疏议》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十分详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分直接受贿犯罪和其他形式的受贿罪。直接的受贿罪中又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受财枉法。《唐律》第138条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意思是指监临主司在收受财物后进行枉法曲断,量刑上最高刑是死刑。这一条与我国现行刑法的“受贿罪”比较相似,监临主司的枉法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社会稳定和封建统治的发展,所以被统治者重视。除了典型的一般规定,唐律还对其他的受财枉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如有关于事后受财在《唐律疏议》第139条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还有受财物后为他人请求的。监临、势要,准枉法论”除此之外,唐律在第142条还规定了监临主守强迫买卖的行为,这一条可按照受财枉法进行处罚,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破坏秩序。

(二)受财但不枉法。对于官吏收受财物但是并没有进行枉法曲断的行为,在唐律在138条进行了规定,因为并没有枉法的行为,所以在量刑上较受财枉法要轻,最高刑也从绞刑减为了加役流。虽然危害程度小但是也应当注意防范未然。在行政责任上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民事责任上则要求没有枉法行为的,将财物返还给受托人。《唐律疏议》将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进行了区分,并且划分为不同的罪名,更好地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其他形式的受贿罪。除了关于一般典型的受贿罪的规定,还有对其他间接形式的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在《唐律疏议》第140条规定;“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者。”本罪的责任主体不仅仅包括监临主司官员还包括给予财物的人,对于给予财物的人,在量刑上要轻于监临官。本条还规定了监临官如果主动索要财物,量刑上要比受所监临财物加重一等处罚。还对其他的情况进行了了详细规定,比如:贷所监临的财物,逾百日不归还,私自役使或者借所监临的奴隶或者财物的;买卖有剩余利益的等等变相贿赂的行为。

二、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

(一)官员家人利用影响力受财。《唐律疏议》第146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这条是针对监临主司家人,防止利用监临官的便利条件收取财物,干扰到正常的的国家管理的活动。对于监临官,因其知情与否而处罚不同,监临官对家人的行为知情的,与家人同等处罚;监临官不知晓情况的,比家人减轻五等处罚。

(二)收受旧官属的馈赠和借贷。对于离职后的官吏,如果收受、索要、借贷或者役使在职之时管理的下属官吏或者百姓的,也要受到处罚。离职后的官吏不能够参与公事,更不能够凭借旧时的势力敛取财物。考虑到其危害性要小于在任官员,所以其刑事责任也有所减轻,这一点也体现了唐律的规定之严密。

(三)监临官员枉法娶人妻妾。在《唐律疏议》之中,对以下行为也是禁止的:“事先与请托人达成协议,在公事中为其枉法曲断,事后自己娶或给亲属娶请托人妻妾或女儿。”;“监临官的亲属明知请托人请求为其枉法曲断,而娶其妻妾或女儿。”这两种情况在处罚上是有所不同的,第一种情况是监临官员自己娶请托人的妻妾或者女儿的,按照实犯奸罪加重二等处罚;官员的亲属娶,处与自己娶同样刑罚。本罪在处罚上虽然是按照实犯奸罪定罪量刑,但是监临官有枉法曲断的渎职行为,产生了与受贿罪相同的后果,甚至将妇女作为行贿受贿的标的,侵犯了妇女的权益,有相当恶略的后果,所以可以放在受贿罪里一并考虑。

四、《唐律疏议》有关受贿犯罪体现的特点

(一)科学的定罪量刑标准。通过对《唐律疏议》中关于官员贪污腐败条款的了解,可以发现刑法的设置科学详细并且相当严密,对于入罪的标准有科学的量化,不仅有利于在实践中便于官员的操作判案,也为在职官员提供了一套明确的行为规范。比如区分监临主守和非监临主守,对监临主守进行从重处罚。在具体的罪名上,通过对官员所得赃物作为具体的量刑的标准,在这方面,唐律记脏定罪的原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平脏的原则来统一计算脏物的价值,对于征脏也有相关规定。通过对这些的分析,可以看到唐代确定了了严密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为司法上的实践也提供了客观明确的操作准则,体现了立法的技术和水平。

(二)广泛的调整范围。为了能够有效的防治官吏的腐败犯罪,《唐律》中对于这类犯罪的规定严密且广泛,特别是与现行刑法的对比更可以发现,现代刑法中关于贪污腐败犯罪的规定大体上只相当于唐律中的因公事而受财和受人财为请求的行为,在《唐律疏议》中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监临官吏还包括非监临主守以及行贿人和中间人。此外还有一个特殊主体就是监临主守的家人,范围已经相当严密。还有就是对于犯罪对象而言,在《唐律疏议》中有较多的规定,包括财物、财物性的利益以及其他的利益。比如人力甚至是女色都可以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对象,可以发现唐律对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的调整范围,比现行刑法更加广泛,这一点对于当代刑法体系的改进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三)传统人性化的体现。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引礼入律礼法合一,传统的儒家思想及其伦理道德在法律中也有明显的体现。《唐律疏议》对于官吏的治理以及对于贪污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正是为了维护统治,所以必然也会带上时代的烙印,体现当时社会所维护的传统观念,因此也自然体现出传统文化之中的人性化的特点。一部优秀的进步的法律必然是适应当时的社会,并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文化不能离开滋养它的土壤,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所以对人性和风俗习惯的保护和尊重,也是法律制定者或者当局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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