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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因果关系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后果因果关系

(南昌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00)

一、因果关系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刑法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辩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刑法因果问题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一个人在损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干系时,行为者就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因果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在所有案件中试图彻底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是不现实的。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为了提高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正确性,同时保障法官在因果关系方面的所享有自由裁量权在适当的范围内,我国学者应专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完善我国因果关系的刑法制度建设。

(一)因果关系理论在刑事责任一般认定中的运用

如何确定有害结果和有害现实具有关联,已成为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刑法因果关系为刑事责任提供了现实依据,这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

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影响很大。如要认定犯罪者的有害行为与有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要证明有害行为与有害结果存有一定的联系。例如,小明对小黄进行殴打,导致后者轻伤。小黄在住院期间,医生小红初心大意,用注射过艾滋病人的注射器给小黄注射药液,导致小黄得艾滋病不治身亡。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有害行为虽也是小黄死亡不可缺少条件之一。(因为小明不打小黄,后者就不会住院,就不会得艾滋病而死。)但打人的有害行为不会有发生小黄死亡结果现实可能性。因轻伤不会导致死亡,即打人行为与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而医生小红用注射过艾滋病人的注射器给病人注射药物,使后者患艾滋不治身亡。小红的有害行为与死亡的后果有一定联系。即小黄的死亡归咎于小红的有害行为。

刑法因果关系若要成为定案的依据,通常要求有害行为与有害结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是有机率或者碰巧的关联,则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能作为量刑标准时。刑法因果关系决定了刑事责任的大小,一旦犯罪者的作为与有害结果相关联,犯罪者就因具有因果关系承担自己行为的刑事责任。然而,刑法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现实,刑法中存在因果关系,决定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因果关系理论在刑事责任特别认定中的运用

正确的认识和解释刑法因果关系是准确认定刑事案件的必由之路,其反应的是有害的现实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关联。想要准确的把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应当了解其所具有的特点。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引发与被引发的一种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关系。它不受其他事物变化的影响,也不会随着人的主体认识而转移。因此,把握刑法因果关系,应当尊重自然规律,从事实出发,不能凭主观臆想去判断。例如,甲杀乙,致乙死亡。乙死亡的有害结果即甲引发的。这种关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包括一个原因和多个结果与多个原因和一个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因果关系是种特殊的关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诈骗罪中要求犯罪人的诈骗行为,使受害人误信犯罪人,从而作出交付财产的行为。如果犯罪人只是做出了诈骗的行为,但是受害人知道对方是骗子并未产生受骗的心理状态,只是出于善心或其他原因交付自己的财物,那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者提供财物之间就不具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法律性,指的是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刑法本质,而不是单纯的事实关联。从根本上来说,其是一种被法律要求或规定在法律上的关系。它是法律关系与客观现实的结合。详细体现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被一个国家为当然需要的。刑法在确定原因时,加害行为只在刑法中明文限定,不可自由扩展刑法评价的范围;在确定危害结果范围的时,也要区分直接的有害结果与间接的有害结果。例如,A在某工厂实施放火有害行为,致工厂内部机器爆炸且烧毁,损失严重。在这个例子中,A现实实施的是放火有害行为。法官在审判该案件时,只能判A放火罪,而不能因为放火导致机器爆炸就定A的爆炸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现象,各种复杂的案件也随之出现。因此,把握这些特殊案件的因果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

1.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不作为的有害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法律所强加的。由于不作为的根本原因是它本应阻碍却没有阻碍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的特殊性是行为人以特定义务为前提。例如,幼儿园的老师粗心致使小孩从二楼摔下死亡;泳池的救生员看见溺水的游泳者却不救等,这些有特定义务的人的不作为的行为,都在客观现实上造成了损害结果的产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没法否定的。

2.因果关系的中断与断绝问题。因果关系的中断指的是前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在发生时,介入的自然因素或他人的作为,使在先的因果关系直接中断。例如,小明伤害乙,救护车赶到现场,送乙去医院的过程中,车坏了,导致乙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小明的伤害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救护车已经接管了乙,但因车坏了,导致乙死亡,小明的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的断绝指的是同一后果的先行作为没有见效,完全由无关系的另一作为使损害后果发生。例如,甲欲开枪击杀乙,乙却在甲开枪前被丙(事先不知甲要杀乙)枪杀。这种情况下,先前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就彻底断绝。

3.二重的因果关系问题。二重的因果关系,又称择一的竞合,两个不同的条件都也许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任何联系,但又同时产生损害后果。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例如,小明、小张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均向小红的头部同时开枪,导致小红死亡。本案中,小明与小张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产生的缘由,都与结果有着因果关系。

二、结语

当损害后果产生,只有弄清现实损害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以推定这个作为具有现实方面的犯罪构成。所以,因果关系是事实犯罪构成的中心,是认定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石。通过这些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已经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刑法学者在因果关系问题方面,开始有了自身的独特性思考,以开阔性的视线鉴戒国际的研究成果,发掘办理刑法关系的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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