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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碳排放责任核算原则的研究综述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4期
关键词:核算原则消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引言

自从20世纪60-70年代以来,气候变化、人口压力等一系列环境压力因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全球气温逐渐升高,海平面不断上升,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等问题的产生,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当前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作为气候变化的关键关键驱动因子,温室气体的累积排放将会导致气候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进一步变暖并发生长期变化,同时会对人类生活、社会经济以及自然生态造成更严重的影响。

上述情况不容乐观,引起了国际组织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79年,第一届哥本哈根会议首次将气候变化提升到国际合作水平的高度,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1988年由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合作成立,以进行在碳排放领域的实践和研究,进而提出更好更有利的政策来应对气候变化;1992年在联合国环保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国也是其中一员;在1997年签订了《京都协议书》,中国也加入,这是有史以来首次个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文件;在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在2009年,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形成了《哥本哈根协议》,中国批准并承诺到2020年,在2005年水平上削减碳密度40%-45%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学术界也随之对碳排放的核算方法以及责任核算原则开展了众多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通过整理和分析碳排放核算方法以及责任核算原则的相关文献,本文发现现有的关于碳排放核算的研究主要有IPCC清单法②、实测法③、质量平衡法④、模型因素分解法⑤等。关于碳排放责任核算的研究主要有生产责任原则、消费责任原则、收益责任原则以及共担责任原则等。通过对上述领域研究成果的梳理,本文发现碳排放核算方法的突出问题是如何划分碳排放的责任,尤其是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间的责任划分。据此,本文最后对碳排放责任核算原则的相关政策研究进行了介绍。

二、生产责任原则的碳排放核算

生产责任原则是指一国对所有在本国境内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承担责任,也称“领土责任原则”。生产责任原则的基本逻辑是谁污染谁付费,这比较容易核算碳排放量而且也很直观⑥。

通过研究已有文献可知,一般的生产者负责核算的方法有领地排放、完全生产排放、最终生产排放、收入侧排放等核算方法;领地排放的具体责任原则是领地原则,在在一国政治边界内产生的排放,又称为国家直接排放,为大部分环境评估、决策机构所使用,例如IPCC;完全生产排放的具体责任原则是生产者原则,一国的生产活动引致的国内和国外排放。等于领地排放加上进口中间产品在外国引起的排放(Eder&Narodoslawsky,1999;Ferng,2003);最终生产排放的具体责任原则是最终产品责任原则,一国最终产品(包括国内使用和出口部分)的生产引致的国内和国外排放(Peters,2008);收入侧排放的具体原则是初始投入提供者责任,一国的初始投入(要素收入)所“支撑”的生产活动引致的国内和国外排放(Gallego&Lenzen,2005;Rodriguesetal.2006;Marquesetal.2012)。

但是此原则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会造成产业转移或扩大进口,即造成碳泄漏⑦,生产为消费服务,在深化国际分工和全球贸易规模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不考虑贸易转移排放和消费者责任会造成严重的“碳泄漏”。其次,由于国际分工的能源密集度(碳密集度)差异会产生排放不公平,主要国家出口隐含碳与进口隐含碳存在巨大的“失衡”发达国家的进口碳远高于出口内含碳,而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则存在相反的情形,并且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转移现象突出⑧。最后,例如国际运输业的碳排放是在国际公共领域,但是不计入任何国家,可是这种碳排放约占全球碳排放的3%。

三、消费责任原则的碳排放核算

在生产责任原则核算方法忽视了消费侧的责任背景下,消费者责任原则的核算方法研究成为新的研究方向⑨。2001年最早提出在生产过程中要把消费者最终消费的产品所产生的所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都要考虑。包括供应链上在最终消费之前的所有碳排放,因此,消费责任原则又被称为上游排放原则。研究显示,中国、美国、印度和俄罗斯都有很高的碳排放量,但从其贸易净流出来看,中国和俄罗斯碳排放量相对较高且为正,而印度和美国则相对较低且为负。对于以净流出为主的中俄两国来说,虽然贸易给这些国家带来了大量的资源,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其问题不容忽视,即在这一过程中,也带来了更多的减排责任,面临着更大的减排压力,也会对这些地区的环境有一定的负面影响⑩。对于美国和欧盟等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全球贸易逃避了大量的碳减排责任。

在研究文献中,佘群芝、贾净雪(2016)研究得出:全球价值链分工下一国生产和消费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并结合相关数据,对中国1995-2009年期间的生产碳排放和消费碳排放进行核算,研究发现按照“生产负责”原则核算的中国生产的碳排放量始终大于“消费负责”原则下中国的消费碳排量。这意味着,与生产碳排放相比,根据消费碳排放来制定碳排放目标对中国更加公平。

基于消费责任原则的碳排放核算主要优点在于,避免碳泄漏和碳排放转移以及提高消费者的减排意识,通过对消费者原则的研究让消费者意识到消费行为和消费选择是如何影响碳排放的。

四、收益原则的碳排放核算

在2010年提出,消费者既是最终产品的需求者又是生产要素的供应者,位于供应链的上下两端。考虑由生产要素的投入所“引致”的碳排放,计量供应链中要素投入在下游产生的所有碳排放,因而又称为下游排放原则。

有研究者认为收益原则和消费者原则是一致的关系,而且关于消费者原则的研究更多。Marques等认为这可能是由于当前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中主要驱动力为消费和生产,因此更容易考虑到消费者和生产者是如何从中受益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Rodrigues和Marques等使用GhoshModel来研究收益原则下的国家碳排放责任,并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一国的碳排放责任应为此国家直接的碳排放与出口产品导致的下游碳排放之和再减去进口导致的本国产业链下游的碳排放。

收益责任原则驱动要素供给者考虑选择碳排放强调更低的下游生产者,从而刺激所有层面的碳排放。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减排的目的,同时可以从多角度来进行减排的政策,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方面同时进行。但是也会同前面生产原则所述那样,在公共领域的收益难以界定其碳排放责任应属于哪个国家。

五、共担原则的碳排放核算

日本环境学者Y.Kondo等1998年提出共担原则的含义是贸易碳排放责任由出口国和进口国按照一定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碳排放的核算是一个复杂工程,学术研究中涌现了结合投入产出模型和全球价值链核算二氧化碳、贸易隐含碳。

相关研究中,孟渤等(2016)的《追求全球价值链里的中国二氧化碳排放》的研究中发现,一国某产业生产GDP产生的碳排放被隐含在其产业链下游行业,通过贸易或者产业间交易来满足本国或者外国的最终需要,如:中国电厂的碳排放隐于零部件中出口到日本用于生产电饭锅,又出口至中国;中国电厂的碳排放隐于部件中出口到日本用于生产电饭锅,又出口至新加坡;中国电厂的碳排放隐含于服装生产中出口至日本。贾净雪(2016)的研究得出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下游参与度始终大于其上游参与度,这意味着中国主要以“下游生产者”的角色参与到全球价值链中,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较低。在2014年,Hoekstra和Wiedmann研究了碳排放责任的重新分配等问题,同时张文城和彭水军等研究发现,主要国家的进出口隐含碳之间存在巨大的“不平衡”,发达国家的进口碳显著高于出口隐含碳,而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则相反,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转移现象突出。

在共同责任原则下,一国最终产品生产通过价值链诱发本国及其他上游国和行业的碳排放并且可以按增加值分解总贸易流量的方法追溯贸易隐含碳。就减排效果而言,Joao.F.D.Rodrigues等认为,这一原则可以鼓励所有生产部门进行合作,改变其环境行为,以减少碳排放。它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而且在理论上具有较好的减排效果。

六、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近年来,碳排放问题对社会经济的众多领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大量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比此类文献的归纳和梳理可以发现,对于碳排放核算的方法主要有IPCC清单法、实测法、质量平衡法以及模型因素分解法,用IPCC清单法来核算CO2的排放量具有计算简便和实用的特点,但同时可能因为区域的差异造成数据的可靠性不高;实测法的特点是精确并且测量要求比较高,主要适用于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的研究,但是实测法的成本较高,监测的范围也是有限的;质量平衡法的特点在于需要完备基础数据的记录,结果可靠性较高,主要适用于工业生产中,但是在我国统计现状下难以实现;在模型因素分解法中主要有线性分析的IPAT模型、非线性分析的STIRPAT模型、以及动态变化分析的Kara模型、LMDI分解法和Lespeyres分解法,它们可以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进行动态的分析,但对各类影响因素的具体参数需要详细了解。上述各核算方法的实施与发展历经多次争论乃至长期争议,但仍缺乏统一的共识和结论,相关研究往往具有明显的国别化倾向。

综合来看,对国家碳排放责任的划分原则的研究主要有生产责任原则、消费责任原则、收益责任原则以及共担责任原则四个方向。首先,如果只实施生产者原则,无法很好的约束消费者对要素和材料的使用,很难达到低碳消费的理念的;其次,如果只实施消责任原则,那么在生产者的方面就不能达到高效的产出,不能达到低碳生产的理念;同理,收益责任原则与消费责任原则具有一体两面的关系,也不能同时达到均衡状态;最后,如果实施共担责任原则,在理论上具有较好的减排效果,但是对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分担系数如何确定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在精确性和数据的完善性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提高。生产者原则、消费者原则和收益原则也具有明显的国家偏向,不同的国家会根据自己国家的生产消费以及进出口情况而倾向于更利于自己的原则,从而降低了它们的有效性。无论国家的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以哪种方案进行,中国都会坚持走低碳的经济发展道路,并且积极承担减排的责任。基于上述文献梳理和分析,本文认为国家碳排放责任核算原则的研究主要可以从解决责任边界和国家主权边界不一致的方向、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与有效性的方向和共同承担原则中如何公平精确划分比例系数的方向进行拓展研究。

【注释】

①郝千婷,黄明祥,包刚.碳排放核算方法概述与比较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2011(4):51-55.

②IPCC2006IPCCguidelinesfornationalgreenhousegasinventories[R].PreparedbytheNationalGreenhouseGasInventoriesProgrammeEgglestonHS,BuendiaL,MiwaK,etalIGES,Japan2006.

③张德英,张丽霞.碳源排碳量估算办法研究进展[J].内蒙古林业科技,2005(1):20-23.

④IPCC,OECD,IEA.Revised1996IPCCguidelinesfornationalgreenho usegasinventories[R].IPCC,Bracknell,1996,21

⑤刘明达,蒙吉军,刘碧寒.国内外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进展[J].热带地理,2014,34(2):248-258.

⑥彭水军,张文城,卫瑞,碳排放的国家责任核算方案[J].经济研究,2016(3):137-150.

⑦CaldeiraK,DavisSJ.Accountingforcarbondioxideemissions:amatteroftime[J].ProcNatlAcadSciUSA,2011,108(21):8533-8534.

⑧彭水军,张文城.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问题:一个文献综述[J].世界经济,2016,39(2):167-192.

⑨彭水军,张文城,卫瑞,碳排放的国家责任核算方案[J].经济研究,2016(3):137-150.

⑩钟章奇,姜磊,何凌云,等.基于消费责任制的碳排放核算及全球环境压力[J].地理学报,201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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