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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体案例看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4期
关键词:专用权信赖被告

(淮北师范大学 安徽 淮北 235000)

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越来越普遍了,众多的法律原则都曾作为直接的判案依据在司法审判中加以使用。法律原则的直接运用,特别是针对解决一些疑难案件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2017年《民法总则》中新增“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在遇到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疑难案件时“绿色原则”就能成为民事活动遵循的原则和司法判断的准则。对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①

一、法律原则为什么能够作为案件裁判的直接依据

目前比较通行的学说认为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要素构成的。法律原则作为法的要素之一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不仅对法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当人们对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进行理解或解释时,法律原则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在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时不应与基本原则的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在判断哪个法律解释结果是正确的时候,法律原则起了衡量对错的标尺作用。在法律规则存在矛盾、缺陷或不足时,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起到拯救规则错误和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法律原则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可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二、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某县酒厂以被告省酿酒厂侵害了该县酒厂商标专用权为由,向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采用与原告生产的某品牌白酒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被告生产的白酒的特定名称及装璜,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使该牌白酒销量下降,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②

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县酒厂在本厂生产的白酒上使用的圆圈图形喜凰牌注册商标,属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除此之外,被上诉人瓶贴装璜上的图案、文字、颜色等,并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上诉人仿照被上诉人的瓶贴装璜,制作了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瓶贴装璜,使用在自己生产的白酒上,原审法院将这种行为定性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显然适用法律不当。但是,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竞争,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完全不同的三个字作为自己酒的特定名称,从而制作出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瓶贴装璜,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同时,上诉人还在同一市场上采用压价的手段与被上诉人竞争,致使其在经济上遭受一定损失。上诉人的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权益。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能看到,在当时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县酒厂的瓶贴装璜上的图案、文字、颜色等,均不属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范围。因此,省酿酒厂仿照瓶贴装璜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当时我国还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省酿酒厂这种“打擦边球”使用不正当手段的竞争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面对法律的缺失,二审法院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认定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利用法律原则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认定,弥补了规则的漏洞,有效的维护了诚信的经济秩序。

(二)信赖保护原则:2013年,某省政府出台文件,要求一年内关停全省所有烟花爆竹企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每家补偿80万元,剩下的由各地解决。从2014年6月开始,先后有24家规模较大的企业联合起来,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起诉。这些企业认为,出台文件与该省长期以来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的烟花爆竹产业政策存在冲突,而补偿额远低于企业资产。2014年的11月10日中级法院口头答复企业主,决定立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省政府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一审判决确认省政府作出的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的行为违法,省政府在判决生效后的60天内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

在此案中,烟花爆竹企业之所以取得特殊行业的行政许可是基于对产业政策的信赖,行政许可决定承诺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就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若是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本案的判决即体现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信赖保护原则在此案中得到了充分适用。

三、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的条件

从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扩展归纳出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的条件如下:

1.适用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案件或是疑难案件,而不是清晰明了的简单案件;如以上所举案例都极具典型性,是在当年颇具争议的特殊案件。

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又或者是已经存在法律规则,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则存在冲突,无法判定哪个规则可以运用,也或者是存在一个规则,但该规则适用于本案得出的结果明显的使人无法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例如在县酒厂诉省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仿照瓶贴装饰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于当时还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故只能企求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

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也就是说,法官必须为其引用法律原则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使用,法官充分的法律论证即为法律原则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4.当存在法律规则,但通过各种解释方法解释现有规则仍解释不通;

5.形式正义导致实质正义不能实现则可以使用法律原则作为直接的断案依据。

法律原则必要时能够作为直接的判案依据进行运用,以用来弥补法律规则的缺陷和避免规则的教条适用带来的个案的不公。但是也要严格限制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避免法官肆意裁判,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巨大的不公。

【注释】

①陈镜先: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8)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3)

③吴世柱:省政府败诉信赖保护原则胜诉,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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