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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报道失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以“南北稻香村案”的报道为例

2019-03-26

法治新闻传播 2019年3期
关键词:稻香村法院司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如何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毋庸置疑,法治报道是一个重要渠道。如何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不仅事关人民群众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事关司法活动公开、事关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形象塑造的重要问题。媒体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把握新闻报道尺度,严格审核和报道案件及其审理的真实情况,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但当下法治报道中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不专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结果导致了案件的报道与审判结果背道而驰,不仅误导了受众,更有损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有损依法治国的国家形象。本文以“南北稻香村案”报道为例,对当下司法案件报道中的失当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探寻解决之道。

司法报道失当与“南北稻香村案”

司法报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司法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六个方面基本上都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得以实现,关于司法公开的报道就是司法报道。司法是事关公平正义、事关国家司法形象、事关依法治国的大事,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地报道司法全过程是媒体法治报道的重要使命。因此,媒体在从事司法报道时,一定要严控报道失当,用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来审视报道内容。前一些时期,关于“南北稻香村案”的报道就出现了报道失当,误导了受众,误伤了司法公正。

2018年9月10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公司”)诉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宣判:被告北京苏稻、苏稻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糕点、粽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及“扇形图形”标识,停止在电商平台等商品详细介绍中使用和销售包含“稻香村、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及“稻香村”扇形标识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稻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万元。一个月后,10月12日,江苏苏州园区法院对原告苏稻公司诉被告北稻公司及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裁定,判决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

先后一个多月时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针对两起诉由不同的案子作出了判决。判决之后,数十家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就案件进行了报道。传统媒体总体来说还比较客观地进行报道,但是一些新媒体则有意无意地带着“情绪”对此进行偏向性报道,特别是一些“标题党”开始用“同案不同判”“主场必胜”等充满噱头的“概念”来吸引受众,凭借情感或经验进行报道,这些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报道刊发后,一时间舆论纷纭,引发了受众的疑惑。

司法报道应慎重给案件定性

法治新闻属于专业性比较强的新闻报道,如果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会在报道中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叙述,而如果对案件的判决定性不当,就会引起公众对司法的质疑,引发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以南北“稻香村”两起诉讼来看,这两起不同的案件被媒体错误地定性为“同案不同判”。两个不同的案子为什么会被冠以“同案不同判”呢?本质上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何谓“同案”?另一个则是何谓“不同判”?

“同案”是指同一个案件或同类案件。判断“同案”的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诉讼主体是否相同?其次,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相近?再次,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关于“不同判”在目前存在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是指判决结果的不同,第二种是法官采用的判决依据不同①。

从法理角度来看,法律具有指引和预测作用,人们用现有法律指引自己如何做出正确的行为,并预测此行为将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受到何种惩罚或保护。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判决结果对公众公开后,将给其他人提供一种期待模式,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如果案件涉及要点相同,但审判结果却相反时,就破坏了判决的指引作用,也会破坏法律所规范的秩序,势必会灼伤大众的法治信仰。②

“南北稻香村案”中,北京、苏州两地法院审理的并非“同案”。首先,两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不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为北稻公司,被告为北京苏稻和苏稻公司。而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变成了苏稻公司,被告则是北稻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其次,两案的诉讼请求不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针对的是被告在电商平台以“稻香村”商标销售粽子、月饼等产品,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进行宣传销售的行为;而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的诉求则是要求被告停止在糕点商品上继续使用“稻香村”商标,涉及的是被告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符合“同案”的定义。媒体在对这两起案件的报道中,不仅简单地混淆了诉讼主体的不同,更是没有理清两案不同的诉讼请求,错误地认为这是两个相同的案件。

两地法院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审判的案件,却因媒体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理知识,并未深入了解审判过程,而向社会公众传达了“同案不同判”的错误解读,导致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当前媒体在司法案件报道中存在着“失实报道背离法律事实”“煽情主义驱逐法理分析”“专业知识欠缺导致报道失准”“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司法信任危机”③等问题,在“南北稻香村”案件的报道中,显然许多媒体犯了同样的错误。

司法报道失当的影响分析

(一)法治理念缺失引发司法质疑

司法报道中,报道失当主要是由于法治理念缺失和法律观念淡薄而引起的。部分媒体对法院及其裁判结果不尊重,对司法程序与法律适用不了解,导致民众对司法的质疑。某刊于2018年10月18日发布的《南北稻香村之争背后的大问题》的报道,认为南北“稻香村”选择在自己的“主场”起诉对方,不是偶然,而是有“地方司法机关偏袒本地当事人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性”。④这完全是由于媒体对法律程序不了解而产生的错误判断。对原告来说,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可以选择任一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论北稻还是苏稻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均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存在所谓“主场起诉”的故意行为。媒体这种为博取受众关注度而任意解读审判结果的行为,必须加以规范。

(二)主观化报道掩盖法律事实

媒体的职责在于将法律事实和各方观点客观、真实、全面地呈现给受众。但现实中,夹杂着记者主观主义色彩的报道却层出不穷。主观化报道对受众了解案件真相产生重大阻碍,致使公众在阅读报道后对案件事实获取不全面、对法院的审判程序理解不准、对审判依据认识不清。

就“南北稻香村案”报道而言,众多媒体将关注点放到两家企业的历史渊源上,两起商标侵权案件在媒体的助推下逐渐演变成了历史真伪大讨论。在苏州市开发区法院起诉时,原告苏稻公司并没有对被告北稻公司的历史是否涉嫌造假提出相关诉讼请求,只是对被告侵犯原告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了诉讼。但媒体并没有抓住这点进行深入剖析和报道,而是偏离了案件事实本身进行“超案由”或“非案由”报道。某网在2018年10月12日刊发的《“南北稻”之争一审判决 知识产权再成舆论焦点》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北稻公司)这种在经营过程中间通过移花接木,把自己包装成老字号,且进行大肆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不利于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涉嫌不正当竞争。”⑤文中对苏稻公司的历史及传承的大篇幅描绘和对北稻公司历史的造假质疑,偏离了案件的审判重点。这种越出法律事实的报道,不仅仅是掩盖了法律事实、歪曲了新闻事实,更是将案件所包含的深层次法律问题淹没在了肤浅的煽情性发泄中。

(三)法律知识欠缺造成释法障碍

在司法审判中要求呈现在法庭上的事实必须是在法定证据证明之下的事实,按照法定的审判程序,原告和被告都应当也有权在法庭上进行陈述,任何一方声音的人为缺失都是对司法公正的损害。但有的报道在叙述中明显偏袒某一方当事人,故意挑选和制造“泪点”,以博得受众同情。在采访对象的选择方面,只听取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言辞,忽略对另一方观点的报道,都是对报道的不负责任。

某新闻2018年10月12日针对“南北稻香村案”所做的报道中,无论是叙述情绪的把控还是对采访对象的选择,均具有明显的偏向性。⑥首先,明显倾向于苏稻公司一方。文中采用了苏稻公司负责人的一句话“相信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引发了民众对苏稻遭遇的同情心,却丝毫未对北稻公司合法拥有商标权和苏稻公司在电商平台上使用与北稻公司近似商标图案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报道,更无任何一种来自北稻公司方面的有关观点的阐述。其次,采用的专家观点具有显著的导向性,专家对北稻公司的现有商标定义为是“恶意注册”的结果,并作出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评论,而针对此观点,记者并未向北稻公司进行求证,也未列出其他专家的相反观点。最后,文章只针对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判决进行合理化解释,但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依据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两地法院的审判结果不进行公平阐述的做法,极易误导受众。

将案件及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向公众解释清楚,不但可以使民众对法律产生信赖,也可以借特定案例向公众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来“南北稻香村”这两个案子的重点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正处于任重道远的状态,借这两个案子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是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普及的绝佳机会,但是由于记者的释法能力不足,反而浪费了这一大好时机。

提高媒体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新闻媒体承担着舆论引导的责任,媒体从业者,尤其是新媒体和自媒体人,在法律意识的提高及法律知识的学习上具有更为紧迫和深刻的意识。

第一,从公民法律意识构建层面来看,媒体法律素养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公民尊法守法意识的形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媒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规则意识,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人们守法尊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媒体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公民的法律接受和认知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公民通过媒体的报道获取案件审判结果,了解法律具体的应用规则,媒体在报道中对法律解释的正确性及法律规则的理解程度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至关重要。

第二,从传媒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媒体提升自身法治素养是新闻行业基本准则之一。新闻职业伦理的第一定律就是真实,如果报道法治新闻,基本的新闻事实不是法定事实,那就有违新闻真实性的第一要义。除了事实的真实可信,报道中涉及的诉讼程序、适用法律等也必须真实准确,这是法治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

第三,从国家法治建设角度来看,国家法律公信力的形成离不开法治媒体的正确报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治新闻报道关系着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司法公正等正是构成国家法治形象的重要内容。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媒体在报道中存在的法律素养缺失问题是产生司法报道失当的主要原因,报道失当将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人员能力的质疑、对司法机关的质疑,甚至对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的质疑,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在当今法治报道中,确实存在许多司法报道失当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媒体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尊重法律规定,努力提升法律素养,做到能用法律思维、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对民众进行舆论引导,构建法治思维的报道体系,及时有效地将审判中蕴含的法律思想和法治力量传递给大众,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注释:

①何然:《从“同案不同判”的界定看其存在之合理性》,《法制博览》2017年1月中。

②崔红丽:《浅议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检察监督路径》,《法制与社会》2015年10月下。

③范玉吉、杨心怡:《从“掏鸟窝”事件审视传媒法律素养》,《新闻记者》2016年第2期。

④辛省志:《南北稻香村之争背后的大问题》,《南方周末》2018年10月18日。

⑤《“南北稻”之争一审判决 知识产权再成舆论焦点》,http://www.chinanews.com/business/2018/09-25/8635544.shtml#zw_cyhd

⑥《南北稻香村十年商标纠纷今日判决 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使用“稻香村”标识》,http://www.yingyannews.com/18/2018-10-12/4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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