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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政策解读

2019-03-25李婉秋

吉林农业 2019年4期
关键词:农业生产政策

李婉秋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于1993年7月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获得通过,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并在2009年8月27日、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两次修正。本文主要从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农业生产、粮食安全、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等六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农业法;政策;农业生产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DOI编号:10.14025/j.cnkijlny.2019.04.038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的改革进程,更好地实现农业领域的现代化,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地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并提升其文化素质,保持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化农业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为此,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并加以规范。

1对农业生产经营机制的解读

我国实施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依法保障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关系并使其能够保持长时间的稳定,全力保护农民对于承包土地所具有的使用权。我国农村经济组织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前提,依法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从而为其成员予以生产与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不断壮大自身的经济实力。我国积极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自愿创建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要坚持为其成员提供全面服务的原则,依据自愿加盟、自由退社、民主参与的办法,按照章程实施好各类生产经营性活动。合作社有各类形式,但均需依法建立和登记。所有组织或个人均不能侵犯合作社的财产。我国农民与农业生产经营性组织可依据民主管理、按勞与按股分配加以联系之原则,采取资金、技术或者实物等方式进行入股,依法设立企业。我国出台了多种举措来实施多元化的农产品产业化运营,积极支持农民以及农业经营性组织实现生产、加工与营销的一体化。我国大力支持在农业领域中从事生产、加工以及流通服务的企业及别的组织形式,和农民或合作社签订合同或创设企业等方式,以求实现收益共享与风险同担的利益体系,共同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得到较好的发展。

2对农业生产的解读

我国县级以上政府依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来出台农业发展规划。我国省级以上政府农业部门依据农业领域发展的规划,出台举措体现区域性优势,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应当大力支持农民群众与生产经营组织依据市场化需求来改进农业领域生产关系,进一步开发高效农业,提升农产品所具有的全球性市场竞争力。我国种植业通过改进农产品的品种,提升农产品质量,切实调整农产品的结构。要强化林业系统生态环境建设,落实好退耕还林以及防沙工程,加快速生林以及薪炭林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出台政策,妥善用好资金,实现农业产业的结构化调整。我国大力扶持动植物选育与生产、良种推广工作,推动品种的选育。国务院与省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用在支持动植物良种培植上。我国对缺水区域开发节水型农业实施重点支持。我国大力支持农民与农业生产经营性组织利用先进农机设备来提高农业产业的机械化运作能力。我国各级政府要出台政策不断提升农作物产量,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来实施农产品运营工作,切实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我国依法创建优质农产品认证机制,致力于开发优质化农产品。凡是符合我国规定标准的高质量农产品均可按照法律法规申请相应的地理标志。我国执行动植物防疫与检疫机制,强化对动物性疫病以及植物虫害的预警与防控工作,落实好动植物保护办法。我国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农产品生产资料安全管理机制,农民以及合作社不能使用国家已禁止使用的农兽药以及添加剂等产品。

3对粮食安全的解读

我国积极采取举措切实保护与提升农产品综合性生产能力,不断提升农产品生产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我国创建耕地保护机制,对于基本农田施行特殊性保护。我国在政策、资金以及技术等诸多领域,对农产品主产区域进行重点帮扶,创建出更为稳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持续改进农产品储存和加工设施设备,提升农产品主产区的生产与加工等能力。我国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创建更加稳定的购销关系。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价太低时,国务院可作出管理机构出台一些类别的农产品品种保护价措施。这一保护价要依据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利益来稳定农产品的生产。农民群众依据保护价制来卖出农产品,国家所委托的收购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收。县级以上政府要主动组织当地财政和金融等相关部门,国家所委托的收购机构及时筹备好农产品收购所需要的资金,所有的部门或单位、个人不能挪用。我国创建起农产品安全预警机制,引入相关举措来确保农产品的供给。国务院要创建农产品安全保障和储备数量性指标,并且依据实际需要安排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耕地与农产品库存状况的核查工作。我国对农产品施行中央与地方两级储备与调节机制,创建农产品仓储机制。我国通过创建农产品风险基金体系,用在稳定市场与维护农民利益上来。我国积极倡导节约粮食的意识,并且引入相关对策来改进民众的营养结构。

4对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解读

国务院与省级以上政府要出台农业科技与教育的相关规划,致力于发展农业科技与教育等事业。县级以上政府要落实好相关规定,不断提升农业科技与教育等领域经费投入。国家要大力吸引相关社会力量加大农业科技领域的投入规模,指导农民群体、合作社以及涉农企事业单位等依法增加农业科技及教育投入。我国致力于保护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指导农业科研及教育类机构强化农业科技基础知识的研究,全面传播与普及涉农科技类知识,推动科技成果的加速转化以及产业化。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开展好农业关键性技术的攻关工作。国家应当积极采取对策推动对外农业科技合作,并且积极引入国外最为先进的农业技术。我国积极扶持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创建政府扶持与市场指导彼此结合,有偿和无偿服务彼此结合,我国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与社会力量彼此结合的技术推广机制,推动更加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能够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得到运用。我国所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要以农产品技术示范基地为重要基础,承担起广大公共需要的各项关键性技术之推广等职责,并且为农民群众以及农业领域生产经营性组织开展免费农技服务。我国对农业专技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与教育、人社等部门一起出台农技工作者继续教育规划,并加以实施。我国在农村地区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并保障其经费。我国实施农业职业教育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实施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我国大力鼓励农民群众应用更加先进的农业技术,指导农民群众开办科技类组织,通过实用技术等培训,提升自身的文化与技能素质。

5对农民权益保护的解读

我国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农民或农业类组织收取法律法规所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收费项目、范围以及标准都要面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农民或农业类组织收取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之外的罚款处罚。任何单位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农民或农业类组织开展摊派。除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所有单位以任何方式占用农民或农业类组织人、财、物力的,均属于摊派行为。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农业类组织进行集资。农民及农业类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与代扣税款单位必须依法加以征税,不得违法予以摊派税款。我国依法征收农民群众的集体土地,切实保护农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农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征地补偿。我国各级政府、农集体组织或村委会在调整当地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之中,均不得侵害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不能干涉农民的自主性生产或者经营类项目,不能迫使农民购置指定生产资料或依据指定途径售出农产品。所有单位与个人对农民群众或农业类组织提供各类有偿服务均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可强迫其接受各类服务。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农民权益的,农民或农业类组织均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出诉讼,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6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解读

我国始终坚持城乡之间协调可持续发展之方针,全力扶持农村地区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发展,切实调整与改进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提高农民群众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得到较好的发展,不断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各级政府均应使用合理举措来推动乡镇企业发展,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切实转移该地区的富余劳动力。我国积极推动健全乡镇企业发展的相关举措,指导乡镇企业不断改进经营结构,提升整体素质。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据本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区位性优势以及资源条件,根据合理布局与科学规划之原则,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小城镇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應用市场化体系,健全各项政策,全力吸引农民群众以及社会资金投入到小城镇建设之中,指导乡镇企业做到集中化发展。我国积极采取举措指导农村地区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进行合理的流动。地方政府要依法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不合理的限制。我国不断健全全面覆盖农村地区的社会救济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地区五保户、残疾人、贫困老年人口等农民群体的基本生活。我国积极鼓励与支持农民群众巩固与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整体健康水平。我国积极扶持贫困地区提升经济发展的条件,切实帮助其实施经济开发。省级政府依据贫困整体目标与要求,出台扶贫工作规划并加以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实施开发型扶贫的方针,安排贫困地区农民群众或农业类组织科学利用好扶贫专项资金,以自身之力量来全面改变原本贫穷与落后的欠发达农村面貌,指导这些地区的农民群众切实调整好自身经济结构。扶贫工作要和资源生态保护联系起来,从而推动欠发达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中央与省级财政要将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到每个年度的财政预算之中,并做到不断增加,切实提高对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投入力度。禁止所有单位与个人擅自截留与挪用扶贫开发专用资金。审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与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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