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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三板升板制度法律问题

2019-03-22李艳

卷宗 2019年7期
关键词:新三板

摘 要:我国新三板制度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起到帮助不同规模的企业融资和活跃市场经济的作用。目前,我国的降板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运行良好,但是升板制度却仅局限于理论层面,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企业上市融资仍需要经过IPO复杂漫长的程序,大大降低企业融资效率,既不利于市场发展,也有悖于新三板升板制度的设立初衷。

本文从法律角度,结合境内和境外的现状,分析新三板升板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试图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新三板升板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新三板;升板制度;自动升板

从2006年我国开展的“北京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开始,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出台和推行并非一帆风顺。虽然在现阶段,新三板市场已成为我国最为活跃的场外交易市场,但是,伴随其发展的同时,还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比如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自律监管措施效率低下等都将成为新三板转板机制运作路上的“绊脚石”。

1 转板制度概述

对于企业来说,我国资本市场的存在,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为各种资质的企业提供投融资平台;二是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伴随着融资问题的逐渐解决,企业又面临着另一项难题——转板。

1.1 转板制度的含义

当前各国的资本市场均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我国也存在两大层四小层的市场体系。场内市场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主板市场和深交所的创业板市场;场外市场包括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四板市场。

转板是指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交易主体,以促使资源重新配置为目的,从原先所在的板块市场转移至另一板块市场的一种制度通道,其根据自身外部客观环境的波动或内部经营条件所发生的变化,主动的进行升板或降板的选择;在其资质不符合原先所在市场板块所要求的硬性条件时,其也会被动的转移到其他板块市场。总的来说,转板通常指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背景下,企业在不同市场板块间的流动。[1]

1.2 转板制度的意义

1.2.1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间的流转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虽然在交易方式和监管要求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二者都是为企业在融资、资本配置等方面提供服务的。为了使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在不同层级的市场中进行选择,以此达到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必须建立起联系不同层次证券市场的桥梁,即转板制度。

转板制度的建立,使市场与企业能够实现双向选择。一方面,上市或挂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按照各层级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主动决定升板程序或降板程序的启动;另一方面,通过转板制度,市场作用可以对各层级板块市场中的企业进行优胜劣汰,不再符合原有板块市场要求的企业将会被动进行流转。

因此,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建立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2.2 保护投资者利益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转板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低层次向高层次流转的通道——升板制度;二是从高层次向低层次流转的通道——降板制度。

从第一个方面,即升板的角度而言,转板上市是市场上存在的企业的经营目标。一个企业在转板上市成功之前,务必需要不断的对自身的治理能力、经营策略等等实力进行提升和完善,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升板制度无疑是对企业进行发展的一项重大激励因素。企业在为了转板上市而努力提升自身能力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可以使得投资者们对企业的投资回报得到保障。

从第二个方面,即降板的角度而言,降级制度可以使处于高层级板块市场的企业产生危机感,促使企业不断对自己进行完善,永远保持竞争力,从而避免因企业能力下降而不再符合原本层级板块市场所规定的要求,被迫向低层级板块市场流转。一旦企业触及了向下层板块市场流转的条件,即向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投资者可以重新对自己的投资策略进行决策。并且,与企业直接退市相比,降板制度对投资者的退出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1.2.3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一个企业在其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务必需要大量和快速的融资。IPO是可以为企业提供在短时间内募集到大量资金的平台。但是现实操作中不甚理想,因为我国规定的上市条件十分严格、程序十分复杂,以致于达到条件的企业需要经过几年时间排队等待发行,IPO“堰塞湖”现象难免会酝酿出难以预测的不稳定因素。而转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起到为IPO“泄洪”的作用。转板制度的“蓄水池”功能無疑对市场金融秩序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

此外,对于我国来说,多层次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退市机制的构建仍有不足之处。一些已经上市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出现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但是其利用各种手段规避退市机制中尚不完善之处以逃避退市,进而继续留在主板市场中享受融资的便利。这种现象严重扰乱市场运行秩序,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危害。而转板规则为企业的升板和降板提供了较为明确的适用规则,对于不符合原层级板块市场的企业严格地对其启动退市程序。由此看来,转板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占据着重要地位。

2 我国升板制度的现状

升板制度是为那些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从低层板块市场升级为高层板块市场而提供的通道。理论上需要处于低层级板块市场的企业主动向交易所提出转致高层级板块市场的申请,由交易所审核。

我国早期对于升板制度的适用对象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退市企业;二是未上市企业。对于退市企业,2004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对于那些符合上市条件并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退市企业可以重新上市的情形。对于这些曾经通过IPO上市后又被迫退市到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再次上市不必再次经过IPO程序,而只需要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对于第二种情况的企业来说,未上市企业是指从未经历过IPO上市的企业。从理论上看,限制条件少、条件宽松、审批时间短、挂牌程序便捷是新三板的最大优势。[2]但是,实际操作中他们并无此便利,其若想上市,仍需要经过IPO程序。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是我国构建新三板升板制度的一次进步。该《决定》规定在三板市场的、并且满足股票上市条件的企业,无需经过IPO程序,而是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之所以认为该《决定》是我国新三板转板制度中的一次进步,是因为,自此,我国在行政规章的层面确立了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但遗憾的是,虽然有一部行政规章的出台,但是其内容过于空泛,缺少对操作过程中具体细则的规定,此后也未出台相关补充规定和说明解释,这就使得新三板市场上的企业在通过提交申请进行升板的时候仍然无规则可循,其仍需经过IPO程序才能实现上市。

3 境外升板制度简析

3.1 美国

3.1.1 美国升板制度简介

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较好的应属美国。美国的转板制度与多层次市场相伴共生,是最早构建转板制度的国家。[3]其起步较早,升板制度也较完善,所以在实际运行中有很好的表现,并且形成了规模大、体系复杂的特点,其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发挥具有重大作用。

美国升板制度包括升级转板与同一交易所内部的转板。

升级转板制度适用于非上市企业希望在某交易所上市的情形。该企业首先需要进行符合要求的信息披露以通过注册审核,然后需要接受交易所的实质审核来确定其满足该交易所的上市要求。通过这种方式上市可以避免IPO上市方式的繁琐的审核程序,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如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规则对上市标准做出了规定:如果某挂牌公司希望上市,需要采取递交转板申请的方式进行,前提是该公司的权益、市值或总收入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即在资本市场上首次上市时所需要达到的标准。在此制度中还包含一项特殊的升级制度:不受层次相邻限制的“隔级升板”,其使用具有一定的先行条件,仅仅针对那些能够长期符合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的上市条件的企业,一般这样的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对于其他企业也更加具有优势,所以这样的企业可以跳升至更高级的市场。

3.1.2 对美国升板制度的借鉴

1)纳斯达克市场内部结构划分。纳斯达克市场为了优化自身的内部结构,其将股票市场划分成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分别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三者根据各自的特点,对上市标准和监管要求分别予以规定。严格程度即按照此划分顺序递减。这种方式不但具有继续为成长型企业服务的优势,又能够对更多高市值公司产生吸引力,最终达到帮助不同层次的企业上市的目的。

2)程序简捷。之所以设置升板制度,目的不是规避IPO上市程序的复杂漫长,而是为某种情况下的企业提供更多样的进入不同融资平台的渠道,其便捷的程序设计有利于企业提高融资效率,符合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升板上市中,如果希望升板上市的企业能够达到IPO上市所需要符合的标准,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任何时间均可向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无需经过IPO上市那样繁琐耗时的程序要求。此外,美国升板上市的另一优势在于,上市申请的程序与审核的程序不需要经过任何监管机构参与其中,而是仅由证券发行人与交易所二者进行主持和引领,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办事周期,一般情况下,完成升板大概仅需九十天。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自动升板”规则的设计。“自动升板”制度存在于同一交易所内部的转板。主要是由交易所主导,其会定期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股票质量是否符合升板条件,如果符合,其会主动决定该公司可以升板。而在“自动升板”制度下,希望升板的公司唯一需要做的就是经营好自己的公司,其有理由相信只要自身經营足够优秀必定会自动升板,而不必为繁琐的升板程序操心,因为其无需向任何部门提交任何申请。

3)费用低廉。在“自动升板”制度的设计中,一大亮点就是升板费用的收取,公司符合升板条件自动升板的情况下,无需向人格机构缴纳任何费用,比如公司由纳斯达克中层全球市场升板到高层全球精选市场时不需要提交申请也不需要缴纳费用。这无疑对公司升板来说是极大的鼓励措施。

3.2 我国台湾

3.2.1 我国台湾升板制度简介

在我国台湾,资本市场的模式也是多层次的,首先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场内市场就是台湾证券交易所市场,它是我国台湾地区唯一的证券交易集中市场。在经营模式方面,其采取公司制;在交易模式方面,其采取竞价模式及电子交易的方式。与其场外市场相比较,台湾证券交易所市场是层次最高的交易市场,同时其也是对上市标准要求最严格的交易市场。

场外市场分为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市场和台湾证券兴柜市场。

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市场在场外市场中是最高层次的市场,也是台湾多个证券市场中的位居第二的证券市场。在实践中,在此的企业多是台湾本土的中小型企业。在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市场上柜的公司满足法定条件时,不需要提出初次申请,可以快速转到交易所挂牌交易,省略了冗长复杂的审查程序。[4]

台湾兴柜市场设立的目的作为台湾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市场的预备市场,为那些提出上市上柜申请,但还未被批准的,处于辅导期的股份公司提供一个平台。因此,相较于其他市场而言,该市场对公司的要求较为宽松,准入门槛较低,具体体现在对申请公司的规模、设立年限、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等方面都不设硬性限制。只要企业希望能够成功的进入兴柜市场,只需要两个环节即可,第一个环节为寻找两家愿意推荐其进入兴柜市场的证券商;第二个环节是提出申请表明其进入兴柜市场的要求。

3.2.2 对我国台湾升板制度的借鉴

与新三板相比较,在转板方式方面,我国台湾兴柜市场的转板方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其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灵活、有效值得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借鉴。其优势具体表现在:

1)从转板方式方面而言,如若有在台湾兴柜市场挂牌的企业希望进入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市场时,其只需要向柜台买卖中心提交上柜申请,然后由柜台买卖中心进行批准即可,而在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中,若有挂牌企业希望升板时,在实践操作中仍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层层批准等IPO的复杂流程;

2)从转板程序经历的时间方面而言,如若在台湾兴柜市场挂牌的企业希望进入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市场时,从其向柜台买卖中心提交上柜申请开始计算时间,到正式进入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市场为止,大约会经历6个月左右。而反观新三板市场升板制度,一个企业转板至中小板或创业板,大约需要经过3年的时间才能实现;

3)从升板成本方面而言,台湾企业上柜的成本要低于新三板转板成本。

从国外经验来看,一个成熟的三板市场不仅是其他市场优质企业的孵化器、蓄水池,还由于门槛低、流动性强、 监管宽松等自身的优势而备受投者的青睐,从而使得三板市场已经不仅成为向主板市场过渡的跳板,自身也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具特色的成熟市场。[5]

4 构建我国升板制度的建议

4.1 增加自动升板制度

目前新三板的升板均需经过企业主动申请的步骤,观察上述境外相关的升板制度,新三板升板在自动升板方面存在缺失。所以,新三板升板制度可以借鉴自动升板制度的优势,结合新三板的实际情况,创设新的自动升板制度。深交所场内市场具有创设自动升板制度的基本条件。在深交所场内市场包含着三个板块市场,分别为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那么,自动升板结合该情况可以作出如下设计:在每年的某一固定时期,由深交所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质量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有公司已经符合升板条件,那么该公司不需要再经过递交相关申请及审核等等程序,也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而是可以自动升级至该符合条件的板块市场。

4.2 相关法律的完善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资格作出规定、第五十七条对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资格作出规定。虽然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如此严格的门槛条件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经济市场稳定等,但是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对企业融资具有一定的限制效果。建议将《证券法》中关于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与债券上市交易的资格条件方面的规定进行弱化,仅作出原则性的、兜底性的规定,可以对具体操作起到引导作用。而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可以交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来制定,授予其关于证券发行、上市方面的具体标准的制定权。这样有利于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可以更好的对市场变化做出应对。

为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将新三板升板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更加完善确实具有极大必要,本文结合我国现状,对新三板转板制度进行法律分析,提出一些改善建议,望对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发展起到一些作用。

参考文献

[1]祁畅.非上市公众公司转板上市的制度障碍与实现路径[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127.

[2]张松,林虹.新三板上市策略及财税风险防范[J].财会月刊,2015(1):12.

[3]李戈.新三板转板制度研究[D].四川: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6.

[4]焦翊.我国证券市场升板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5]吴中超,靳静.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趨势与监管[J].现代经济探讨,2017(1):54.

作者简介

李艳(1987-),女,汉族,天津,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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